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端傳媒》發表的幾篇文章,分析了香港在九七回歸後不斷倒退和被破壞的各種制度,但在這個負面的趨勢中,其中一個反潮流的制度,正正就是我們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在學術上,公民社會的普遍定義是處於市場及政府之間的自主領域,當中包括了非政府組織(NGOs)和公民團體。因為這些組織既非市場的一部分,所以主要的存在意義及運作目標,並非追求利潤;而它們也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或其延伸,所以追求的亦不是控制及權力。
處於政府與市場之間所賦予的獨特意義,就是讓公民社會承擔起市場及政府均不能輕易做到的社會責任。在意識形態及價值等較為無形的層面上,這些責任包括建立公民意識、共同信念,以及人與人之間互信等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在具體及實際行動的層面上,這些責任包括了爭取公義、照顧弱勢群體,及推動社會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