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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港澳辦及中聯辦(兩辦)高調批評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後,兩辦的法理性質成為了爭議,尤其是兩辦是否屬《基本法》第22條規管。然而,相比起問題的真正核心,兩辦之辯尚為小事。更關鍵的是《基本法》與《中國憲法》的關係,以至於國家權力機關在香港行使權力的規範。而對這兩個問題的理解,足以從根本決定了「一國兩制」如何走下去。
「非一般意義的部門」
簡單而言,兩辦爭議在於以往社會理解兩辦(尤其是中聯辦)屬於《基本法》第22(1)條之規管對象,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故此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然兩辦指出,他們非一般意義的部門,而是受中央政府授權,負責監督香港特區及《基本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