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利用其國際人脈,積極遊說多個國家及境外勢力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同時透過旗下《蘋果日報》煽動市民上街抗爭及與政府對抗,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經歷長達156天審訊後,黎智英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登煽動刊物罪共三罪罪名成立。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所涉兩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的串謀行為經過精心策劃且早有預謀,屬嚴重及重大罪行,量刑起點定為15年;法庭並明確認定黎智英為各項串謀的「主腦及推動力量(the mastermind and the driving force)』,在多項加重因素影響下,最終判處其監禁20年(其中包括串謀勾結罪的17年監禁)。而另外8位被告也統一以15年作為量刑起點。
本文聚焦原訟法庭對黎智英的判刑及其他被告的量刑,擬從事實背景及法律原則適用層面,論述至少三處值得商榷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