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李重志:同志平权运动中,基进者的坚壁清野

永恒变动的政治一途上,怎么会有终局?若没有终局,那么“走得快的人”为什么不能等“走得慢的人”?

场中弥漫著奇异的氛围。

永恒变动的政治一途上,怎么会有终局?若没有终局,那么“走得快的人”为什么不能等“走得慢的人”?为什么“走得快的人”在批判“走得慢的人”时,要用非常丑陋的言语来攻击?非得要把走得慢的,打成跟那些“连一步也不愿踏出去的人,甚至还往回走的人”一样?

如果不喜欢听到“政治是种妥协”这种论调(虽然这是实然),那么我换一种说法:“政治是争取更多的支持,没有最多,只有更多”。为何不设法争取已经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释他们的焦虑,解决他们犹豫?

说到“手段”,街头上的朋友疾呼:“专法就是歧视,如同厕所分黑人白人,就是歧视”。我觉得这句类比推理大有问题:为什么“立专法”就必然是“歧视”?

法务部与大法官的见解

我们来看法务部以及新任大法官对同性婚之态度。

法务部长邱太三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法务部过去希望循序渐进,先针对伴侣法草案来处理,现在有不同主张,因此先积极做资料搜集与问题研拟。对于同性婚姻与同性收养,法务部是开放的立场,针对各种方案,都需要有检视与配套。”而他虽然支持修订民法,但认为“修改民法亲属篇的婚姻制度较困难”,他“偏向加快同志伴侣法的订定”。

7位新任大法官中,除许宗力有条件的支持,另6位对同性婚姻持支持或开放、同情的立场,但途径各有不同。黄瑞明、詹森林、许志雄都倾向认同同性婚姻,修改民法。至于另立专法部分,黄瑞明明确认为“有些国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侣法,但这样的区隔并非真正的平等”。詹森林对此“没有特定立场,但建议随着时代进步,应修改以异性结合为前提的民法婚姻定义,较能表彰同性恋者价值,观感较好。但也强调,这要交由立法者去决定,因为立法者才是真正民意的来源。”许志雄则认为“至少应借镜于德国的同性伴侣法”。

相对于此,张琼文则认为“德国以特别法承认其有类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为折衷之道”,立场接近法务部。黄昭元则建议“可直接修改民法承认同性婚姻或像部分国家另外制定同性伴侣法。”至于同性伴侣法是不是好的选择?黄昭元仅引述美国的例子是称为“伴侣”而非“婚姻”。蔡烱墩态度开放,但被民间团体认为其虽“有突破异性婚姻框架的企图,但没有言明现行民法是否违宪”之模糊。

细致的立场光谱

讨论到了细微处,差异便浮现。在这里,有“差异”是可喜的,一来表示关心、支持者众,二来有了更多深度讨论,对于怎么达到平权,更可以好好审议。

若伴侣法订得比婚姻法(民法)好,让“相爱者”的家庭受到与婚姻同等保障,却也能让“失爱者”有更大的自由,不但对同志家庭权利是一大进步,甚至连异性恋者都可能被吸引至此。

更不用说,在主张“立专法”者中,有许多是“这样比较快”、“这样比较简单”、“这样可以绕过死硬反对派”、“没本钱买高铁直达到高雄,坐台铁先到台中,一站一站也到得了”此类纯粹立法技术的考量。他们不是保守、反动者。

即便我们把“专法派”里面的“技术考量者”和“伴侣制拥护者”都剔除,剩下那些“捍卫传统婚姻观”以及“看风向、向保守妥协的”人,这些人原本也可能分处于“反同”与“挺同”阵营的,现在想被打一起。

若真如此,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挺同阵营”里面某些倡议领导的精英,不但没有向“反同阵营”挖墙角,反而在自己阵营中要求每个人纯净、绝对?

挺同派的战略危机

这正是“挺同派”的战略危机:“立场基进,却无法扩大阵营”。向来,进步改革者对自己人更严苛,特别痛恨背叛者;自古以来,进步者在自家内被激进者斗垮的案例,屡见不鲜。

谁在看风向?看到保守势力强大,以致保守起来的人固然是看风向;但看到群众激情而想在街头享受欢呼者,不也是看风向?无视眼前的保守派,只窝在同温层中取暖,真的有助推动整体社会的变革吗?若挺同者把阵营中的温和派赶走,就算后者不靠向保守派,但当他们说“好,我不说了,我配合你们,你们主导去战”,这时基进派是否有能力独力收拾局面?

起码,我身为异性恋挺同者,绝对不会想跳出来指责那些“在劳工、环境、台独、人权议题上曾有过坚持、牺牲,只在同婚议题上温和保守”的人不进步、反人权。同婚民法若能修过,当然好,这是台湾政治一大进步。但回来面对家中的阿公阿嬷时,我会照顾他们情绪、请他们息怒,不会对战。

街头基进青年可真有独力对战的本钱?还是你们不管同温层外的世界?激进者将运动成本外部化,承担的却是原本同阵营的鸽派。

挺同阵营的言论流路

“挺同阵营”不止战略上失误,更有战术错误。我支持同志人权,各方面包含婚姻的平权,是本于长老教会陈南洲牧师所谓的“我们当看见他人的苦难”。

当前挺同婚言论有四类:A、不忍他人受苦,挺身而出来保护;B、此属天赋人权,必须挺身而出来战斗;C、认为人家相爱想结婚就结婚,干嘛管人家,因而不反对同婚合法;D、嘲弄反同者无脑,逞口舌之爽快,尽酸民之能事,四处猎巫要战来战者。

请问,目前挺同阵营中,ABCD 哪类言论为多、为热?ABCD 四等言论中,哪种言论表面进步,骨子里却丝毫不宽容?前述 AB 两类,情操可贵,毫无疑义。D 类玩斗愤青,我不想再说。但仔细看来,挺同阵营多数采取 C 类言论来说服大众。

C 类说法其实是一种消极、退却的说法、是一种“不要管他人闲事”的说法,与“公共事,公众管得”的积极性相反。这种说法扩散得快,可以争取本来不知此议题的路人支持,但其实动员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反同阵营持“审慎说”游说成功,走上“修专法”,或是“搁置、再讨论”一途。

专法,仍可视为阶段成功

今日,我们可以见到“挺同阵营”中占有相当数量之“专法派”,其实也得证:挺同阵营没有把苦难清楚呈现、没把人权的积极性理念充分陈述;这是需要自我检讨的。身为倡议社运者,你召唤了多少保守者改正?有没有如同面对警察时那样的豪气?身为立法委员,你成功争取了几名“专法派”委员过来“民法派”?

到目前为止,民进党个别委员陆续表态自己是“民法派”还是“专法派”?但立院党团仍是开放态度;就我所知,就算党团有所决议,这一次也不会用党纪要求一律遵行。最后的结果会怎样,还说不定。

若最后采取“订专法”,我诚恳呼吁“挺同阵营”不要将其判为“失败”,应当视其为“不满意,可接受”的“阶段性成功”,而后持续游说、争取反同阵营者倒戈。政治没有终局,我们不要清算同志,而要精算再战。

由于民进党议题管理能力的欠缺,这次内伤惨重。“民法派”与“专法派”若能早三个月,甚至更早开始讨论,做好路径图,今天不会这样。于今,民进党内“专法派”空间已大为缩减,逐渐朝向民法修正一途走,恐将形成直接冲撞反动势力的焦土战。若“民法派”修正成功,民进党(领导人)最好别以胜者自居,反应积极修补社会裂缝,给保守派温暖,并且设法恢复惨遭恶斗之党内同伴的社会形象。

回到同性婚姻,我个人乐见民法修正,让人人得享自由婚配之权利;但我估计,通过后同性成婚者不见得会骤然上升,率量齐扬。是以,婚姻定义改变,但社会现实并不会快速质变。我想就让争议快点过。这场运动奇异的氛围,说透就是:“捍卫同志有争取不自由的自由!”

鹰与鸽之争,最后鹰赢了,振翅高飞,但还是在婚姻的笼子里。

编按:本文初稿以《鹰与鸽之战》为题刊于作者脸书,授权《端传媒》修订后转载。

(李重志,科技大学兼任助理教授,曾任职行政院、高雄市政府,青平台)

读者评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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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支持「專法」的人,當然也不乏支持同志的人。
    但我個人認為會在這個時間點,請注意,我說是這個時間點,支持護家盟鬼叫後才出現的什麼都沒有(連說要跟異性戀有同樣權利都說不出口)的所謂專法,就是對整個狀況的不了解。
    不了解護家盟毫無同理的可能。不了解至今已經因為歧視死了多少同志,而有多少同志正在慢性死亡。只要同性婚姻一天不通過,同志們就得多擔心一天。
    只要耽擱一天,護家盟就會繼續用他們的錢繼續買報紙、買廣告多打壓一天。
    護家盟不會因為同志們退讓到「專法」就拍拍手說那好我們閉嘴嗎?不會的,他們只會利用這個機會拖更多時間。
    愈拖一天,就可能又多一個同志成為第二個畢安生,伴侶死了卻無法繼承遺產。就可能又多一個同志成為瞿欣怡,伴侶患病而覺得自己無力。
    護家盟播放的那些廣告、出現在考試試題裡的抹黑,可能會讓又多一個同志成為葉永鋕,因為壓力而選擇離去。
    大多數的同性戀們,從來就沒有希望得到比異性戀更多的權益,而只想拿回與異性戀相同的結婚權。
    我支持修民法保障同等權利,反對空口白話的專法口號。

  2. 爭取”專法派”的人支持同性戀平權是不可能的,邏輯上就不通。證據我有,直接細數檯面上支持專法派的人是那些人就知道了。一言以蔽之,不歧視同性戀的人會直接支持民法。
    專法派是真心要支持平權,還是其實包藏禍心? 後者顯然比較有可能。 專法比較像是政治正確的修辭,用來包裝政治不正確的想法,好比保守共和黨支持者喊”宗教自由”的同時又支持”為了國安理由禁止穆斯林入境”,看似不合邏輯,不過其實內在邏輯不重要,因為這不是他們真正的想法;他們反對和支持的東西都不能明說,只換個說法,比較好聽而已。君不見連護家盟的人也都開始在喊立專法了,倘若民法不是個選項,專法還會有人支持?
    假如對同性戀沒有歧視,那麼修民法對他來說一點感覺也沒有,他不會反對修民法;支持專法而不支持民法,本身就邏輯不通,他真正的想法其實呼之欲出,重要關頭時會是敵人還是朋友?
    運動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爭取擴大支持,不過李重志的說法似乎是一廂情願阿。不是太過天真,就是故作天真。

  3. 問題是;反方根本不願意前進
    我們又有幾年可活?
    等他們世代交替?
    那他們的觀念價值也一樣會世代交替
    幾千年了;還不夠等?

  4. 唉~你在等誰走得快或慢啊?你在分什麼ABCD啊?
    拜託~你有看臉書、看Line、看線上各家新聞還有好幾家某某傳媒吧?你不曉得好些年以來一干護家盟反同人士是怎麼極盡惡毒之能事侮辱漫罵同性戀?怎麼極盡變態無恥的性幻想言詞中傷同志?(你有看到最近某位反同中年婦人路過同志集會做出口交與羞辱的動作吧?)
    他們的言行就是你講的「盡酸民之能事,四處獵巫要戰來戰者」。你不知道他們兩個禮拜前一大堆人帶著孩子們吵吵嚷嚷地要衝進立院抗議修法、吵著要上廁所、吵著脅威如果修法就要自殺?你不知道他們哭父哭母的喊著~讓同性戀結婚的話,那麼和狗結婚和車子結婚都可以囉~人獸交也要合法啦~家庭倫理要崩潰了~孩子不能叫父叫母了~?
    他們堅決反對讓同志婚姻跟他們用一樣的民法,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心中明明滿岐視和仇恨,但口頭上說我不反對同志,但是就是不允許同志適用民法,這就是修民法變調為「修專法」的近因!護家盟不是你荒謬地分什麼走得快走得慢,還是ABCD,他們就只是岐視所以排斥同志跟他們走在一起!
    所以才會跑出修專法的議題,所以你現在才能在這裡語意不明、邏輯錯亂的感性咬文嚼字。如果你認為他們是「走得慢挺同陣營」、「不滿意,可接受」的「階段性成功」,那麼你這篇文章簡直是阿Q精神的見解了…..

  5. 就算你這篇文真的立意良善,也只是替同運倒打一扒。
    如果不是,那你想必是走得慢的那群人。

  6. 老實說,綜篇我不知作者所謂為何,主旨散漫,假設讀者是同運中的老手。
    在作者大大,端傳媒沸沸揚揚地報導台灣同婚的當下?大家氣宇軒昂地高談濶論同運策略之時,若回眼回看同志第一身者,你有沒有理解同志的“苦難”,真正是甚麼?是純粹因為社會壓力?是因為眼沒有同婚? 反對同婚者,就是不愛護同志了? “婚姻”,純綷是兩個人的事?…………

  7. 打了好多字,最後全刪了,這種表面上好像很有回覆意義,實際上論點漏洞百出還偷偷潑幾把髒水的文章,要一個一個澄清並說明,實在很累。
    重要的幾個漏洞,已經有很多留言者講清楚了,我也不再多述,就講講我自己對這篇文章的感想吧。
    多元嘛。
    在一件重大事件正到達關鍵時刻時,總會吸引到一些新的人關注,這些人通常不太可能去回頭看事件的始末,而是就當下自己所聞所見,歸納出”自己認為的”當前狀況,而這樣多少都會和事實有些出入,若資訊來源不足還會搞烏龍。
    「挺同人士=從頭到尾的修民法派」
    「反同人士=目前極大多數的立專法派」
    這是
    「有在關注這次事情的人都知道的」
    「兩方人士都不會否認的」
    而這篇文章卻不知道、弄錯了呢。
    不過這並不可怕,誤會是可以解開的,解開誤會並讓更多人了解這次事件也是非常重要的。
    可怕的是,不知道是不是只有台灣這樣,許多在半途接觸事件的人,可能因為搞不清狀況,可能因為無聊沒事做又想參與,可能因為看到了事件中比較極端的少數案例,就開始對事件比手劃腳、指指點點。
    明明資訊不足,卻自認為自己站在最高點,”看透了”事件和所有參與事件的人,然後提出一個跳脫兩方的立場,畫地自嗨,認為既然兩方在爭吵,那麼肯定兩方都是極端,而只有自己是他們的中間點,並覺得自己有義務去”矯正極端”,沾沾自喜。
    這種行為我個人覺得和說風涼話沒什麼兩樣。
    要是今天這篇文章縮短,減去大部份的明顯錯誤,再修正一下用字遣詞,放到相關新聞的留言版,說不定就有人按讚。
    不過別高興的太早,按的人頂多也是才剛看一兩篇新聞的人。
    可惜文章的長度一長,漏洞就越明顯,這也是為什麼明明這篇文章潑髒水時只潑了修民法派,卻到目前都沒有立專法派的人出來說話。
    因為事情根本就不是這樣。
    最後不要以為自己說自己是哪一方,哪一方的人就會全盤接受,大家沒那麼傻。

  8. 跟主張什麼立場或理念無關,任何公共討論都會出現三種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會出現,甚至還被接受或讚揚的蠢行為,而且犯這些錯的人各種學經歷和職位高低都有:
    1. 「無法就事論事,無法用理性的方式討論問題」:包括造假資料、引用假資料和無視別人舉的經驗或知識、作無理無關的人身攻擊。
    2. 「被太多人糾正、反對就哭哭說被霸凌、獵巫,侵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存在就是為了要讓不同意見可以討論爭執好嗎?有沒有歷史常識?一般人如果因為對議題的主張或言論而影響工作權,還要看各種條件討論是否侵犯其發表言論之自由。但竟然有政治人物提主張被罵就跑出來哀,你的工作有一部分就是要提出你的主張參與公共討論欸,真是只有丟臉死而已。
    3. 像這篇文章這種「搞不清楚狀況卻出來假公道」。假設一個議題有立場A、立場B爭執不下,有智慧的正確主持公道法是找出哪些部分是關鍵的爭執點所在,釐清爭點雙方主張的根據是否有道理,哪些是雙方的誤解,有這些才有辦法尋求討論中間的可能。拜託,公道才不是太多爭論的文章你看了覺得好煩,或是覺得吵架氣氛讓你好害怕,就丟出一個立場C=(A+B)/2,不照你這個C方案就叫極端派。
    我沒有反對公共討論應該盡量避免對事情以外的攻擊,無論他講的話有多蠢,因為這是可能避免陷入意氣之爭和維護社群的一種嘗試。但「講話要不要太難聽太酸」跟「要不要支持你自以為折衷的方案」是兩回事好嗎。

  9. 鄧惠文醫師的話非常中肯:「女性從無法受教育、工作不平等,到婚姻不需要冠夫姓到小孩也可以跟媽媽姓,這些修法都很漫長,但這不代表他「需要很漫長」,很漫長代表有很多女性一輩子等不到這些事情發生;我們要回到人,人的一生是有限的,同性戀者可能一生都在等;我們可以海龜式的修法,他們這一生就就沒有辦法得到。」
    請這篇文章的作者想清楚,難道我們應該為了一部分純粹因為盲目恐懼而拒絕改變的人,害另一群人死不瞑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W7JXpKQMK8

  10. 同志婚姻合法化在理論上幾乎已經取得完全的優勢,今天挺同派跟反同派衝突的彌平,應該是建立在等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要有大量資源挹注在兩性平等教育等配套措施。而非要求同性戀者應該退而求其次接受專法。
    理由有下列數項:
    一、反同派贊成另立專法,顯示出他們對同志朋友的人權議題的關注,反而證成了這次的修法是可能一步到位的(這是前幾天《上報》主筆室極其重要的論點)
    二、細緻的立場光譜,當然有所不同。可是一個法律的建立,真正重要的是「適用對象」的內部意見,也就是說,支持立專法者,大多為異性戀者。支持修民法者,大多為同性戀者。無論立場光譜多重要,必須以同性戀者為主體。
    三、請不要說「挺同派的同溫層」,每個民調都顯示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人支持修改民法,挺同派的同溫層是「半數民意」。
    這篇文章完全訴諸社會平和的假象,表面上是要凸顯兩方並非完全衝突,消彌兩方的戰火,但實際上卻是在召喚綠營的支持者以民進黨大局為重。
    但是,如前述,同志婚姻合法化已經在理論架構上,取得完全優勢。立了專法,民進黨將失去了他們不斷宣揚支持弱勢的精神理念,民進黨也浪費了在馬英九執政八年以來,在知識份子社群不停通過理論建設,讓本來文化優越的國民黨族群,變得財大氣粗。
    立了專法,對民進黨來說,將是重大的失敗,甚至比不修民法還失敗。
    因為這將是民進黨第一次,在完全執政的時候,將歧視光明正大地寫入法律。

  11. 所謂專法到底是甚麼專法 名稱內容是甚麼 沒人知道 怎麼可以現在就知道不必然是歧視
    更何況 假設有了專法 那反方有藉口無限期拖延 永遠無法平權
    老師說 運動有鷹派 有鴿派
    最怕就是這種文章這種雞派 又吵又沒用

  12. 其實事實上是走得慢的人是根本不會走,通常是走得快的人制定法律後,才往前走。依照走得慢的人要等他的邏輯,黑人到現在應該都還是奴隸。

  13. 這是一篇寫得像論文的散文,命題:專法是否必然是歧視?結果自己舉了幾個大法官的發言打臉自己的疑問是什麼意思?
    「專法不必然是歧視」不是用這樣自打臉論述的。其實應要去探討所謂的專法到底定義為何?為什麼要制定專法的理由?以及去釐清所謂專法的命題。
    很可惜,連「同性伴侶法」的定義都沒搞清楚,卻把自己傾向專法的感情不斷外溢,用一些似是而非的ABCD標籤,企圖定義挺同婚派,還下了一個「同婚派中一部分挺專法」的前提?
    請問「伴侶」會是締結婚姻嗎?絕對不是,伴侶法只不過是在為「同居伴侶」訂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那又怎能把伴侶法定義為挺同婚?
    吳秉叡委員說他反對伴侶法,因為這樣會「衝擊婚姻價值」,也跟我想的一樣,他支持的是同性婚姻法,但他也說,如果是參考民法把條文某些地方做適當修改(意思是跟民法關於婚姻條文內容及相似),這樣是否為歧視則可討論。
    「同性」伴侶法是不是歧視?當然是啊!為什麼同樣是「同居伴侶。卻只有同性入法?異性甚或所有同居伴侶當然也該受伴侶法保障啊,這樣才是一視同仁不是嗎?
    再來說「同性婚姻法」跟民法婚姻,我想請問民法是只保障「異性」?或只要異性遵守,同性則可不遵守?不是嘛…民法應該是所有人都有權利義務規範,那「同性婚姻法是啥意思?如果條文是參考民法去修改細節,那為何要另立一個十分類似民法婚姻的同婚,用意到底是為了排除「同性戀」在民法婚姻之外,還是更加保障(別說笑了)?先把這群人排除在民法之外,再說這樣是「特別保障」就顯得虛偽。
    一堆人專法專法喊得震天價響,殊不知,專法連一個字都沒生出來,要如何讓人信服無字天書專法不是為了「隔離」、「歧視」同志,甚至是一種欺騙大眾的拖延戰術(因專法根本還沒有,一條一條寫,一條一條被護家盟杯葛,再把那種荒謬卻血淋淋歧視傷害別人的話,一道一道割裂社會就會更好,更快)??
    作者的結論把同婚劃上鷹鴿派的分界,我不認同,「人權議題」上如果因為價值衝撞就妥協立法,那可不叫比例原則或協商,要是立法者明明就知道有一天一定要修民法,卻在最後關頭失去道德勇氣妥協先把同志隔離進專法,那不叫做取得「進步」,那只是先把人家用過不要的替代品撿起來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