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堡(Ruth Bader Ginsburg,金斯伯格)於本月18日因胰臟癌併發症病逝,享年87歲。金斯堡法官一生致力於性別平權,從她擔任律師時期努力推動的性別平等憲法訴訟運動,到其擔任大法官階段所主筆的判決、不同意見書,都可清晰看見她的法律主張如何形塑了美國當代憲法中有關性別平等的基本價值,可以說她是美國法律歷史上最重要的指標性人物之一。
金斯堡於1959年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金斯堡的女性身份使得其於法律執業的追職之路並不順遂。她在畢業後分別先後於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任教。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的同時,金斯堡積極投入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運動,她在1972年創立了女權計畫(Women’s Rights Project, WRP),於70年代開始積極推動以性別平等為目標的憲法訴訟運動。
1980年,她由卡特總統任命為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法官。13年後,金斯堡由柯林頓總統提名、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成為美國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美國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是歐康納(Sandra Day O’Connor),於1981年由雷根總統提名。),當時她所填補的席次是由保守派大法官拜倫懷特(Byron White)退休而空出來的席位。從1993年起,金斯堡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位置上效力,將近27年。
金斯堡法官精彩的人生故事在近年曾被改編成電影(On the Basis of Sex),另有一套以她為主的紀錄片(RBG)使得她的人生歷程更廣為人知。本文除了簡短回顧她的生平之外,更想談談金斯堡大法官留下的法律遺產(legacy)。
形塑女性平權的憲法依據
在1971年之前,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在女權的議題上運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來禁止性別上的不平等待遇。
金斯堡法官在法律史上的遺產可從她擔任 ACLU 律師創立女權計畫談起。Reed vs. Reed(里德訴里德案,1971)是金斯堡在擔任 ACLU 律師時第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案件。當時已分居的 Reed 夫婦都想分別爭取已故兒子的財產管理權,而該州既有的遺產認證條例規定「男性必須優先於女性」被考慮為財產管理人。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愛達荷州的法律是否存在以性別差異為主的歧視?這樣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
在美國第十四條增補條款中,「平等保護條款」保障每位公民不被州政府剝奪依法享有的公民權;「正當程序條款」則是約束州政府,除了經過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犯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
在1971年之前,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在女權的議題上運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來禁止性別上的不平等待遇。當時 Reed 案件中訴狀的主筆人便是金斯堡。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法院對種族議題的違憲審查已經相當嚴格,如果政府所推行的法令受到人民挑戰,存有潛在種族歧視的爭議,那麼這項法令必須通過嚴格審查的標準,否則將視為違憲。意即,政府必須證明該項法令的推行對政府有非常重要的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且在方法上必須將對人民的侵害縮減到最小。
金斯堡在 Reed 案中的論述方式,就是將性別分類(gender-based classfication)與種族分類(race-based classification)作對比,辯論二者皆為不可改變的生理特徵,藉此希望說服法院也採用嚴格審查標準來檢視性別平等議題。雖然法院在該案並沒有採用嚴格審查標準,但法院在此案中承認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障適用於性別。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認定男性必須優先於女性的法令違憲。
Reed 一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將平等保護條款延伸到女權保護。金斯堡的法律論述,形塑了後期好幾十年爭取女性平權的重要法律依據(以憲法第十四條增補條款作為性別平等的依據最早乃由另一位女性法律學者Pauli Murray所提出,也因金斯堡在Reed案的訴狀中特別註明對Murray致謝)。
對政府侵犯公民權持「嚴格審查」觀點
金斯堡的信念是去消除法律中存在的性別差異,這個差異不限定於對女性的壓迫,也包括男性和女性在法律中都要受到同等的保護。
在 Reed 一案後,金斯堡持續在其他案件中主張以「嚴格審查」標準來檢視政府法令是否違憲。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標準,是美國法院在分析政府行為是否侵犯基本公民基本權利時,很常運用到的一個概念:在合理的情況下,政府的法令應該要符合平等保護條款與正當法律程序,若人民主張政府的法令政策存在系統性的差異歧視,例如以種族為分類,而侵犯了基本公民權,那麼舉證的責任落在政府,政府必須要能證明其施行法令的分類計劃,與政府的合法利益之間有合理的關聯,否則將認定為違憲。
美國法院在進行平等措施正當性的審查時有三個標準,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是最高的檢視標準,第二層則是中度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標準,最後是合理審查標準(rational basis review)。這個審查機制的存在是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免於政府侵害。「嚴格審查」是最高的檢視標準,政府必須要能證明該法令的⽬的須追求極為重要政府利益,⼿段須屬必要且侵害最⼩;在「中度審查」中,政府須證明其法令施行的⽬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段與⽬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最後在「合理審查標準」中,政府必須證明法令⽬的須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 ⼿段與⽬的應具有合理關聯。
金斯堡在 Reed 案中主張,性別與種族上的差異,都是與生俱來的生理特徵,在檢視政府法令是否合憲時,應適用於嚴格審查標準。但是在 Reed 案中,基於當時的社會文化背景,最高法院並沒有這麼做。
於是,金斯堡便在其他的案件中,繼續主張以嚴格審查觀點,將性別分類類比為種族分類,希望法院能如同面對種族歧視議題一般,以嚴格審查標準來檢視政府法律的合憲性,藉以消彌法律中存在的性別差異。例如 Frontiero v.Richardson(弗朗蒂羅訴理察森案,1973)一案,當時一位女性軍人為配偶申請福利被拒,因法律規定只有男性軍人才可為配偶申請福利,女性軍人的配偶則必須證明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才能獲得福利(男性軍人則不用)。金斯堡主張該法令中存在性別歧視,並在該案勝訴,促使最高法院消除既有條款中以性別為基準的差異。
另外,在 Weinberger v. Wiesenfeld(溫伯格訴維森費爾德案,1975)中,金斯堡也挑戰當時的社會安全法,因為當時的法令規定只有寡婦能享有育兒補助,鰥夫不行。乍看之下,此項法令規定乃為對男性歧視,因為鰥夫無法享有育兒補助,然而,金斯堡巧妙地主張,這樣的規定也是對勞動女性的歧視,在繳交同樣的勞動稅收條件下,女性獲得的福利卻比男性少。意即,勞動男性身故後,其配偶(寡婦)能享有補助;然而,勞動女性若身故,其配偶(鰥夫)卻無法享有補助。金斯堡最終勝訴。
在 Frontiero 和 Weinberger 案中,我們可以觀察到,金斯堡在性別平等的努力上並不僅限於女性,在某些案件中,男性也因此受到保障(例如,鰥夫的育兒補助、男性配偶的福利津貼),金斯堡的信念是去消除法律中存在的性別差異,這個差異不限定於對女性的壓迫,也包括男性和女性在法律中都要受到同等的保護。
不過,金斯堡的嚴格審查基準,在法院裏並沒有獲得充分的票數確立,也因此,在後續幾年的案件中金斯堡也修正了自己的訴訟策略,法院後來採納較為寬鬆的中度審查標準。
簡而言之,金斯堡在擔任ACLU律師時期成功的讓憲法第十四條增補案適用於性別平等保護,以及建立了中度審查的違憲審查基準,這些成果在後來的案件中成為性別平等保障的重要依據,可以說是她在律師時期重要的法律遺產。
最高法時期的指標案件:入學平等、同性婚姻
最終,維吉尼亞軍事學校成為美國最後一間專收男性的學校,該案成為金斯堡在最高法院爭取性別平權的指標性案件之一。
金斯堡擔任法官之後,於性別平等的案件中,繼續以法官身分、以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來主筆判決意見書。
其中最為著名的案件之一,便是讓美國一所歷史悠久的男性軍事學校開始招收女性學員。此判決為1996年的維吉尼亞軍事學校與性別歧視一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該案基本背景為:維吉尼亞軍事學校(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只招收男性學生,女生入學無門。當時美國政府對維吉尼亞州政府以及維吉尼亞軍事學校提出訴訟,主張只收男性的招生政策違憲。而維吉尼亞州政府的回應是,可以另外建立一所專收女性的學校:維吉尼亞女子領導學院(Virginia Women’s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VWIL)。
最高法院當時面臨的案件爭議點為:維吉尼亞州政府所創立的女子領導學院是否可被視為只招收男性學生的軍事學校的救濟方案?州政府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滿足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最高法院最終以7比1的判決否定了維吉尼亞軍事學校只收男性學生政策的合憲性,當時的法官多數意見書便是由金斯堡法官所撰寫。值得一提的是,金斯堡當時成功讓幾位保守派的大法官加入她的觀點,他們不僅同意排除女性學生的招生政策否定了女性應受保障的平等權,此外縱然維吉尼亞州另外創建女子領導學院,但該校在規模上和資源上都將與維吉尼亞軍事學校相差甚遠,女子領導學院的學生將無法與維吉尼亞軍事學校的學生分享相等的學校聲譽、資源。
最終,維吉尼亞軍事學校成為美國最後一間專收男性的學校,該案成為金斯堡在最高法院爭取性別平權的指標性案件之一。
在 Obergefll 案的口頭辯論中,代表密西根州的律師主張,在過去幾千年以來,婚姻關係都是限定於一男一女。對此,金斯堡法官這樣回應:如果我們對於婚姻關係的看法已經有所改變,我們開始以一個對等制度的概念來看婚姻關係,那麼我們對於婚姻中性別的刻板印象也該有所轉變。
另一件較為知名的案件便是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這單案子最終建立了美國同性婚姻平權的重要基礎。當時美國的許多同性伴侶分別在自己居住的州內,挑戰該州禁止同婚性婚姻法令的合憲性( 當時所被挑戰的州有:Ohio, Michigan, Kentucky, and Tennessee)。上訴人主張,州政府限制同性婚姻的法令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以及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同性伴侶,然而,案子到了上訴法院卻被推翻,上訴法院主張州政府並無違憲。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兩個爭點為:第一,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否包括了要求州政府去認可同性伴侶婚姻?第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承認同性伴侶在其他州合法認證的婚姻關係(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在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之前,在某些州已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在某些州則尚未建立,故此,在當時才會有針對州政府是否該承認在其他州合法建立的同性婚姻關係這樣的討論).
最高法院最後以五比四的判決認定州政府對於同性婚姻的禁令違憲,法院主張婚姻關係是最基本的公民自由權,而同性與異性伴侶之間不應有所差異,州的法令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的規定已經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並且主張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應受平等保護條款所支持。
金斯堡法官在Obergefell一案中的投票,以及在口頭辯論中的支持,大力幫助了對同性禁令的翻轉。在 Obergefll 案的口頭辯論中,代表密西根州的律師主張,在過去幾千年以來,婚姻關係都是限定於一男一女,故此,我們不可忽視這樣的傳統價值(因為美國是屬普通法系(common law),因此,歷史承襲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對此,金斯堡法官這樣回應:我們對於婚姻關係的看法已有所改變。舊觀點中的婚姻關係乃為男性主宰的家庭關係,這樣的舊觀點法院已在1982年廢棄。如果我們對於婚姻關係的看法已經有所改變,我們開始以一個對等制度(egalitarian institution)的概念來看婚姻關係,那麼我們對於婚姻中性別的刻板印象也該有所轉變。
值得一提的是,金斯堡法官在此判決出爐前,便曾在2013年擔任過同性婚禮的主持人,她是首位主持同性伴侶婚禮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此舉動也顯示出她對於婚姻平權的支持。
「我不同意。」
金斯堡法官也以撰寫不同意見書(Dissent)聞名,其中包括2000年沸沸揚揚的布希高爾案(Bush v. Gore)。
除了對性別平等以及LGBT團體權利的支持之外,金斯堡法官也以撰寫不同意見書(Dissent)聞名,其中包括2000年沸沸揚揚的布希高爾案(Bush v. Gore),共和黨候選人小布希(George Walker Bush,布什),與民主黨候選人高爾(Albert Arnold Gore Jr.)得票極為接近,佛州的25張總統選舉人票究竟誰屬成為關鍵,佛州提出重新人工計票。
最高法院最後以五比四主張停止重新計票,然而金斯堡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批評法院多數意見的決定,當時法院認為佛州人工計票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認定適當的重計票數是不切實際的作法,而金斯堡認為這樣的說法,乃是一個法院自我實現的預言,而這樣的判決卻間接決定了誰能成為美國總統,我不同意(I dissent)。
在2007年,金斯堡也在 Gonzales v. Carhart (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2007)一案中表達過異議,該案主要討論聯邦政府通過的「部份生產墮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裏針對晚期墮胎的限制是否合憲,最高法院後來以五比四判決認為該法並沒有對女性造成不當負擔(undue burden),因此並未違憲。金斯堡則另外撰寫不同意見,在不同意見書中,金斯堡不同意多數意見對於墮胎權的看法,她認為對墮胎權的保護,應該從女性自主權、平等權的角度出發,而非隱私權。
訴訟導致社會變革的成功與爭議
金斯堡在ACLU律師時期的女性主義訴訟運動以及後期在的大法官位置上捍衛性別平等權之所以如此重要,其中一項原因便是美國憲法本文的特殊性。
美國女權平權運動,從爭取婦女選舉權開始,已有超過百年的歷史。美國在1920年通過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開放婦女選舉權,今年正好是百年紀年。金斯堡在ACLU律師時期的女性主義訴訟運動以及後期在的大法官位置上捍衛性別平等權之所以如此重要,其中一項原因便是美國憲法本文的特殊性。
在第十九條修正法中通過的選舉權並非全然開放,少數族群與非裔女性的選舉權又一直等到了1965年的選舉權法案通過才獲得此權利。
在美國原始的憲法藍圖中,其實是並沒有提到性別平等保障的。這跟許多民主國家不大一樣,許多民主國家在憲法的基本架構中便有納入性別平等條款,故可以依法作為爭取婦權的法源依據。縱然有些國家一開始的憲法藍圖並沒有加入性別平等考量的,其後也可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加入性別平等條款。
然而,美國是少數既沒有在憲法本文中提到「性別平等」的字樣,也沒有在憲法修正案中加入性別平等保障條款的國家。也正因如此,金斯堡在爭取婦女平權的訴訟努力中,是以爭取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提到的一般性平等保障應適用於女性平權的作為法律基礎,其後以透過訴訟發展出的違憲審查來保障性別平權。
回顧美國的女權奮鬥歷史,除了訴訟運動之外,其實在立法遊說上,爭取推動修憲增訂平權條款(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呼聲多年來也未曾停歇。然而因為美國已透過訴訟發展出保障女權的重要判例,主流意見多認為已經接近於事實上的(de facto)性別平等保障條款,便無需再另外增加憲法增修條款。
然而,以訴訟引導社會改革的策略也具有其爭議性。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命,再經由立法機關通過,就任之後享終身制。針對由法院訴訟帶動的社會改革,例如同婚合法化,常常會面臨到「反多數決(countermajoritarian)」的批評,意即,大法官們跟政治人物不一樣,法官沒有經過選舉程序因此缺乏民意基礎,反對者常常批評,為何這些少數菁英所作的判決可以推翻或者創造新的法律。也因此,有許多人主張,重要的社會爭議還是要透過立法程序來解決。
另外,由法院判決所帶來的社會改革也有其變動性,金斯堡在擔任大法官時期所維護的重要信念,例如女性的墮胎權可能在新的大法官上任後被推翻、產出新的判例,甚至有可能走向更為保守的新法律標準。
自由派與保守派良辯的策略
也或許是金斯堡對於保守原則的尊重,使得大法官們在彼此面對不同意見時,都能維持相互尊重與理解。
在民主輪替的機制之下,法院立場的左傾、右傾的變動應該被視為常態現象。在近年最高法院的許多判決中,金斯堡有時屬於是少數意見的一方,也因此我們才常常看到她以不同意見書的方式另外傳達自己的觀點。金斯堡在擔任大法官時期,任內曾有政治立場相當保守的大法官斯卡利亞(Scalia),縱然兩方政治觀點大相徑庭,然而兩位大法官私下仍保持相當好的友誼。
或許保守派、自由派在法律辯論上的爭論,常常面臨兩方基本的法律哲學思維不同的困境。舉例來說,討論墮胎法的辯論中,一個相當有名但是卻沒有解答的爭論是:究竟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when life begins)?這個問題在墮胎法律的辯論中之非常重要,因為保守派主張,生命在成為受精卵的時刻即開始,因此政府有權利、必須保護這個小生命,禁止墮胎。但是「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這樣的問題,不管是醫學專家或者哲學家都相當無解。
在美國最高法院裏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拉鋸中,或許便存在這種相當無解的觀點差異,兩派對於法哲學有根本看法上的不同,又或者是法官們各自對於如何解讀憲法的取徑不同。金斯堡從擔任律師時期的訴訟策略,便可看出她在策略上的琢磨。在70年代時,她是在一個男性為主體的法院辯論台前爭取女性平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她意識到對話的必要性,以及去思考如何爭取男性法官對她觀點的認同,故此,她曾採取以男性當事人為主的訴訟策略,強調當法律存在性別差異時,不僅是女性受到壓迫、男性也會受到壓迫,藉此說服法官。
她在擔任大法官時期,也常運用具有保守特徵的方式論理,例如,她對於程序的重視、對於聯邦主義原則的堅持,或者強調限縮司法權,這些原則都彰顯了保守派的特徵。也或許是金斯堡對於保守原則的尊重,使得大法官們在彼此面對不同意見時,都能維持相互尊重與理解。
在法官們立場不同的情況下,金斯堡所身體力行的便是如她曾對電影RBG導演所談到的,她希望自己盡其所能追求、推動社會朝向自己理想狀態前進,她希望自己被後人以如此形象記住。
(宋昱嫺,南卡羅萊納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
真的称的上波澜壮阔的经历,看完好想找来相关纪录片看看。我也有注意到所谓的中国海外民主斗士(男),在她去世后的冷嘲热讽,那样子实在太过难看了,也让人怀疑他们声称追求的民主自由到底是什么。
令人敬佩!👍🏻
由衷敬佩🕯
想起之前日本的夫妻別性抗爭由於男性大法官全數認為合憲而吿失敗後,女性大法官的聯名不同意見書…敬佩這些在佈滿荊棘第一線制度內努力從裡面撐開空間的人
永遠的偶像!
在RBG逝世後,中港台三地輿論,尤其是知識界人士及自由派網民的取態值得玩味。中國不少男性KOL及對RBG多有指摘,相當多持自由派立場的男性網民更是將RBG斥責為極左和極端女權,認為RBG的平權主張擾亂了社會進程。 此類言論令我不得不正視中國平權之路道長且阻。結合之前端傳媒對中港台男性的採訪,可見在性別平權上中國大陸遠落後於台灣香港。
波澜壮阔的时代,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