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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罪成:中央及港府全面表態,855頁判詞重點分析

2026年1月12日將進行書面陳情,判刑日子未定。「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黎智英案罪成:中央及港府全面表態,855頁判詞重點分析
2020年6月16日,香港將軍澳,黎智英在壹傳媒辦公室。攝:Anthony Wallace/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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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更新截至12月15日香港時間傍晚8時00分

概況

香港壹傳媒暨《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今日(2025年12月1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全部成立。

三間子公司的國安控罪亦全部成立。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早上9點56分,黎智英身形消瘦,戴上眼鏡、身穿著白色襯衫和綠色冷衫,與及灰色西裝外套,沒有攜帶其他物品,在5名獄警陪同下進入犯人欄,全程坐在犯人欄中間。他與家人露齒笑及揮手打招呼,妻兒亦有所回應。

10時02分,正式開庭。法官杜麗冰指,判詞共有855頁,但在庭上只宣讀849頁到最後。法官先宣讀法庭的宣判理據,其後宣判裁決,逐一讀出兩項控罪及D1、2、3、4四名被告的罪名成立;第三條控罪、黎智英另一條串謀罪名被單獨讀出。黎智英聞判時神情平靜。

2025年12月15日,相信裝載著黎智英的囚車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攝:鄧家烜/端傳媒

該案為北京於2020年中在香港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後,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案件牽連《蘋果》6名前高層、3家子公司,以及被另案處理的兩名社運關聯人士陳梓華、李宇軒。除黎智英和《蘋果》3家子公司外,涉案另外8人早前均已認罪,其中5人擔任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亦有判例作用,除非被上級法院推翻。作為原訟庭審理的《港區國安法》「勾結罪」第一案, 今日的判決對這一罪名如何闡釋和應用,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今年早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獄中亦被控「串謀勾結罪」,案件目前被押後到明年3月再提訊處理交付程序。

針對黎智英三項控罪,法庭判決認為黎智英「遠在《國安法》實施前…便希望利用美國對抗中國」,「長期對中國深懷怨恨」,「經常以香港人為藉口,邀請美國對抗中國,就好像美國公民,身在加州,要求俄羅斯政府要求美國倒台是一樣的」。

法庭引述案中WhatsApp訊息、黎與美國官員見面、在外國報章發表的文章、Live Chat節目和Twitter(現名X)上發佈的信息,以及控方證人的供詞,指黎在美國有影響力和人脈,也「知道對華政策跨國聯盟成立目的」,而且「法庭認為毫無疑問的是,第一被告動搖中共管治的意圖從來沒有改變,即使國安法生效,也以隱晦方式進行」。

判詞稱,「法官看到絕大證據,唯一法官可以做出的推論:無論國安法發生前後,第一被告唯一意圖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最終代價是犧牲中國和特區人民利益,相關串謀行動和做出煽動刊物的最終目的,法庭信納被告行為顯示蓄意意圖來進行第一、二、三控罪提及的串謀,這一點就是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和危害。」

判詞又指,「第一被告(黎智英)是第一到三控罪背後的主腦,也信納在實行第一、二控罪的串謀行為時,第一被告利用《蘋果日報》的不同平台,得到公司被告全面同意和知情協作,因此公司也是串謀參與方。」

法庭預訂2026年1月12日進行書面陳情,至於判刑期則未定,法庭會盡快宣布,所有犯案人,包括同案8名被告會一同宣判。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煽動罪」,原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在2024年3月23日香港自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後,最高刑罰可至七年監禁,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監禁。

黎智英大兒子黎崇智,英國時間15號上午在記者會上提到,他憂心父親的身體狀況,又認為中國將國安法「武器化」,以令所有他們不喜歡的人滅聲。他認為英國政府應該探取更多行動來回應,尤其應將黎智英獲釋作為與中國發展更緊密關係的前提條件。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案裁決後,香港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中庭見記者。攝:鄧家烜/端傳媒

判詞要點

判詞共855頁,判詞摘要共12頁。

  • 判詞在控罪背景中指:第一被告人相信修例草案經刻意策劃,用以將像他一般的中國共產黨(「中共」)政權反對者送交內地,並相信修例草案是中共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第一被告人跟其報刊(「《蘋果日報》」)的高層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並自此一直利用《蘋果日報》鼓勵市民上街及抗議修例草案
  • 判詞又指:2019年示‍威最終演變成抗爭運動,而第一被告人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最終,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國安法》後,香港的社會秩序才得以恢復。

其後判詞再度羅列控辯雙方理據,然後進行證據評估:

  • 法庭表明,第一被告人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另外,第一被告人在國安法前的所作所述並非控罪主體,而是背景。
  • 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認為六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亦可從陳梓華的證供充分展現出來……
  • 相反,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判詞繼而就三項控罪進行解讀:

  • 第一項控罪:
  • 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第一被告人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此外,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第一被告人,他們對第一被告人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 第二項控罪:
  •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第一被告人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第一被告人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節目看見。
  • 法庭亦指,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在國安法之後意圖如故……第一被告人跟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包括《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判詞並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串謀」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

  • 第三項控罪:
  • 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 而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第一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第一被告人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繼續依從第一被告人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判詞總結,故此,此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被裁定三項國安控罪罪成後,傳媒向其辯護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詢問黎的健康狀況。攝:鄧家烜/端傳媒

法庭對主要控辯爭議的闡釋

(早前控辯雙方主張的相關法律爭議,請看「主要控辯爭議」段落。)

(1)勾結:行為罪而非結果罪,隱晦請求也是請求

在判詞中,法庭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解讀是,根據「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法律解釋中的一種限制原則,通過列舉事物的性質來限定概括性詞彙的內涵,以確保立法原意),「制裁」和「封鎖」應被理解為不同形式的「敵對活動」,而對這些詞彙的理解應根據其「一般及普遍的意義」(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同理,「請求」亦應如此理解,而且,「請求」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隱晦的(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判詞寫道:「法庭裁定,有關條文中的『請求』意思只是要求或呼籲某事或做成某事。此外,我們認為,對制裁的請求可以是明確,也可以是隱晦的。重要的是,作出請求的人的意圖由一個外國或境外實體施加制裁。」

法庭同時拒絕接納辯方的立場,如對「請求」的解讀應考慮有關「煽動」的法律,又如聯合國的憲章或決議以及其他國際法律有助於理解《國安法》或「制裁」、「封鎖」、「敵對活動」的意義。法庭指,香港終審法院在特區對黎智英一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案(FACC 1/2021),關於保釋)已奠定解讀《國安法》的權威方法。

法庭裁定,《國安法》29(4)條下「勾結」的實質罪行包括以下元素:

  1. 被告人作出了一個請求
  2. 該請求是面向一個外國國家或實體作出的;以及
  3. 該請求的目的是使得該外國國家或實體對香港特區或中國施加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

法庭指留意到有關法條並不要求有關行為「實質上」導致任何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發生,換言之,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的罪行是一個「行為罪」,而非「結果罪」(an “action crime” rather than a “result crime”)。

由此,「串謀勾結」的控罪元素就包括:

  1. 兩個或以上的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
  2. 該協議是要向一個外國國家或實體作出一個請求
  3. 該請求的目的是使得該外國國家或實體對香港特區或中國施加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
  4. 如果按照有關人士的意圖進行,該協議會達至,或牽涉《國安法》29(4)條下「勾結」罪的一個或多個罪行發生。

法庭指,第二、第三項「串謀勾結罪」都是未遂罪行(inchoate offences),即對制裁的請求未必實際上已作出,或制裁實際上已被施加。法庭認為,如此解讀與《國安法》第1條規定的「防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目的相一致。

結案陳詞中,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提出,第二、第三項「串謀勾結罪」的元素之一,應是被告人(協議的相關一方)有意圖作出一個他明知犯法的行為。換言之,辯方認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已知有關協議是違法。法庭不同意辯方的看法,理由是辯方的看法得不到《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和《國安法》29條的支持;與「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的原則相悖;而且得不到任何案例的支持。

而且,法庭認為,數名從犯證人的證供顯示,他們有採取行動避免違反《國安法》,或者不想作出犯法行為,可見如果所有犯罪元素都被證明存在,他們對自己行為合法性的錯誤認知就不能為他們辯護。

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蘋果日報》印刷中,頭版標題為「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攝:Vincent Yu/AP/達志影像

(2)串謀:靠解讀性格、形式和人物關係論證的知情和持續

法庭在分析串謀的持續性時,首先提出的是「第一被告的性格」(D1’s Character)。

法庭指留意到自從《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個人停止了直接明確請求制裁的行動,也看到《蘋果》高層有作出相應努力,但是,黎智英對個人背景的自述,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後不同場合的公開聲明,都顯示了他對事物有很強看法,而且不會放棄放棄這些看法。法庭指,黎智英為自己描繪的形象是,儘管年事已高,但他依然「堅決、膽大、敢於對抗」,「他是一個為自己的目標而戰的人,而且會堅持到底。這一形象與我們對他在52日作供過程中的觀察分毫不差」。

法庭認為,與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在進行請求制裁、封鎖及敵對的行為,只是以更間接隱晦策略進行,而且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by adopting a more indirect and subtle strategy and by toning down his rhetoric)。

對此法庭列出七條相關證據,並指證據遠不限於此:

  1. 在2020年7月1日,《蘋果日報》頭版報道《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
  2. 2020年7月4日,該報發表一周熱點文章《國際棋盤上的香港》;
  3. 《國安法》頒佈實施之後,《蘋果日報》發表兩篇黎智英的評論,《時間就是武器》、《大時代快將來臨》;
  4. 2020年7月9日,《國安法》實施一周之後,黎智英開始的一系列Live chat節目,「我們觀察到第一被告的反華立場滲入了該節目的每一集」;
  5. 黎智英在2020年7月15日通過助手Mark Simon發給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的訊息,要求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
  6. 法庭認為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個人推特上的發言有意降低法律風險,但發言在灰色地帶遊走;
  7. 黎智英2020年7月1日接受Fox News採訪時,發訊息給Maria Bartiromo表達感謝,指對美國民眾說話很重要,「我們(香港)」需要美國的幫助。

那怎樣算是「隱晦地請求制裁」呢?法庭在上述第四點證據中有舉例説明:

法庭指,在Live Chat的第6集中,黎智英指,「中國雖然沒有直接侵略其他國家,但中國利用它的獨裁者價值觀去破壞國際事務及商業規則,這比直接入侵更可怕⋯⋯這就是當今世界不得不面對的最大問題,如果我們不改變中國,就將被中國改變⋯⋯美國現在是在單獨對抗,當德國、歐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識到無法靠自身抗衡中國時,就會加入美國的聯盟⋯⋯現在世界上正在出現這種重新結盟的趨勢。」

法庭認為,這就是在隱晦地請求外國與美國聯手,對中國採取行動,而整體而言,法庭認為,黎智英在多集Live Chat中都將中國描述為西方世界的敵人,並向美國及其盟友提出隱晦的請求,希望他們共同行動,對中國施加或繼續施加技術禁運。

法庭並指,這些節目的製作及發行,離不開《蘋果》公司的協作,各公司被告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

2014年10月30日,Mark Simon在台北壹傳媒總部外。攝:Pichi Chuang/Reuters/達志影像

(3)與重光香港團隊的串謀(續上)

至於涉及陳梓華、李宇軒、重光香港團隊的串謀勾結罪名,法庭全盤採納陳梓華的證供,並強調以下裁定:

  1. 黎智英知道G20和G Fry報紙廣告/眾籌計劃,而且通過Mark Simon為有關計劃提供金援。證據是Mark Simon在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黎貸款是給Fight For Freedom小組,黎也有被陳梓華告知李宇軒在這些計劃中的角色;
  2. 黎智英在與陳梓華首次會面中告訴陳,如果陳需要聯絡他,可以透過Mark Simon,而Mark Simon會盡力協助和滿足陳的要求。黎亦講過,他和Mark Simon會每日聯絡,Mark Simon會向他匯報。「如非第一被告的指示,我們看不到任何理由為何Mark Simon(很明顯是個大忙人)會不怕麻煩與陳梓華見面、幫助他並給他意見。」
  3. 黎智英希望成立一個領導小組,統合「勇武」和「和理非」,並對前者施以約束、控制他們的暴力。黎相信,如果暴力示威帶來傷亡,整個反修例運動就會失去道德高地和國際支持。因此,他尋求陳梓華的協助,他相信陳可以聯絡到「勇武」。
  4. 上述領導小組應主導整個反修例運動是黎智英的主意,而他會在領導小組中扮演主導角色。黎告訴陳梓華,他會運用自己的媒體力量做年輕人做不到的事。
  5. 黎智英認為,美國正利用香港在貿易談判中牽制中國,他認為有關立法會為當時香港的反抗運動提供支持,他歡迎這個「好消息」。
  6. 根據呈堂證供,法庭裁定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知道李宇軒、陳梓華和劉祖廸(攬炒巴)都有參與國際遊說,因為:

a.      黎密切關注美國國會有關香港和中國的動向,Mark Simon就是他的「耳目」。因此,我們(法庭)參考了Mark Simon發給黎的許多Whatsapp訊息和他向黎作香港對美游説團體的各種活動的匯報。

b.     陳梓華證供稱,他告訴過黎李宇軒2019年12月訪美之行,黎回應稱已知道。而是次訪美之行成員包括SWHK成員(包括李)和SWHK US成員(包括Shirley Ho),還有Samuel Chu作工作人員。

c.      法庭採納陳梓華證供稱,他與Mark Simon第二次見面時,後者說陳和李宇軒應該多做網上宣傳和國際游說。相類的是,黎智英在第一次台北會面時,也叫陳和劉祖廸與較低級別、「在枱底的」外國官員建立聯繫。

d.      有大量證據顯示,黎智英知道IPAC及其工作。尤其是,2020年6月15日,《蘋果日報》大幅報道「攬炒巴」加入IPAC,2020年10月24日,《蘋果日報》又發表了對「攬炒巴」劉祖廸的訪問,而當日黎的個人Twitter帳戶也有分享這篇訪問,並稱向劉致敬。

  1. 法庭採納陳梓華的證供稱,Mark Simon建議整個SWHK,包括李宇軒,加入IPAC。基於黎與Mark Simon的關係,黎對IPAC的認知,以及黎對尋求國際支持的重視,法庭裁定,「本質上不太可能」(inherently improbable)黎從未被告知SWHK加入IPAC,而且這件事也被《蘋果日報》在2020年6月15日顯著報道。法庭認為,唯一合理推斷是,黎肯定被Mark Simon告知過這件事。
  2. 法庭採納陳梓華的證供稱,他在Mark Simon的協助下成為SWHK US的成員,SWHK US差不多每個禮拜都會向Mark Simon匯報。法庭認為,如果Mark Simon不是黎的左右手,是不可能對SWHK US有如此影響力。基於黎與Mark Simon之間的信任,法庭認為,唯一合理推斷是,Mark Simon是得到黎的同意去處理SWHK US方面的事宜(包括幫助陳加入),而黎是全部知情。

法庭認定,有關協議在《國安法》頒佈實施之後繼續存在,而前述所有協議相關人等繼續有意圖執行他們在協議中的部分。這一認定是建基於IPAC和SWHK在後國安法時期繼續推動制裁的行動,以及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在這些組織中的參與,也建基於陳梓華有關他與黎第六次會面的證供。

陳在證供中說,第六次會面時,他提出對《國安法》的擔憂,並表示所有人應該停止推動制裁,而黎說《國安法》只是「雷聲大雨點小」,而且自己會以身作則,透過不同媒介呼籲制裁和爭取關注,並叫陳也這樣做。黎也講到投入資源做國際遊説是好事,並問及IPAC,以及IPAC會否運用眾籌所得的資金。法庭認為,這次會面是在黎已經知悉劉祖廸加入了IPAC之後發生,因此同意控方所指,這次會面顯示了即使在《國安法》後,黎仍堅定不移地支持繼續請求制裁的協議。

2015年6月16日,將軍澳,壹傳媒的員工於《蘋果日報》的編輯部工作。攝:Xaume Olleros/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4)煽動:非因政治理念受審,但一切必須在政治理念下解讀

儘管法庭堅稱黎智英並非因為他的政治觀點和立場受審,但在有關第一項控罪「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的分析中,法庭認定,黎智英將《蘋果日報》用作個人政治議程的平台,而控方舉出作為證據的文章必須結合第一被告的政治立場來解讀(have to be read in the  perspective of D1’s political stance),「我們進一步裁定,第一被告利用《蘋果日報》落實他的總體反華議程」(We find further that D1 was using Apple Daily to implement his general anti-PRC agenda.)

法庭指,第一被告親西方價值,視在中國共產黨治下的中國崛起為以美國為首的世界秩序的威脅,他認為西方世界應該聯合對抗中國——「簡而言之,第一被告的終局之戰是改變中國共產黨的政權。第一被告執迷於將中國共產黨的價值改為西方世界那一套,並抗衡中國在亞洲和世界其它地區的影響力。他希望中國共產黨不再是中國的執政黨,或至少習主席要下台或被免職。」

「他的主要目的是從美國和西方世界籌集支持,為中國共產黨帶來不穩。他試圖通過他的外國人脈,影響外國對香港和中國的政策。第一被告意欲令中國被『西方世界價值體系』同化,以達至他所謂的避免未來衝突和保障和平,因為他相信中國是獨裁國家。他希望世界各國聯合起來,對抗中國,抵制『中共文化』。」

由此,法庭裁定,黎智英有意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影響力,實施一個持續的計劃,目的是削弱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關的合法性或權威,並損害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人民之間的關係,「這遠超(有關法條)所容。」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太太(左)及兒子 (右)與香港榮休樞機主教陳日君進入法院旁聽。攝:鄧家烜/端傳媒

判罪之後各界反應

宣判後,法院門外有持槍警員戒備,相信載有黎智英的囚車離開法庭。

李韻琴、黎順恩、陳日君聽審後步出法院,沿路沒有回應傳媒提問。李韻琴牽著並親吻兒子的手。大批警員拉起橙帶將他們和傳媒分隔。黎智英代表律師彭耀鴻離開法庭時指,現階段需先研究裁決,暫不發表意見;他又回應指黎的精神狀況OK。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表示案件審理完畢,沒有回應,但希望黎智英身體健康。各國領事亦在庭外向傳媒表示沒有回應。

  • 本地回應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樓下見記者,表示歡迎法庭對黎智英的判決。他特別指出判詞中,法庭提到黎智英證供有「自相矛盾、不足為信」的情況。他指審訊透露黎智英「在2019年黑暴時的角色」,例子如一個涉及2019年6月9日遊行的WhatsApp群組中,引述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提議,希望更多年青人參與遊行,突顯不同年齡層不滿和反對香港政府。

李又質疑黎智英視年青人和學生為「一個畫面」,「幫他完成反政府的目的」。「他都是有子女的人,為人父母,你看到其他人的子女是鋃鐺入獄、前途盡毁,我真的不知道他的感受是怎樣。」李桂華形容黎智英是「整個亂局的推手,難辭其咎」。

他強調法庭安排了400多席旁聽席,「確保整個審訊是公開和透明。」

李桂華並反駁外界對黎智英健康情況的質疑,舉例懲教署有立即回應黎智英的心悸情況。他批評黎智英女兒黎采最近也加入「抹黑」,不同意黎智英視力、聽力轉差、「差不多走不到路」的說法;並否認當懲教署曾要求黎采放棄會見黎智英。他質疑這是心懷不軌的抹黑行動,意圖中傷香港制度。

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表示對裁決極度遺憾。聲明指《蘋果日報》停運已近5年,包括黎智英在內的《蘋果日報》員工一直還押至今;《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新聞自由,卻有人因從事新聞工作身陷囹圄,「對新聞界早已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

聲明指出,案件令香港市民獲取新聞資訊的重要渠道減少;數年來,新聞界發揮第四權、監督權貴的能力被削,社會聲音由多元趨向單一,寒蟬社會下自我審查嚴重加劇,在上位者亦不能準確掌握民情。

記協引《舊唐書 · 魏徵列傳》中「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嚴正呼籲特區政府必須信守保障新聞自由的承諾,讓傳媒工作者能免於恐懼地繼續服務香港。聲明並寄語同業捍衛新聞自由的最好方式就是繼續報道。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案裁決後,法院門外有持槍警員戒備。攝:鄧家烜/端傳媒
  • 中央及港府反應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訪京述職前見記者,對裁決表示歡迎:「法庭的定罪判決彰顯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他說黎智英長期利用媒體製造社會矛盾、煽動仇恨、「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他強調特區政府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法律從不容許任何職業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和同胞。」

港澳辦中聯辦均發聲明指,堅決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首惡分子依法定罪。港澳辦指出,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港版『顏色革命』的幕後黑手」,「是外部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亦發聲明,堅決支持香港特區依法懲治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下午4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回應案件,指中方對個別國家公然詆毀抹黑香港司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决反對。他表示,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不容置喙。他又指,有關司法案件純屬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敦促有關國家尊重中國主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干涉中國內政。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歡迎裁決,並特別回應記協,指黎智英利用新聞作幌子危害國安,「與新聞自由無關」。 截至傍晚7時02分,除了律政司外,港府二司十五局的高官,如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等,全數在Facebook專頁上回應案件,歡迎及支持法庭裁決。

而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消防處、懲教處等,也發表帖文歡迎黎智英的裁決。消防處稱2019年是「黑暴」期間,「市民不斷面對被煽動的激進示威者肆意四處堵路、縱火和投擲汽油彈等嚴重威脅,消防處始終恪守職責,全力撲滅火災、救援傷者」;並稱有消防員自願加入特務警察隊伍,協助執行「止暴制亂」。

今晚7點起,CCTV放送半小時新聞聯播,沒有提到黎智英的相關新聞。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案裁決日,市民排隊等候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攝:鄧家烜/端傳媒
  • 外國機構反應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文,指黎智英純粹因著他的新聞工作和對民主的信念而被定罪,又認為香港任意拘留政治犯的頻率堪比委內瑞拉或緬甸。「香港曾經引以為傲的法治體制已經不復存在,這是不爭的事實。」委員會呼籲當局無條件釋放黎智英,讓他和家人團聚。

英國外交部部長 Yvette Cooper在社交媒體發帖文,指對黎智英(Jimmy Lai)的起訴出於政治動機的起訴,導致了今日的有罪裁決,英國「表示譴責」;他又指英國持續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確保他獲得一切必要的治療,並全面且不受限制地接觸獨立醫療專業人員。」

歐盟發表聲明,指「對英國公民、媒體企業家黎智英(Jimmy Lai)」的遭遇表示深切遺憾,檢控「出於政治動機」,呼籲「立即且無條件釋放黎智英」。歐盟指這類國家安全審判削弱外界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呼籲中國和港府履行國際法律承諾,維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1954年《中英聯合聲明》。

台灣陸委會亦發聲明,「嚴厲譴責港府利用國安惡法箝制言論、新聞自由,政治迫害民主人士」,並指台灣和國際社會對他被定罪均感到極度痛心與失望。陸委會表示指言論、新聞自由為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此次判決如同向世人宣示,香港的自由、民主及司法獨立已遭蠶食鯨吞。港府一直強調向世界『說好香港故事』,然而再多故事也無法掩蓋打壓言論自由、迫害民主人士的事實。」

國際特赦組織中國事務總監白舒然(Sarah Brooks)在聲明中表示,今日的判決雖是意料之中,但仍然令人沮喪:「黎智英的定罪像是香港新聞自由的喪鐘,基本新聞工作被重新定義為犯罪。」她說判決不只是關乎個人,而是香港「系統性鎮壓表達自由的新一步」:「目標不僅是抗議活動和政黨,更是人們能夠、和實際上應該追究權力責任的理念本身。」

她認為黎智英入獄純粹是因為他和《蘋果》批評政府;而他被定罪的行為在國安法實施前從不被視為罪行,顯示國安法不是為了保護市民,而是噤聲。「這應對所有在香港經商的人起警告作用:在香港尋求商機伴隨著嚴重的法律風險。」她形容黎智英為良心犯,呼籲當局將他立即無條件釋放,又指用來對付他和其他人的法律是「北京和香港當局繼續鎮壓的幌子」,須受國際社會譴責。

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今早發表聲明,譴責黎智英被定罪的裁決,認為是「凸顯香港對新聞自由的極度蔑視,而這本來應受這城市的小憲法《基本法》保護。」組織指黎智英的唯一「罪行」是營運一間紙媒和捍衞民主。「隨著日子推移,他在獄中因為健康惡劣而死亡的風險會增加——他必須馬上和家人團聚。」

無國界記者亦引述該組織的秘書長柏儒廷(Thibaut Bruttin)指,黎智英是香港新聞自由的象徵人物,因為「當局捏造的國安指控」被判有罪,對此深表憤慨。「他遭到非法定罪一事顯示出香港媒體自由的惡化程度驚人。必須明確指出的是:接受審判的並非個人,而是新聞自由本身,但這項判決卻將其擊碎。」

他讚揚黎智英體現出香港獨立記者的勇氣,而判決「摧毀了他們僅存的任何空間。」他呼籲民主國家迅速採取行動,「否則黎智英將葬身牢中」,而且會向中國政府釋放出訊息,「使其相信自己能夠散播其威權主義模式、違反國際法而不受懲罰。」

以下內容更新截至12月15日香港時間早上10時

開庭前,家屬與市民到場旁聽

此前,黎智英女兒黎采接受傳媒訪問,指父親入獄後身體狀況轉差,指甲變成紫灰色和綠色並逐漸脫落,牙齒也開始腐爛,她呼籲「別讓父親成為烈士」。港府則反駁指黎智英在獄中得到適切醫療照顧。

聽眾席上,黎智英妻子李韻琴及幼子黎順恩、陳日君樞機也在法庭外進場。在上一次結案陳詞期間,法庭不允許聽眾席向犯人打招呼、送祝福。

15日清晨,逾百人在西九法院外排隊等候入庭旁聽,但有港媒報導指周日起,其中數十名疑似排隊黨在隊首排隊,輪候正庭的公眾席籌號。前一晚,香港氣溫驟降,有輪候人士以棉被或睡袋保暖過夜,也有市民為旁聽人士帶來一箱蘋果。

近早上6時,庭外的警力增強,附近不同路口位亦架起阻車器。8時16分左右,旁聽人士在警方和警犬注視下逐個入法庭範圍內排隊;社運人士雷玉蓮、各國駐港領事館代表等亦到場排隊。過百中外媒體亦在場準備。

法庭今天設507個公眾席,其中正庭安排58個公眾席,其餘為7個延伸庭。

這些年來,44歲的市民 ET 近乎從不間斷旁聽黎智英案。她今日清晨5時來到,排在隊伍的中段。「因為是香港人的事,新聞自由不只是關一個媒體的事,不只是關一個人的事,是代表了香港人的言論空間。」

2025年12月15日,西九龍法院外,曾健成在輪侯排隊旁聽的隊伍上吃蘋果。攝:鄧家烜/端傳媒

她說自己不算《蘋果日報》的忠實讀者,而是覺得旁聽屬市民的權利和責任:「香港市民應該自己走出來見證著歷史。尤其在庭上,我們每個人都是陪審員,每個人都是證人,見證著不公平。 」

「如果這種新聞是犯法或者有問題的話,一早就已經被抓了,不會忽然變犯法的……今時今日你看到所有的政黨、團體,全部被消滅了,這種是一個合適或者合理的生態嗎?」

審訊歷時數年,ET 在庭上眼見黎智英的健康每況愈下,身型愈漸消瘦、指甲變灰,並在最近的聆訊中長低著頭、精神不振。她認為審訊對他很不人道,而且沒有陪審團,有欠公平,而黎智英在獄中渡過逾1800天,如「未審先判」。她希望當局能讓他保外就醫。

在隊中的還有35歲、正職為護士的陳小姐,她想讓黎智英知道「很多香港人跟他一起同行,很關心他的狀況。」

她自中學起讀《蘋果》,也曾經付費訂閱。她覺得《蘋果》並非偏頗「黃絲」,因為會訪問建制人物,亦是為香港發聲。《蘋果》消失後的幾年,她轉讀其他媒體如《法庭線》和《集誌社》,覺得它們仍努力生存,「就好像棵樹一樣被人砍,但它會生出一些其他枝。」

案件快將定案,但二人都覺得事情未完。陳小姐說:「事情發生了,所帶出來的反思或者影響一直都在。」面對無力感,她說做好自己能力範圍之事、堅持初心。她對裁決不感樂觀,也表示在國安法下不能評論太多,「無論裁決的結果怎樣,香港人都會明白是什麼一回事。」

ET 亦說:「香港人的公義得不到彰顯,怎麼會是完結呢?一天黎生沒有得到一個適切人道的治療,香港人也不同意的。」

「事實上,他的罪名並非一個罪名,是莫須有的。當然希望他可以好好過他的餘生,而不是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成為香港人的英雄烈士。」

2025年12月15日,西九龍法院外的傳媒區,大批警員戒備。攝:鄧家烜/端傳媒

以下內容更新截至12月15日香港時間早上7時

香港壹傳媒暨《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等案件,由2023年底開審至今,將在今日(2025年12月15日)宣判裁決。

案件延宕3年至2023年12月18日開審,審訊橫跨兩年、審期長達156日;至上週五,法庭忽然宣佈週一宣判。黎智英已被還押5年,並剛剛於12月8日在獄中度過78歲生日,創刊26年的《蘋果日報》也已被逼關停四年。

本案三名國安法庭法官為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案件不設陪審團。控方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辯方律師為大律師關文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案件將在今晨10點於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預計將宣讀判詞。端傳媒將在本文進行持續更新,敬請留意。

2020年8月11日,香港一家報攤上擺放著《蘋果日報》頭版刊登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被捕的新聞。攝:Kin Cheung/AP/達志影像

香港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該案為北京於2020年中在香港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後,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案件有4名不認罪受審被告,分別是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與3間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兩罪,黎另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煽動罪」,原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在2024年3月23日香港自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後,最高刑罰可至7年監禁,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監禁。

同案8名已認罪被告被還押超過4年,包括其餘6名《蘋果》前高層: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總編輯羅偉光、《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及主筆楊清奇;以及「12 港人」之一李宇軒及律師助理陳梓華。

這8人中有5人轉為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陳梓華。另外控方證人周達權,為壹傳媒末任營運兼財務總裁,也在2024年出庭作證。

6名前高層已於2022年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李宇軒、陳梓華則於2021年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他們都在等待黎案審結完畢後判刑。

早在案件判決、甚至開審之前,中國官方就已對黎智英及其案件作出相當嚴重的定調定性。2019年7月至今,在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官方網站上,涉回應、評述黎智英的外交部發言人答問、公署聲明有近50份。

這些公告指黎是「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美西方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反中亂港首惡分子、香港亂局幕後推手」、「外國勢力『以港遏華』政治工具」、「挾洋自重,破壞政治體制,散佈分裂言論,乞求外國制裁」、「猖狂從事分裂活動、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等。

2021年6月18日,將軍澳蘋果大廈,《蘋果日報》的廠房。攝:陳焯煇/端傳媒

主要控辯爭議

至今年8月的結案陳詞階段,控辯雙方主要圍繞三點進行爭議。

一、爭議「串謀協議」

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一是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透過文章提議制裁中國;二是與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結合兩者,控方主張黎曾赴美進行遊說、持續尋求美國支持及尋求國際對中國施壓,並在期間以《蘋果日報》為平台發布煽動文章;與SWHK的勾結則以引起國際關注為起點,以推動制裁、推翻中共為終點。

控方並主張黎智英為「串謀」中的主腦(mastermind)。

除了平台手段,在《國安法》實施前後,黎有無持續請求制裁也是主要的爭議。控方主張,在《國安法》生效之前,黎智英通過遊說、社交媒體、《蘋果》平台、評論文章等堅定不移請求美國制裁中國和香港政府。 控方又指黎在涉案期間從未撤回請求制裁,而且在國安法生效後,從黎發給助手Mark Simon的訊息、在《蘋果》發表的文章、以及當時的大環境,反映黎智英仍然能希望有進一步「懲罰」——

例如當時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經Mark Simon問黎智英,是否不想美國與香港斷絕聯繫,黎回覆稱「我說過不需要撤銷香港特殊地位,因為香港在國安法下不論如何都玩完了。重點不在香港而在中國。用制裁阻止中國打壓香港。但我想過之後,我認為他們(美國)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是對的,因為當中美脫鉤,香港會成為中國的出路,關上香港這個對外窗口,可迫使中國更易同意美國的要求。」

辯方則主張《國安法》前的討論不足以證明《國安法》後的意圖,而且控方亦承認無直接證據顯示黎智英在《國安法》後主張制裁。辯方指出,即使黎智英與《蘋果》採編團隊之間有所謂「協議」,這個「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已「自動失效」,狀況類似原本訂立的合約因為法律改變而自動終止無效。而控方需證明在《國安法》生效之後,有新的協議存在、或是黎智英繼續同意非法行為,才能入罪。至於SWHK,即使有協議存在,那也只是SWHK成員出自個人意願的行為,黎智英沒有參與。

法官李運騰則指,關鍵問題在於《國安法》後協議是否存在、黎是否串謀一分子;又指「串謀」只須證明各方有協議,無需證明實行協議的部分。

2020年5月18日,黎智英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席聆訊。攝:Roy Liu/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二、爭議「勾結」罪名中的「請求」

對於「勾結」罪名的定義,控辯雙方爭議「請求」和「制裁對象」的解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辯方指,「請求」須「傳達給外國並或對方接收」;而控方主張,條文僅稱「請求外國」(request),而非「向外國提出請求」(request to),只要提出了請求/協議就是犯罪。 控方也主張,「請求」不僅涵蓋「明確和直接的訴求」,也應包括透過評論或贊同制裁、封鎖及敵對活動。此外,制裁對象必然包括官員,因為官員代表國家行事;而「敵對行動」則包括經濟貿易制裁。

辯方則主張,控方的許多證據需要回到語境中解讀,若仔細推敲,有些被當作證據的發言並非事前請求、也不構成「敵對」、「制裁」。黎智英「內心或許希望實施制裁」,但他畢竟沒有採取行動,只是在媒體和公開平台發表個人觀點和意見,而向政府施壓、提倡改變也並非違法。渴望(desire)與意圖(intention)不一樣,即一個人想要做某事,不代表做了某事。

辯方又指,黎智英的許多言論只是觀點、評論,而非「請求」。不過法庭質疑黎智英在公開平台發表的意見和評論,效用是否如此簡單有限,如法官李運騰、杜麗冰指出,黎智英在公開節目中批評中國和中國領導人,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是在散播恐懼。

至於制裁對象應否包括「官員」,法官指應考慮立法的時代背景,但辯方指法律條文已經寫明是「國家」,不應再有其他詮釋。

2021年6月23日,支持者在大樓外的地上展示以往的《蘋果日報》。攝:林振東/端傳媒

三、爭議煽動意圖

控方指控的重要依據是發表在《蘋果日報》上的161篇文章。控方認為,《蘋果日報》上的文章具有煽動意圖,且不少由黎智英本人撰寫,並且是在知情下發布,即便黎智英本人並不具備煽動意圖,只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即屬違法。《蘋果》前高層等證人作供時,均指是聽從黎智英的指示做事,不過黎堅稱大部分時候自己尊重下屬決策、沒有干涉採編。

辯方認為控方舉證不足。辯方指,在案情時間內,《蘋果》上共發表了40800篇文章,161篇在其中僅佔0.39%,而且都是陳述事實的「新聞報導」, 其數量和性質均不足以推斷串謀,而且《蘋果》作為傳統媒體,有責任令公眾知情、監督當權者,「享有更大程度言論自由」。

法庭則多次表示「不是在玩數字遊戲」,在涉案文章中,有部分屬煽動便足夠,不需要論證每一篇文章都是煽動;法庭在判斷時不是只考慮161篇文章,還考慮整體的、其他所有證據,包括黎智英在社交平台Twitter(現名X)上發佈的內容、以及他出鏡主持的「Live chat」節目等。法庭亦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總的來說,辯方同意「新聞自由非絕對」,但強調法庭應給予傳媒更大言論自由;當被控文章被認為涉及「制裁」,法庭應考慮文章是否屬新聞報導,以及考慮香港法律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辯方並引用「譚得志煽動案」上訴案判詞指,即使有人對這些媒體文章感到不滿,但除非文章嚴重削弱政府威信,否則難言「煽動」。

此外,控辯雙方及法庭對證人及被告的證詞可信度存在爭議。此前,陳梓華曾向庭上承認為了幫李宇軒脫罪而向警方捏造供詞,辯方並指陳梓華是「連環說謊者」;而控方亦指黎智英在庭上三度說謊,辯方對此的回應是,黎智英年紀已大,有些細節記憶模糊。

主要人物關係

對於兩項「串謀勾結」罪名,重點之一在於黎智英和「外部勢力」的人際、金錢關係。控方曾製作黎的「國際聯繫圖」,涵蓋英美台三線,涉及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台灣總統蔡英文、前港督彭定康等人。多名外國政要被指是黎的「代理人」或「中間人」。

串謀勾結的重點之二,在於黎與被指支持攬炒的團體「重光團隊」(SWHK)的關係,該組織被指遊說各國政府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控方指控黎是幕後主腦,還欲培養已離港居英的社運人士「攬炒巴」劉祖廸成為政治明星。陳梓華供稱自己是黎與李宇軒之間的「中間人」,李宇軒則表示自己未和黎見過面,通過陳梓華和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聯繫黎。

在審訊期間,黎智英對這些人物關係一一作出回應。端傳媒在早前報導中已進行過整理,此處複列以供讀者查看。

案情回顧

本案是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2020年6月30日北京深夜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以「止暴制亂」後,香港警方「國安處」啟動的第一宗大案。2020年8月10日,超過200名警察掃蕩位於香港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同日拘捕黎智英及其他共9人,拉開此案序幕。2020年12月,黎智英被正式檢控和還押。

黎智英被還押之後,《蘋果日報》繼續勉力營運大約一年,至2021年夏天,6名高層也先後被拘控,《蘋果日報》在2021年6月24日出版100萬份「告別號」之後關門停刊,曾經自設印廠、燈火徹夜通明的大樓荒廢至今。

《蘋果》倒下之後不久,2021年末,香港獨立網絡新聞平台「立場新聞」亦被警方於清晨突襲搜查,旋即宣佈終止營運。當日共有7人被捕,包括已因黎智英-《蘋果》案被還押的陳沛敏,她是「立場」的撰稿人之一,也是「立場」創辦人、前總編輯鍾沛權的妻子。其後鍾沛權、前「立場」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母公司後被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目前林紹桐正就定罪上訴。

2019年8月18日,香港中環,黎智英在818流水式集會遊行時舉著橫幅。攝:Justin Chin/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與黎智英同在2020年8月10日被捕的,還有之後被捲入中外矚目的「12港人案」的李宇軒。

在獲准保釋後大約兩週,李宇軒與另外11名因參與2019年反修例運動而背負不同罪名的人士,在試圖由香港駕駛快艇到台灣的途中,被中國海警截獲拘捕。其中10人,包括李宇軒,之後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因「偷越邊境」等罪獲刑7個月至3年不等。2020年10月,報稱任法律助理的陳梓華因涉嫌協助罪犯被捕,獲保釋之後,2021年2月再被捕,被控「串謀勾結罪」。2021年3月下旬,李宇軒返港,旋即被控同一罪名。

在成為黎智英-《蘋果》案關聯被告之前,李、陳兩人在香港社運界近乎名不見經傳。李是民間組織「香港故事」的成員,也是「重光團隊」的成員,後者目前較廣為人知的行動包括組織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的「國際觀選團」,以及在2019年G20峰會期間組織全球登報行動,呼籲國際支持香港的民主抗爭。

《蘋果日報》「一人一信救香港」的版面。

「七宗罪」包圍檢控 

針對黎智英,律政司在檢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之前和同時,啟動了另外至少6宗刑事檢控,香港政府更一度祭出「尋求全國人大常委釋法」的終極重器。

在「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之外,黎智英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的遊行集會,以及2020年的六四集會而被控,在2021年間共獲刑20個月,雖然其中8.18案部分上訴得直,獲得刑期減免,但當時已是2023年8月,他已服刑完畢。

黎智英也在2020年被控於2017年刑事恐嚇一報章記者,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2020年12月,被控「串謀勾結」的同時,黎智英也被控在租用蘋果日報大樓時欺詐香港科學園公司,經審訊後被判罪成,獲刑5年9個月,目前正尋求上訴。

至於「串謀勾結」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案,陳梓華、李宇軒兩人到案之後不久,就在2021年8月認罪。2021年底,律政司加控黎智英、《蘋果》6高層及3子公司「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並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處理。6名前高層在2022年11月認罪,案件原定2022年12月開審,但為了攔阻黎智英沿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在香港法院體系內上訴均失敗後,特首李家超在2021年11月28日宣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進行首次《港區國安法》釋法,案件由是押後。

是次釋法指,香港國安委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的判斷和決定,香港所有機關和組織、包括法庭,都必須遵守;法院如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是否涉及國安或國家秘密的問題,應先向特首提出要求發出證明書,該證明書有法律效力;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法庭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這一釋法後,特首證明書在數宗案件中均顯示其一言九鼎的作用,如律政司申請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歌曲、懲教署不給予國安相關案件服刑人行為良好扣減、懲教署不允許還押人士獲得某些書籍等。

2024年11月20日,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出庭作供。早上8時法院外升起國旗。攝:林振東/端傳媒

香港之變

錯過2022年末的開審日期後,2023年,黎智英-《蘋果》案的指定法官之一李運騰開始參與「國安法第一大案」、檢控組織和參與民主派2020年初選的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審訊。此案至2023年12月初完成結案陳詞,2024年5月底宣判、11月末判刑,45人獲刑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

「初選47人案」結案陳詞後兩個禮拜,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蘋果》案終於開審。

由《港區國安法》實施、警方掃蕩《蘋果日報》至今逾5年,香港在無國界記者組織(RSF)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排名由2020年的80下跌至2025年的140,曾經的「示威之都」遊行示威早已絕跡,主流民主派黨團紛紛解散,曾經或繼續支持民主、批判政府的個人、商戶、藝團均可能成為舉報、巡查、「因不可抗力取消」的目標;在剛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地方選民登記數字較上屆(2021年)減少超過33萬人,地方選民投票人數則減近33000人,為歷年最低。

2021年6月23日,《蘋果日報》員工在大樓內揮動手機燈回應大樓外聲援的市民。攝:林振東/端傳媒

另一邊廂,香港政府堅稱《港區國安法》讓香港得以「由亂及治、由治及興」,2024年港府也終於補上了空缺多年的、據《基本法》第23條自行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創制和更新了更多國安罪名,賦以更重的刑罰。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蘋果》案宣判之際,特首李家超將上京述職。

2026年1月,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將參與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審理——成為唯一一名參與了初選案、黎智英案和支聯會案三大國安案審理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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