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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任建峰:高鐵一地兩檢與「嚴重精神病」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宋小莊在《明報》發表了一篇有關高鐵「一地兩檢」的評論文章,當中法律錯、邏輯錯,一位基本法研究者竟然能夠錯得那麼離譜?

任建峰:高鐵一地兩檢與「嚴重精神病」
圖為港深廣高鐵香港西九正在施工的地盤。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於12月2日在《明報》發表了一篇關於一地兩檢的評論文章。總結文章內有的陳述,宋的分析有兩大根本性的謬誤。

首先,宋完全漠視了《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內所列出的法律,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任何要額外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都只限於與國防、外交及其他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法律。第二十二條既禁止內地官方人員干預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亦要求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又列明內地人進入香港必須辦理批准手續。第一百五十四條指明,對於世界各國或各地區入境、逗留及離境,香港政府可實行入境管制。因此,任何出入境問題是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有關這些範疇的全國性法律不能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而《基本法》亦禁止任何不在其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行。

所以,在一地兩檢的議題上,內地官方人員(甚至是香港官方人員)不能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這個結論並不是宋所指摘的無理。這結論並不源於把「小口岸」說成是「大香港」的「空間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這結論並不源於把某些執法權誇大的「事態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這結論並不源於「越俎代庖」的「事類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至於某些國家或地區能在一地兩檢上讓他國官員在境內執行他國法例(因為它們的法制、憲制沒有禁止這種安排),又或者內地境內能執行香港法律(理由同上),但香港就不能,這並不是因為任何人想阻礙「一帶一路」的發展。《基本法》明確地禁止有關安排,要實施這安排就要修改《基本法》。究竟為了一條鐵路去修改憲制是否恰當(遑論有關的修改能否通過),這亦是一個大家需要反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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