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的香港「南丫海難」事發至今已逾13年,海難造成39人死亡,遇難者家屬多年來在程序之間遊走,追尋災難的成因和責任。不過死因庭近日裁定,家屬方在研訊中指出的負責方——包括船廠和負責年檢「南丫四號」的海事處——均沒有違規;沒有水密門的半格艙壁亦合乎規例。家屬對此表示極度失望。
這些年來,政府曾就海難進行調查,亦有個別人士被定罪,但家屬仍認為責任尚未釐清、調查內容欠透明。13年前的海難後,政府隨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揭示「消失的水密門」等問題;又進行內部調查,指出有17名海事處官員涉及行為不當——惟當局以私隱問題,拒絕公開完整報告,相關官員身份及有否遭紀律處分未明。2020年,警方表示刑事調查完結,死因裁判官亦決定不召開死因研訊。
至今僅有4人被刑事檢控和定罪,這包括39項誤殺罪罪成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罪成的「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以及兩名牽涉「南丫四號」適航檢驗的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與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分別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作假證供」罪。
直至2021年,家屬向法庭申請警方撰寫的「死亡調查報告」,令新證據曝光,打開召開死因庭的缺口。2023年家屬上訴得直,上訴庭頒令要召開死因研訊,但不設陪審團。經過去年長達44日、牽涉84名證人的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在本周三起(1月21日)一連兩日就6個議題宣讀裁決,家屬曾以為真相之路走到終點。
不過在庭上,周慧珠認為財利船廠沒有違規,當時造船的原意是不安裝水密門,而設計符合標準。對於家屬期望海事處在檢驗中核對船隻設計圖則,周更認為是「不切實際」。家屬聽罷於庭上掩臉痛哭、憤而拍枱,及後全體列席的家屬離場。
他們隨後見記者,神情凝重,對裁決表示極度失望和不滿。「這艘船真的沉了、39條人命已經死了,我聽完這兩天都不是很理解:究竟我應該問誰的責任。沒有人回答我。」梁淑玲說。她的弟弟梁家杰當遇難時年僅23歲,是港燈見習工程師。
她續道,「我哋13年前無咗我哋嘅摯愛,你覺得我哋無咗就係無咗啊?這個烙印是一輩子的,就算今天給我一個句號,(烙印)也是一輩子的。」她感到憤怒,指自己說不出口「走了13年,終於今天可以停下來」的話,認為裁決絕對沒有為事件畫上句號。
另一位遺屬徐志盛的兄長徐志偉和10歲的侄女徐凱盈死於海難。對於裁判官在結語中表達希望裁決能令社會汲取教訓,以免災難重演,他說看不到誰人受教訓,「汲取教訓是39個家人 」、海難看似「跟其他人無關」。「不要再說那些『大家要向前看』,這是廢話。你想我們向前看,就不要拖著我們的腳。」他說。
梁淑玲指家屬過五關斬六將,成功爭取召開死因庭,「差不多是終極中的終極」。「怎知道原來告訴我:你看不到真相。我也不知道可以做什麼。」她說:「但是我相信家屬不會放棄,我追了13年,你給我一個這樣的答案,我有愧於死去的家屬。」

六個關鍵議題和裁決
事隔逾10年召開死因庭,源於家屬和律師團隊從警方的死亡調查報告中,研究出新的關鍵爭議。他們懷疑這些爭議與海難的成因有關,例如船艙有否漏安裝水密門、海員有否超時工作等。
首日裁決,周慧珠先陳述海難背景。當年10月1日晚上8時許,「南丫四號」接載著124名港燈職員和他們的家屬,在啟航至維多利亞港觀賞國慶煙花途中,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毁船身,於118秒內直插海床和沉沒,造成39人罹難,其中8位是兒童。她逐一宣讀遇難者的名字和個人資料,當中36人死於溺水,而區曉霖、許嘉偉和徐凱盈(10歲)則死於身體多處創傷。
海難後,「海泰號」船長全數39項誤殺罪罪成。周慧珠指相關定罪符合民事和刑事標準,裁定全數死者為「非法被殺」。家屬在庭外多番表示對此不意外,強調這不是勝利——死因庭曾於2020年11月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直接裁定死者非法被殺,但家屬爭取要求召開死因研訊。
死因研訊不會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而是研究死亡個案的死亡原因。下列是研訊所聚焦的六個議題和裁決:
1.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一開始便知道要為船隻的半檔艙壁安裝水密門?
裁決認為:半檔艙壁當時刻意設計成非水密,沒有安裝水密門是刻意的設計決定,目的是滿足「一艙進水不沉」標準和 0.1 L 規則。
2.財利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性時,是否將出錯責任推卸責任給上司 JA Leizaola?
裁決認為:張不致於試圖將錯誤的責任推卸給 Leizaola,問題在於案發時船廠內沒有清晰界定員工的責任範圍。
3.兩船相撞時,「海泰號」有否加裝(左舷船艏板)船頭鋼片?
裁決認為:「海泰號」沒有裝上左舷船艏板。就算有,也不會對兩船相撞和「南丫四號」沉沒造成影響。
4.「南丫四號」的艙口圍板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裁決認為:「南丫四號」船艙圍板沒有低於要求,因為外門高300毫米的艙口圍板已有艙口圍板功能。
5.海事處是每年還是隔年檢驗「南丫四號」的半格艙壁?
裁決認為:海事處每兩年檢查半檔艙壁一次,目的是評估船的狀況,非重新確認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6.載客渡輪行業的船長有否超時工作問題?
裁決認為:長時間工作是渡輪行業的潛在安全風險,但改革根深蒂固「雙更」制度需要業界共同行動,當中牽涉多個持分者,不能單靠監管改革來實現。

裁決指沒安裝水密門非疏忽
船中的水密門消失,責任誰屬,一直是家屬多年來的疑惑,也是今次死因庭上最重大的討論。
不過早前的研訊出現新證供,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指財利沒有意圖安裝水密門——換言之,財利沒有漏了安裝水密門。周慧珠信納羅愕瑩的證供,認為船廠沒有安裝水密門是「理性的設計決定(rational design decision)」,而非疏忽。這意味家屬將難以追究水密門消失的責任。
不過13年前COI報告裏,專家認定「南丫四號」迅速沉沒的主因,是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漏裝水密門。報告發現,有圖則顯示船身應有6個水密艙、由5道水密門相隔,防止海水灌入船艙;但財利船廠最終建成的「南丫四號」船尾的半格艙壁少了一道水密門,導致撞船時由原本只有輪機房和油箱房兩艙進水,變成相鄰的舵機房也進水,令船瞬間失去浮力。
羅愕瑩供稱,財利將「南丫四號」的圖則外判給新加坡造船公司 Naval-Consult,設計藍本是「東區一號」,而「東區一號」的油箱房和舵機房有水密門阻隔。他提出新證供,指早在1994年設計船隻時已無意加裝水密門。他稱其時發現分隔兩艙會令舵機房長度過短,不符合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0.1L)規定,便與 Naval-Consult 董事 John Lim 決定不裝水密門,只有二人知道這決定。John Lim 是次沒有出庭作供。
(註:「船總長度一成」:如果兩個船艙的長度不足船總長度一成,在計算破艙穩性時只能當一個船艙計算。)
這說法當時受到質疑。有代表律師指,羅愕瑩以往作供時沒有提及跟 John Lim 決定改變設計,羅解釋是事後才想起;至於財利在1994年向港燈遞交的標書顯示「南丫四號」會有5道水密艙壁,羅確認沒有正式通知港燈有關變動,但提供了經修改的圖則,港燈沒有反對。

另外,庭上展示負責建造船殼的梧州船廠發送給財利的傳真,提醒財利安裝水密門,獲其工程部主管回覆表示同意。羅指自己對此不知情,認為是梧州有誤會,而是否安裝水密門是由財利決定。
周慧珠考慮證供、文件證供和專家意見,裁定財利的設計原意為沒有水密門。她認為除了要考慮當時的規定外,也是考慮這些規定如何被理解和應用,並信納羅為了合乎 0.1L 規定和穩性計算而將水密門從設計中移去。雖羅以往未曾提及跟 John Lim 的討論,但她認為這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而是反映了當時調查的狹窄性。
她亦拒絕信納羅為了保護財利而說謊,因為所有民事訴訟已結束,而財利的名譽已因 COI 報告而受到影響。她又指羅為誠實可靠證人,作供時態度直接等。
家屬和海事處的代表律師認為 0.1L 規定只用於計算船的穩性,跟船舶的設計和實際建造無關,質疑羅的理解有誤,可信性成疑。周慧珠指如海事處資深驗船官等其他證人跟羅有同樣理解。對於有專家認為缺少水密門會影響「南丫四號」的安全性,她指「南丫四號」建於1994至1995年,當年法例僅要求「一艙進水不沉」,而羅按照這標準建造「南丫四號」,符合法規。
她說,一個1994年合乎法規的設計決定,是不會因為之後發生的事故而被削弱(undermined)。
(註:「一艙進水不沉」規定:即使一個「南丫四號」水密艙進水,船仍然能維持浮狀,水位不能超過警戒線)
家屬多年來一直相信,如船安裝了水密門,「南丫四號」不會如此快下沉,家人或會有一線生機。是次死因庭的裁決如同向他們指出,這道水密門非他們所想重要。
梁淑玲在裁決首日對傳媒表示,13年前的 COI 報告揭示這道「消失的水密門」對海難影響重大,所以家屬多年追尋有關水密門的線索,包括為何拆卸了水密門,或是由頭到尾都沒想過安裝水密門。隨著研訊開展、證人作供,她曾覺得愈能掌握誰人失誤,「但是我今日聽到的結論是無人有問題、無人有錯,你覺得我會不會極度失望?」
她認為死因庭的裁決如同認為水密門沒有意義,「我掉轉頭想問:什麼原因(會導致)39條人命會離奇在短時間內死亡呢?」她又說,死因庭研訊花很長時間研究水密門的問題,而專家報告曾指出若然有水密門,「南丫四號」不會在118秒內沉沒。「13年後的今日,你跟我說這道門不重要,我相信在座這麼多人都覺得匪夷所思。」
趙炳全是海難倖存者,他的二家姐趙少琼遇難。他對裁決感到極度失望,問道「公義何來?」「既然那道水密門不重要,隻船118秒沉到底,請你解釋39條人命(為何)沒了?」

官批家屬要求驗船的準則不切實際,家屬憤而離席
周慧珠在裁決第二日對其餘5點作出裁決。另一個與水密門有關的議題,攸關海事處——即政府的監督角色
家屬方認為海事處沒有在年檢時檢查半格艙壁,並指1997年至2012年間, 海事處有8次機會發現半格艙壁無裝水密門、跟圖則有出入,但錯失了全部機會。
但海事處多位驗船督察早前供稱,年檢是以肉眼檢查船隻的狀態,不會檢查船的結構是否和圖則一致;海事處亦指督察毋須在年檢時攜帶或驗查圖則,除非要檢查船舶有否有未經授權的改裝,而水密門應於新船初次檢驗(initial survey)時檢查。海事處表示每兩年檢查半檔艙壁一次。
由海事處和死因庭延聘的專家證人 Simon Burthem 和 Robert Vart 亦認為,年檢是為了檢查船是否有被改動,要求驗船師重新檢查或質疑船舶的原始構造是「苛刻(harsh)」。
周慧珠指,家屬方假設半格艙壁應有水密門,如果海事處檢查恰當,會發現少了水密門並修正,但根據專家 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 所指,修正方法並非加裝水密門,而是移除壓載物或加裝浮載物。她又指,家屬要求驗船督察「近乎完美檢查」,沒有考慮他們一天內執行多個驗船任務,是「事後孔明」的看法。
她信納海事處的說法,形容家屬期望驗船督察定期查閱結構圖,重新核對船舶的結構,屬「不切實際、不現實,並且不符合年檢的目的(impractical, unrealistic, and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 of a periodical survey)。」
這時,有列席家屬拍枱和痛哭,其後所有家屬離場,直到裁決完結。

家屬:即使多給一分鐘,一定多了人生存
梁淑玲對傳媒說,家屬這些年來不斷追問誰人應為海難負上責任,到頭來得到「不切實際」四字,會對此「銘記於心」。「年檢不是要檢查每樣東西是否安全嗎?為何是不切實際?如果海事處不夠人力去做這件事,唔該跟我們講、唔該跟你的上司講,去理解去審核你們在做的事情,是不是真的在維護市民的安全。」
「13年前我掛住(不停想著)那道門,現在有人跟我說這隻門可有可無,這想法太新穎了。(裁決)給我們帶來了新的突破。匪夷所思。」她說。趙炳全也認為裁決為家屬遺下「十萬個問號」。
水密門能減慢「南丫四號」下沉的速度嗎?研訊曾引述 COI 專家 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 所指,如「南丫四號」有水密門,即使最終會沉沒,但估計有一小時緩衝才會完全沉沒,極有可能有更多人 ㄧ倖存。家屬方延聘的澳洲船舶工程專家 Martin Renilson 認同這結論,認為「南丫四號」如有水密門,可能不會沉沒或相隔很長時間才沉沒。
而 Armstrong 早年在 COI 中表示,如「南丫四號」有水密門,在兩艙進水的情況下,船的甲板不會浸沒,但限界線會沒入水中,「該船本應可以保持浮態一段時間,直至後來被海水淹沒。」
梁淑玲認為,水密門能延緩船隻下沉的速度,是「鐵一般的事實」,但法官指沒有水密門亦合乎 當前法例標準。「他們說船造對了,那隻門是可有可無,(船)是達到基本的運作。 是 ridiculous、匪夷所思,沒有解答過我們的疑問。那是不是說,那道門根本可以不存在?」
她望向當天在船上的趙炳全:「你多給他一分鐘,我相信他也不會這樣辛苦。一定會多了人生存,同意嗎?所以我是完全摸不著頭腦,為什麼可以不要那道水密門。」
不過裁決屢次指出,無水密門並不構成設計錯誤,因為「南丫四號」的設計標準為「一艙進水不沉」,而沒有水密門不影響這標準。周慧珠引述專家等證供指,「南丫四號」的設計標準為「一艙進水不沉」,但撞船後兩艙進水,超出了其承受範圍,保留水密門沒有實際用途,除非發生了標準範圍之外的事故。
她指,2013年的 COI 將船隻迅速沉沒歸咎於艙壁無裝水密門,而死因研訊無意偏離或重新裁決 COI 的調查結果;是次死因研訊的焦點在於「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當時的法規和沒有安裝水密門的原因。
她引述專家 Armstrong 指當時沒有規例指明水密門須安裝在哪個艙壁,而「南丫四號」合乎「一艙進水不沉」的原則。她亦認為家屬方和海事處方沒有指出任何法例,要求半格艙壁須安裝水密門,亦沒有指出不安裝水密門會違反任何規例。
但是隨著1998年「南丫四號」加設8.25噸鉛壓載物,船的浮力減少,「南丫四號」不再合乎「一艙進水不沉」原則——Armstrong 指這問題可以以減少壓載物或在船尾安裝浮載箱解決,而非加裝水密門。周慧珠續道,即使發現了船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原則,補救方法是令船達到該標準,而非「兩艙進水不沉」標準。
她引用專家證人 Renilson 和 Burthem 稱,若「南丫四號」沒有壓載物,在2012年海難中兩艙進水的情況下仍會沉沒,雖然能延遲20至60秒,但仍不足以讓乘客安全疏散。她亦引用 Armstrong 的證供指,船急速沉沒的終極原因是兩艙進水,而「消失的水密門」加劇了這情況;如「南丫四號」只是一艙進水,水密門對事故的影響不會如此災難性。
周慧珠總結,雖然缺少水密門導致(contribute to)船隻急速下沉,但這沒有構成設計錯誤和違反監管要求,即一艙進水不沉和 0.1L 規則。
有見及此,她續道,水密門問題不在於門有否被安裝,而是反映海事處內部的系統性缺失(system deficiencies),一直沒有發現水密門沒被安裝。她提及事件中海事處人員接連出錯,包括驗船主任黃志堅錯誤地假設船廠會安裝水密門、海事處依賴有錯的穩性計算書,以及驗船主任梁維學和麥溢威供稱不認識「0.1規例」。
她分別對海事處、船廠、港燈和港九小輪有限公司及專線載客的渡輪營辦商給予建議,其中對於海事處,她建議實施申報系統,要求船東申報船舶有否進行改動;以及繼續檢討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安排等。
至於財利和其他同類船廠,她建議為每艘建造中的船舶採用「檢查與測試計劃」,提供所有需要檢查及測試的項目的清單;備存組織架構圖,明確界定職責;維持文件管理制度和建立船舶記錄的中央檔案庫。
另外,她指出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在 COI 和死因研訊的供詞有矛盾,會將事件轉交律政司跟進——這是今次死因研訊中唯一被轉交至律政司的個案。家屬方所指出的涉事方,包括財利和海事處等,均被裁定沒有違規。

家屬不滿裁決,「沒想到這不是最後一天」
政府發言人昨日(22日)發表回應裁決,表示尊重死因庭裁決,並會仔細研究和認真跟進判辭,又向死者家屬致以慰問。
政府指海難後一直督促海事處跟進 COI 和專家建議,落實五大類措施,包括規定載客船隻的水密門須裝設警報器、改善救生衣放置位置;增設專責圖則審批小組;推出成人和兒童兩用救生衣、強制規定船上瞭望安排等等。
南丫海難後,其時政府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開設「獨立調查委員會」,利用法定權力傳召證人和查閱文件。事隔逾10年、宏福苑大火後,不少意見認為應同樣開設「獨立調查委員會」,更有人發起聯署,政府最終成立了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
裁決後的下午,一眾家屬步出法庭,梁淑玲先感謝傳媒多年報導,「沒有你們報導這件事,很多香港人也不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海難至今,家屬想盡方法在制度上尋求公義,和不同政府部門拉鋸,終能爭取召開死因庭,但研訊並沒有解答他們的疑惑。她表示會跟律師團隊討論後續行動。
她隨後強調針對災難的調查一旦拖長,就會面對搜證的困難:「已經13年了,的確每一年比多一年的話,去追求真相會比較困難。我不希望香港再有慘劇發生,但如果真的有慘劇發生,不要拖延,盡快去找真相,香港才可以move on,才可以進步。」
徐志盛道:「剛剛才發生了另一單更大的(慘劇)……」
梁淑玲說:「那個我不提及了。」
遇難者名單:
區曉霖(20 歲)、鄔寶甜(62 歲)、張月媚(30 歲)、許嘉偉(25 歲)、李瑞蘭(52 歲)、郭亮瑩(4 歲)、蘇貴媛(60 歲)、林日(80 歲)、司徒英(47 歲)、伍彩霞(57 歲)、郭文曦(3 歲)、張頌軒(10 歲)、徐蓮好(66 歲)、王惠娥(56 歲)、林基玉(70 歲)、比索志豪(7 歲)、梁頌彩(58 歲)、易慧(44 歲)、黃麗珍(75 歲)、黎翠玉(61 歲)、徐志偉(42 歲)、陳敏盈(24 歲)、陳榮基(56 歲)、鄭燕蘭(39 歲)、劉靜嵐(10 歲)、梁家杰(23 歲)、李詠梅(52 歲)、甄子祈(7 歲)、古文昌(24 歲)、趙少琼(52 歲)、林蔚懿(10 歲)、胡毓芬(57 歲)、傅玉靈(41 歲)、林嘉敏(30 歲)、劉文麗(26 歲)、陳巧鑾(55 歲)、鄭先鑫(64 歲)、何黃佩蘭(63 歲)、徐凱盈(10 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