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律師Tim Owen在港講座被取消,曾擬代理黎智英案但被拒簽|Whatsnew

Tim Owen曾於2022年受黎智英委聘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代表律師,最終引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國安法釋法。
2016年11月2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離開香港高等法院。攝:Bobby Yip/Reuters/達志影像

香港多家媒體引述消息報導,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原定於本週出席的一場刑法講座和一場私人對談均臨時取消。其中,刑法講座原定於本週五(17日)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行,但院方於本週一(11月13日)傍晚向參加者發出電郵,稱因「不可預見的情況」(unforeseen circumstances)而取消講座。

Tim Owen 曾於2022年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委聘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代表律師,引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港府提請而於同年12月30日釋法,成為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的釋法風波。因此,Tim Owen 今次在港大的講座被臨時取消,引起外界關注和揣測。

此次 Tim Owen 的刑法講座原定由港大法律學院和布高江律師行(Boase Cohen & Collins)合辦。據港大法律學院網頁介紹,Tim Owen 原定以「法官、民主及刑事法律」(Judges, Democracy and the Criminal Law)為題演講,分析過去十年間在西方民主國家冒起的民粹政治運動,如何威脅司法獨立和法治,尤其是對刑事法律的影響。如今,學院網頁顯示該場講座已經取消

早在上月,布高江律師行發表聲明,宣布邀請到 Tim Owen 出席本年度的刑法講座,而且律師行高級合夥人 Colin Cohen 和 Tim Owen 將於講座舉辦前兩天,在私人會所「中國會」舉辦一場對談活動。在當日的聲明中,Collin Cohen 讚揚 Tim Owen 在法律界有重要地位,確信 Tim Owen 的演講將受到廣大法律界人士和公眾的歡迎。據傳媒報導,這一場私人對談活動亦已臨時取消。

《明報》引述消息指,港大法律學院確實因舉辦 Tim Owen 的講座而承受壓力,但「未至於不能舉辦」。消息人士稱,由於主持該場講座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有急事離港,學院又找不到其他人主持,平衡風險下決定取消講座。

《明報》曾向港大法律學院查詢,但院方拒絕作出進一步評論,只請記者參看發予參加者的通知。此外,Tim Owen 也未有回覆記者的查詢。

英國《衛報》也就今次事件作出了報導,形容 Tim Owen 的講座被無故取消,再度引發人們對香港這座「半自治中國城市」的言論自由空間日益收窄之擔憂。其報導中認為香港近期已有多宗「令人擔憂學術自由收窄」的事——今年10月,研究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的加拿大籍華裔歷史學者何曉清(Rowena He)遭香港入境處拒絕續批工作簽證,並且遭香港中文大學即時解僱。早在去年初,獲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聘任講授人權法碩士課程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研究員 Ryan Thoreson 遭入境處拒絕發出簽證,同樣未有獲得當局的任何解釋。

2021年2月1日香港,終院五位法官聽罷雙方理據及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圖為黎智英早上由囚車步向法院的一刻。
2021年2月1日香港,終院五位法官聽罷雙方理據及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圖為黎智英早上由囚車步向法院的一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年前被控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國安罪名後,向法庭申請委聘 Tim Owen 為其辯護,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均獲批准。《南華早報》的報導提到,當日裁決觸發了「親北京政客」的強烈批評,促使香港特首李家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

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底對《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指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擔任「危害國安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假如特首未有發出證明書,則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一方當時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等法院作出聲明,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不影響香港法院已經作出的裁決,即批准 Tim Owen 代表他抗辯。

今年1月,國安委作出結論,認定容許 Tim Owen 為黎智英辯護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並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黎智英一方就此再提司法覆核,主張國安委作出相關建議是越權。不過,高等法院以法庭對國安委工作不具有司法管轄權為理由,駁回了黎智英一方的司法覆核申請。

《明報》本週一發出的報導指,Tim Owen「目前在港處理另一宗刑事上訴案」。然而,未有消息確認 Tim Owen 是以什麼簽證入境,以及何時入境的。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當日在判詞指出,人大釋法在港具有約束力,法院有責任依循。此外,法庭不接納黎智英一方所指假如沒有法院牽制、國安委便有濫用權力的可能,認為相關說法是「脫離現實和危言聳聽」。判詞還指,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香港法院。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監督國安委的資格,也不具有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加上國安委工作必須保密,不能在法律程序公開,因此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符合邏輯的。至於黎智英一方質疑中國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和控制是否有效,判詞指此質疑無理及沒有根據。

當時的判詞還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正正是其權力範圍內的事,入境處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最終,高院裁定國安委和入境處無論如何都沒有越權。

讀者評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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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o not even pretend. 讲座被取消是因为找不着主持人,怎么不说是买不到矿泉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