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共產主義爭論

徐賁:執政黨必須直面合法性危機

「紅二代」雖然接了班,但「三代」、「四代」還能順利接班嗎?他們的危機就是靠祖輩政治遺產,坐吃山空的危機。

刊登於 2015-09-22

#共產主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首論中共合法性。攝 : Feng Li/Getty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首論中共合法性。

1949年後至今,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合法性便是傳統型與魅力型合法性的混合體。它在從魅力型向傳統型轉換的過程中,正遭遇越來越大的困難與危機。

「執政合法性」(又稱「政治合法性」)指的是人民對權威,尤其是政府或統治權力的接受和擁護。執政合法性是政權的財富,沒有或缺乏執政合法性的政權也照樣可以存在,就像沒有財富的人也照樣可以生存。但是,就像任何人都希望追求財富一樣,任何政權也都想擁有合法性。

財富不僅讓一個人可以活下去,而且能體面地活着;同樣,合法性不僅讓一個政權有權威,而且擁有體面的權威。不過,在當今世界上,合法性對政權的重要性已經超過財富之於個人,因為沒有合法性,政權會為維持統治惶惶不可終日、無所不用其極,但又除了暴力和脅迫之外,無其他有效的統治手段,因而淪為一個兇暴殘惡的政權。而沒有財富的人卻並不會淪為惡徒。

馬克斯·韋伯把合法性區分為傳統的、魅力型的、理性法治的(rational-legal)這三種。只有最後一種才具有自由民主憲政意義上的合法性。

傳統的合法性依據的是對新的或舊的傳統的不可侵犯性和對掌權力者地位的正統性信念,例如君主或部落酋長,或他們的二代、三代的合法性。一個政黨打了天下,其合法性雖非來自舊傳統,但取得的卻是傳統性質的合法性。馬基雅維里在《君主論》中稱其為 「通過武力和能力獲得的全新的君主國」,它有別於那種靠運氣和祖輩傳承而來的君主國。

魅力型的合法性依據的是個別領袖的特殊魅力、英雄傳說、神話崇拜。他是一個政治朝代的開朝祖先。馬基雅維里在《君主論》對這樣的人物寫道,「我要舉出的最出類拔萃的範例,如摩西、居魯士、羅慕洛、提修斯等等。……當我們考慮到居魯士和其他開創或奪取了王國的個人,會發現他們也都是值得欽佩的」。毛澤東可以置身於這些出類拔萃者的行列。人們崇拜他們身上那種勝利者的魅力,反推他們的權力為德者所據,因此不僅成者為王,而且成者為德。

1949年後至今,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合法性便是傳統型與魅力型合法性的混合體。它在從魅力型向傳統型轉換的過程中,正遭遇越來越大的困難與危機。「紅二代」雖然接了班,但「三代」「四代」還能順利接班嗎?他們的危機就是靠祖輩政治遺產,坐吃山空的危機。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出現了「合法性危機」。從本質上說,這是一種無法從傳統和魅力合法性向理性法治合法性(簡稱「法治合法性」)轉換的危機。法治合法性來法治的權威,具有道德哲學和法律的雙重含義。

它的道德哲學含義是,人民認可政治制度和統治者對權力的正當運用,道德正當性使得執政者具備了政治的正當權威。德國政治哲學家道爾夫·施特恩貝格(Dolf Sternberger)指出,「合法性是這樣一種統治權的基礎,政府覺得它有權統治,而被統治者也在相當程度上承認它有權統治。」洛克說,「政府的建立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符合這一原則的自由憲政才是具有道德哲學合法性的統治形式。自由憲政的意義不僅在於產生政府的過程,而且更在於設置政府的目的。

自由憲政的深遠意義在於保護個人自由與尊嚴,它要解除一切加諸於人的脅迫和宰制——教會的或是國家的。它是自由的,因為它強調個人的自由與尊嚴;它是憲政的,因為他把依法而治置於政治的核心地位。在自由憲政的國家裏,法律首先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讓政府有法律條文去駕馭人民。為了確保公民的權利和人權,自由憲政強調政府的分權制衡、法律之間人人平等、公正的司法和法庭、政教分離。這樣的憲政中可能出現一黨(或兩黨)獨大,但不會出現一黨專制。

執政合法性的法律含義是,合法性(legitimacy)與依法性(legality)是有區別的。「依法」不僅不自動等於「合法」,而且還可能是不具合法性的。同意及契約是政治道德權威的來源,它同樣也是法治的基礎,其基本的信念是,人是自由和有尊嚴的。因此,正如海耶克所說,法治的要義是為人的自由提供基礎,而不是為了統治者的利益限制和壓制公民的自由。

執政合法性的法律含義是,合法性(legitimacy)與依法性(legality)是有區別的,法治不只是關於禁止和懲罰人民的條例形式,而是必須有實質性的道德價值內容,如人的自由、平等和尊嚴,這些是每個公民生存安全的保護線。

政府或統治者有立法的權力,但法治的目的正是限制而不是縱容這一權力。海耶克對此寫道,「從法治乃是對一切立法的限制這個事實出發,跟着來的結論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種絕不同於立法者所制訂之法律那種意義上的法。無疑,憲法性規定(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可以使侵犯法治變得更加困難,也可能有助影響阻止普通立法對法治的非故意侵犯。但是,最高立法者絕不可能用法律來限制他自己的權力,這是因為他隨時可以廢除他自己制訂的法律。法治因此不是一條法律中的規則(not 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條有關法律應當是什麼的規則,它是一種原法律的理論(a meta-legal doctrine)或是一種政治理想」。

合法性意義上的「法治」與作為統治術和權術的「依法治國」是有區別的,法治是法理學(jurisprudence)或法律哲學中的一個概念,它所牽涉到的及所處理的是法律究竟應該是什麼樣的東西,也就是法律的理念究竟是什麼的問題。法治不只是關於禁止和懲罰人民的條例形式,而是必須有實質性的道德價值內容,如人的自由、平等和尊嚴,這些是每個公民生存安全的保護線。正如19世紀德國法學家薩維格尼(F. C. Von Savigny)所說:「法律即是這樣的規則,由於它,一個看不見的邊界線被確立下來,在它的範圍內,每一個人的存在及活動獲得了一個安全且自由的領域。」 任何政府如果逾越了這樣的道德價值界限,它便失去了合法性。

一方面是傳統和魅力型合法性已經日薄西山,無以為繼但仍在苟延殘喘;另一方面是憲政法治的合法性備受敵視、橫遭阻攔,千呼萬喚卻難以誕生,這才是執政合法性危機在中國的癥結所在。今天,中共黨內高層提出執政合法性危機的問題,似乎已經意識到,要不要走出這個危機,「不要」已經不再是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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