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林愚波:面对性侵指控, 公众应该 “疑罪从无”吗?舆论能保持中立吗?

我提倡,面对性侵事件,相比起“疑罪从无”, 我们应“预设发声者可信”。

(林愚波,栖息于北美、香港、和中国大陆三地的人类学者与行动者;致力于种族、性别、环境、和去殖的交叉正义;爱猫人士。)

六月,台湾民进党前政治工作者李援军指控王丹性侵,并在记者会上公开自己的经历。尽管他在台湾受到广泛的舆论支持,却在台湾以外受到大量的阴谋论攻击,评论其为 “共谍”、“共匪”,质疑他在六四前夕公布这件事是政治性攻击、想要抹黑六四。李希望王丹在6月6日前道歉,否则就会向检方提告。王丹表示“欢迎提告,支持用法律的方式寻找事情的真相”。

“公民日报”、“民主沙龙”、“北方广场”、“What’s up Beijing”等在中国“白纸运动”爆发后广受关注的Instagram帐号,都声援李援军,谴责性暴力,并表示在王丹对此指控做出令性暴力经历者满意的答复前,不会与王丹合作。台湾国立清华大学社会研究所召开会议,决定停聘王丹,并启动相关案件的性平程序。该会议结束后,社会研究所收到王丹来信撤回在清大教书的请求。纽约青年组织“民主沙龙”甚至因为发布支持性暴力幸存者的声明、而被王丹作为理事长的纽约六四纪念馆终止合作

有人说,性侵是“私德”问题,不应在公共领域讨论。有人表示,在司法结果出来之前支持李援军、谴责王丹,是一种无异于文革中“红卫兵”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法律结果出来前不发声。有人说,这些声明不符合“法治”,是“IG判案”,和中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宣告有罪的做法一样。

我想讨论的是,面对性侵指控, 公众应该“疑罪从无”,在司法审判结束之前保持沉默吗?

“疑罪从无”与“私刑审判”,历史创伤中的话语错置

“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是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公民之间的关系,针对的是被国家所垄断的、可以合法地剥夺个人自由甚至生命的那种暴力。

面对性侵指控,公众应该“疑罪从无”、在司法审判结束之前保持沉默吗?先来看看“疑罪从无”到底是什么意思。首先,“疑罪从无”(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一个刑法概念,未必适用于其他法律范围以及公众意见领域。它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而起诉方需要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疑罪从无”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民法中则较少强调,因为现代刑法本质上是基于“报复性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来由国家机器对个人进行合法的暴力,例如剥夺个人自由(监禁)甚至生命(死刑)。为达到“报复性正义”,犯罪者必须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被给予惩罚,例如被罚款、监禁、没收财产、甚至判以死刑等——这些惩罚都是被国家机器所垄断的暴力——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报复性正义”的裁决者与实施者必须是国家机器,只有由国家授予权威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由他们的互动所构成的体系,才能让一个人被“合法”地惩罚,而任何个体都不具有实施惩罚的权力(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现代社会的“报复性正义”意味着只有“国家”才能合法地去监禁一个人,若个体想要报复而监禁他人,就是犯法。

“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是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公民之间的关系,针对的是被国家所垄断的、可以合法地剥夺个人自由甚至生命的那种暴力。相比于刑法,民法并不强调“疑罪从无”,因为民法则是处理公民个体之间的纠纷,例如合同、财产、家庭关系等方面的矛盾。民法的目的是使得受害方从加害方那里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并不决定国家机器是否要对个人实施合法的暴力,所以民法并不强调“疑罪从无”。

针对王丹性侵案件,许多人认为,在司法审判结束前支持李援军、谴责王丹,已经构成了一种私刑。然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公众不是国家机器,公众发表的意见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要被施以“合法的暴力”,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公共舆论领域并不适用,而公民对公民的判断和评价是一种言论自由。

2022年12月1日,东京,王丹于日本外国记者俱乐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摄:Tomohiro Ohsumi/Getty Images
2022年12月1日,东京,王丹于日本外国记者俱乐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摄:Tomohiro Ohsumi/Getty Images

对王丹性侵事件的一些评论显示出对法律的“拜物教”(fetishization),一种对法律程序的盲目崇拜。

另外,代表着报复性正义的刑法,以及司法制度本身,都有很大局限性。“报复性正义”将目光聚焦在施害者个人身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受害者和社会对于“恶有恶报”的情感需求,并通过个案起到威慑作用;但其重点是对罪犯个人实施合法的暴力,“报复性正义”并不着重于支援受害者,不负责让罪犯改过自新,不着力于重建社会环境、也不致力于预防犯罪。法律上的定罪,决定的是被告人是否要承担刑罚后果,而不能完全取代对真相的判断。

如果王丹性骚扰别人,但性骚扰案过了刑诉期,那么王丹在法律上无罪,却不代表他没有性骚扰过别人,也不代表他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法治”的概念并不局限于狭隘的司法审判程序,“法治”也不是在说这个社会在司法审判之外不需要做任何事情。

对王丹性侵事件的一些评论显示出对法律的“拜物教”(fetishization),一种对法律程序的盲目崇拜:人们盲目相信法律程序本身自带公平正义,赋予法律程序一种魔力,认为它可以神奇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种“拜物教”无视法律体系中的偏见、不平等、和系统性歧视,也忽视了法律之外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如何导致社会的不公。我们需要记住,虽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但司法审判并非总能实现正义,甚至有时会成为罪恶的帮凶。

而王丹性侵事件舆论中对“私刑”的恐惧,或许来源于中国历史上的民众暴力所带来的创伤:许多人将谴责王丹比作文革中的“红卫兵”行为。尽管年轻一代的中国民主支持者仅通过文字和口头方式声援性暴力经历者、谴责性暴力,并对王丹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许多人却将此视作对法律制度的摒弃;甚至由这些青年的声援联想到文革中的抄家打人、肢体折磨、强制关押等。

然而,文革中通过“私刑”实现的群体性暴力,恰恰是由于国家授权了个人去实施惩罚性的暴力。文革最初是由毛泽东自上而下发动的,其动力之一恰恰是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在文革中,司法程序被废除,而本来由国家所垄断的暴力成为了“上了膛的武器”,扔在大街上,任人取用,“loaded weapon thrown into the street”,(Kuhn, 229,1990)。红卫兵们举着毛的革命标语作挡箭牌,或博权力,或泄私愤、对他们眼中的 “反革命” 实施由国家授权的“合法的暴力”,而不需承担任何后果。

年轻一代民主支持者对王丹的谴责,与文革中的惩罚性暴力天差地别,恰恰是出于对个人崇拜的反对,恰恰是出于对权力的警觉。

而年轻一代民主支持者对王丹的谴责,与文革中的惩罚性暴力天差地别,恰恰是出于对个人崇拜的反对,恰恰是出于对权力的警觉。将对权力的警觉认作“私刑审判”,或不假思索地抛出“疑罪从无”,或许是一种历史创伤中的话语错置。有人问,为什么偏偏要在六四这个时间来公开这件事?我们可以反过来问:为什么不能这个时间公开?为什么要等?为什么要让王丹继续在这个时间点享尽风光,让他作恶的经历不为人知,而让李援军继续在这个日子感到恐惧不安?

中共确实会用“性丑闻”来作为抹黑异见人士的手段,但对王丹性骚扰的指控并非是第三方的空穴来风,也并非是在强权的逮捕和逼迫下去电视认罪的“被嫖娼”事件,而是来自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且是不止一位当事人的详细陈述。无理由地将当事人描绘成“别有用心”,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对性暴力经历者的诋毁,尤其是对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低位的性暴力经历者的诋毁。这种诋毁,和中共动不动就将异见人士说成“境外势力”的逻辑,如出一辙。

那么,面对性侵指控,在司法程序之外,公众有怎样的责任呢?

性暴力与对“公/私”领域的划分,重塑对“民主”的想象

将一件事归入私人领域,往往是一种推卸社会责任的手段。

有些人说,对六四的纪念应成为占据舆论场域的重要“公众问题”,而性侵则是“私德”问题,不应在公共领域讨论。我们需要警觉的是,划分“公/私”领域,并将“公领域”说成比“私领域”更重要,这本身就是在施加一种话语霸权。哲学家Nancy Fraser指出,“公/私”领域的区分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人造的政治产物。对“公/私”领域的划分,以及对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的分配,是为了延续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

例如,育儿问题明明是为整个社会提供和延续劳动力的公共社会问题,却在传统中被划分为“私领域”问题,甚至是“女人的问题”,要留给家庭中的女性自己去解决,而不在社会福利层面提供支持。而传统上在家庭中承担育儿责任的女性,明明对社会的延续更新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社会却不仅不重视她们的贡献,而且也不为她们的劳动提供经济补偿;类似的,从事照料老人、孩子、病人等工作的人,做的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但照料工作却被划分到“没那么重要”的“私领域”,得不到公平的经济补偿;家庭暴力也因被划分到“私领域”而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奴隶制的废存曾在历史上也被说成是属于奴隶主的私人问题⋯⋯

将一件事归入私人领域,往往是一种推卸社会责任的手段。

将性暴力划分到私领域,说性骚扰是“小事”,这也是一种暴力,企图掩盖并延续权力的不平等。要挑战这种权力的压迫,就需要去拒绝或重塑公/私的分界,并且重新分配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性暴力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任何违反他人意愿、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都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性侵”指在缺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性意味的身体接触:没有说No不代表同意——明确且主动地表达出Yes,在知情的前提下,主动表明参与特定性行为的意愿——这才算同意。性暴力剥夺了一个人自由而免受暴力地生活的基本权利。“强奸民意”一词突出了性暴力和专政的逻辑一致性:两者都是将意志强加于他人——性暴力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关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公共领域解决的问题。

2023年6月4日,台北中正纪念堂,六四34周年悼念晚会。摄:陈焯𪸩/端传媒
2023年6月4日,台北中正纪念堂,六四34周年悼念晚会。摄:陈焯𪸩/端传媒

然而,要挑战公私分界的权力压迫,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去反思我们对于“民主”的想象和理解。追求“民主”,不代表我们要去附和任何一个现存的“民主政权”,不代表我们要养成对这些现存政权的“拜物教”, 而对它们的问题视而不见。理论上来说,民主的基础是平等。但基于“公/私”领域的划分的社会不平等却深植于西方民主的原型——雅典式民主。英文democracy的词源是古希腊语 “δημοκρατία”。这个词包含了两个词根:”δῆμος” (dêmos), 意思是“人民”; “κράτος” (krátos) 的意思是”权力”或”统治” ;所以δημοκρατία 可以直译为“人民的统治”。但作为西方民主原型的“人民的统治”,只是局限于雅典男性公民的统治——女性、被奴役者、以及被划分为外邦人的人都被排除在外。

而雅典民主政治也是建立对“公/私”领域的划分上:只有“公共事务”才属于雅典民主的管辖范围,而“私人事务”则在民主政治的管辖范围之外。如果一个古代的雅典男人打了他的妻子,这只会被视作他的“家庭事”,雅典的民主政治不会干预。其他“民主政权”也有类似的黑暗面:美国的民主建立在屠杀原住民、抢占原住民的领地之上;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宣誓“(男)人生而平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时,美国仍在奴役上百万的非洲裔人。

从中文语境来思考“民主”这个词,我们也要问:谁是“民”?怎样才能让人们作为互相平等的“民”去参与政治?

从中文语境来思考“民主”这个词,我们也要问:谁是“民”?怎样才能让人们作为互相平等的“民”去参与政治?就王丹性侵事件而言,如果性暴力继续在社会中猖獗,那么遭受性暴力的个人,以及更易遭受性暴力的群体,就无法作为平等的“民”而存在,“民主”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怎样才是对性暴力事件负起公共责任呢?

面对性侵指控,社会舆论能“保持中立”吗?

有人问,我在性侵案审判结果出来前保持中立,不站任何一方,只相信法律的判决,这样行不行?我想反问的是,在性侵案件中,真的有“中立”位吗?前文说到,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但司法审判并非总能实现正义。各国的司法实践不同、司法处理性暴力的能力也不一样,但一个被承认的、常见的问题是,司法制度在性暴力问题上有时(甚至往往)是有利性侵者的。

性侵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真相难以证实。或者说难以通过传统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因为性侵案发生时通常没有目击者。所以只要一方不承认,就很难“证实”。如果性侵案的真相容易证实,那何来这么多问题。如果明知真相难以证实,还强调只看真相;明明知道司法程序有利于性侵者,还只认定法律结果,这是否是在和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共谋?

根据美国司法部2021年的统计,近80%人在遭遇强奸和性侵时不会去报警——我想,在常常对性暴力视而不见的东亚社会,这个比例大约更高。而美国性暴力资源中心(national sexual violence resources center)一项2015年的统计指,在性侵指控中说谎的人只占2%-10%。这么多人在遭遇性侵后不去报警,就是因为将性侵立案、走入司法程序,甚至讲述性侵过程本身,对于性暴力经历者已经是巨大的精神负担。更不要说司法程序对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巨大,不是每个人都承担得起,而尤其对缺乏资源的边缘化群体更加不利。

我们也需要了解,性暴力经历者出来发声,已经是克服了巨大的压力:在陈述自己的经历时,性暴力经历者需要不断回忆事件细节,这一过程本身就会带来创伤,而司法程序更要求对性侵过程反复重述,带来更多二次创伤;性暴力发生时通常没有目击者,很难取得传统形式上的证据,难以将性侵者定罪,也因此,性暴力经历者也常常担心没人相信自己,所以选择不发声;而在发声后,性暴力经历者更常会受到社会的污名化和无理质疑,进一步被伤害——这就是为什么性暴力经历者在司法程序的面前,已经揹负了沉重的负担,处于弱势的地位。

在性侵案80%的失报率和2%-10%的虚报率之下,不将真相做100%的证实就不发声、不作为的人,是维护正义,还是违背正义?

在性侵案80%的失报率和2%-10%的虚报率之下,不将真相做100%的证实就不发声、不作为的人,是维护正义,还是违背正义?我认为,在面对性侵指控时要“保持中立”的人,就好像在一个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度,看到关于政府的负面消息的爆料,就说:“不应该批评政府,一定要等到了解事情的全貌才做出评价,否则就是不理性、不客观。”

可问题在于,在这个国家里,你永远不能看到真相,难道就要永远保持沉默,不去质疑政府的权力?我认为,如果是追求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在司法审判结果之前,就要性暴力经历者表达信任、提供社会支援,因为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处于弱势,所以我们要弥补司法体系加诸于他们身上的过重的负担。在性暴力案件中,普通人的发声谴责并不是在破坏法律制度,而是在回应法律制度在性暴力问题上的不足甚至是失效。

而王丹性侵案以及MeToo运动中凸显的不仅仅是性暴力问题,而且是权力关系的问题。这种权力关系是性暴力经历者面临压力的主要来源:正是因为加害者处于权力高位,所以他们在当下不敢说不、在事发后也不敢发声、发声后又被人质疑是在博眼球。处于权力关系中的性暴力案件,更需要社会舆论的支持,不单纯是因为举证困难,二次伤害,法律系统不完美等原因,更在于其根源的权力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中难以得到处理,而必须通过在社会舆论中重塑权力话语来实现。

真相难以“证实”,而行动却是必要,社会公众不能奢求真相,只能 “选择相信”,在“选择相信”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实现社会责任。受联合国在处理性暴力事件时“以幸存者为中心”之原则(survivor-centered approace)的启发,我提倡,面对性侵事件,相比起“疑罪从无”(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我们应以“预设发声者可信”(presumption of survivor’s credibility) 为原则,为性暴力经历者提供司法制度以外的社会支援。

2023年6月4日,李援军在无党籍台北市议员林亮君(右)陪同下指控王丹曾在美国对他性骚扰。摄:陈焯𪸩/端传媒
2023年6月4日,李援军在无党籍台北市议员林亮君(右)陪同下指控王丹曾在美国对他性骚扰。摄:陈焯𪸩/端传媒

重思何为“正义”, 反思社运文化

如今各个年轻一代的民主行动组织发表的声明,表示支持李援军、谴责性暴力、并要求王丹做出合理回应——我认为这是社群支持、社群问责、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第一步。

针对性暴力事件,犯罪学家 Rashi Vidyasagar 倡导对“正义”的重新思考。她提出,我们所熟悉的正义通常是“报复性正义”,即个人必须为他所做的事情受到惩罚。正因为报复性正义是我们熟悉的唯一正义形式,有些人才会那么容易去怀疑性暴力经历者。因为在报复性正义面前,“疑罪从无” 很重要——即使让1,000 个被告逍遥法外,也不允许1名无辜者受到惩罚。但我们应该纳入 “修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 ,“修复性正义”不将罪犯视为天生的恶人,而是去检验社会环境如何使他变成一个罪犯,去检讨是什么样的文化使得性侵行为被鼓励,什么样的文化使得受害者常保持沉默。

李援军发声时最初的要求是让王丹道歉,我们可以说他第一步追求的首先是修复性正义,而非惩罚性正义。只是在王丹拒不承认、老一代中国民运人物纷纷对李援军的经历无视或诋毁的情形之下,李才选择进入司法程序,通过惩罚性的方式来追寻正义。

在一项研究中,30位经历过性侵或家暴的访谈者讲述了她们对正义的看法:比起加害者的回应,她们更希望得到自己社群成员的承认和改正,因为正是旁观者的沉默、不作为、甚至指责受害者,助长了性侵和家暴。社群成员的不作为对她们来说是一种背叛,比犯罪者的罪行造成更大的伤害。可见,社群支持和“社群问责”(community accountability)对实现修复性正义至关重要。

如今各个年轻一代的民主行动组织发表的声明,表示支持李援军、谴责性暴力、并要求王丹做出合理回应——我认为这是社群支持、社群问责、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第一步。有人说这些青年组织说不应该“取消”王丹,但相比起“取消”这个带有“做减法”意味的说法,我更想将各青年组织的声明看作“拒绝做加法”、“拒绝共谋”:王丹的名誉和话语权本身就是人们给予的,若他犯案,很大程度上是利用自己在民运圈的权势去犯案。一个已经拥有很大权力、很高地位的人很可能已经犯下性侵时,我们应当拒绝假装无事发生;拒绝继续给予他更多的权威;拒绝给予他更多的空间去扩展他的话语权;拒绝让他继续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去伤害更多人。

为了实现修复性正义,除了拒绝与王丹合作之外,我们也应趁此机会反思:什么样的社运文化,可以使得一个民运人士多年不受约束地持续性骚扰行为?为什么大部分人在遭遇强奸和性侵时都不去报案?除了司法制度的缺失之外,还在性教育、对性暴力经历者的支援等方面反映了哪些社会问题?如何建社群问责制 (community accountability) 来预防性暴力的发生?怎样的社群问责制比例适宜、以性暴力经历者的需求为中心?怎样在未来的行动中创造一个平等和多元的环境?

读者评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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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攘外必先安内

  2. 認同z說的 「必须承认“偏袒性正义”作为一种赋权手段是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我已经在电车难题做出了选择”可能要成为metoo支持者应有的觉悟。」
    面對性暴力指控我也是預設相信(作為生理女性從小受到的騷擾不計其數,要我怎麼不相信),但確實也生怕錯殺人,因為還真有身邊的人遇過這樣的例子。但權衡之下我還是會選擇先相信。
    至於司法,我是打從一開始就不怎麼相信了。有罪或無罪都有可能往反方判。不用說歷史上了,就是近年因輿論壓力罔顧司法公正的事也都有。民眾自以為正義的暴政確實存在。

  3. 每次看到有男的在破防担心自己或其他“好男人”被误会怎么办,还你们一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我也很好奇为什么对于这些男的来说女生遭遇性暴力的反面不是男性遭遇来自女性的性暴力啊,你们也很知道那样的概率微乎其微是吧,承认有些男的很烂对你们来说很难吗?就这么喜欢男男相护吗?即使不认识也要冲上去为其人格担保吗?

  4. 如果女人都能像男人一样锱铢必较,10%的伤害都非常重视,可能也就不会有80%的不报案率了,女人应该多重视自己的权益,不要算了,要抗争,要争取,就像男人一样。

  5. 做为端的文章,我基本赞同,本文保持了一定的水平,但正如楼上朋友回复的那样,这套叙事展现了一个巨大漏洞,那就是对那少数谎报案件的被指控男性提供的保护措施,至少metoo运动是不提供这一渠道的。
    希望能够给予可能出现的被诬陷者一定的自证空间,如果是因为操作和实行的难度难以促成自证辩护的形成,那我们就必须承认“偏袒性正义”作为一种赋权手段是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我已经在电车难题做出了选择”可能要成为metoo支持者应有的觉悟。

  6. 总体上同意,但还是有一个困惑。2-10%的虚假指控比例确实会减轻担心虚假指控的人的疑虑,作者的虚假指控数据似乎来自于进入法律程序的指控。但法律程序的成本,包括潜在对证据的要求和虚假指控的代价,会不会是造成较低虚假指控比例的原因?
    另外一点,我非常同意疑罪从无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社会舆论审判的原则。因为作者所述指控者面临的种种代价,先验地给予指控者的叙事多一些信任也是很合理的。
    不过就像作者所述的,虚假指控并非完全不存在。司法程序为被指控者提供了一个展示证据,为虚假指控受害者得到补偿的机会,但me too运动社会舆论的审判(就美国环境而言)似乎没有提供一个被审判者展示证据乃至恢复名誉的渠道https://www.forbes.com/sites/karlynborysenko/2020/02/12/the-dark-side-of-metoo-what-happens-when-men-are-falsely-accused/?sh=17105baf864d
    当然,东亚社会的me too才刚刚开始,也许现在说这些可能是考虑过早,但还是期待me too运动的实践,倡导者能在这些问题上提供自己的思考和见解。正如作者所言,me too不是惩罚正义,我认为更不该群体性的惩罚正义。女性作为群体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并不是完全忽略个案中被指控男性利益的理由。

  7. 面對性侵指控,公衆應該 「疑罪從無」嗎?
    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所以我想用遊戲的思維來回答。
    設無罪推定是0,有罪推定為100,我們現在來一個初始的標準值50。每出一樁MeToo指控案,你如果把不定主意想站哪一邊,就丟一個100面的骰子,大於標準值就有罪推定,小於標準值就有罪推定。
    然後,等案情水落石出,如果查證屬實,或加害人自己也承認了,那麼標準值就加1分;如果查出來是虛假、誣告,那麼標準值就扣1分。如果你覺得應該視案件和社會影響的大小來調整分值,也可以整一套加權算法,取一個-100到+100之間的分值。是的,如果你覺得這社會夠瘋狂,也可以設定說一案實錘就全社會傾向有罪推定,再一案誣告,全社會又傾向無罪推定。你想怎麼算都可以,反正你玩出來的數值也只是參考。
    如果這樣還不夠好玩,那就多弄幾塊計分板,國民黨一塊,民進黨一塊,民眾黨一塊,依此類推。再不然就是依行業界別,明星、編輯、作家、學者、教師、政客、社運家、宗教家、商人、小眾圈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汁。做網站,接廣告,開賭盤,然後贊助學術研討會,這樣不比空談高論好得多嗎?

  8. 我大學時聽過一句超強的90年代學運順口溜:「早上幹學運,晚上幹學妹」
    不知道是不是大家都聽過,但我肯定一堆人就是以這種心理開始搞學運、搞政治,乃至進入民進黨一步步走到現在五六十歲的。所以都怪國民黨太弱了,幾下就被打垮,現在他們想搞學妹只能靠自己的威權光環,沒有反威權的光環可用了。反共者就幸福得多,可以一直享受到老--除非像現在這樣被Metoo戳爆。
    所以回到本文的問題。不應該問公衆應不應該 「疑罪從無」,而應該問你、問我、問他、問每個人,你想不想要 「疑罪從無」。答案當然是:是自己人就想,是敵人就不想。那便如此來戰,出問題再互罵互嗆,互獵人頭,取得一個平衡,不就好了嗎?為什麼一定要討論出一個你覺得合理的應然?我憑什麼要聽從你討論出來的應然?

  9. 公眾聽到啥罪都不“疑罪從無”,偏偏聽到性侵就開始“疑罪從無”了,呵呵。這還不說明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