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堡(Ruth Bader Ginsburg,金斯伯格)于本月18日因胰脏癌并发症病逝,享年87岁。金斯堡法官一生致力于性别平权,从她担任律师时期努力推动的性别平等宪法诉讼运动,到其担任大法官阶段所主笔的判决、不同意见书,都可清晰看见她的法律主张如何形塑了美国当代宪法中有关性别平等的基本价值,可以说她是美国法律历史上最重要的指标性人物之一。
金斯堡于1959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之下,金斯堡的女性身份使得其于法律执业的追职之路并不顺遂。她在毕业后分别先后于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任教。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的同时,金斯堡积极投入美国民权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运动,她在1972年创立了女权计划(Women’s Rights Project, WRP),于70年代开始积极推动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宪法诉讼运动。
1980年,她由卡特总统任命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法官。13年后,金斯堡由柯林顿总统提名、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成为美国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美国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是欧康纳(Sandra Day O’Connor),于1981年由雷根总统提名。),当时她所填补的席次是由保守派大法官拜伦怀特(Byron White)退休而空出来的席位。从1993年起,金斯堡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位置上效力,将近27年。
金斯堡法官精彩的人生故事在近年曾被改编成电影(On the Basis of Sex),另有一套以她为主的纪录片(RBG)使得她的人生历程更广为人知。本文除了简短回顾她的生平之外,更想谈谈金斯堡大法官留下的法律遗产(legacy)。
形塑女性平权的宪法依据
在1971年之前,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在女权的议题上运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来禁止性别上的不平等待遇。
金斯堡法官在法律史上的遗产可从她担任 ACLU 律师创立女权计划谈起。Reed vs. Reed(里德诉里德案,1971)是金斯堡在担任 ACLU 律师时第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案件。当时已分居的 Reed 夫妇都想分别争取已故儿子的财产管理权,而该州既有的遗产认证条例规定“男性必须优先于女性”被考虑为财产管理人。因此本案的争点在于爱达荷州的法律是否存在以性别差异为主的歧视?这样的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在美国第十四条增补条款中,“平等保护条款”保障每位公民不被州政府剥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正当程序条款”则是约束州政府,除了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侵犯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1971年之前,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在女权的议题上运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来禁止性别上的不平等待遇。当时 Reed 案件中诉状的主笔人便是金斯堡。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之下,法院对种族议题的违宪审查已经相当严格,如果政府所推行的法令受到人民挑战,存有潜在种族歧视的争议,那么这项法令必须通过严格审查的标准,否则将视为违宪。意即,政府必须证明该项法令的推行对政府有非常重要的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且在方法上必须将对人民的侵害缩减到最小。
金斯堡在 Reed 案中的论述方式,就是将性别分类(gender-based classfication)与种族分类(race-based classification)作对比,辩论二者皆为不可改变的生理特征,借此希望说服法院也采用严格审查标准来检视性别平等议题。虽然法院在该案并没有采用严格审查标准,但法院在此案中承认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障适用于性别。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男性必须优先于女性的法令违宪。
Reed 一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将平等保护条款延伸到女权保护。金斯堡的法律论述,形塑了后期好几十年争取女性平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以宪法第十四条增补条款作为性别平等的依据最早乃由另一位女性法律学者Pauli Murray所提出,也因金斯堡在Reed案的诉状中特别注明对Murray致谢)。
对政府侵犯公民权持“严格审查”观点
金斯堡的信念是去消除法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这个差异不限定于对女性的压迫,也包括男性和女性在法律中都要受到同等的保护。
在 Reed 一案后,金斯堡持续在其他案件中主张以“严格审查”标准来检视政府法令是否违宪。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标准,是美国法院在分析政府行为是否侵犯基本公民基本权利时,很常运用到的一个概念:在合理的情况下,政府的法令应该要符合平等保护条款与正当法律程序,若人民主张政府的法令政策存在系统性的差异歧视,例如以种族为分类,而侵犯了基本公民权,那么举证的责任落在政府,政府必须要能证明其施行法令的分类计划,与政府的合法利益之间有合理的关联,否则将认定为违宪。
美国法院在进行平等措施正当性的审查时有三个标准,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是最高的检视标准,第二层则是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标准,最后是合理审查标准(rational basis review)。这个审查机制的存在是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免于政府侵害。“严格审查”是最高的检视标准,政府必须要能证明该法令的⽬的须追求极为重要政府利益,⼿段须属必要且侵害最⼩;在“中度审查”中,政府须证明其法令施行的⽬的须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段与⽬的须具有实质关联性;最后在“合理审查标准”中,政府必须证明法令⽬的须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 ⼿段与⽬的应具有合理关联。
金斯堡在 Reed 案中主张,性别与种族上的差异,都是与生俱来的生理特征,在检视政府法令是否合宪时,应适用于严格审查标准。但是在 Reed 案中,基于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最高法院并没有这么做。
于是,金斯堡便在其他的案件中,继续主张以严格审查观点,将性别分类类比为种族分类,希望法院能如同面对种族歧视议题一般,以严格审查标准来检视政府法律的合宪性,借以消弥法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例如 Frontiero v.Richardson(弗朗蒂罗诉理察森案,1973)一案,当时一位女性军人为配偶申请福利被拒,因法律规定只有男性军人才可为配偶申请福利,女性军人的配偶则必须证明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才能获得福利(男性军人则不用)。金斯堡主张该法令中存在性别歧视,并在该案胜诉,促使最高法院消除既有条款中以性别为基准的差异。
另外,在 Weinberger v. Wiesenfeld(温伯格诉维森费尔德案,1975)中,金斯堡也挑战当时的社会安全法,因为当时的法令规定只有寡妇能享有育儿补助,鳏夫不行。乍看之下,此项法令规定乃为对男性歧视,因为鳏夫无法享有育儿补助,然而,金斯堡巧妙地主张,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劳动女性的歧视,在缴交同样的劳动税收条件下,女性获得的福利却比男性少。意即,劳动男性身故后,其配偶(寡妇)能享有补助;然而,劳动女性若身故,其配偶(鳏夫)却无法享有补助。金斯堡最终胜诉。
在 Frontiero 和 Weinberger 案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金斯堡在性别平等的努力上并不仅限于女性,在某些案件中,男性也因此受到保障(例如,鳏夫的育儿补助、男性配偶的福利津贴),金斯堡的信念是去消除法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这个差异不限定于对女性的压迫,也包括男性和女性在法律中都要受到同等的保护。
不过,金斯堡的严格审查基准,在法院里并没有获得充分的票数确立,也因此,在后续几年的案件中金斯堡也修正了自己的诉讼策略,法院后来采纳较为宽松的中度审查标准。
简而言之,金斯堡在担任ACLU律师时期成功的让宪法第十四条增补案适用于性别平等保护,以及建立了中度审查的违宪审查基准,这些成果在后来的案件中成为性别平等保障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她在律师时期重要的法律遗产。
最高法时期的指标案件:入学平等、同性婚姻
最终,维吉尼亚军事学校成为美国最后一间专收男性的学校,该案成为金斯堡在最高法院争取性别平权的指标性案件之一。
金斯堡担任法官之后,于性别平等的案件中,继续以法官身分、以最严格的审查标准来主笔判决意见书。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件之一,便是让美国一所历史悠久的男性军事学校开始招收女性学员。此判决为1996年的维吉尼亚军事学校与性别歧视一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该案基本背景为:维吉尼亚军事学校(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只招收男性学生,女生入学无门。当时美国政府对维吉尼亚州政府以及维吉尼亚军事学校提出诉讼,主张只收男性的招生政策违宪。而维吉尼亚州政府的回应是,可以另外建立一所专收女性的学校:维吉尼亚女子领导学院(Virginia Women’s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VWIL)。
最高法院当时面临的案件争议点为:维吉尼亚州政府所创立的女子领导学院是否可被视为只招收男性学生的军事学校的救济方案?州政府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满足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最终以7比1的判决否定了维吉尼亚军事学校只收男性学生政策的合宪性,当时的法官多数意见书便是由金斯堡法官所撰写。值得一提的是,金斯堡当时成功让几位保守派的大法官加入她的观点,他们不仅同意排除女性学生的招生政策否定了女性应受保障的平等权,此外纵然维吉尼亚州另外创建女子领导学院,但该校在规模上和资源上都将与维吉尼亚军事学校相差甚远,女子领导学院的学生将无法与维吉尼亚军事学校的学生分享相等的学校声誉、资源。
最终,维吉尼亚军事学校成为美国最后一间专收男性的学校,该案成为金斯堡在最高法院争取性别平权的指标性案件之一。
在 Obergefll 案的口头辩论中,代表密西根州的律师主张,在过去几千年以来,婚姻关系都是限定于一男一女。对此,金斯堡法官这样回应:如果我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看法已经有所改变,我们开始以一个对等制度的概念来看婚姻关系,那么我们对于婚姻中性别的刻板印象也该有所转变。
另一件较为知名的案件便是2015年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这单案子最终建立了美国同性婚姻平权的重要基础。当时美国的许多同性伴侣分别在自己居住的州内,挑战该州禁止同婚性婚姻法令的合宪性( 当时所被挑战的州有:Ohio, Michigan, Kentucky, and Tennessee)。上诉人主张,州政府限制同性婚姻的法令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同性伴侣,然而,案子到了上诉法院却被推翻,上诉法院主张州政府并无违宪。案件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两个争点为:第一,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否包括了要求州政府去认可同性伴侣婚姻?第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承认同性伴侣在其他州合法认证的婚姻关系(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之前,在某些州已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在某些州则尚未建立,故此,在当时才会有针对州政府是否该承认在其他州合法建立的同性婚姻关系这样的讨论).
最高法院最后以五比四的判决认定州政府对于同性婚姻的禁令违宪,法院主张婚姻关系是最基本的公民自由权,而同性与异性伴侣之间不应有所差异,州的法令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外的规定已经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并且主张同性伴侣的婚姻关系应受平等保护条款所支持。
金斯堡法官在Obergefell一案中的投票,以及在口头辩论中的支持,大力帮助了对同性禁令的翻转。在 Obergefll 案的口头辩论中,代表密西根州的律师主张,在过去几千年以来,婚姻关系都是限定于一男一女,故此,我们不可忽视这样的传统价值(因为美国是属普通法系(common law),因此,历史承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对此,金斯堡法官这样回应:我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旧观点中的婚姻关系乃为男性主宰的家庭关系,这样的旧观点法院已在1982年废弃。如果我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看法已经有所改变,我们开始以一个对等制度(egalitarian institution)的概念来看婚姻关系,那么我们对于婚姻中性别的刻板印象也该有所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金斯堡法官在此判决出炉前,便曾在2013年担任过同性婚礼的主持人,她是首位主持同性伴侣婚礼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此举动也显示出她对于婚姻平权的支持。
“我不同意。”
金斯堡法官也以撰写不同意见书(Dissent)闻名,其中包括2000年沸沸扬扬的布希高尔案(Bush v. Gore)。
除了对性别平等以及LGBT团体权利的支持之外,金斯堡法官也以撰写不同意见书(Dissent)闻名,其中包括2000年沸沸扬扬的布希高尔案(Bush v. Gore),共和党候选人小布希(George Walker Bush,布什),与民主党候选人高尔(Albert Arnold Gore Jr.)得票极为接近,佛州的25张总统选举人票究竟谁属成为关键,佛州提出重新人工计票。
最高法院最后以五比四主张停止重新计票,然而金斯堡法官撰写不同意见书,批评法院多数意见的决定,当时法院认为佛州人工计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认定适当的重计票数是不切实际的作法,而金斯堡认为这样的说法,乃是一个法院自我实现的预言,而这样的判决却间接决定了谁能成为美国总统,我不同意(I dissent)。
在2007年,金斯堡也在 Gonzales v. Carhart (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2007)一案中表达过异议,该案主要讨论联邦政府通过的“部份生产堕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里针对晚期堕胎的限制是否合宪,最高法院后来以五比四判决认为该法并没有对女性造成不当负担(undue burden),因此并未违宪。金斯堡则另外撰写不同意见,在不同意见书中,金斯堡不同意多数意见对于堕胎权的看法,她认为对堕胎权的保护,应该从女性自主权、平等权的角度出发,而非隐私权。
诉讼导致社会变革的成功与争议
金斯堡在ACLU律师时期的女性主义诉讼运动以及后期在的大法官位置上捍卫性别平等权之所以如此重要,其中一项原因便是美国宪法本文的特殊性。
美国女权平权运动,从争取妇女选举权开始,已有超过百年的历史。美国在1920年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开放妇女选举权,今年正好是百年纪年。金斯堡在ACLU律师时期的女性主义诉讼运动以及后期在的大法官位置上捍卫性别平等权之所以如此重要,其中一项原因便是美国宪法本文的特殊性。
在第十九条修正法中通过的选举权并非全然开放,少数族群与非裔女性的选举权又一直等到了1965年的选举权法案通过才获得此权利。
在美国原始的宪法蓝图中,其实是并没有提到性别平等保障的。这跟许多民主国家不大一样,许多民主国家在宪法的基本架构中便有纳入性别平等条款,故可以依法作为争取妇权的法源依据。纵然有些国家一开始的宪法蓝图并没有加入性别平等考量的,其后也可透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入性别平等条款。
然而,美国是少数既没有在宪法本文中提到“性别平等”的字样,也没有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性别平等保障条款的国家。也正因如此,金斯堡在争取妇女平权的诉讼努力中,是以争取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提到的一般性平等保障应适用于女性平权的作为法律基础,其后以透过诉讼发展出的违宪审查来保障性别平权。
回顾美国的女权奋斗历史,除了诉讼运动之外,其实在立法游说上,争取推动修宪增订平权条款(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呼声多年来也未曾停歇。然而因为美国已透过诉讼发展出保障女权的重要判例,主流意见多认为已经接近于事实上的(de facto)性别平等保障条款,便无需再另外增加宪法增修条款。
然而,以诉讼引导社会改革的策略也具有其争议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命,再经由立法机关通过,就任之后享终身制。针对由法院诉讼带动的社会改革,例如同婚合法化,常常会面临到“反多数决(countermajoritarian)”的批评,意即,大法官们跟政治人物不一样,法官没有经过选举程序因此缺乏民意基础,反对者常常批评,为何这些少数菁英所作的判决可以推翻或者创造新的法律。也因此,有许多人主张,重要的社会争议还是要透过立法程序来解决。
另外,由法院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改革也有其变动性,金斯堡在担任大法官时期所维护的重要信念,例如女性的堕胎权可能在新的大法官上任后被推翻、产出新的判例,甚至有可能走向更为保守的新法律标准。
自由派与保守派良辩的策略
也或许是金斯堡对于保守原则的尊重,使得大法官们在彼此面对不同意见时,都能维持相互尊重与理解。
在民主轮替的机制之下,法院立场的左倾、右倾的变动应该被视为常态现象。在近年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中,金斯堡有时属于是少数意见的一方,也因此我们才常常看到她以不同意见书的方式另外传达自己的观点。金斯堡在担任大法官时期,任内曾有政治立场相当保守的大法官斯卡利亚(Scalia),纵然两方政治观点大相径庭,然而两位大法官私下仍保持相当好的友谊。
或许保守派、自由派在法律辩论上的争论,常常面临两方基本的法律哲学思维不同的困境。举例来说,讨论堕胎法的辩论中,一个相当有名但是却没有解答的争论是:究竟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when life begins)?这个问题在堕胎法律的辩论中之非常重要,因为保守派主张,生命在成为受精卵的时刻即开始,因此政府有权利、必须保护这个小生命,禁止堕胎。但是“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的问题,不管是医学专家或者哲学家都相当无解。
在美国最高法院里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拉锯中,或许便存在这种相当无解的观点差异,两派对于法哲学有根本看法上的不同,又或者是法官们各自对于如何解读宪法的取径不同。金斯堡从担任律师时期的诉讼策略,便可看出她在策略上的琢磨。在70年代时,她是在一个男性为主体的法院辩论台前争取女性平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她意识到对话的必要性,以及去思考如何争取男性法官对她观点的认同,故此,她曾采取以男性当事人为主的诉讼策略,强调当法律存在性别差异时,不仅是女性受到压迫、男性也会受到压迫,借此说服法官。
她在担任大法官时期,也常运用具有保守特征的方式论理,例如,她对于程序的重视、对于联邦主义原则的坚持,或者强调限缩司法权,这些原则都彰显了保守派的特征。也或许是金斯堡对于保守原则的尊重,使得大法官们在彼此面对不同意见时,都能维持相互尊重与理解。
在法官们立场不同的情况下,金斯堡所身体力行的便是如她曾对电影RBG导演所谈到的,她希望自己尽其所能追求、推动社会朝向自己理想状态前进,她希望自己被后人以如此形象记住。
(宋昱娴,南卡罗莱纳大学政治系博士候选人)
真的称的上波澜壮阔的经历,看完好想找来相关纪录片看看。我也有注意到所谓的中国海外民主斗士(男),在她去世后的冷嘲热讽,那样子实在太过难看了,也让人怀疑他们声称追求的民主自由到底是什么。
令人敬佩!👍🏻
由衷敬佩🕯
想起之前日本的夫妻別性抗爭由於男性大法官全數認為合憲而吿失敗後,女性大法官的聯名不同意見書…敬佩這些在佈滿荊棘第一線制度內努力從裡面撐開空間的人
永遠的偶像!
在RBG逝世後,中港台三地輿論,尤其是知識界人士及自由派網民的取態值得玩味。中國不少男性KOL及對RBG多有指摘,相當多持自由派立場的男性網民更是將RBG斥責為極左和極端女權,認為RBG的平權主張擾亂了社會進程。 此類言論令我不得不正視中國平權之路道長且阻。結合之前端傳媒對中港台男性的採訪,可見在性別平權上中國大陸遠落後於台灣香港。
波澜壮阔的时代,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