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环球时报连发第三篇社评写道:“如果内地警员到香港,强制将他五花大绑塞入警车带过检查站,那肯定不行,但全世界的强力部门,通常都有规避法律,让被查者配合,既达到目的,又不跨越制度。”
那香港铜锣湾书店老板李波失踪一案,内地的强力部门究竟如何“规避法律”又“不跨越制度”使得未携带“回乡证”的李波可以回到内地?
一名刚退休不久的香港督察在接受端传媒采访时,分析了三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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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己走私坐“大飞”(称呼走私用的马达快艇)返中国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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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是被挟持,然后坐大飞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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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用回乡证上深圳(留一张自己已失效的回乡证在家让太太安心)
之后他又进一步分析了三种可能性的发生机率:
若答案是1,那推测李波以往是曾用过此方法往返中国大陆,今次再用此方法的机会最大;“若没有经验,就不会。”
若是2. 对方找人代劳,在香港挟持李波去中国内地,“不会愚蠢到亲自落场这般吧?”
若是3. 机会仍然存在,“但可能性很小。”(注:访问后,香港入境处已证实李波并无出境记录。)
“如果真的被掳走到内地,香港警方真的很无奈。”该名督察说。“无奈”在于如果李波已进入中国内地,香港警方并不能逾越进入内地办案。反之,亦然。
如果真的被掳走到内地,香港警方真的很无奈。
在法律上,根据基本法第9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这条法律是以“一国两制”为前提的──香港回归后其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在刑事管辖权上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并且,香港与内地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该督察说:“如果被内地公安掳走是明显抵触一国两制国策严重的政治事件。落手掳人者亦干犯香港法例,须被起诉惩处。”
香港回归之后,两地交流及出入境更加频繁,涉及两地的刑事或民事及各类罪行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刑事犯罪、经济类犯罪和毒品交易。但由于两地司法独立,互不隶属,两地的嫌疑犯利用跨境的方式藏匿。
简单来说也就是香港嫌疑犯会逃亡内地,内地嫌疑犯则藏匿于香港,这当中也有为数不少为躲避政治问题的民运人士或者官员。但由于两地并无“引渡条例”,香港与内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和程序 一直是各方探讨的现实问题。
香港回归后,双方之间的警务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公安部与港澳警方建立了定期会晤制度 ;2000 年 8 月 ,粤港澳举办三地刑侦主管定期会议 ,一年后建立刑侦对口部门直接联络机制。
那么,究道香港警方和内地公安是如何合作的?沟通机制及渠道是什么?内地公安或香港警察是否跨境执法(合法或非法)?端传媒就此向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提出查询,收到的回复仅是,“警方与内地执法部门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及合作,并会在有需要时透过既定渠道交流讯。”
为此端传媒采访了三位刚退休不久的香港资深警务人员,并翻查内地公开发表论文,试图解答因为李波失踪事件后,产生的巨大问号。
Q:什么案子涉及两地合作?
根据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马进保教授2002年发表的论文《中国区际侦查合作若干问题研究》指出,在合作范围上 ,中港澳三方经过深入调查和协商后达成过共识 ,确定内地与港澳各自依照法律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并可以请求对方协助调查的案件主要包括:贪污犯罪、贿赂犯罪,偷税、漏税、骗税等涉税犯罪,挪用公款 、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犯罪 , 隐瞒境外资产 犯罪,假冒商标犯罪 , 侵占公司资产犯罪 , 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犯罪,徇私舞弊犯罪 , 玩忽职守犯罪 , 与贪污贿赂有牵连的走私犯罪和诈骗犯罪,以及双方特别请求协助调查的其他有关罪案。
Q: 香港警方和内地公安的联络机制是什么?
1) 通过香港警方的联络部和中联办下的警联办沟通。港警联络部分为“深圳”、“珠海/广东”、“中国国家中心局”(广东之外)三个部门;此外,商业罪行科、毒品科直接对接中联办下的警联办。
2) 如果是秘密调查,一部份会通过香港警务处下的“保安部”。(保安部(Security Wing),回归前是英殖民时期香港警务处下设的政治部(Special Branch),由英国军情五处二处指挥,主要责任为反间谍及收集情报等多类特殊任务。在95年解散,有一部份职能转移至如今的保安部下。)主要责任为负责多项与保安有关系的事宜,包括要员保护、防范及对付恐怖活动,以及统筹保安事务,2011年时共有745人。
3) 绕过香港警方,自行秘密调查。
Q:两地的“通报机制”通报什么?
根据通报机制,内地公安须向香港警方通报由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及非正常死亡。
内地若抓捕港人需14日内通知香港警方,而内地法律规定,拘留内地人必须24小时内通知;香港警方若拘捕内地人或者香港人,只要时机许可, 应当尽快通知,并无明确时限。
Q:香港警方可协助内地公安开展哪些调查活动?
1) 调查出入境记录
2) 派人监视是否有目标人物出现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提供其过往犯罪信息
4) 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发现其经常出人的消费场所,派人监视、跟踪,掌握犯罪信息。
5)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和子女上下班、上学放学等情况派人监视、跟踪,发现掌握犯罪信息。
6) 分析其他情况材料,协助排查其他犯罪嫌疑对象。
(上述均需获得香港法庭的搜查令)
Q:内地公安来香港取证是怎么做到的?
根据香港政府发给香港各执法单位的内部指引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香港各方向内地警方移交由香港警方提取的案件证据材料;特殊情况下,必须报经保安局、律政司批准。但是,内部指引没有禁止香港警方协助内地警方人员在香港调取物证。
1)香港警方进行搜查,内地各方在场观察拍照取证。(但不能从事搜查活动。)
2)促使物证保管人将物证交给内地警方。
3)采用委托方式提取存放于银行的赃款、赃物,获取证据。(可通过司法部驻港机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委托香港律师行,循民事委托途径解决。)
4)提取证人证言。(通常情况下,可先由香港警方人员出面预约证人或到其办公场所与内地警方人员见面,或到证人自选地点见面,但见面场所必须有香港警方人员在场。)
Q:内地公安来港执法时,曾有过哪些错误手段?
根据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犯罪研究》於2005年刊登的一篇由广东警官学院教授许细燕,以及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追逃组组长刘绍新撰写《试论涉及香港地区刑事案件的警务协作》的论文指出,错误侦查手段包括:
1)非法越境执法。不时有少数大陆公安机关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没有通知香港警方的情况下,来港办案,办案过程也没有警方在场,引起非法越境执法等问题。
2)提出非法请求。曾有过以下实例包括:
请求香港警方协助冻结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房产与银行资金,扣划银行存款;
请求强制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的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请求香港各方协助强行对案件相关人员抽取血样,做DNA鉴定。
1999年6月,某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侦查一起特大抢劫案件时,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香港,该所一名领导将单位工作介绍信、自己的工作证、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等文书传真到香港某警署给其相熟的一名警长,请求协助捕捉该犯罪嫌疑人。最终该名警长照办,被上级训诫。
3) 非法使用情报信息资料。目前香港与内地警方有一些侦查协作机制,香港警方应内地警方请来移交一些证据资料或调查结论,依照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这些证据资料和调查结论都只能作为情报信息资料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是啊,法律规章是很无情的东西,很多影视作品都将之美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