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於珠海遭留置,5月3日被正式逮捕,7月2日受起訴,9月11日被「公開審判」,於喪失自由255天之後,11月28日上午,李明哲因觸犯中國刑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湖南岳陽人民中級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為了善盡時事評論的職責,本文還是要從法院判決的兩個法律技術層面講起。但很快讀者會發現,李明哲案的重要性不在表面上的法律,而在法律與司法追訴所服務的政治與戰略層面。就後者而言,李明哲案將如一面稜鏡,在不同切面的折射下,顯示出不同的意義,影響未來中國與台灣,乃至國際社群關係的各層面。
##判得重?判得輕?##
李明哲最終被認定為顛覆政權的「積極參與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判決書全文,尚不知定罪之事實與理由,但據信此一量刑係根據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對積極參加顛覆政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同案被告彭宇華被認為是首要分子,依該款首句,處有期徒刑七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法院考量到兩人到案後坦白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兩人的刑期皆在法定刑中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