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人 王紀堯 陳卓斯
【按】香港一齣以六位千禧年代出生女學生為追訪對象的紀錄片英華女學校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備受爭議,在正式上映後第4天便宣布停止公映。社會上開始關心紀錄片中拍攝者和被攝者的權力關係與互動、拍攝同意書授權的法律效力、兒童作為紀錄片中被攝者權利等問題。 紀錄片倫理鮮有地成為香港社會熱話。4月16日,香港電影金像獎揭曉,《給十九歲的我》獲得最佳電影,聯合導演郭偉倫在台上的得獎感言,「香港拍紀錄片嘅導演,請你繼續努力去拍紀錄片,唔好驚,因為時代需要拍紀錄片,用鏡頭紀錄我哋發生嘅事,記住唔好熄機,繼續拍,唔好驚,拍咗先算,剪咗先算,上咗先算。」這一段話再度引發公眾憤怒,兩週之後,郭偉倫去信英華女校,向金像獎大會,英華及《給》團隊致歉。
紀錄片倫理是紀錄片工作者需要面對的難題,但並非非黑即白的問題。在紀錄片資源相對豐厚的台灣孕育了不少導演,也拍攝了不少追蹤式的人物紀錄片,耗以多年的時間去拍攝一些人的成長故事。
《端傳媒》訪問了三位不同背景、有拍攝過追蹤式紀錄片的台灣紀錄片工作者,並從他們的拍攝倫理思考的中,窺探到底紀錄片倫理這把漂浮不定的尺該放在何處?又該如何促使他們在人的和作品的兩難中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