評論

文化如何經濟?補助機制與文創產業

文化與經濟,不該是互相對立的存在,而是一個循環生態。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藝政所 吳欣瑀 彙整

刊登於 2016-08-13

編按:2016年6月11日,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與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偕同《端傳媒》等十多個團體,共同主辦「民間文化政策行動論壇2.0:文化,進行式!」會後我們邀請四組作者,分就當天進行的四場論壇摘要內容,撰寫系列評論。本文為第二場,由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的吳介祥理事所主持的「文化如何點石成金?藝文補助機制與文化經濟的循環鏈」,聚焦於文化經濟。

圖為台灣一家書店中,人們坐著閱讀。
圖為台灣一家書店中,人們坐著閱讀。

藝術文化的榮光下,包裹的是集體窮忙的藝文工作世代。從藝術行政、策展人、到藝術家,普遍都身兼多職,或同時支援多場展演,卻沒有穩定而健全的薪資福利待遇。藝文工作高知能低酬勞,只能靠著新血前仆後繼的湧進勞動市場而支撐,年復一年換過一個又一個。

即便是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協助藝文創作者追求適當待遇的工會,理事長林文藻都在論壇當天表示,工會收入僅靠會員定期會費,連雇用一位長期正職的行政人員,都很艱難。此說也反映出,現今藝文環境以非營利組織運作,或是仰賴展演收入,很難造就穩健的職業待遇。因此整個藝文圈,都亟需倚賴政府補助與民間贊助。

2002年曾是台灣藝文圈充滿希望的一年。該年行政院提出的「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將文化創意產業(文創產業)列入政策扶植產業,「文創」一詞成為顯學,帶來的是藝文活動成為各項產業加值的動力,藝術文化元素成為賺錢的新契機。這是一種挾帶大眾流行文化、商品化、產業化的活水,與偏向純藝術的展演活動交融在一起。

但十幾年的扶植與發展過去,事實是,文創產業在台灣仍未能穩健發展,同時對於「文創」定義的混淆,也造成文化部若干補助爭議。例如陳綺貞、蔡健雅、SHE等,在流行音樂界已趨獲利成熟的歌手,曾以創作展、演唱會等名義,申請獲得文化部數百萬不等的補助,就曾引起外界質疑:這樣的補助,到底是挹注於文化部本欲發展的前景目標,還是只淪為圖利特定團體?

因此,民間文化論壇第二場的與會者,則將如今藝文發展越趨艱困的矛頭,指向了藝文補助的機制問題、文創產業非文化為核心的發展,以及補助和投資政策的混淆。

藝文補助體制

藝文財務資源的取得,一直是藝文產業的難題。根據文化部的文化統計數據,臺灣的藝文展演活動從2008年的13萬多場次成長為2013年的25萬多場,場次加倍,看似蓬勃發展。但「民眾參與或欣賞現代形式視覺藝術類」的消費金額,卻只從2010年每人每年1300元,微幅上揚到2013年的1462元,消費金額並未明顯增加。表演藝術的消費金額甚至下滑,從2009年每人每年的平均4791元、2011年3826元、2012 年約 3900元、2013 年為 3197元,數字明顯不升反減。

台灣藝文補助機制,將原本應該靈活的藝文創作,硬是放入僵化的行政框架。例如吳介祥就指出,現行作法往往要求申請補助的創作者,配合行政時程在短時間內(長則一年兩期,短則一年四期)結案,無視某些創作工作需要更彈性的時間孕育涵養。此舉造成了藝文活動表面上蓬勃發展,實際上,卻是創作者窮忙的現象。

同時,在現行的補助項目中,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文化部、地方政府及地方文化局、以及專責獎補助機制的國藝會之間,任務分工定位不明。文化部補助項目,與國藝會的常態補助、專案補助並行,重疊的補助計畫不在少數。事實上,文化部作為藝術文化的專責中央機關,在大方向的政策制訂上,不會細致的將毎個藝術文化補助的類型都顧及到,而是需要將文化部總體的文化政策定位釐清,再與每項補助計畫之間做連結。

過去也有不少藝文補助的研究分析,例如劉育良及吳盈諄於《補助機制與藝文生態》說明,歐洲也面臨了補助標準在「市場化」與「實驗性」之間的兩難,這是各國文化政策的困境。在提高創意產業的補助額度時,是否總會犧牲了藝術文化的預算?兩者要如何並存?若宣稱要發展藝術文化,卻總以營利及產業導向的文創產業為核心,不免造成文化與經濟間的矛盾衝突。畢竟,若說文創產業是以產業化與產值為目的,那一開始就應以「投資」形式,而非「補助」挹注資源。

文創產業的機會與侷限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長劉俊裕曾提過「臺灣文化經濟體」概念,將臺灣的文創產業、藝術市場與文化消費、對外文化貿易,以及藝術文化的獎補助機制,視為一個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相互調節、互賴共生的整體。

在藝術文化與經濟交織的光譜中,最向經濟靠攏的就是文創產業。蔚龍藝術公司經理劉瑞如就談到,文創產業就要以產業方式思考,不適用於以「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公平性」為旨的補助政策。她以在大稻埕經營文創空間的經驗指出,當地傳統產業的產業鏈生態十分完整,但舊一代經營者沒有更多創新想法,因此只要能創建平台,連結傳統產業與年輕人創意,即能創造出很多可能。又例如,過去創意設計競賽僅以美學標準評比,若能帶入量產及市場化思考,將可為競賽作品增加實用性考量。

然而,如果文創產業一昧走向產業化、市場化,文化很多時候不免淪為一種裝飾、點綴產業的功能;而文化部的文創產業輔導政策,將無異於經濟部既有的產業輔導。

文創重要的概念,應該是用有文化性、故事性的產品,將消費者以往「隨機消費」,轉變為一種出於文化認同的「選擇性消費」,是一種「價值消費」。我們期待人們買票去欣賞展演、購買藝術品或衍伸商品,是出自對藝術家與創意的肯定,或認同作品所傳達的理念價值。

不過正如吳介祥提醒的,另外還有一種「品味消費」心理;也就是消費者用藝文商品來建構個人品味、身份。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同時具備「價值消費」與「品味消費」的面向。但是我們現在的文創政策,卻有加深「品味消費」當中階級不平等的危險。

無法被經濟化約的文化價值

論壇當天,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理事長于國華提到:「文化為何要點石成金?從經濟的角度會覺得黃金的價值比石頭高,但從文化的面向來說,石頭的價值不一定比黃金低。文化政策最困難的地方在於他談的是價值,可是大家的價值都不一樣,也帶出文化政策的現實困境,當大家意見都不一致的時候,我們的當局者都已經不知道該擬出怎樣的文化政策。」

確實,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是如此不同,在台灣文化經濟體當中,這兩種價值還在不斷交融與調節。定義文化價值很困難,但我們正可以透過檢視文化政策,去看我們的國家到底重視什麼。希望透過文化資源的分配,去創造什麼樣的社會發展?

如同論壇第一場次曾柏文提到,文化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服務公民社會。從這個角度思考,藝文補助既然涉及公共資源的使用,它背後必須要有明確目的,告訴大家補助的理由,同時作為文化主管機關向中央爭取資源時的後盾。

因此,我們能不能逐一檢視,文化不同領域當前面臨的問題?無論我們要投資於市場型的文化創業,或是補助能服務社會的文化活動,都必須要有清楚的競逐資源的標準。于國華指出,文化政策有它的象徵性和功能性,前者依據文化價值的認定會有不同──這部分需要公民社會透過論述、對話、甚至是抗爭來逐漸形成。但就文化政策的功能層面,則必須建置一套有方向、標準的機制。

文化與經濟,不該是互相對立的存在,而是一個循環生態。透過藝術文化以文化創意產業為首的產業化發展,建置一個穩建的產業生態系統,同時利用獲利所得的回饋以及政府公共資源,維持多元的藝術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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