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因「國安案」被判囚20年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港區國安法》下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2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0年。
同案5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分別被判囚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另外3名沒作供被告,包括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被判囚10年。
判詞指出,各方均不爭議本案「罪行重大」。判詞指出,《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但被告在該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是犯案背景的一部分,用於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及被告罪責。另外,判詞指本案兩項串謀勾結罪均屬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及持續進行,涉及多方參與。《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的呼籲變含蓄和隱晦,但只是在形式上、而非實質上的改變,並且確實促成了外國對中港採取措施,至今仍未撤銷。
針對兩項串謀勾結罪,法官以監禁15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黎的角色是「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8年。針對串謀煽動罪,判詞指涉案文章數量眾多,參與發布人數眾多,文章在紙媒和網絡上刊登,犯罪時間長,是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的。法官以監禁21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樣考慮到黎的角色是「幕後主腦」,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23個月。
減刑方面,法官同意黎智英年老、健康狀況不佳、單獨監禁等綜合影響會使其獄中生活較其他囚犯艱難,因此就串謀煽動罪減刑一個月、兩項串謀勾結罪各減刑一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黎智英的總刑期為監禁20年。

香港法院對黎智英判刑後,聯合國和英、美、歐盟等敦促港方撤銷判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蒂爾克(Volker Türk)發表聲明,形容裁決反映《港區國安法》內容模糊且過於廣泛,法律詮釋和執行違反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必須立即撤銷。聲明指出黎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堪憂,呼籲基於人道理由釋放黎。
英國外相顧綺慧(Yvette Cooper)稱,黎智英身為英國公民,因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而被判監,監禁20年對年屆78歲的黎來說無異於終身監禁,英方深切關注黎的健康,呼籲港府結束黎所受的不人道對待,釋放黎,讓他與家人團聚。
英方促請港府釋放黎以外,英內政部宣布擴大為港人而設的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移英計劃,容許1997年時未滿18歲、但父母持 BN(O) 的港人毋須依附父母,而可以獨自申請移英,其伴侶和子女亦可同行。
回應多國聲明,中國外交部批評有個別國家和機構借香港特區案件惡意抹黑香港、詆毁香港法治、干涉中國內政。中方形容黎是「一系列重大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香港司法機關依事實和法律裁決,是合法正當、不容置喙的。中方多調,任何外國無權對中國內政、香港事務和香港法治說三道四。
保安局擬建議剔除《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註冊
港府2月11日發出新聞稿,指保安局局長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註冊,並已按《港區國安法》第31條展開程序,通知三間公司在限期前作出申述。
在「黎智英國安案」中,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同屬被告,被裁定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約300萬港元。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而受到刑事處罰,港府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法庭裁決提到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控制其編採方向,利用相關平台發布煽動文章,請求外國對中港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串謀行為也得到三間公司在知情之下配合和參與。
保安局指出,若剔除決定最終落實,三間公司將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

「民主派初選案」12名被告上訴被駁回
2月23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民主派初選案」12名被告的上訴,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結果全部維持原判。
《法庭線》報道提到,12名上訴方提出的爭議之一,是2020年「民主派初選」被指由戴耀廷推動,而參與其中的各被告是否牽涉一同謀劃以「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上訴方認為,顛覆罪條文的「其他非法手段」在《港區國安法》沒有具體訂明涵意或例子,造成控辯雙方持續爭拗。
上訴方主張,應該以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來理解相關條文,指詮釋應受制於條文前述字眼,認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帶有「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類同意思。另一邊廂,律政司認為上訴方的詮釋有違《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最終,上訴庭採納律政司主張及原審法官裁斷,裁定「其他非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且不限於刑事行為。不過,上訴庭判詞提出了跟原審有別的裁斷進路,指《港區國安法》旨在維護香港憲制秩序,而戴耀廷的謀劃是其「攬炒」計劃的重要部分,旨在逼使中國中央政府終結「一國兩制」、顛覆憲制秩序,因此屬於非法手段。
關於「五大訴求」中爭取普選一項,上訴庭判詞指出,爭取普選雖然符合香港《基本法》目標,但「人大 831 決定」反映中央政府有專屬權力,而爭取普選不代表有權展開涉案謀劃。上訴庭認定,原審裁定被告為串謀一員,整體而言無可詬病。
至於《基本法》是否容許議員通過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問責,上訴庭認同議題「顯然具有重大憲制意義」,但指各方相關陳詞流於表面,在本案不作定論。
上訴庭除了駁回12名被告的定罪上訴,也駁回了其中11名被告的刑罰上訴(何桂藍沒有提出)。
至於律政司針對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陳詞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裁決有悖常理。上訴庭重申,原審法官可以基於整體證據,認定針對劉偉聰的案情存在合理疑點。因此,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被判監禁8個月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遭警方國安處通緝,其69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她的保單,被裁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稱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名成立,2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8個月。
辯方在判刑前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應因為潛逃者的法律責任而受罰,法庭也不應為迫使潛逃者返港而對被告加刑。另外,辯方曾指條例阻止他人處理潛逃者,目的是避免潛逃者動用資金作違法行為,而非逼使該潛逃者返港。不過,法官質疑若條例目的僅止於此,就毋須涵蓋潛逃者的所有資產;法官認為,潛逃者使用相關資金作違法行為是加刑因素,而非立法唯一目的。
法官同意,被告沒有直接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相信郭鳳儀因保單而返港的機會甚微。然而,法官重申被告行為令郭鳳儀在潛逃期間仍然有人可以動用其資產,增加郭鳳儀拒絕返港的機會。
法官判刑時特別指出,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也跟被告是否潛逃者的親屬無關。法官指,被告兩度嘗試處理保單,涉款8.8萬港元非小數目。法官相信,被告犯案時應該知道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過程中曾作冒簽文件等不誠實行為,案情嚴重。
另外,官指被告不認罪,沒有悔意,儘管重犯機會不高,但因案件性質嚴重而應判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9個月,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且沒有案底,減刑一個月。
《法庭線》報道提到,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23條」的案件。

黎智英和黃偉強就「欺詐罪」上訴得直
壹傳媒集團(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此前被指沒有披露租契違約事宜,被裁定「欺詐罪」罪成,分別被被囚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2月26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定黎和黃上訴得直,撤銷他們的定罪和判刑。
案情指,「蘋果印刷」於1995年向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一幅土地,以興建蘋果大樓,並且指明作出版及印刷用途。然而,黎的私人公司「力高」於1998年至2020年間佔用蘋果大樓部分區域,黎及黃被指沒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違約,涉嫌欺詐隱瞞。
上訴方提出的爭議,在於「力高」有否佔用蘋果大樓;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蘋果印刷」有責任披露違約;以及「蘋果印刷」一方的披露責任是否在於黎及黃。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出,「力高」非為「蘋果印刷」運作,業務與指明用途無關,的確佔用了蘋果大樓長達22年,違反租賃條款。然而,法官指出欺詐罪行「只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滿才會構成刑責」,而「蘋果印刷」與科技園公司只是業主與租戶之間的商業關係,普通法一般情況下合約方沒有責任披露違約事宜,因此認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兩名被告曾作虛假陳述。
最終,上訴庭裁定兩名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訴得直。不過,黃偉強早前已經服刑完畢,黎智英則另因「國安案」而於2月9日被判囚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