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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再審找不到證據,「科學辦案」出了什麼問題?

如何從沈默的現場讀出故事,讓科學證據降低冤錯案機率,說出真相,或許是多起冤錯案有轉圜之際,司法系統該檢討的。

端傳媒記者 呂苡榕 發自台北

刊登於 2016-08-10

鑑識人員用紫外光燈檢視證物。
鑑識人員用紫外光燈檢視證物。

8月9日,被控殺害一名警察的鄭性澤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出庭。今年5月3日,這名被羈押5231天的被告剛從看守所獲釋回家。能夠從「定讞死囚」重回「涉嫌被告」,是因為法院不只裁定鄭性澤的案件再審,同時認為已經沒有羈押他的必要。

「鄭性澤被控殺警」,是近年台灣社會大眾及人權團體高度注目的爭議案件, 由於警方最初採集證據時掛一漏萬,讓整起案件反反覆覆。更有甚者,這樣的問題並不只在鄭性澤案中出現,也顯示台灣檢警高喊多年的「科學辦案」,並非總是這麼「科學」。

鄭性澤案出了什麼錯?

5月初,被關押在看守所14年的鄭性澤獲釋。他所牽涉的案件發生在2002年,那時他和朋友羅武雄在台中一間KTV喝酒,羅武雄拿出身上的手槍開槍示威,引來KTV員工報警。警方到場後一陣槍戰。槍戰結束,羅武雄與員警蘇憲丕雙雙身亡。之後鄭性澤背上殺警罪名。

2006年鄭性澤死刑定讞,定讞10年至今尚未執行。民間團體長期為他喊冤,多次聲請再審總遭到駁回。一直到今年3月,檢察官才主動為其聲請再審。聲請的理由中提及,死者蘇憲丕警員身上的彈孔位置,推論其彈道,恐怕不一定是鄭性澤所為。

究竟誰殺了蘇憲丕,一直是這起案件的癥結。事隔這麼多年只能由死者身上傷痕推論當年的槍戰場面,原因就出在彼時案發後,現場的採證並不齊全。「當時羅武雄中彈身亡,而他的正後方有6個彈孔,但子彈有無被挖出來,至今沒人知道。

殺死羅武雄的子彈,是誰擊發?這個謎後來成了鄭性澤被定罪的關鍵。由於法官後來認定羅武雄身上的兩發子彈,係屬蘇憲丕擊發。既然羅武雄第一時間已經被蘇憲丕射殺,那麼殺死蘇憲丕的,當然就另有其人。而這個「其人」,就是鄭性澤。

「沒有子彈、無法與槍枝比對,我們怎麼知道是誰開的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質問。

鄭性澤案翻轉的關鍵一直到3年前才出現。那時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收到一封信,那是來自作家張娟芬的信。深入分析並著書討論鄭性澤案的張娟芬,看見李俊億所著,一篇討論江國慶案的文章,「她寫信來說想約我見面談一談。見面時她拿了一疊資料給我,1個月後,我針對鄭性澤案的現場研判提出一些看法。」李俊億說。

去年11月,李俊億把針對鄭性澤案的看法寫得更為細緻,並在研討會上提出,其中包括彈道的推演:根據蘇憲丕身上的彈痕來推演彈道與可能的開槍者,並對「鄭性澤殺警」的說法提出質疑。幸運的是,這場研討會上有檢察官在,這才促成了後續的再審聲請。

「但如果當初子彈有找出來,其實馬上就可以知道人是誰殺的了……」羅士翔說道。

證據是科學辦案的根基,張娟芬在關於鄭性澤案的著作——《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中以拼圖舉例:一件刑案的線索像是散落一地的拼圖,唯有將碎片重組,才有恢復全貌的可能。但鄭性澤案卻像是用五百片碎片想拼出一幅一千片的拼圖。殘缺的證據,讓真兇難以現形,也讓冤錯案持續下去。

 死者羅武雄身後6個彈孔,子彈未挖出,無法得知死者死在誰手中。
死者羅武雄身後6個彈孔,子彈未挖出,無法得知死者死在誰手中。
卷宗中疑似子彈的鑑定報告不翼而飛。卷宗中一項刑事案件證物採驗記錄表不知道去哪兒。最後法院解釋說是編號「跳號」。但外界懷疑是其中一項證物送檢驗後,報告不知去向。
卷宗中疑似子彈的鑑定報告不翼而飛。卷宗中一項刑事案件證物採驗記錄表不知道去哪兒。最後法院解釋說是編號「跳號」。但外界懷疑是其中一項證物送檢驗後,報告不知去向。
身為江國慶案的嫌疑人,但當初女童性侵殺害案發後,在現場採集的木條,隨著江國慶被槍斃後,不知去向。
身為江國慶案的嫌疑人,但當初女童性侵殺害案發後,在現場採集的木條,隨著江國慶被槍斃後,不知去向。

江國慶案的一筆糊塗帳

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一起女童遭性侵殺害案,當時服役中的江國慶與其他3人被列為嫌疑犯,隨後江國慶測謊未過;調查局的鑑定報告也指出:現場採到的衛生紙上驗出混合DNA,其中含有被害人與江國慶的DNA。

隔年江國慶死刑定讞,迅速槍決。但到了2010年,曾經與江國慶在軍中睡上下舖的同袍許榮洲,因在1997年犯下誘姦女童案件被捕入獄,彼時正準備服刑屆滿出獄。出獄後的許榮洲,隨即被列為江國慶所涉性侵殺人案,以及另一起類似案件的主嫌。

江國慶案中一項關鍵證據是現場採到的一根上頭留有「掌紋」的木條。早在1996年,刑事警察局便將木條掌紋與江國慶掌紋比對,後來比對結果並不相符,但相關報告在法庭上並未被提出。而當年也只針對江國慶一人做比對,沒有嘗試尋找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這根木條後來隨着江國慶被槍決後,也跟着丟失。因此當許榮洲因江國慶案被列為被告時,檢方手上已無證據可用。一審時法官雖然還是判了許榮洲18年有期徒刑,但在缺乏證據的前提下,二審改判無罪,2014年3月19日,許榮洲無罪定讞。加上許榮洲被羈押700多天,聲請刑事補償後判賠160萬元台幣(約39萬港幣/5萬美元)。「兩起性侵殺人案、3個被告,最後不知道兇手是誰,江國慶加上許榮洲,國家為此賠了1億多元(約2440萬港幣/316萬美元)。」

對於這一樁讓國家付出慘痛教訓的烏龍大案,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李承龍博士感嘆,「這個案件花了這麼大的代價,卻沒有讓制度有深刻反省。」

拼圖的碎片殘缺不全,因為從現場的採證到中間證據鏈的監管,以及判決確定後的證據保管的規定,這條證物鏈,或多或少都出了問題。鄭性澤案反映的是一開始的證據採集不完全;江國慶案則是凸顯判決確定後,相關證物缺乏保存管制規定,讓一樁冤案無法真正還原真相。但因為證據保存疏漏,使得案件淪為無頭公案的情況,不只有江國慶和許榮洲這兩起。

鑑識人員常用顯微鏡來鑑定現場證物。
鑑識人員常用顯微鏡來鑑定現場證物。

呂金鎧的荒唐遭遇

1993年中興大學一名女學生應徵家教被姦殺,之後警方鎖定陳錫卿、呂金鎧兩人犯案。法院最後認定陳錫卿強姦殺人,死刑定讞;而呂金鎧則是因為未參與殺人,因此判刑20年。

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呂金鎧從沒停止喊冤,禁不住一再訴求,法官囑託重新鑑定DNA。然而當法院囑託台大醫學院鑑定後,原本送去的證物包,清單上寫的是「4根棉花棒」,但鑑定後送回的報告上卻只有兩根棉花棒,還多了1張衛生紙,且衛生紙上頭,還驗出「第三人」(非陳錫卿、呂金鎧)的DNA。

之後法院再度囑託刑事警察局協助鑑定,刑事警察局打開證物包後發現內容物與清單不符因此退回給法院拒絕鑑定。「之後法院把證物清單改成兩根棉花棒,再送一次給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才驗。」究竟棉花棒為什麼從4根變成兩根,訴訟過程中卻未曾追究。

「後來法官覺得他喊冤實在喊的太真切了,所以囑託重新鑑定DNA。」羅士翔說,而呂金鎧的遭遇,反映出證物在訴訟過程中幾經轉手後,竟然出現內容物與清單對不上的荒謬劇情。

羅士翔說,如今呂金鎧已服完刑期出獄,冤獄平反協會也正在協助他平反。但令人擔心的是,因為案子已經判決確定,當年的相關證物不知是否遭到銷毀或遺失,與江國慶案一樣,若後續要重啟調查,已不知還有沒有證據可以送鑑定。而當初驗出的「第三人」究竟是誰,或許將成為一個謎。

證據保存,說的和做的差很多

證據保存多重要?先看看外國的著名案例:1994年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被控殺害自己的妻子。當時警方逮捕辛普森後,抽了8‭ ‬c.c‭.‬的血液準備進行比對。這8‭ ‬c.c‭.‬的血液,後來進了實驗室,實驗人員按照規定註明各拿走多少、用在什麼樣的鑑定項目上頭。但後來發現卻有1.5‭ ‬c.c不知去向。

「就是因為有確實簽名和註明用途,所以才會發現有部分血液不見。」舉這起著名案件為例,李承龍說這消失的1.5‭ ‬c.c血液後來發現是員警帶走,拿回犯罪現場加工製造成現場血跡。這起案件引發的員警栽贓問題,導致3千多個案子重新審判,也讓美國在證物監管上更加嚴謹和小心。

「過去我們都太把證據監管視為理所當然,覺得證據當然會保存啊。但事實上,東西就是會不見!台灣學界這幾年才逐漸注意到證據監管本身的問題。」長期關心證物監管議題的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點出了問題。

證物_繁

現場採證與證物保存的標準規範,規定在警察的「刑事鑑識手冊」中。其中也要求證物在各單位間傳遞的過程,任何經手人都得簽名以示負責,萬一證物佚失,才能循着簽名找出問題發生在哪個環節。

而實務上,當一樁刑案發生後,最先趕赴現場的多是當地分局或派出所員警,分局內配有偵查小組,內含鑑識人員,「我們到達現場後就是管制現場人員進出,避免現場被破壞。」一名分局員警解釋。另一方面,當遇上重大或複雜案件,還會有縣市警局的鑑識中心人員共同協助採證。

每樣從現場帶回來的證物,分裝後都得用鑑識中心訂做的膠帶封口,並由封口的人員簽名,同時製作證物清單,寫明犯罪現場採集到的證物類型與數量。證據回到實驗室後,首先確認清單與內容物是否相符,鑑定完成後放入保管的庫房,等待送回承辦的員警手中。

所有現場搜來的物品都會被放入證物袋做移交。
所有現場搜來的物品都會被放入證物袋做移交。

交回員警手中的證物包,隨着案件進入司法訴訟流程,也移轉到地檢署手中。案件一旦起訴後,證物也將隨着卷宗,一併交到地方法院。

這套規定流程看似嚴謹,執行上卻不一定如此落實。例如第一時間的採證,就可能因為一個不注意,讓證據無緣見到天日。

全台灣鑑識人員僅600多名,相較法官2千多名,檢察官近1400名而言,想要發揮科學辦案的功效,人數明顯不足,因此導致許多證物堆在實驗室,得要排好幾個星期才能輪得到。「當你手上案子越來越多時,時間越來越緊迫時,鑑定的品質難免受到影響。」

李承龍

第一線人員也強調,基層分局資源不足,讓採證工作變得困難,「像我曾經遇過在現場等了1個多小時,分局的鑑識人員才到現場。因為分局裏頭的鑑識人員大概5名上下,平常3人輪班、兩人輪休,因此一般時段只有一位鑑識人員正在當班。萬一當天案件比較多,輪班的人得要連趕好幾場。」該名分局員警坦言,鑑識人員一天連趕好幾場,不同現場採集的證物都放在他手上的一隻皮箱中,「這時就要很小心,不要把不同案件的證物搞混。」

而雖然「刑事鑑識手冊」要求鑑識人員在現場必須穿戴手套、帽套與鞋套,「但你看許多命案的採證現場,旁邊還有閒雜人等穿着拖鞋站在那,現場都不知道被破壞幾次了。」李承龍指着當時採證現場的照片,一邊苦笑着說。

且全台灣鑑識人員僅600多名,相較法官2千多名,檢察官近1400名而言,想要發揮科學辦案的功效,人數明顯不足,因此導致許多證物堆在實驗室,得要排好幾個星期才能輪得到。「當你手上案子越來越多時,時間越來越緊迫時,鑑定的品質難免受到影響。」李承龍說道。

鑑識人員不足,影響的不只有鑑定的品質與效率,也間接影響法院囑託鑑定的意願。因為對法院來說,若要囑託鑑定,難免會考量鑑定時間長短,一位地院法官王先生(化名)委婉的說,當送一次鑑定一來一往得要花上幾個月,案件等於這段時間都動不了。「雖然制度上並不會因為你案子結案速度太慢影響考績,但法官都心知肚明你手上案子太多沒結掉,總是會影響。那這多少就會影響法官對於囑託鑑定的意願。」

另外即便有規定證物包的所有經手人都得簽名,但簽收的單據並非公文,因此不一定會附在案件的卷宗裏。「沒有列在卷宗裏,你要回頭去找誰經手過,就不一定找得到。而就算找不到,目前法規並沒有懲處規定,不見就不見了。這等於是讓相關當事人承擔後續的問題。」李俊億說道。例如著名的「陸正綁架撕票案」,就發生監察院介入調查時,一卷當時綁架勒贖的電話錄音帶,就在刑事警察局與監察院的往返過程中遺失了。

證物進了庫房,也不見得萬無一失。監察院2013年的調查報告表示,案件起訴後證物應隨卷宗從地檢署移交給地方法院,但調查發現仍有11處地檢署未將贓證物移交,其中理由包括物品體積過大,法院庫房放不下,或是無法收受槍枝、毒品、貴重物品等贓證物。應移交卻未移交,也讓證物保管出現漏洞。

這份調查報告同時指出,同一批證物,在地檢署與法院,卻各有不同的保管編號。導致證物數量多的時候,核對與建檔耗費時間成本相對提高,且容易混淆出錯,「曾經就發生過,贓證物庫打掃時,才赫然發現某些案子的證物居然在庫房裏。」李榮耕說這些保管上的缺失,也都影響證物監管的品質。

不僅是訴訟中的案件證物監管出現漏洞,由於目前對於判決確定後的案件,並沒有一套相關證物保存的規範,因此證物可能在判決確定後隨即遭到銷毀。但當案件被告企圖洗刷冤屈時,證物銷毀或佚失,成了平反時的一大威脅。

在鑑識科裡頭有許多藥劑供鑑識人員使用。
在鑑識科裡頭有許多藥劑供鑑識人員使用。

陳龍綺如何洗刷冤屈?

2009年,陳龍綺捲入一樁性侵案件,被法官認定有罪判刑4年。2014年重審獲得平反。他能成功證明清白,歸功於DNA檢驗技術演進。委任律師以DNA新技術作為開啟再審的新證據,向法院聲請再審。後來重新檢驗當初採集到的混合精液,正式排除他涉案的可能性。

但陳龍綺之所以獲得平反,並不是把案發後沾有嫌疑人精液的受害人內褲拿去重新檢驗,而是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中心回去找他們當初採樣的棉花棒,用棉花棒重新驗,才得以還陳龍綺清白。

審判過程中重新鑑定案發後採樣的棉棒,結果送到台大醫學院,清單上寫著4根棉棒,檢驗完報告中寫的檢驗的物品是「兩根棉棒,衛生紙」,且衛生紙上驗出第三人DNA。
審判過程中重新鑑定案發後採樣的棉棒,結果送到台大醫學院,清單上寫著4根棉棒,檢驗完報告中寫的檢驗的物品是「兩根棉棒,衛生紙」,且衛生紙上驗出第三人DNA。
判決確定後因DNA技術進步,據此聲請再審。但當時採證的內褲不知道是否還在,最後是鑑識中心還保留當初採樣的棉棒,因此拿棉棒來重新檢驗DNA。
判決確定後因DNA技術進步,據此聲請再審。但當時採證的內褲不知道是否還在,最後是鑑識中心還保留當初採樣的棉棒,因此拿棉棒來重新檢驗DNA。

羅士翔說,依照現行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後的案子,證物保存並沒有明確規定,若要再找當初的內褲,還不一定找得到,「但還好實驗室不知道為什麼留有棉花棒,才有辦法重新檢驗。」羅士翔感慨,陳龍綺能夠獲得平反,可以稱得上相當幸運。

司法訴訟不能單憑運氣,尤其當系統本身的瑕疵成了製造冤案的推手時,回頭修正系統性錯誤,才能真正避免冤錯。

「一直到最近我們才開始注意,很多很怪的案件,大多都有類似的劇情:警察用相當荒謬的方式指認,或者證據總是難免會消失。」李榮耕說,美國司法界發現冤錯案的發生,其實隱含系統性問題,因此發展出一套「糾錯」機制,「一邊針對個別的冤錯案組織外部委員會,追查問題出在哪個環節;另一邊則是經常性地把各個冤錯案放在一起檢視,檢驗是否有相似或共同的問題,藉此找出司法系統需要修正的地方。」

許多冤案也總是事後才挖掘出證據保存出了問題。「而且我們的法院常常是先射箭、認定誰是兇手了,再去畫靶,證明有罪。」

李俊億

當證據監管流程出了問題,回到法庭上,法官或檢察官遇上證物包的內容與證物清單不符時,又該怎麼下判斷?對此法官王先生說,假設遇上類似狀況,就得發文要求經手的相關人員說明為什麼出現內容與清單不符的差異。他也強調,遇上這樣的狀況,「的確有可能會被質疑證物遭動過手腳」。

而一位不具名檢察官則表示,若上頭有持有人簽名確認,且持有人並未表示疑義,那麼這份證物即便與清單不符,也不會質疑它的證據能力。「但若持有人表示疑義,就要由扣案人來證明該物品是否為持有人所有及如何取得,而此時就會出現攸關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

不過上了法庭,一份卷宗厚厚一疊,倒不一定每個法官或被告律師,都能一眼揪出卷宗內的問題,發現某份證據委託鑑定的公文內容,與鑑定報告中所載的證物數量不同,察覺證物本身遭到污染的可能性。許多冤案也總是事後才挖掘出證據保存出了問題。「而且我們的法院常常是先射箭、認定誰是兇手了,再去畫靶,證明有罪。」李俊億感慨道。

「過去我們都說『屍體會說話』、現場會說話,」這些蒐集而來的證據,能夠用來重建現場,告訴你案發的過程,還原事實真。」李承龍說道。如何從沈默的現場讀出故事,從殘骸中拼湊出生命,讓科學證據降低冤錯案發生的機率,說出真相,或許是在多起重大冤錯案有了轉圜之際,司法系統該回頭檢討的系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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