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埔宏福苑上月發生大火,未受波及的宏志閣業主在申請「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業主租金補助時,被要求簽署聲明,承諾「在領取 … 補助期間,不會以宏志閣單位為居所或把該單位出租」。聲明並附帶警告:「本人明白這聲明的內容,及若本人明知所作陳述為虛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者,本人有遭檢控刑事罪行之虞。」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其後在Facebook貼文中解釋,「聲明只為防止濫用資助,若之後大廈解封,宏志閣業主即使正接受補助,仍可選擇搬回單位,惟下一期補助將不會發放。」
官方在Facebook帖文的補充解釋顯然出於善意,旨在緩解業主憂慮,澄清聲明並非絕對禁止日後返回居所,僅涉及下一期補助資格。然而,此善意澄清卻可能在法律上產生複雜後果:在普通法下,本屬純粹關於未來行為承諾的聲明,原則上不構成可招致刑事責任的虛假陳述;惟官方解釋的介入,可能無意中改變聲明的法律性質,從而潛在提升業主的刑事風險。
同時,從人權法觀之,聲明附帶的條件實質上限制業主在居所恢復安全後返回其合法擁有的家園,引發該等限制是否構成不合比例干涉居所權利的嚴重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