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是強權,不是法律。哪有法律是先通過、後諮詢的?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文件,只是公告天下中共中央打算藉「國家安全」立法行使強權對付香港特區。草擬條文保密、秘密聽取由中央可以控制的人物的「意見」,無非確保一出台的就是聖旨,既定事實,不容議論,充分表現了這個所謂「立法程序」根本與文明社會的立法背道而馳。草擬文本不公開,卻交官媒出個「說明」,猶抱琵琶半遮面。其實「說明」說得最清楚明白的,就是「一國」如何做到「一制」的藍圖。不用逐字推敲,只需看其佈局。
一:
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實質上要求特區重新組織、統籌政府架構,以待承接、執行中央以「國家安全」為名發出的指示,在中央駐港機構監督之下,令這些指示發揮最大力量,深入民間,滲透香港人生活每個層面,這些工作,必得當地官員才懂得怎樣做得透徹的。連日來,我們的官員已踴躍預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