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婦女權利工作者馮媛:大陸《反家暴法》四年,女性為何還是維權的犧牲者

「不作為看上去是基層的問題,實際上是整個系統。」
2016年3月31日,河南省周口市,親人在因家暴死去的姐姐照片前哭著。
大陸 公共政策 性別暴力

11月25日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前後,中國首部反家暴法的推動者、目前公共領域最為活躍的女權行動者之一馮媛很忙,在業界、學界與媒體對家暴的討論中,她常常在被邀請的名單上。反家暴法自2015年訂立、2016年始實施,20年前,馮媛是其中一位呼籲制訂這部法律的領頭人,自下而上推動立法15年。2014年她共同發起「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在反家暴法終於立法成功後,轉以監督的角色,每年主筆發布民間對該法的唯一一份專業監測報告,今年是第四年

「反家暴」隨著立法進入大陸的法治話語,然而今年9月,輿論還是被一件慘案震驚:四川九零後藏族網紅拉姆,被屢有家暴前科的前夫唐某澆汽油燒傷,搶救16天不治身亡。唐某闖入施暴的瞬間,她的粉絲們通過直播目睹悲劇發生,就住在家樓上的拉姆父親和姐夫也來不及阻止。醫生後來發現,拉姆除全身90%以上燒傷外,身上還有六、七處刀傷,額頭上另有一刀。當日唐某被警方控制,12月10日四川省金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到現在,這家人被火燒毀的房子還沒修好,家裏僅餘的父親、大女兒和女婿,住在臨時搭建的簡陋棚子裏,拉姆離世仍然是他們難以接受的事實。

拉姆遭受家暴超過8年,早期隱忍,中途才慢慢與母親和姐姐卓瑪說起,後期曾離婚兩次,期間被唐某用兩個兒子脅迫復婚,她曾向當地警方和婦聯機構求助。反家暴法中對警察、法院、村居委會、婦聯等機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也設計了可由警方發布的告誡令、法院發布的人身保護令等基礎的法律手段。但報導指,「拉姆找了公安局,公安局說無能為力,她又去找了當地婦聯,當時接待她的人不屑一顧⋯⋯後來卓瑪為妹妹與唐某吵架而被打,警方做了詢問,之後就放唐某走了。」

婦聯

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成立於1949年3月,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婦女組織。主要負責代表及捍衞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維護少年兒童權益。全國婦聯主席一般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列席國家領導人。

這樣原始、粗暴的暴力傷害事件,讓人再次關注起法律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到底足不足夠的問題。許多矛頭指向一線瀆職。昨天,刑法學者曲新久在北京中央電視台法治節目《今日說法》中委婉指出,法律希望達到的強度與具體的執法力度之間,還有相當的一段距離。

而在馮媛看來,批評基層是輕了,「好像只是基層做得不好,中層、上層就沒問題了⋯⋯不作為看上去是基層的問題,實際上是整個系統。不管是婦聯、公安、民政還是醫療,都是這樣。」她強調反家暴不單純是反家暴,也與執法部門的人員培訓、職權調配,司法觀念與配套的法律措施,還有問責與監督制度,以及社會文化與新聞自由密切相關。從80年代開始就通過新聞、NGO、社區工作等推動性別平等,她在採訪中用與案主、法律及政府人員打交道的豐富經驗佐證觀點,敏鋭、激昂。

無論是立法前的李陽家暴案,還是立法後的宇芽案、拉姆案、山東不孕女子被虐案⋯⋯每年十數件惡劣暴力事件的曝光,與統計上共六千多萬的受害者人數相比,實屬九牛一毛,有限的輿論自由顯然令表達不足。這兩天,由尹約填詞、譚維維演唱的新歌《小娟》意外走紅,歌詞濃縮了受家暴女性的遭遇和對女性的污名,在大陸音樂市場上屬少見的大膽之舉。但這樣的女性之痛噴張有限,歌迷批評歌曲所屬的專輯宣發不足,只在小範圍內傳播。

觀念的缺口、執法的缺失,末端的問題、系統的問題,如同層層石灰,厚厚地刷在反家暴法和對外呼救著的女性的臉上。馮媛等婦女權利工作者,努力讓石灰被摩擦得薄一點、更薄一點。「反家暴法給我的一個信心是,法律本身是民間自下而上推動的,推了十幾年,還是搞成了,」馮媛向端傳媒表示,「四年了,應該是可以啟動修訂過程了」、「但重要的還是實施,不是文字。」

卓瑪拉姆。
卓瑪拉姆。

端=端傳媒,馮=馮媛

不被接住的拉姆(們),與名過於實的保護制度

「保護令的宣傳不夠,申請的不多,另外就是核准率低,核準的時候還打折扣。」

端:發生家暴,法院、民政系統、婦聯系統、村居委會這些部門是有責任介入的,也最方便受害者求助。但是為什麼,警方和婦聯接不住拉姆?

:這種情況在很多地方都很常見。因為雖然有了法,但是有執法責任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受到足夠的能力建設,比如說培訓,還有上級的要求,並沒有把他們怎麼規範處理家暴,納入到對人員的日常工作要求和相關考核評估之中。

所以這些人還是按照自己對家暴的固有理解,或者說不理解來處理。只要沒有看到皮開肉綻、傷筋動骨、頭破血流,他可能就覺得這無非是家庭矛盾,你要過不下去了就去離婚。婦聯可能覺得自己沒有實際權力,公安可能覺得沒有到一個要他們處理的程度,等於並不理解反家暴法對他們責任的規定。

端:執法機構對反家暴法的認知程度如何?《南都觀察》2018年做過一個調查:167個被問到的公安派出所所長中,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

:其實很多人可能聽說過這個法,但不知道這個法對他們的要求。這些人去問十個,八個都沒有受到培訓。比如(拉姆案)當地婦聯可以代為申請保護令,他們也沒有做,比如公安對所謂的輕微家暴仍然可以發告誡書,他們也沒有做。

端:反家暴法中提供了包括保護令、強制報告書等在內的幾種執法和司法的手段,意圖為受害人提供第一時間的幫援。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級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 份,這個數字多嗎?保護令到底有多大作用?像告誡令、庇護機制等又多有效?

:不多!大陸多少億人呀,台灣一年也發幾千(編註:根據台灣衞福部統計資料,2016至2019年,聲請保護令的案件有6185,5129,6198,3660宗),五千多是四年呢,一點也不多,而且核發率不高。按照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的調查,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24.7%的已婚女性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而且核發出的保護令還要具體看,有很多是申請三個措施,但只批准了一個或兩個措施,是打了折扣。尤其是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的措施常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簡單地說,保護令的宣傳不夠,申請的不多,另外就是核准率低,核準的時候還打折扣。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

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告誡書最大的問題,就像拉姆案這樣的,前期公安覺得「沒有那麼嚴重」,沒有用告誡書處理。其實告誡書保護的也是公安啊,如果早期做了這個處理,大家對公安不會這麼憤怒。所以我剛才說湖北監利的萬飛前警官為什麼做得那麼好,他就是盡力推告誡書。另外是公安培訓也不夠。去年浙江有個分手暴力,施害者要行兇,公安帶著兩個輔警就出警了,最後死了一個公安一個輔警。報導當然是寫犯罪分子多兇殘,但我們認為如果公安內部有足夠的培訓,家暴處警時對某些施暴人的危險性有足夠的理解和防範,這類傷亡就可以減少甚至避免。

強制報告,反家暴法中用的語言是「應當報告」,主要是針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兒童和心智障礙者。大部分地方沒有激活這個制度,比如學生死了的案子,沒有報告,只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在處理,但這個其實是最容易問責的,卻沒有看到相關人員如何為自己的處理不當負責。

反家暴法第十四條 關於報告制度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庇護制度,有名無實,絕大多數庇護所沒有派上用場。很多原因,第一是建在那裡,但是沒有宣傳,很多人不知道,包括接警的公安也不知道;第二是硬件設施可以,但其他條件比較差,如比較遠,缺少能提供基本的法律諮詢和心理支持的工作人員,沒有響應的業務能力;第三是進去之後相當於失去自由,很多庇護所是收容所的一部分,即使管理人員也有所謂的社工資格,考試考過了,但整個管理方式不是方便接受庇護的人的。於是這些資源都是閒置的,有庇護需求的人很多就只能自己想辦法,或者繼續住在危險的家裏。

監護權的臨時轉移,還是有落實一些的,但比較大的問題是引用《反家暴法》不夠,主要是引用別的文件。

其實各省、各部都發了各種各樣的文件,重要的還是實施,不是文字。

就是因為沒有把有關反家暴法的培訓,以及反家暴法規定的流程和原則處理納入日常的工作管理當中,於是法律是法律,相關人員的做法卻沒有特別大的改變,除非造成極端事件時才會被重視。

端:有做得比較好的地方嗎?

:參差不齊。有的地方有所落實,比如重慶的巴南區,也是以農村為主的一個地方,它從2019年年中到現在,已經受理了大概160個保護令申請,核發率到了82.5%,它就是做得很好的。但在大部分地方,這些制度還是沒有真正有效地實施。

所有相關部門問題都是一樣的,第一是培訓不夠,第二是沒有把反家暴納入對工作的要求、包括考評,第三是統計數據不繫統、不公布。就是因為沒有把有關反家暴法的培訓,以及反家暴法規定的流程和原則處理納入日常的工作管理當中,於是法律是法律,相關人員的做法卻沒有特別大的改變,除非造成極端事件時才會被重視。

巴南區之所以做得好,我想肯定還是領導重視。報導上有很多套話,具體是什麼原因我也不清楚。但我相信永遠「領導重視」是最主要的原因,另外應該也有一批有理念的法官。

公安除了在2017年有一個視頻培訓以外,其他實實在在的推進不多。在這之前,反家暴網絡和聯合國婦女署相繼支持湖南省公安和省婦聯起草了一個公安處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手冊,後來在2012以全國婦聯權益部、公安部治安局名義發布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警察工作手冊》,但實際只是束之高閣,沒有下發。

端:有沒有督促下發的渠道?

:我們就是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提意見的方法督促,但你知道就是沒有什麼力度。

2020年3月28日北京,一名中國母親戴著口罩和她的孩子穿過兩個建築物之間的陰影。
2020年3月28日北京,一名中國母親戴著口罩和她的孩子穿過兩個建築物之間的陰影。

「不作為」不只是基層的問題,處理家暴看「天時地利人和」

婦聯在體制中是矛盾的處境。其他部門對他們的意見,既不得不聽,但又不是真的重視。

端:婦聯作為官方機構,在政府或者黨的體制內角色似乎挺重要的,但為什麼在維權上依然讓人失望?

:婦聯在體制中是矛盾的處境。它首先是一個級別比較高的機構,婦聯主席是國家領導人,是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它的配備和級別是很高。婦聯說話,其他部門還是要重視他們的意見。

但是另外一方面,婦聯不是一個實職部門,在政府和黨的系統裏沒有實際的mandate(授權),不是一個能問責的機構,除了有「協調」這個法寶以外,沒有別的手段做更多的推動。所以其他部門對他們的意見,既不得不聽,但又不是真的重視。

二十多年來,婦聯在推動政策和法律的出台上有很大作用,中國最早的反家暴政策,是在1996年從長沙的地方婦聯開始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接著湖南、四川等地的婦聯推省級立法,國家的法律是在2015年才來。所以婦聯在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法規和全國性的反家暴法規的出台上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婦聯也提供服務,每個婦聯至少在縣一級有「維權服務」這麼個職能,在為被害者提供法律資訊、法律代理方面,這個網路是不可替代的。

但他們的不足是,離受暴婦女的需求太遠,比如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可能只是學法律的,並沒有對性別不平等、家庭暴力有那麼深的理解,也沒有受到相應的培訓。

再加上婦聯這個體制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很多人不是帶著對婦女事業、婦女維權事業的興趣和熱愛進入這份工作,而是把婦聯工作當成一個職業,有的婦聯領導更是組織安排調配過來的,對婦女平等、性別平等可能沒有那麼多的熱情。

端:是不是說,在應對家暴的問題上,無論是哪個層級、哪個部門,都很仰賴個人的觀念和能力?

:對,比較敏感和有觀念的人,一個是接案會做得比較好,一個是會對同事的培訓有所加強,還有就是對家暴的事情比較上心。另外一種現象是,在維權部門有些比較有能力、給力的人,可能過兩年就被(正常)調職到其他部門去了,有心有力也用不上。

端:拉姆案最突出的特點是什麼?是否能用來說明農村和民族地區維權的實際情況?

:我覺得目前看到的信息來說,這兩點不太明顯,主要體現的還是不作為,或者是沒能有效地解決問題。他們還出警了,但出警之後沒有有效解決。

但在別的案子可以看出來城鄉差異,比如女方結婚住到男方家,從夫居,發生家暴要找村委會,結果一般都是男方家跟村委會更熟,沒準還是自家的七大姑八大姨,女方娘家鞭長莫及,加上派出所離村裏遠,去報警的作用就不是很大。

另外要強調的是,農村和民族不一定就是不利反家暴的,有一些地方的民族實踐反而有助反家暴。比如雲南西雙版納州婦女兒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97年就成立了,在當地利用習俗結合反家暴,成為一個範例。

我不希望大家說這是基層的問題,好像只是基層做得不好,中層、上層就沒問題了。我覺得要說「具體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沒有有效作為。有些問題看上去發生在基層,但結構性原因跟上層是密切相關的。不管是婦聯、公安、民政還是醫療,都是這樣。

看上去是基層的問題,但反映的是整個系統,比如法院系統從上到下的問題,比如上級婦聯對下級婦聯的要求都沒跟上,因為各部門還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體制,部門的政策、要求沒有細化到。

沒有問責,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其實受暴的人是可以發起問責,但第一是受暴的人不一定知道,第二是就算知道,民吿官就有一個吿不吿得贏的問題。

端:執行人員不作為、瀆職部門被追責的案例極少,為什麼沒有行之有效的問責和監督機制?

:按照反家暴法的規定,沒有作為且後果很嚴重的話,是應該被問責的,但現在基本上沒有看到有問責的情況發生,不管是拉姆案還是之前比如山東女子因為不育被丈夫虐待致死的案件。更早的時候,陝西和山東都有女學生被家暴致死,也只是說總結經驗教訓,但也沒有問責。所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反家暴法第三十六條 關於追責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問責也有一個難度是,如果本系統上級部門不主動問責的話,監督比較難(中國行政問責制的問題,可略見於這篇論文)。其實受暴的人是可以發起問責,但第一是受暴的人不一定知道,第二是就算知道,民吿官就有一個吿不吿得贏的問題。好多人不願意去吿公安,因為可能這個家暴沒有這麼「厲害」,或者就算關了15天,或判個兩年三年,他出來還是要找你的,更重要的是,會擔心問責之後如果再報警,或許更難得到處理,甚至受到排擠和報復。如果法制本身沒有建立得比較好,又沒有其他配套制度的話,問責還是比較難的。

端:婦聯、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門,實際上誰比較強有力?

:這個也是看地方,沒有一刀切的回答。按道理說,現在公安接到110的報警比較多,公安應該是第一線,但如果他們不積極、不作為,那也強不了。

比如說重慶巴南,保護令發得比較多,是法院最強;有的地方是婦聯最強,它提供服務,或者推動法院公安檢查院民政部門的工作;個別地方比如湖北的監利,原來公安的法治大隊隊長萬飛他很厲害,他公安推得很強,甚至和當地婦聯聯合發起一個民間組織,退休了也去這個組織工作。

端:還是看人、看領導的做法?

:天時地利人和吧。

2008年2月16日昆明,一面破裂的鏡子在一家餐館裡。
2008年2月16日昆明,一面破裂的鏡子在一家餐館裡。

《反家暴法》的推動與缺口

中國的立法過程中,NGO並沒有機會直接參與討論,並不是所有的利益相關方都有同樣的機會和議價能力。民間提出的版本不是國家起草的基礎。

端:《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婦女團體NGO一直在推動,這個過程是怎樣的,是否有過妥協和調整?

:「妥協」要看語境,一般來說沒有資格用妥協,因為中國的立法過程中,NGO並沒有機會直接參與討論,並不是所有的利益相關方都有同樣的機會和議價能力。單獨設立反家暴法是民間婦女團體率先提出來的,反家暴網絡起草、2003年提交人大的法律本身比較理想,而最終成文的法律是政府中不同利益相關方最後達成共識的結果:

民間提出的這個版本不是國家起草的基礎;婦聯提出的版本我們沒看過,因為沒有公開;後來是國務院婦兒工委,受國務院法制辦的委託起草了一個稿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他們內部徵求意見之後出來一個公開的全民的徵求意見稿。這稿修改之後提交給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一讀之後又面向全面徵求了一次意見,最後二讀通過。(編註:該法是中國大陸少數僅經二審就通過的完整法律)

端:也就說婦女團體有意見的話,是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提出?

:對,我們就和全國人民一樣,通過電郵、通過網絡給反饋。我們當時也發動了聲勢浩大的活動,收集了很多意見,也和殘障團體、關注慢性病的團體、姐妹機構、(家暴)受害人等,吸收了很多意見,提出我們的建議。最後通過的稿子還是比草案有進步。

端:你印象中被採納的最重要的意見是什麼?

:第一是家暴的涵蓋範圍,從法定的家庭成員(「血緣和姻緣關係」)擴大到「共同生活的人」,保護範圍擴大了;第二是保護令的執行,本來沒有寫公安機關,後來寫進去了,不然保護令就像沒牙的老虎;第三是新聞媒體要發布相關信息,除了宣傳之外要發布公益服務的信息,就是突出媒體的作用。

改善的話,可以多列舉一些,把經濟和性方面的內容明文列入,比如干涉婚姻戀愛自由,比如所謂的彩禮、財產控制,還有強迫生育等等。

端:有哪些需要持續填補的漏洞?

:法條上,對家暴的定義和範圍,現在還是用列舉式和「等」字,等字之後的沒有明文列出,好像「等」字之後的就可以不管了,會影響對立法的理解。改善的話,可以多列舉一些,把經濟和性方面的內容明文列入,比如干涉婚姻戀愛自由,比如所謂的彩禮、財產控制,還有強迫生育等等。

反家暴法第二條 關於家暴的定義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還有保護令的實施,「公安機關協助執行」還是可以加大力度,改成「公安和法院共同執行」。不過中國是這樣,公安是個強勢部門,如果他不同意寫進去也沒有辦法。

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條 關於人身保護令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另外法律規定要對施害人進行心理輔導,並把責任交給婦聯、共青團。但首先婦聯、共青團沒有權威的力量去要求施害者來做這個矯治,另外他們也沒有這個專長。我認為應該要求施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改成認知和行為的矯正,權力應該給法院和公安,由他們酌情要求,然後給有服務資質的人來承擔。

追責的問題上,應該加強執法的監督。因為法律主要不是規定懲罰的,沒有辦法具體到一個人兩個人身上,但它應該加強法律的執行機制。不過追責問題,也不單是反家暴法的問題,而是整個中國的問責機制。追責的目的,也應主要著眼與促進法律的切實執行。

家暴中的離婚與孩子,《民法典》的問題

說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不適用於家暴離婚,本身就是對家暴的極大誤解,或者說是不切實際的想像。遭遇家暴的人難道就不能協議離婚嗎?

端:拉姆案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是,雙方離婚了兩次。第一次復婚,是因為唐路拉著兩個兒子以自殺相要脅,復婚不久就恢復家暴行為;第二次離婚,法院還是把兒子判給了唐路。拉姆還曾經在網上曬離婚證,說感覺自己安全了。結果慘劇還是發生。這說明家暴的什麼特點?離婚對終止家庭暴力的力度有多大?

:家暴也是分情況,取決於不同的施暴人。有相當一部分施暴人,離婚就能終止暴力了,兩個人就沒什麼接觸,也沒什麼關係了。但是有一種施暴者,台灣有一個詞叫「危險情人」,這種就比較難擺脱。這樣的人直到他找到下一個犧牲品,是不會罷休的。離婚就只能減少遭遇騷擾和暴力的頻率,但不能根除他的騷擾和暴力,甚至有時更危險。像唐某這樣極端的沒有那麼多,但相當一部分危險情人不是靠離婚和分手解決的,只能減少一部分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端:中國今年5月新通過的《民法典》上,規定離婚法要有三十天的冷靜期,2021年1月1日起也要開始實施了。也有官方媒體和學者出來「澄清」,聲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家暴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你怎麼看這種聲明?從實踐中講,遭遇家暴的女性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有什麼困難?

:首先,說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不適用於家暴離婚,本身就是對家暴的極大誤解,或者說是不切實際的想像。遭遇家暴的人難道就不能協議離婚嗎?遭遇家暴的人,有時是自己想離婚,可能一次協議不成,第二次協議能成。(有)冷靜期的話,可能今天你說服這個人去離婚了,結果一個月之後他就不再去了。現實中有不少這樣的例子。

第二,訴訟離婚是怎麼回事?我們(的法院)第一次基本都是調和不調離的,調解不成第一次不判離,第二次要過六個月再起訴,還不一定判離。我們知道的很多案子都是不判離。

端:我看到一個數字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以調解或主動撤訴方式結案的比例高達62%

:無論是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關鍵是對想離婚的人來說,希望結果是能離婚,這也是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在目前的情況下,判決離婚也常常不認定是家庭暴力,它會自以為是地說這是對孩子不好,對什麼什麼不好。所以我的重點是,第一離婚是成年人的權利,第二離婚是擺脱家暴的一個途徑。

我覺得冷靜期本身就是一種父權制的立法思想,就是你們即使已經是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夠決定自己的事情,要一個家長來左右決定。這就影響了家暴受害者通過離婚躲避家暴的有效性。

現在有的省,如廣東,在配套的地方法規裏包括,「孩子被迫目睹家暴」也算是家庭暴力,我覺得這個在下一次的修法中也應該提出來。

端:通常來說,若一方證實有暴力,則會由另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在拉姆案中,兩次都把孩子判給了男方,而孩子也被男方加以利用為威脅復婚的工具。這反映的實踐問題是什麼?

:幾年前北京有一個有名的案例,男方是《琅琊榜》武術指導,法院都已經認定了男方實施家庭暴力,還把幼小的孩子從母親身邊帶走了不讓見,這麼惡劣的行為還是把孩子判給了男方。說是不要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盡量給孩子好的生活條件一般來說男方條件不會差,另外潛意識是認為孩子是男方家的後代,有這個思想。

端:法律上用的詞是「成長有利原則」。

:對,成長有利原則可以說爸爸家有房子,爸爸家收入更穩定,把孩子藏起來就說「不要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孩子有爺爺奶奶照顧。也不僅僅是法律條文本身的問題,而是司法裏面有這種思想的體現。

現在有的省,如廣東,在配套的地方法規裏包括,「孩子被迫目睹家暴」也算是家庭暴力,我覺得這個在下一次的修法中也應該提出來。現在太多成年人施暴的時候不迴避孩子,會帶來不安全感,也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學業的發展。

2020年4月30日北京,一名中國婦女戴著口罩在北京紫禁城外拍婚紗照。
2020年4月30日北京,一名中國婦女戴著口罩在北京紫禁城外拍婚紗照。

自下推動、自外監督:溢出「反家暴」之外

為避免前些年領導干預法院判案的弊端,這些年說「不要影響司法獨立」,結果又變成什麼案子外界都難以過問。

端:你反覆強調過各部門自上而下的觀念與培訓有待強化,那麼你又如何評價外部的監督力量是否有效?

:第一當然要有媒體報導,不管是正規的媒體還是寬泛的網媒還是個人自媒體,但現在動不動就被刪,這不是一個就反家暴而反家暴的問題,而是媒體的報導空間問題。第二是立法機關的監督,但現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立法機關的監督作用也不是那麼好發揮。第三是公眾監督,這方面這些年積極的旁觀者很多,一直都能做,但都是不一定總是有力度的。第四是檢察院的監督也應該進一步發揮,雖然現在它是比較積極的機構。

為避免前些年領導干預法院判案的弊端,這些年說「不要影響司法獨立」,結果又變成什麼案子外界都難以過問。人大對個案和類案,都基本不提監督了。婦聯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監督和倡導作用。很多涉及性別暴力的案子,有沒有婦聯的積極介入結果大不一樣。

端:「司法獨立」反而成了懶政、怠政的藉口?

:倒不完全,實際上是讓你無從監督⋯⋯媒體監督的話又說你是「輿論審判」。

中國的反家暴法,把預防放得很重,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消極。但這些責任部門怎麼樣真的跟上,才是重要的。

端:有觀點認為大陸對家暴的預防整體上還是消極的,你怎麼看這種說法?

:一級預防就像樹立健康生活的理念,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額外花錢,而且可以省掉得病後看病的很多錢。二級預防就是有點小的不舒服就趕緊採取措施,不要越拖越嚴重。三級預防就相當於出現問題,馬上醫治,預防進一步惡化,或者引發其他的健康問題。

家暴也一樣,初級預防要樹立平等的、非暴力的觀念來處理性別關係和家庭關係,解決矛盾爭端,這就包括摒棄各種陳舊的性別規範,這要靠社會氛圍,特別是各級的教育,從幼兒園一直到大學;二級預防是,有危險的信號要及時躲避、即時求助;三級預防是發生家暴後要有效處理,就是我們上面說的那些,預防下一次、再犯的頻率。但我們現在這些做得都不夠。

現在有各部門的聯席會議,但這個形式怎麼樣能真的有效?首先是要有數據和信息的共享,但現在好多公安機關還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保密數據,不和婦聯共享,那婦聯也無法跟進,比如高危家庭的走訪等。中國的反家暴法,把預防放得很重,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消極。但這些責任部門怎麼樣真的跟上,才是重要的。

讀者評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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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可略见于这篇论文。上面贴的链接打不开,请重传。

  2. 至於地方分權與獨裁的關係,的確有很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都有長久的封建傳統,地方貴族領主有很大的權力。中國從清朝邁向民國也是經歷了湘軍淮軍乃至後來東南互保帶來的地方軍閥崛起。但與其說是地方分權能帶來民主,倒不如說是地方分權能削弱獨裁中央壓制民主運動的能力。正如台灣日本韓國的民主轉型跟地方分權的關係都不大,畢竟總不能說蘇聯設立各個加盟共和國有利於他們以後獨立並邁向民主吧。

  3. 中央集權跟民主制度還有司法獨立根本就不是相互對立的概念,很多國家都可以同時做到「中央集權」而且具有民主制度,倒不如說既有民主制度又不是中央集權的聯邦或者是邦聯制國家才是少數。以台灣為例,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有相當多的縣市對於同性平權是總體呈反對態度,但是因為台灣中央及地方的權力關係。地方不能越過中央立法保障或限制同婚。這正是台灣相較於美國聯邦制國家中央集權的體現,跟是否民主跟司法獨立無關。
    關於台灣同婚公投縣市的分佈。可參見下方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296475?page=1

  4. “所谓地方分权就能打破独裁么?”自己看我講的原文,地方分權僅為打破獨裁要素其中之一。倒是某人堅持只要經濟發展和法律就可當萬能之論。自己樹稻草人會打得好開心,還是講馬教信徒都是信仰狂熱之偏執分子。

  5. 祖国统一再来围观表示:

    所谓地方分权就能打破独裁么?阿拉伯世界一直求统一而不得,许多阿拉伯国家依然处于独裁统治和教权思想中。
    美国的政治一直都很民主,但是很长时间里美国妇女一样活在家庭中父权统治之下,那里的女性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会遭受荡妇羞辱,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是靠法律,是靠经济发展给女性带来的独立机会,而不是靠美国分裂成五十个州。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什么国家,在封建时期农业时代都是纵容了这种家庭范围内的父权。
    我可以告诉某些人,如果中国开放地方分权,那么很多民族地区马上会要求实施伊斯兰教法,用沙特的标准要求妇女着装,开一个大大的倒车,这已经在之前的云南沙甸回民区已经发生过了,后被中央取缔。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意志强力的地区恰恰是男女最为平等的,如东北;地方宗族势力强盛,所谓“地方分权”很强的地区,如潮汕,有能力公开对抗计划生育多年的,恰恰是至今而言最不讲男女平等的区域。
    什么问题都归因于大一统和中央集权是十几年前的老黄历了,希望各位能在更高地层次上批判问题,而不是秉持一些恨国党的陈词滥调。

  6. 首先,針對“原因是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此言。
    而這種傳統思維如何而來,“保守的社會風俗”從何而來?已經有人提出父權制作爲緣由。父權制其實是家庭層面的獨裁,而中國自古以來亦有“君父”的政治傳統,所謂獨裁貫穿上下,必然造成至上而下對個體和弱勢群體的全面壓迫。女性所受到的不公,同殘疾人,性少數,甚至是某些時期的讀書人所受到的欺辱,其實是相通的。
    而爲何有獨裁?所牽涉到的範圍太廣,我只講其中一點,恰恰是中央與地方的實力不對等,造成中央無需考慮與地方進行對等的博弈。歐洲爲何為民主發源地,各個國家誰都無能力作爲中心吞并其他國家是一個原因。既然無法吞并,只好坐下來講數,此乃人之常情。所以地方分權乃打破獨裁的第一步。
    最後,針對經濟發展和法律萬能之説,有人講印度,只需講一票中東富可敵國的王爺國家就可以作爲反例。

  7. 冷静期本身就是一种父权制的立法思想,就是你们即使已经是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够决定自己的事情,要一个家长来左右决定。——是这样的,中国没有成年人,不允许有个人意志,一切都必须由最上面的大家长用集体意志决定。

  8. 祖国统一再来围观表示:

    @秋本明 中央集权制度恰恰是有助于先进理念进入落后的地方社会的。 社会问题是独立于政治问题存在的。
    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地方官员不重视这个问题恰恰是中国地方社会不把女权当回事的结果,是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这不是地方分权能解决的,也不是中央集权带来的。 落后地区的社会观念就觉得打女人这件事不是法律问题。
    如果是一个地方分权的民主选举制系统,地方当局只会更加忽略这种女权议题,印度就是一个例子。无论印度国会通过的法律有多么先进,地方上的政法当局还是会按照保守的社会风俗去进行司法实践,很多女孩被强奸了就只能嫁给强奸者 ,次种姓还是主导社会生活。
    司法独立,地方分权还有民主选举根本不具有改变社会的能力。改变社会只能依靠经济发展和法律,而中央集权有助于法律的跨地区推广和执行。

  9. 中国的法制是自上而下,很少自下而上,只有这个问题走向了极端情况,受害人变成加害人来报复社会,死十几个人后,民怨沸腾,中央才会重视,中央一旦重视,地方就不得不重视,所以尽管看起来是民众请愿,其实地方更多是看中央而不是自己辖区的民众,这就是中央集权的弊端,特别是中国大陆去这样的体制下,这样的悲剧只会越越多,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