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戴耀廷、区诺轩等“组织者”开始求情陈词
47名泛民主派人士于2020年立法会选举前组织或参与“35+ 初选”,事后被控涉嫌干犯《港区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31人认罪),法庭于6月25日开始处理求情。先求情的是被指为组织者的5人,分别是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
在此前颁布的判词中,法官对戴耀廷和区诺轩的“组织者”角色著墨较多。法官认定戴耀廷是 35+ 计划的“大脑及主要推手”。至于区诺轩,法官认为他对戴耀廷的协助则起了关键作用,而且他一直了解戴耀廷的目标,他的供词也让人感觉他尝试与戴耀廷划清界线。此外,法官不接纳区诺轩供称其对“揽炒”的理解,认定他应该知道 35+ 计划是起点。
25日控方先作陈词,指《国安法》最低刑期适用于本案,并且认为判刑时需要参考中国内地法律。不过,法官一度提问,指出中港两地法律有别,直接引用内地法律是否“走后门”。此外,法官问及控方对于被告角色的立场,控方一度称回答“有困难”,最终在法官追问之下,称领导者应是“首要份子”。此外,控方同意《国安法》“揭发犯罪”减刑条文适用于区诺轩和赵家贤。
在辩方求情阶段,代表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率先陈词,主张戴的量刑起点应该为判囚3年,而且在考虑及早认罪等因素后应该减至判囚两年。法官陈仲衡一度打断黄的发言,指出戴耀廷并非初犯者。黄同意戴有案底,但指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串谋罪的定罪,而非就《国安法》罪行的定罪,因此认为判刑原则应该根据香港法律。至于《国安法》的量刑可予参考、但受限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颠覆罪的刑期分级下限并不适用。
黄继明指出,控方就针对戴耀廷的控罪作出选择,没有起诉戴实质罪行、而只起诉他“串谋”。黄引谋杀罪为例,指谋杀罪成依例必处终身监禁,但就串谋谋杀,法庭可有酌情权判刑,不受刑期下限影响。
黄继明另就案中“谋划”陈词指利用宪制权力达到后果曾经合法,直至2020年7月1日(注:《国安法》在港生效当天)才变成违法,而本案案情在于戴耀廷没有在《国安法》实施后停止罪行,因此法庭判刑时应看戴耀廷在当日过后充当怎样的角色。
法官陈仲衡提问,若黄继明将戴耀廷归类为“其他参加”,那么黄认为谁是“首要份子”。黄回答,案中非法手段并非组织初选,而是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而戴不是参选人、也不会在立法会投票,无法否决者不可能是“首要份子”。
26日,黄继明继续陈词,但谈到中国内地法律条文时,法官陈庆伟下令小休决定是否需要黄就此一部份再作陈词。休庭过后,陈庆伟明言法庭不会接纳黄继明陈词提出的3项观点,包括戴耀廷于《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与其罪责无关、戴在《国安法》实施后于本案没有角色、或者角色轻微。法官指,黄继明毋须花时间就内地法律条文列出“首要份子”等再作陈词。
在后续陈词中,黄继明提到戴耀廷亲自撰写了求情信,另外港大法律系教授陈弘毅及首席讲师张达明、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创堂牧师苏颖智也替戴写了求情信。黄归纳求情信重点,指陈弘毅和张达明都赞扬戴在港大和法律界的贡献,而且戴一生追求法治、争取双普选。黄继明续指,陈弘毅确认当时有不少看法认为初选合法,或者没有人肯定地指出初选违法,例如有报道提及叶刘淑仪、汤家骅、谢伟俊等人的说法,可以反映戴耀廷当时真诚、但错误地相信初选合法。
三名从犯证人——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的代表律师也在26日完成陈词,重点在于三人转任控方证人作供后可以获得多少刑期扣减,包括三人是否属于“超级金手指”,以及是否适用于《国安法》第33条列明的“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司法机构此前公布,法庭下一轮将于7月2日开庭,处理袁嘉蔚、梁晃维、郑达鸿、徐子见、杨雪盈及彭卓棋的求情。
有关第一轮求情的更多信息,可参阅 Whatsnew 栏目此前刊出的报导。
港府首次引用《维护国安条例》第89条,针对6人采取撤销特区护照等措施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于6月12日首次引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针对6名人士分别采取撤销特区护照、禁止他人向他们提供资金等措施。
据保安局公布,当局针对的6名对象是“香港众志”(已解散)前主席罗冠聪、前“揽炒团队”成员刘祖迪、职工盟(已解散)前总干事蒙兆达、“英国港侨协会”创办人郑文杰,以及网络电台“升旗易得道”的两名创办人霍嘉志和蔡明达。当局对6人分别采取的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禁止提供或处理资金、禁止与物业相关活动、禁止与其合资企业或合伙、暂时罢免董事职位,以及暂时吊销执业资格。
邓炳强会见传媒时,指上述6人均正“潜藏”于英国、在当地获得包庇、勾结外部势力,从事危害香港和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因此当局有需要采取打击行动。他还批评英国有官员、政客、组织和传媒歪曲事实抹黑港府,目的是破坏香港法治,试图影响香港国安案件的审判结果。
有记者问到订阅6人的 Patreon、YouTube 等社交平台账号是否会触犯法例,以及港府会否要求相关平台提供订阅者资料。邓炳强回应称,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潜逃者提供或处理资金均属违反措施,最高可处监禁7年,而警方会按证据执法。
《维护国安条例》第89条列明“保安局局长有权指明危害国安罪行的潜逃者,以及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所施行的措施”。
理大冲突案12名暴动罪被告被判囚60至70个月不等
2019年11月,警方包围在理工大学内的大批示威者,有19人因涉嫌协助他人逃出理大而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暴动等罪名。案中5名被告承认暴动罪,14名不认罪被告也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当中两人早前已被判刑,余下17人于6月18日在区域法院听取判刑——5名被指驾车接载示威者的被告被判监禁20至24个月不等,另外12名涉及暴动罪的被告被判监禁60至70个月不等。
法官王诗丽判刑时,批评理大示威者“胡作非为、目无法纪,行为令人震惊和愤慨,属具杀伤力的暴动”。她还指出,部份被告在案发时是理大学生、或者曾经就读于理大,形容他们有份“摧毁”自己的校园。
法官认为,理工大学内有大量设施被示威者破坏,暴动对全港市民构成滋扰,也令警员冒险执勤时受伤,是次暴动的性质极之严重。法官还称,警方当时呼吁公众不要前往理大,警告留守理大可能已经构成暴动,但被告明知风险仍以身试法,应为“恶行”负上刑责。最终,法官就暴动罪采纳以监禁72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就涉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的被告,法官指驾车被告明知上车人士是为避免被捕而离开理大,若非警方采取行动,部份涉及暴动罪的被告可能已经逃之夭夭。法官认为,相关被告的行为大大打击司法公义之执行,终针对被指是司机的被告以监禁24个月作量刑起点,针对被指是乘客的被告以监禁9个月作量刑起点。
学生涉于通讯软件披露立法会议员、警员个人资料,被判囚3个月、缓刑两年
一名25岁学生被指在 Telegram 和 Facebook 上披露立法会议员及警员的个人资料,早前承认4项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罪,至6月26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3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指,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13日间,在未经四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之下,披露他们的私人电话号码、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邮地址等个人资料,另外在 Facebook 群组内披露其中一名当事人的部份中文姓名、显示其面容的照片和职业,涉嫌意图导致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
控方呈上3宗案例,建议法庭量刑时考虑。不过,裁判官温绍明指3宗案例均涉及煽惑使用暴力或非法集结,较本案案情严重,难以作出比较。裁判官还提到,被告犯案时的社会气氛较平和、而非社会运动最激烈的时期,引起的潜在风险也较低。
辩方求情时则提出,被告愿意作出赔偿,重犯机会低,感化官报告也指出被告态度合作,建议判处被告社会服务令,希望法庭接纳。然而,裁判官指本案案情严重,即时监禁必然是合适选项之一,考虑到被告年轻、背景报告正面、有家庭支持、曾经患有自闭症等,最终判处被告监禁3个月、缓刑两年。
“马屎埔陈伯”登狮子山展示标语横额,被控“没有许可证下于郊野公园内展示条幅罪”
人称“马屎埔陈伯”的76岁退休人士陈基裘被指于2023年9月28日、即中秋前夕登上狮子山,展示出自鲁迅的“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标语字句,事后遭警方拘捕,并被控一项“没有许可证下于郊野公园内展示条幅罪”。
陈基裘于6月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否认控罪。裁判官余俊翔将案件排期于8月23日作审前覆核,续准被告保释候审。
根据《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展示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违例者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2000元及监禁3个月。然而,过去曾有人士登上狮子山展示“止暴制乱”等标语横额而未有遭到检控,有舆论质疑当局只起诉陈基裘是双重标准。
JPEX 案:两名事主入禀,寻求法庭颁领 JPEX 公司还款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JPEX 此前被指涉嫌违规经营和串谋诈骗,6月3日有两名事主入禀区域法院,称以185港元购入虚拟货币后无法提取货币,付出款项也被人转移,寻求法庭颁令 JPEX 公司偿还欠款。
两名原告分别为 Chan Wing Yan 和 Lee Sung Him Herbert,被告则依次为 JPEX 于澳大利亚注册的公司 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三个区块链钱包地址的持有人、场外交易所 Coingaroo 的总经理赵敬贤,以及任何通过实施、协助、参与而导致两名原告把资产转移予上述6名被告的人士。
入禀状提到,JPEX 自2021年起在香港通过广告、与 KOL 合作等方式广泛地宣传自家平台,其中 KOL 林作曾自称是 JPEX 的合伙人。原告 Chan Wing Yan 曾经出席林作的讲座、追踪林作的社交媒体帐号,而林作通过这些渠道不断强调 JPEX 的可信及稳定程度。原告参与讲座后,相信 JPEX 是持牌、真确和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平台。
2023年7月至8月间,原告 Chan Wing Yan 于 JPEX 平台以他本人和另一名原告 Lee Sung Him Herbert 的名义分别注册三个帐户。原告向其中一个帐户转移约6220元泰达币,又在林作的介绍之下,使用林作提供的邀请码到 Coingaroo 购买泰达币。在 Coingaroo 总经理赵敬贤的指示下,原告转账185万港元到赵敬贤的银行户口,以兑换泰达币。
至2023年9月13日,证监会就 JPEX 无牌经营发出警告。JPEX 于翌日宣布调高提币手续费,以限制用户提币。两名原告提出紧急提币要求,但发现三个帐户在他们未有作出授权的情况之下,遭被告转走近24.7万泰达币。JPEX 后来曾经发出声明,宣称正在重组平台,但至原告入禀当天,平台仍未重新运作,也没有用户成功提币。
原告认为,部份被告违反受托人责任,导致原告无法提币,要求法庭宣告相关被告以信托形式为原告持有约24.7万泰达币,禁止相关被告挪用该笔款项,并要重组和偿还款项。原告提出另一替代方案,称曾向赵敬贤存入185万港元,要求对方归还不当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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