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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判刑全紀錄:黎智英囚20年,9名被告刑期及裁決重點

這是目前香港國安審訊中的最重刑罰。報導記錄了裁決現場、裁決重點;家屬及公眾反應、法庭外媒體受限的狀況。

蘋果案判刑全紀錄:黎智英囚20年,9名被告刑期及裁決重點
黎智英、李宇軒、陳梓華、張劍虹、羅偉光、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圖:Wilson Tsang
編按:2月9日,端傳媒將於此報導中滾動更新黎智英案判刑的法庭現場狀況,以及裁決理由重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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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更新截至香港時間2月9日下午9時30分

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案今日(2026年2月9日)上午1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黎判囚20年,其餘8被告被判6年3個月至10年。

去年底,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全部成立。同案被告則於2021及2022年陸續認罪。至今,9名被告已遭還押在獄4至5年。

2021年6月23日,數百人到蘋果日報大樓外聲援,《蘋果日報》員工在大樓內揮動手機燈回應。攝:林振東/端傳媒

是日法庭準時開庭,法官杜麗冰僅用約5分鐘宣讀判決書第98頁開始的判決結果:

香港壹傳媒暨《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三項罪名(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與蘋果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與重光團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成立,判囚20年。

「重光香港」核心成員李宇軒,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7年3個月。
「重光香港」核心成員陳梓華,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6年3個月。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6年9個月。
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10年。
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7年。
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10年。
前《蘋果》主筆馮偉光,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10年。
前《蘋果》主筆楊清奇,一項罪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判囚7年3個月。

《蘋果》三個子公司,兩項罪名(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與蘋果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成立,判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各罰款三百萬四千五百元。

黎智英刑期宣讀完畢時,有聽眾起身大聲打斷法官,他被迅速請出法庭。

當聽到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均判刑10年時,有聽眾小聲哭訴:「為什麼啊?」

判刑後,坐在正中間的黎智英望向聽眾席,臉上露出笑容,他是日身著白色襯衫和白色夾克,聽眾席上的黎太戴著深色墨鏡,掩不住泣容;著白色高領、黑色夾克的陳沛敏迅速離開被告欄,她的丈夫、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在旁聽席緊看著其身影,臉上表情嚴肅;馮偉光身穿紅色雞心領背心和黑色西裝外套,他是最後離開的被告,一直望向旁聽席。

黎智英目前已78歲高齡,已還押超過5年,預計2044年96歲才服刑完畢。不少聽眾即場流淚。

稍後,黎智英妻李韻琴和陳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隨即被大批警察包圍。警方圍起人鏈,分隔開他們與傳媒,其間發生推撞。場面混亂,有記者爬上花槽石壆拍攝,但被警察阻止。當李韻琴一行人上車,大批記者走出馬路採訪,希望突破警方防線,亦很快遭警方擋下。

每次有被告家屬離開法庭,警方亦會出動最少20人警力包圍被告家屬,警方不停開咪呼籲「繼續向前行、不要停留」。其中,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向記者雙手合十,表示「我冇嘢講,辛苦哂」(我沒話要說,辛苦了),記者問他心情如何,他僅微微搖頭微笑,沒有回答。

現場氣氛悲慟,前蘋果員工庭內哭泣

法庭散場後籠罩在一陣強烈的悲慟中,不少前蘋果員工在庭內一同哭泣。

前《蘋果日報》採主層級員工阿Z聽到判決後雙眼通紅,她向端傳媒表示:「肥佬(黎智英判刑)我意料之內,但其他同事張生、阿敏、楊清奇,我都覺得好重。但最令我突兀的,是三個不作供的被告,判10年⋯⋯」她聲音變得沙啞,續說:「咁真係『仆街』⋯⋯是我的意料之外。然後我只顧著喊、揮手,看不到他們的表情。」

Z嘗試仔細記住各位舊同事判刑前後的表情,「老闆的表情好開心,阿敏、羅偉光好嚴肅,楊清奇那邊一向沒表情。但去到判決結果時,大家開始哭,我就看不到各人的表情。肥佬一開始也很開心,但知道判20年,他老婆也開始眼濕濕。我想大家最激動的時間是聽到(不作供被告)判10年。」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黎智英妻李韻琴和陳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隨即被大批警察包圍。警方圍起人鏈,分隔開他們與傳媒。攝:馮凱鍵/端傳媒

阿Z指自己心情沉重,「我覺得他們想殺一儆百,所以判10年。」她原以為不少同事已還押5年,扣減假期後有望獲釋過節,現時只能說是大失所望。

庭後,記者遇上於早上訪問過的市民吳小姐,她正朝警高喊,「警察是捉賊的,不是用來阻止記者採訪㗎!你有好嘢怕咩俾人知啊?」對於黎智英被判20年,吳小姐說:「都麻木,政府和社會變成這樣,都麻木啦。(判刑)意料之內,我今日來看奇蹟而已,沒有奇蹟。」

警方多番呼籲市民不要在法院外通道停留,不少記者採訪旁聽人士亦被驅趕。吳小姐指,今日警力嚴密,比過往旁聽多幾倍警力。「不止計劃經濟,所有事都在計劃之中。」她語畢離開,並勸記者添衣補暖,「難做啊。凍啊,著翻件衫。」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黎智英妻李韻琴和陳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隨即被大批警察包圍。警方圍起人鏈,分隔開他們與傳媒。攝:馮凱鍵/端傳媒

判刑理據:「罪行重大」、「最嚴重級別」

《港區國安法》第29條列明,「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僅有兩檔量刑級別:「罪行重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至無期徒刑,一般罪行處3-10年有期徒刑。至於「煽動罪」,原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在2024年3月23日香港自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後,最高刑罰可至7年監禁;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監禁。

因此,被告是否屬「罪行重大」(great nature)是量刑起點的主要考慮;另外,控方曾指「涉外國元素」(foreign element)應屬加刑因素。

《裁決理由書新聞摘要》指,第二及第三控罪(兩項串謀)較為嚴重,法庭參考了呂世瑜案;而為了界定本案是否屬「罪行重大」,法庭參考了馬俊文案。考慮到「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犯案的次數、長短和持續性」、「罪行規模」等10項因素,及考慮到《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後,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刑期應不少於10年。

此外,根據國安法第29條,法庭認為假若危害國家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更嚴厲。

量刑起點

裁決理由書又指,至於第一項控罪,鑑於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發佈,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佈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等,法庭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最嚴重的級別」。因此在該項控罪中,黎智英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就各公司被告,法庭採納4500港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對於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而且早有預謀,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且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法庭指,被告在「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方面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

因此,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中的每項串謀,法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各公司被告,採納300萬港元罰款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2020年12月31日,《蘋果日報》創始人黎智英由終審法院還押候審。攝:陳焯煇/端傳媒

黎智英的判刑考慮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量刑起點提高:第一項控罪,原本的21個月量刑起點上增加兩個月,以23個月為暫定刑罰;第二、三項控罪,原本的15年加3年,以18年為暫定刑罰。

法庭指,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堪憂及單獨囚禁因素令監獄生活艱難,因此:第一項控罪扣減一個月;第二、三分別扣減一年。

法庭指,考慮到黎智英干犯「嚴重」和「重大犯罪行為」,還有總刑期原則,信納其在本案

總刑期應為20年,當中18年與他2021年的另一宗案件(編號:DCCC 349/2021,即黎智英涉欺詐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陳沛敏丈夫鍾沛權步出法院,向記者雙手合十,表示「我冇嘢講,辛苦哂」。攝:馮凱鍵/端傳媒

從犯證人的判刑考慮

案件中有5名從犯證人(陳沛敏、楊清奇、張劍虹、陳梓華及李宇軒)。根據《國安法》第33條,被告可因自動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從輕、減輕處罰」。早前,控方同意5人都符合《國安法》第33條的寬免條件獲得減刑,但主張他們都不符合能減刑三分之二的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因為他們都僅為一宗案件作供。

法庭指,5位從犯證人不僅認罪,而且為控方做供,裁定每位都是「誠實的證人」,故從輕處罰,判處較低量刑起點的刑期。但法庭認為沒有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

陳梓華,法庭指其對黎智英第三項控罪被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是提到台灣會面並將黎智英與李宇軒及劉祖廸聯繫起來;法庭也考慮到他返回英國有疑慮,某些同謀人士仍在逃;總刑期扣減8年9個月。

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定期參與慈善活動,其他慈善捐贈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法庭裁定他有正面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8年3個月。

陳沛敏,法庭指看到她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做出貢獻,裁定她有正面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8年。

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從內部人士角度,就SWHK及IPAC工作和活動提供重要證供,總刑期扣減7年9個月。

楊清奇,法庭信納其認罪和協助控方,扣減7年6個月;另外考慮到他家庭因素,基於人道理由,再扣減3個月;總刑期扣減7年9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三人,法庭指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每人減至10年監禁,已是法律所訂最低的刑罰。

2021年6月19日,《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和副社長陳沛敏保釋後離開西九龍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裁決理由書》重點速讀

  1. 「重大罪行」具體表現:犯案處境、手法、規模、策劃程度等

《裁決理由書(全文)》指,這個詞語僅出現在《國安法》第20條、第22條及第29條的罰則條文中,並未有法定定義。

在呂世瑜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的詮釋方法為普通法;法院亦裁定,如導致定罪,法院將在適用《國安法》量刑條文的同時,採用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法庭同意控方所說,「重大罪行」應按照及自然意義解釋;而為了貫徹「銜接、相容和互補」的原則,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將根據《國安法》第29條,視案件是否為「性質嚴重」來決定。

法庭指,在考慮是否屬「重大罪行」時,也參考了馬俊文案的判決。該案考慮了就《國安法》第21條而言,該案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是否屬於「情節嚴重」,相關因素如上文所述10項。

此外,在吳政亨案(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中,法庭在判定罪行的嚴重性時,亦考慮到包括策劃程度、所採用的方法和手段、攻擊的次數及範圍、涉及的人數、潛在損害、實際結果及罪行的後果。

鑑於上述理由,法庭指無法同意黎智英律師團隊的主張,即僅因《國安法》第29條第(4)款未包含「嚴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如第29條第(1)款)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如第29條第(2)、(3)及(5)款)等字眼作為罪行元素,便屬於「較輕的罪行」。

法庭指,(以上)各分款地位相同。再者,由於量刑工作須在考慮所有情況後作整體評估,罪行的嚴重性或重大程度必然要具體分析(the seriousness or gravity of the offence must necessarily be a case-specific question. )。

法庭強調,《國安法》並無追溯力,但並非表示《國安法》前發生的事情無關重要;被告人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是構成其罪行的背景。

2021年6月19日,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社民連在法院外聲援。攝:林振東/端傳媒
  1. 分級問題看「整體罪行」:「角色不重要」非減刑因素,積極角色則需加刑

由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有兩級刑責,因此辯方多次提出不同被告之間應有不同分級。《裁決書》亦指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於串謀罪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更加尖銳(acute)」。

《裁決書》指,《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第20條)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中罰則條文相同,因此,分級問題取決於:(1)犯罪者的參與角色;以及(2)罪行的嚴重程度。另一方面,在《國安法》第29條中,罪行的嚴重程度是決定適用量刑幅度的唯一標準。

《裁決書》亦指,其他國安罪行,包括煽動分裂國家(第21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第23條);支持恐怖組織(第26條);以及宣揚恐怖主義(第27條),性質與第29條相似,其分級問題將僅取決於罪行的嚴重性。

法庭參考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認為在決定分級問題時,不應將犯罪者的行為排除為相關因素;國安法第20、22及29條有輕微差異,而29條以「罪行嚴重性作為分級標準,必然具有某種意義」,考慮到這樣的立法原意,法庭認為在裁定某罪行是否屬於「罪行重大」時,雖然不忽視在共同犯罪情境下某犯罪者的行為,但重點在於「整體罪行」的客觀嚴重性。

法庭指此詮釋與黃煡聰案一致,該案上訴庭認為,個別共謀者所扮演的不重要角色並非減輕因素。然而,如某共謀者扮演積極、肯定及廣泛的角色,則其罪責將被加重。法庭稱,這並不意味著「不考慮犯罪者的角色」,恰恰相反,重則加冕。

法庭指,在本案中,黎智英無疑是所控三項串謀的主腦(no doubt the mastermind of all three conspiracies charged),因此應判處較重刑罰。至於其他被告,則難以區分其相對罪責——他們全部均為「明知參與者」(knowing parties),且其「角色屬積極、肯定及廣泛」(active, affirmative and extensive.)

法庭指,根據以上理據,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涉兩項串謀「毫無疑問」(have no doubt whatsoever)均屬「罪行重大」類別。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西九龍法院外有大量警察佈防,大批記者被限制在採訪區。攝:馮凱鍵/端傳媒
  1. 《裁決書》:黎智英的身體狀況「未危及生命」,不給予減刑

《裁決書》亦列明黎智英在獄中的健康狀況,指留意到黎智英的血壓近期出現波動,懲教機構醫生(「醫官」)曾於2025年12月23日提前安排外展專科門診,於2026年1月8日由外展專科醫生進行診症,經藥物治療後血壓情況穩定。

黎智英亦曾於2021年投訴牙痛,同年接受治療;2022年8月最後一次牙科診症後,未再就牙齒問題提出投訴。他也被診斷患有早期白內障,2023年9月覆診時,進一步被診斷為右眼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並轉介葛量洪醫院治療。專科醫生定期覆診,有時需要注射藥物。

此外,黎智英趾甲肥厚,2024年8月接受檢查,未診斷出活躍甲病,因此毋須進一步跟進。2024年10月,發現其右手拇指及左腳大趾患有甲癬,2025年3月懷疑甲感染。《裁決書》指黎智英拒絕接受外用藥治療,亦不欲進一步處理,因此未安排覆診。2025年6月,醫官發現其雙手拇指甲變形;2025年9月確診為甲感染。黎智英選擇保守治療,毋須覆診,未見惡化。

2025年4月至12月期間,黎智英多次投訴背痛及下背痛,外用止痛藥膏緩解。

2025年7月,黎智英投訴心悸及聽力下降,經初步檢查未見明顯異常。2025年8月,外展醫生建議其使用心臟記錄儀監測心悸,並處方藥物於出現心悸時服用。此後未再投訴心悸,記錄儀未有相關紀錄,亦未服用該藥物。惟仍定期跟進。另外未有報告指其聽力惡化。

求情時,控辯雙方曾就黎智英的體重出現爭議,《裁決書》指,黎智英2024年6月7日體重為86公斤,私人診所報告顯示其於2020年7月29日(首次被捕前)體重為85.7公斤。無論是否存在體重下降,關鍵在於該下降(如有)是否值得關注,及是否顯示其在獄中所獲醫療照顧不足。根據醫療報告,「兩者答案均是否定的」(the answers to both of these questions are in the negative  )。

法庭不傾向因黎智英的醫療狀況而給予減刑:首先,一般來說,醫療理由甚少(如有)構成減輕嚴重罪行刑罰的基礎,除非有觸發特赦權的、於未來某未明時間影響壽命或監獄當局妥善治療囚犯的能力的疾病,或愛滋病毒攜帶者等;

2020年6月16日,黎智英在香港壹傳媒辦公室接受法新社採訪。攝:Anthony Wallace/AFP via Getty Images

《裁決書》指,在本案中,已確認黎智英的上述健康狀況均非危及生命。

對於是次判刑,香港法律學者黃啟暘認為:「最根本的問題是,在黎智英案的定罪及量刑階段,原訟法庭顯然均未能充分考量人權因素,特別是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

他指在Re Timothy Wynn Owen KC [2022] HKCFI 3233一案中,潘兆初首席法官在第13-16段強調,審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在於如何在言論自由的具體語境下劃定第29(4)條罪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國安法》的立法意圖是要與香港本地法律趨向一致、相互兼容及互補,因此,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極有可能需要深入分析國家安全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複雜互動。

他又指,在Re Timothy Wynn Owen KC [2022] HKCA 1689, [2022] 5 HKLRD 726一案中,關淑馨副庭長、朱芬齡副庭長及區慶祥法官的聯合判詞進一步指出,人權保障具有國際法面向,《國安法》第4條已明確規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必須尊重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自由,因此在《國安法》實施初期,建立符合國際司法標準的穩固判例至關重要。

本案中,原訟法庭固然有權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然而,將「存在國家安全考慮」直接等同於「完全排除言論自由」的考量,與承認被告起初正合法行使言論自由、但因國家安全利益極其重大而有必要施加合理限制(包括施加刑事責任)以實現公共利益,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後者顯然更符合香港長期確立的量刑原則。

黃啟暘認為,正如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中強調:「被告人一經定罪,法庭在量刑時,須把現行的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與《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一同應用。在這個銜接的過程中,沒有理據把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中的某些元素排除在外。」

這當然並非意味著言論自由可成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王牌」,但它無疑必須作為量刑時的相關因素被充分考量。本案的量刑決定顯然未能充分體現上述原則,遺憾地忽略了言論自由在罪行背景中的重要性,以及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之間應有的合比例平衡。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之子黎崇恩在倫敦出席記者會,呼籲英國政府採取更多行動,幫助他的父親獲釋。攝:Toby Melville/Reuters/達志影像

各界政府、機構及組織反應

香港及中央

黎智英兒子黎崇恩在聲明中表示,判黎智英如此嚴厲的刑期,對其家人而言是「毀滅性(devastating)」 、對黎智英來說是「致命的(life-threatening )」。他認為這象徵著香港司法制度的「徹底毀壞(total destruction)」和「正義的終結(end of justice)」,又呼籲中國做正確的事,釋放他的父親,以免為時已晚。

黎的女兒黎采形容刑期令人心碎、殘忍。她指自己過去5年目睹父親健康狀況明顯惡化,一直轉差。「如果刑期執行,他將會殉道於獄中。」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庭外見傳媒,表示國安處歡迎重判黎智英,認為突顯黎為「罪魁禍首」及「幕後推手」,判刑反映事情嚴重與黎在案件中的獨特性。李表示,從156日公開審訊、2220件證物、超過8萬頁文件及14名證人的供詞,法庭用最嚴謹的刑事舉證標準與絕對公開透明的程序進行審訊。「這是香港法治精神最佳寫照。」

李又指,審訊期內外界不停有不同抹黑、恐嚇負責案件的人員,包括司法人員及檢控團隊。他由衷地佩服他們「絲毫沒有動搖繼續謹守自己崗位,無謂無懼地履行自己職責,彰顯公義」。

對於黎智英判囚20年,李桂華指,20年是一個數字,但他希望大家理解刑期背後的意思。他指,法庭說法清楚,這是一個重大罪行。「在國安法裏面,我們分的檔次,這個罪行是一個最高的檔次,量刑起點在15年。」他指,法官在此外增添加刑因素,如「煽動罪」加重兩個月,「勾結外國勢力罪」加3年,認為判刑反映事情嚴重。

被問及蘋果案是否已完成檢控,李桂華指,審訊現階段告一段落,但調查仍尚未完成,部份事情仍需調查,詳情不便透露。他認為刑期能反映事實,覆核與否仍須與律政署研究。

國安處多番強調,黎健康狀況非外界所言般惡劣,但法庭終接納其年老與健康狀況,為減刑理由。李重申,認為外界描述誇大其辭,法庭扣減刑期格外施恩,並不等於他沒有誇大他的健康狀況。「至於黎智英會否在獄中渡過餘生的講法,我想我們在座之中無人能講到,只有天先知道。但我想說一件事,他所獲得的刑期是他十分應得。」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庭外見傳媒。攝:馮凱鍵/端傳媒

蘋果案由拘捕到判刑歷時5年半,他指,「案件複雜程度,牽涉不同證據,很多證據國安處一手一腳做出來,而不是得到犯人的配合,這個時間其實已經可以接受。」被問到作供證人獲得刑期扣減,是否鼓勵被告任從犯證人時,李桂華指這並非鼓勵,而是法例上容許他們這個做法,而且對案情有幫助,才可獲刑期扣減。

行政長官李家超透過政府新聞公報表示:「黎智英罪行滔天,惡貫滿盈,被重判入獄20年,彰顯法治,伸張正義,大快人心。黎智英長期利用《蘋果日報》荼毒市民、煽動仇恨、歪曲事實、蓄意製造社會對立、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部勢力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犧牲人民福祉,賣國禍港,損害國家和香港特區利益,罪證纍纍,罪有應得。」

他指,黎智英的滔天罪行是《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第一宗獲判罪成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國安法》彰顯了「定海神針」的作用。

其發言反駁「多個美西方國家、境外反華媒體、組織及政客,不斷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並指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

港澳辦通過署名「港澳平」的文章回應判決指,「這一判刑嚴正有力宣示:無論是誰,膽敢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必定受到嚴懲。」

中聯辦發言人則指,堅決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活動;並指相關判刑充分彰顯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下午5時見記者,指法庭定罪和判刑說明是「法律絕不容許任何公然傷害自己國家和同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又相信黎智英20年刑期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他說法庭雖重判眾被告,但他們對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又稱他們荼毒青年,令年輕人使用暴力,引發港版顏色革命等。

有記者問到,黎智英和眾被告是否將不會獲得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他沒有正面回答,僅指懲教處處長會因應案件、被告人和實際情況作考量。至於港府會否配合英國進行移交協定,讓黎赴英服刑;又或與英國交換在英囚犯,例如是香港駐倫敦經貿辦間諜案中的被告,鄧炳強回答說黎是中國人,他在中國香港犯法,在香港服刑合理。另有記者追問黎的家人指黎僅持有英國護照,鄧炳強稱根據香港和中國法律,黎智英是中國人,「我們不認可雙重國籍。」

今午法新社記者在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亦提問:「黎智英是英國公民,英國首相史塔默與美國總統特朗普也曾談及此案,外交部對此有何評論?」發言人林劍指黎智英是中國公民:「有關司法案件純屬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我們敦促相關國家尊重中國主權,尊重香港法治,不得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干涉中國內政。」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西九龍法院外有大量警察佈防,大批記者在採訪區。攝:馮凱鍵/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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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陸委會發聲明,嚴厲譴責中共和港府借國安名義打壓自由人權,呼籲停止政治迫害和立刻釋放黎智英,又認為國際社會要警惕中國加速輸出極權的風險。

陸委會指,黎智英遭到重判,這不但是剝奪個人自由和踐踏言論與新聞自由,「更是否定人民向執政者問責的基本權利。」「本案再次印證,在中共所謂的『一國兩制』下,香港基本法向港人承諾的自由權利形同具文,司法淪為政治打壓、清算異己的工具。」

英國外相顧綺慧(Yvette Cooper)同樣指出,對78歲的黎智英而言,20年的刑期相等於終身監禁。她對黎的健康狀況表示非常擔憂,並再次呼籲港府盡快終止他正承受的「駭人苦難(appalling ordeal)」,以及基於人道原因釋放他,使他與家人重聚。

她指,首相施紀賢訪華期間曾向習近平提及黎智英案,直接向中方表達英方最迫切的關注;而經過今天判刑,她指英國政府將迅速作進一步跟進。

她說英方與香港人站在一起,並始於恪守《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而中國也必須這樣做。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主任白舒然(Sarah Brooks)發表聲明,指刑期標誌著「令人心痛的里程碑、香港由法治城市轉化成由恐懼統治的城市。」她指黎智英因行使自身權利而被監禁,「完全無視人類尊嚴」、「他在獄中的每一天都是莫大的不公義。」

她又認為,是次判決再次證明國安法被利用,將基本自由扭曲成為罪行,而黎智英被判刑是「對言論自由的冷血攻擊」,是港人權利被「系統性瓦解的例證。」她呼籲港府立即無條件釋放黎智英,指他是良心犯,一日也不應在獄中渡過。

無國界記者譴責黎智英被判20年刑期,指黎身體狀況惡化,這相當於「死刑」。組織呼籲英國和全球政府介入,令黎盡早獲釋。

組織秘書長柏儒廷(Thibaut Bruttin)表示:「法院的判決凸顯了香港新聞自由的徹底崩潰,以及當局對新聞獨立的蔑視。」他指由黎被捕至審訊定罪,當中的司法程序是一場「鬧劇」,「我們已經見證新聞自由的守衛者劉曉波因為國際壓力不足而死於獄中。我們不可以容許黎智英遭受同一命運。他的刑罰絕對不能成為死刑。」

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主席 Jodie Ginsberg 形容裁決為「香港新聞自由棺材上的最後一顆釘子」,又指「香港法治已被徹底摧毀。」她表示國際社會若想世界各地都尊重新聞自由,便必須施加壓力,令黎智英獲釋。

歐盟對外事務部(The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就英國公民、傳媒企業家黎智英被重囚20年表示遺憾。歐盟呼籲,黎智英年老體弱,應立即無條件釋放他。

歐盟亦指,對黎智英以及《蘋果日報》前高層、行政人員與記者進行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損害了香港的聲譽;呼籲新聞自由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取得歷史性成功的支柱之一,並要求停止起訴新聞工作者。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囚車駛離西九龍法院外,大量警察佈防。攝:馮凱鍵/端傳媒

以下內容更新截至香港時間2月9日上午10時00分

《蘋果日報》高層、黎智英、蘋果三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煽動罪」等案件今終判刑,案件自2023年底開審,庭審至今已超過兩年。這也是香港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並判刑,其判詞及量刑考慮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判例作用。

本案是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2020年6月30日北京深夜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以「止暴制亂」後,香港警方國安處啟動的第一宗大案。2020年8月10日,超過200名警察掃蕩位於香港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同日拘捕黎智英及其他9人,拉開此案序幕。

案中兩名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成員認罪、六名《蘋果》前高層認罪,而一直關押在獄中、不認罪的黎智英,則於2024年11月下旬首次出庭自辯,歷時52日,於2025年3月6日始完成所有作供。休庭約5個月後,2025年8月,案件進行結案陳詞。

2025年12月15日,法庭裁定黎智英及蘋果三公司罪名成立。2026年1月該案所有被告在庭上作求情。及後一個月,法庭再突然宣佈今日判刑,案件至此終了。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警方在排隊旁聽隊伍外圍加設橙帶,令記者難以靠近旁聽人士。攝:馮凱鍵/端傳媒

判刑前夕:旁聽人士被搜帶走,媒體受限

判刑前夕,法庭外並不平靜。寒冷天下,排隊市民從2月5日、即4天前,開始在外輪候旁聽,隨後被疑為「排隊黨」的人士亦到場。市民以膠袋擋風,並帶同反光保暖氈席地而睡,渡過四天四夜。

由於警方在旁聽人士輪候有新安排,2月7日上午開始,要求排隊人士實名登記、限時出入且需要通知。據集誌社報導,周日所見,前方較多為旁聽市民,後方較多被疑為「排隊黨」人士。軍裝警員手持抄寫了個人資料的排隊名單,逐一點算已登記的排隊人士是否在場,並核對身份證,有人手持內地身份證。

有旁聽市民其後向媒體表示,最初警方安排較寬鬆,旁聽市民亦照以往慣例輪流休息;後來收緊安排,「換更」休息後想回到隊伍中的人士被視為無記錄、無資料,有至少5人被指超過指定時間回來,被視為無效。

9日清晨,警方再加強出入限制,向需要離場如廁的人士搜身。一名從4天前就開始輪候旁聽的女子被指身上有一個《蘋果日報》鎖匙扣,被數名警員帶離隊伍,並帶上警車前往長沙灣警署調查。

前《蘋果日報》記者C小姐連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排隊。連日氣溫驟降,西九法院大樓外曾下微雨,排隊旁聽人士需以黑膠袋防風避雨。她對端傳媒表示:「排隊好凍好大風,曾經落雨,好幸好只是微雨,相比起老闆和同事們,這種所謂的『捱』微不足道。」

「冇人想瞓街,冇諗過而家香港荒謬到為咗要入法庭聽審, 要喺街頭露宿幾日。(沒有人想睡在街上,沒想到現在香港荒謬到為了進入法庭聽審,要在街頭露宿幾天。)」她指,越近判刑當日,警方佈防和規限越收緊,檢查亦越嚴密,每隔一段時間警方便會點人數及對名。「特別是最後衝刺的幾小時,去完廁所回到隊伍,他們就搜身搜袋。」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警方在排隊旁聽隊伍外圍加設橙帶,令記者難以靠近旁聽人士。攝:馮凱鍵/端傳媒

連日冒寒冒雨想要輪候入法庭聽審,C小姐說,最主要是希望被被告席上的舊同事看見。「等老闆和同事們知道大家仲喺度。想畀支持佢哋。大家都等咗4年幾,而佢哋都受咗四年幾苦。(讓老闆和同事們知道大家還在,想給他們支持。大家都等了4年多,而他們也受了4年多的苦。)」

有旁聽人士向記者表示,由於安排收緊,也打消回家梳洗的念頭,不敢離開隊伍。

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指,自己早前在黎智英審訊的正庭上喊出「黃皮膚的香港人加油」,被法官禁止在後續審訊進入正庭,所以今日排在隊尾,等待進入延伸庭。

「我去聽最後的結果,希望蘋果的工作人員、肥佬黎可以盡快釋放。」他又說,到場也是為了看看眾被告身體狀況是否健康。

過去幾日,他到法院外探望旁聽人士並一同冒著風雨過夜,旁聽人地席地而睡,但地上有蝨。他說他們為了判決在庭外留守4日4夜。對於警方實施新安排,規定他們離開隊伍上時要登記身份證,回來時亦要搜身,他認為香港現時的安排「日新月異」。

輪候旁聽市民被搜身帶走,媒體採訪市民亦受限。早前警方已限制媒體在橙帶以外訪問,即相隔旁聽市民一米的距離,記者需仰前伸長手臂訪問。今天,警方亦對現場採訪作出新安排,包括安排旁聽人士提早進入法庭大樓範圍、要求受訪市民先登記離開隊列再到一旁空間受訪;另外又於巴士站旁外劃採旁區,不許記者在以外的通道上停留。

2026年2月9日,蘋果案判刑,囚車進入西九龍法院,記者在採訪區內拍攝。攝:馮凱鍵/端傳媒

上午8時半,旁聽人士陸續進入法院,比以往慣例提早至少半小時。警方在隊伍外圍加設橙帶,令記者難以靠近旁聽人士。端傳媒記者一度嘗試邀請旁聽人士受訪,但警方隨即走上前,向記者指如進行採訪,受訪人士需要離開隊伍,到新劃設的記者區受訪。

記者向旁聽人士遞上卡片和交換電話號碼時,幾位警員警告記者不能給旁聽人士遞上物件,又檢查記者的卡片。

已退休的吳小姐曾多次旁聽黎智英案,「今次也要走出來,因為政權很想人淡化。現在什麼都淡化掉,無論什麼災難、不公平的事都要噤聲淡化,所以可以走出來,就走出來。」她說。

她今日到來是想知道「有沒有奇蹟」。但她心中有數,「現在沒有什麼正常法治審判,我覺得是『預製菜』。正常的話根本就不應該被審判。」

對於今天的採訪限制,她認為是不正常地禁制傳媒。她指警方是次提早至少半小時讓旁聽人士進入法院,「就是不想讓你們拍到這麼多人,或者有機會訪問人。」另外旁聽人士在入法院前需要被搜身,她亦認為並不合理。

約上午9時半,市民趙女士手持三張A4紙標語到西九法院大樓旗桿位置,旋即被三警攔截及查身份證,並要求記者退後至兩米封鎖線。

趙女士獲放行後,繼續顯示三張標語,並詢問是否拍攝到。三張標語除了福音內容外,亦包括她以「黎智英壯」創作的床頭詩。她說,蘋果案被告與自己有同樣信仰,「印象中記得,黎生連早上讀聖經都要好微弱的燈光才讀到,我覺得他好像《聖經》裡的保羅。」保羅在《聖經》裏曾被軟禁兩年,但在羅馬士兵看守下繼續傳褔音,獲釋後再旅行傳教,終殉道。

她認為今日法庭外警力佈防誇張,但她希望到場,讓黎生與一眾被告家屬看見仍有人支持他們。「希望被傳媒報導,希望蘋果案其他被告睇到。」

2023年7月28日,《蘋果日報》創始人黎智英在赤柱監獄。攝:Louise Delmotte/AP/達志影像

量刑分級及減刑求情回顧

在上一次的求情過程中,辯方就量刑起點及減刑考慮的回顧如下,其中5名從犯證人的律師主張減刑50%到三分二:

黎智英沒有求情信,代表律師僅向法庭表示,黎年紀大、健康狀況不佳,單獨囚禁徒增牢苦。

陳梓華擔任從犯證人,律師同意本案屬「罪行重大」,但主張陳並非主腦,主張陳的量刑起點應在12至15年;陳應屬「超級金手指」,可獲50%減刑至低於10年刑期,不受「最低刑期」限制。

李宇軒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李並非案件主腦,主張李的量刑起點為10年;又指他為警方大力提供協助,應獲50%減刑,不過不會爭辯李屬「超級金手指」。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律師主張張應採取3-10年的量刑起點;協助警方應獲50%減刑,另因他從計劃中抽身而應考慮額外5%減刑,主張總體上張應獲接近三分二的減刑。法庭曾指律師的提議不切實際。

陳沛敏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若法庭認為陳屬「罪行重大」,亦希望考慮陳的角色有限,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加上陳認罪和向控方提供協助,可扣減50%刑期。

羅偉光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無提及量刑起點,希望法庭在「認罪」扣減外,再考慮羅的慈善參與給予額外扣減。

林文宗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建議定於較低的量刑級別。律師並指出,若法庭判斷林屬「罪行重大」並判處最低的10年監禁,因受制於10年刑罰的下限,林將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馮偉光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不認為馮可獲33條減刑,因此量刑起點至關重要,馮應屬於較低的刑罰級別。若法庭不接納,則本案應無被告屬「罪行重大」。

楊清奇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楊只是中層員工,不屬公司董事局,應被分類為層級和罪責上的最低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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