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駁黃羽飛──擴張強姦定義有利於維護女性性自主權

加強「同意」因素在強姦判定中的重要性,與男強女弱的社會偏見無關,反而的確可以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利。
楊子琪:擴大強姦定義至包含「熟人強姦」,不影響女性對個人意願的判斷,與加強男強女弱的社會偏見無關,反而的確可以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利。圖為北京一群女性走過央視大樓。
編讀手記

編按:7月5日,端傳媒觀點版刊出黃羽飛的文章《擴張強姦定義,真能保護女人嗎?》,其中的一些觀點,不少讀者認為值得商榷。本文是讀者楊子琪的來函,旨在反駁其中的論點。也希望這些觀點交鋒,能夠促進對相關議題得到更深入討論。

楊子琪:擴大強姦定義至包含「熟人強姦」,不影響女性對個人意願的判斷,與加強男強女弱的社會偏見無關,反而的確可以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利。圖為北京一群女性走過央視大樓。
楊子琪:擴大強姦定義至包含「熟人強姦」,不影響女性對個人意願的判斷,反而的確可以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利。圖為北京一群女性走過央視大樓。

近日,中國大陸發生一宗懷疑強姦案,引起熱議。一名報社實習生在網上發貼文稱遭到其指導記者性侵,貼文提到該名女生隨記者入酒店開房,發生性關係後收了記者的錢。女生在事後報警,並稱自己當時表明了不願意。此案引發不少人呼籲將「熟人強姦」入罪。有感於此,「性積極女權主義者」黃羽飛在端傳媒發表文章,提出擴張強姦定義(將「熟人強姦」入罪)並不能保護女性,反而會產生不少負面作用。

然而,仔細閱讀黃羽飛的文章《擴張強姦定義,真能保護女人嗎?》,我不能認同作者的觀點及論述。為反駁此文,我梳理出作者在文中嘗試表達的觀點:

一, 擴張強姦定義,指將強姦的定義擴大至「熟人強姦」,將產生負面作用,包括:

  1. 增加「熟人強姦」內容,將減弱女性在面對人際關係特別是性行為時的能動性,因為「熟人強姦」讓她們可以事後後悔;

  2. 「熟人強姦」的敘事方式會形成敘事壟斷;

  3. 強姦概念擴大化,使女性被認定為受害者的情境也在擴大化,加強「男強女弱」、「男賺女賠」的社會文化偏見;

  4. 鼓勵「熟人強姦」也要報案,會把警察介入當作現代人際糾紛的首要解決方案,會導致警察的公權力擴張。

二,「反蕩婦羞辱」的正確方向,應該是把蕩婦變成一個誇獎,從而為蕩婦和性去污名,並可以讓強姦案「受害者」減少心理負擔。

「熟人強姦」強調女性受害人的意願是否同意性行為。從以上思路可以看出,作者非常警惕在強姦定義中女性個人意願(即是否同意性行為)因素的加強,認為如此並非真正保護女性,相反是把女性置於一個弱勢地位,並可能加強落後的「男強女弱」的社會偏見。

我認為有必要反駁黃的論點。

作者所引用的例子之一,正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報刊記者涉嫌強姦實習生的案件。受害人個人意願在強姦行為的認定中的重要性,由此案進入公眾視線,引起巨大迴響。「同意」是否應該成為強姦的構成要件,這是性自主權在中國發展的重要議題。我希望透過簡介性自主權在法律中的發展,來反駁作者的論述,並提出一個觀點:將強姦的定義擴大至「熟人強姦」,使強調女性「同意」與否構成強姦與否的重要因素,將有利於維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並增強她們在性自主權方面的意識。

「同意」是性自主權的重要組成

性犯罪相關法例規範歷史悠久。不少國家的性罪行法,經過了由保護所謂「性秩序」和「性風俗良善與健全」,到維護個人權利的轉變。1976年修訂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則將強姦由「妨害風化的重罪及輕罪」轉而歸類為「妨害性自由之罪」。而台灣也在1999年刑法修正時,正式將「性自主權」放入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核心

從「妨害風化」到「妨害性自主權」的價值觀轉變,法律上所採用的性自主觀念,可說是在自由主義發展下所產生的回應。查看資料可見,性自主權的定義,通常指個人有對性行為自由決定同意與否的權利,保障個人不受他人強迫或違背個人意志進行性行為。「同意」是性自主權概念的一個重要組成。

現代法律關於強姦的定義,大多強調違背女性意願這一點,這與性自主權的觀念是一致的。以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Sexual Offences Act 2003)(《英格蘭法令》)為例,法令對強姦(Rape)的定義,除行為人的插入行為之外,還包括受害人不同意該插入行為,以及行為人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同意。英國內政部發出的文件中,雖然指出裁定投訴人是否同意的困難之處,但仍然認定「投訴人是否同意,是確定某項性罪行事實上有沒有發生的關鍵因素。」

在中國刑法中,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而《英格蘭法令》對強姦的定義,並沒有強調行為人是否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投訴人是否同意作為關鍵因素,判定性罪行的發生與否。

這種關於「同意」因素的重要區別,使得近日在大陸發生的報刊記者涉嫌強姦實習生一案尤為令人注目。投訴人強調的是自己當時雖然懵懂,但清楚內心是不同意進行性行為的。不少輿論認可投訴人以「同意」來認定強姦行為的做法,呼籲將「熟人強姦」入罪的聲音也不絕於耳。這種聲音可說是女權主義運動及性解放運動在中國取得的進步之一。

下面,我希望透過對黃羽飛所提出之觀點進行反駁,以表明因近日這案件而進入公眾視線的「熟人強姦」入罪,並非如黃所說,對女性有害,反而是維護女性性自主權的重要一步。

「熟人強姦」入罪,是維護女性的性自主權

我認為,增加「熟人強姦」到強姦定義範圍裏,主要指的是將「同意」作為認定強姦的重要構成要件。「熟人強姦」的情況下,受害人可能因為忌憚與行為人的關係,而沒有做出反抗,行為人也可能並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儘管如此,「熟人強姦」還是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沒有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因此,呼籲「熟人強姦」入罪,實質上是從法律角度認可女性個人意願的重要性,維護了女性的性自主權。

我簡單逐一反駁黃所提出的四點負面作用:

一、「熟人強姦」入罪,並非讓女性擁有「後悔藥」,而是賦予女性在性行為中的個人意願以法律地位,讓女性因忌憚與行為人的人事關係或出於恐懼和震驚等情緒之下,意願上不同意地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後,仍可以有「同意」作為依據去尋求法律解決,而不會因為事發時自己沒有做出反抗行為,或因為行為人沒有做出暴力威逼行為,而失去提出控告的依據。
女性在面對性侵犯時的能動性,並不會因為法律認可她的個人意願而減弱;相反,一個不重視女性個人意願的性罪行法例,才會將女性置於被動的位置。

二、 若說「熟人強姦」的敘事方式會形成敘事壟斷,即壟斷女性對性行為中她本人意願的詮釋方式,那是否定女性對自我意願的判斷能力。在作者引用的報刊記者涉嫌強姦女實習生一案中,被害人正是在網上表示:她很清楚發生性行為時,自己的內心是不同意的。我不確定作者所指「敘事方式」的意思,但作者無法論證女性會因為「熟人強姦」的知識普及而失去判斷自我意願的能力。

三、黃說「強姦概念擴大化使女性被認定為受害者的情境也在擴大化」。沒錯,這正是要從法律上認可: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判定,並非原有條例所認定的那麼少。這讓女性明白:法律暫時所不認定某行為屬於性侵犯,但並不代表事實上自己所遭受的就不是性侵犯。至於黃說,談論強姦裏女性作為受害者的慘狀,是加強了「男強女弱」「男賺女賠」的社會文化偏見,我不是很明白個中的邏輯。強姦是犯罪行為,造成對女性受害者極大的傷害,這種事實描述並不是偏見。

四、「熟人強姦」當然也要報案。作者說,這種做法是把警察介入當作現代人際糾紛的首要解決方案。我想反問:難道當犯罪行為涉及人際糾紛,我們就不應該將警察介入當做首要解決方案嗎?難道當犯罪行為人是熟人時,我們就應該不報警?報警如何還有熟人不熟人之分?顯然,一個行為是否是犯罪,並不因行為者是否是熟人而改變。若認定「熟人強姦」也是強姦,那麼讓警察介入犯罪行為,並不是濫用公權力。

黃認為,擴展強姦定義至「熟人強姦」,是將女性置於弱者的地位。然而,正是增加「熟人強姦」的認定,讓「同意」成為判定強姦行為的重要因素,讓女性在性行為中的個人意願得到重視,維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不受侵犯。(其實男性同理,但在此先按下不討論)這讓女性更強地認識到性行為中的自我意願,明白自己的意願應受尊重,擁有法律依據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熟人強姦」入罪,是當女性遭遇處理違背自己意願的性行為時,能擁有更多法律力量的幫助。顯然,這不是將女性變為弱者。

「反蕩婦羞辱」的正確方向,是增強性自主權意識

黃認為,當下的「反蕩婦羞辱」言論並沒有直擊「蕩婦羞辱」的死穴,而是與之共享了同一個邏輯:因為此案中,有受害少女的聲援者極力反對揣測受害少女是主動、自願與行為人發生關係,認為該少女涉世未深,不可能是蕩婦,這種聲援仍然將蕩婦一詞視為貶低婦女,所以實質也是「蕩婦羞辱」。黃又認為,「反蕩婦羞辱」的正確方向應該是將蕩婦變成一個褒義詞,為蕩婦去污名化。黃認為如此一來,至少能讓受害者少一些心理負擔。

然而,人們反對對此案受害少女的「蕩婦」揣測,並不是因為認為蕩婦是貶義的,而是因為該受害少女已經清楚公告,自己在事發時內心是不願意的。聲援者是相信該少女的自白,而非貶低蕩婦。

再者,「反蕩婦羞辱」的正確方向,並不是將蕩婦變成一個褒義詞。蕩婦一詞就如性冷淡者、性保守者一詞一樣,只是女性在性生活方面的自由選擇之選項,蕩婦並不比性冷淡、性保守更好或更壞,如此而已。

即使蕩婦變成一個褒義詞,難道就可以讓受害者減少心理負擔嗎?若然受害者的確在性方面保守,而人們因為她遭受性侵而認定她在性方面持有開放態度,這對她而言同樣是有違事實的講法,同樣沒有尊重她的個人意願。

「反蕩婦羞辱」所應該努力的方向,其實恰恰是增強人們性自主權的意識。當所有人能夠清楚明白,女性有按照自己意願進行或不進行性行為的權利,並且這權利應該受到重視和尊重的時候,對蕩婦和性的污名化才止於性的權利意識。

於是,擴大強姦定義至包含「熟人強姦」,加強「同意」因素在強姦判定中的重要性,並沒有將女性面對性行為的能動性減弱,不影響女性對個人意願的判斷,與加強男強女弱的社會偏見無關,反而的確可以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利。

(楊子琪,哲學系及國際傳播系畢業生,關注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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