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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徐賁:法治國家的國民「道德守則」

只有擁有個人權利的公民才是自由的。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公民,也才有可能成為具有基本「民德」的公民。

徐賁:法治國家的國民「道德守則」
北京一對男女在夕陽下散步。

11月4日,弗朗西斯·福山在清華大學舉行了題為「中國和美國政治改革挑戰」的主題講演,講座現場盛況空前,反映了人們對中國政治改革的熱烈期待。福山談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書中所論及的現代政治秩序三要素——國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問責制(Accountability),並且提出,理想的現代政治制度是要在這三者之間達成一種平衡:國家意味着能夠有效地行使政治權力,而法治和問責制則構成了對於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

其實這早就已經是美國憲政法治的(國家)安全與(人民)自由的制衡關系問題。在第一任總統華盛頓的內閣裏,財政部長漢密爾頓與國務卿傑弗遜之間的爭論就已經是在國家與限制國家之間展開的了,而這種分歧正是通過法治來平衡妥協的。漢密爾頓希望看到一個猶如君主國般強大的國家,傑弗遜則是主張一種幾乎完全不受政府干涉的絕對民主。前者代表的是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的理念,後者代言的的則是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的原則。

制度本身總是包含着制度目的的問題。一個國家為什麽要期待和向往理想的現代政治制度呢?說到底,制度不是為國家,而是為一個國家的人民服務的,憲政法治的制度當然也不應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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