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香港著名跨栏运动员吕丽瑶,去年11月30在其个人facebook发文,公开指控在10多年前就读中学时遭前教练性侵犯经历,引起香港社会哗然,案件于今年5月4日提堂。昨日,香港裁判官以“证人供词有疑点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也表示法庭判决不能反映事实全部。香港性别研究学者阿离撰文评论此事对香港的影响,端传媒获授权转载。
吕丽瑶案判了,朋友说,“睇到啲留言,真系唔知讲咩好”(看到留言,真是不知道说什么好);(我在脸书上)一个follow的专页评论到:“睇留言,就知班人渣最想生活既地方,系印度。”(看留言,就知道这些留言者最想生活的地方,是印度。)
但是,稍定心神细读网民留言、又作为女性主义者(又去过几次印度)的我,反而想到对话的必要——为了使我们的社会不致退回原地。
年前,香港运动员吕丽瑶受欧美的#MeToo运动启发,在脸书公开自己年轻时受到教练性侵一事,震惊全港,亦在本地掀起了一连串#MeToo告白,包括在娱乐圈和教会,均有性侵幸存者挺身申诉。在特首林郑月娥和各界社会贤达表示关注后,警方介入吕丽瑶事件,成为香港首宗藉#MeToo运动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昨日裁判官练锦鸿以证人供词有疑点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练官亦重申,法庭的决定必须依据证据,而决定本身或非反映事实的全部,不希望是次判决对#MeToo运动带来负面影响。
我对此判决的简要理解是:
1)判决证明了性罪行(特别是年代久远而又单靠个人记忆提告的案件)难以在现行要求充足证据的司法制度下被裁定有罪;由于入罪门槛高,又怕判决不成立后被认为是诬告,令不少受害人不敢贸然提告(亦即某程度上回应了“被性侵为甚么不报警?”的疑问);
2) 裁判官清楚指出法庭的限制,而#MeToo运动能补法庭之不足,令社会更加公平;这评论亦呼应了#MeToo运动的初衷——在缺乏机制或机制失效下,性侵受害人无法于制度中讨回公道,因而以公开经历的方式为自身申诉,透过社会舆情及后续跨界别的协同效应以使施暴者得到应有制裁(如Harvey Weinstein事件);
3)判决反映了几个重要信息:在各个界别和机构建立反性罪行机制极为重要,因为建立有效机制正正是确保受害人能在制度中申诉,并使嫌疑人能免受公开道德公审,被未审先判而“身败名裂”;除了建立机制外,我们亦应思考建立一种非制度化的、以互动和协商方式处理基于误解或期望落差而产生的性骚扰纠纷,在保持关系的共同愿景下厘清互动界线,重构使彼此舒适的相处模式;要真正减少性罪行,性教育、两性平等、改革保守性别观,的确是根本方法。
除了建立机制外,我们亦应思考建立一种非制度化的、以互动和协商方式处理基于误解或期望落差而产生的性骚扰纠纷,在保持关系的共同愿景下厘清互动界线。
我发现,我的理解跟不少网民的看法之间存在的分歧,原来比粉岭哥尔夫球场更大。批评吕丽瑶诬告的言论排山倒海,例如质疑她口供不合理、讲大话、“搏上位”、“教识徒弟告师傅”,毁人清白等;亦有网民批评裁判官判了无罪但又称赞吕氏“无私”并不公正,女权人士输打赢要;亦有不少网民对被告教练深表同情。
我无意逐点反驳网民。我想以此案连带同期几宗#MeToo事件,以及自身在印度险被性侵的经历的反思,向立场各异的朋友提出一个问题:
为何我们需要“合乎期望”的受害者?
日本记者伊藤诗织于2015年遭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传记作者、名记者山口敬之性侵;她现身控诉后,竟在日本国内受千夫所指。她提到,自己在首次召开记者会那天穿了一件白衬衫,并松开了领口头两颗钮扣;因著这两颗钮扣,她竟然被舆论攻击为“荡妇”,仿佛作为“荡妇”的她,被性侵是理所当然。
日前,爱尔兰发生一宗17岁女生被强奸案,疑犯的律师在法庭上展示女生当时所穿的内裤作呈堂证供,并对陪审团说:“You have to look at the way she was dressed. She was wearing a thong with a lace front. ”(你必须看看她如何穿著。她穿著的是有蕾丝花边的丁字裤)。最后,疑犯被判无罪,但律师委过受害人的行径却引发举国震怒。
月前,两名香港学者黎明和容晖,向本地传媒公开二人数年前遭到基督教组织突破汇动青年的前员工多番性骚扰;在二人现身申诉后,突破前总编、基督教人士吴思源撰文质疑两位“博士级”的“高级知青”,指二人当年已为成年人,被性骚扰后不早早作出反击,实是“匪夷所思”。
有时候我想,如果吕丽瑶并非在面书公开她的经历,而是因报警或到平机会控诉而令事情被曝光;如果她显得更低调、更楚楚可怜、更黯淡无光;如果她表露得更端正、说话更小心奕奕、更世故、更实事求是、更客观公正、更为嫌疑者设想;如果她年龄大一些、如果她更美丽点、如果她上载metoo照片时穿得更小心严肃;如果,如果她能当一个合乎期望的受害人,她是否就能避过汹涌的质疑和人身攻击。
至今我看过最完美的受害人,是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指控最高法院候任大法官Brett Kavanaugh的Dr. Christine Blasey Ford——白人、已婚女性、母亲、大学教授、神经学家;穿著大方端庄、谈吐优雅温柔、陈述客观公正;不过于哀伤、不呼天抢地、亦不过于自信刚强;高度合作、自行测谎并提供专家证人证词,谦恭而认真地回应议员的低水平质疑,例如以脑神经学知识回应“How are you so sure that it was he?”这样的“完美受害人”的形象,令Dr. Ford 得到共和党参议员Orrin Hatch一句 “attractive”和“pleasing”的称赞,却也挡不住全国Trump支持者翻江倒海的攻击。
看著这些响应#metoo女性的遭遇,不其然令我想到自己。
数年前,我只身到印度旅行,在一趟19小时的过夜长途火车上,我被一群印度男人围著,他们不间断地向我喊话、更触碰我的身体要我跟他们聊天,纵然我已明确拒绝,还不停被骚扰。那时我心里想,他们绝对可以把我轮奸,抢去我所有财物,再把我丢弃荒野。如果当真如此,作为一个留著男生般的短发、穿著中性、没有姿色的年轻女孩,我将会受到怎样的责难呢?“明知印度咁危险仲自己一个人去,自己攞黎”;“印度男人真系饥渴,咁都岩”;“执番条命无死都应该还神啦”。 若受到这些言论攻击,说到底是因为我的性别形象及经历的性侵样式,违反了社会对性侵的“合理期望”。
社会需要合乎期望的受害者,和合乎期望的性侵样式,其实是要维持并巩固既有的性别认知和观念;社会亦基于这些期望而建构一种赏罚原则:只要你是合乎社会期望的好人,就不会被侵犯,如果有人侵犯这样的你,这个人就要受到惩罚;然而,若然你或你的经历未能合乎期望,那就表示你对事件也有责任,你更值得被质疑,而你的“诬告”应受到更沉重的惩罚。
社会需要合乎期望的受害者,和合乎期望的性侵样式,其实是要维持并巩固既有的性别认知和观念。社会亦基于这些期望而建构一种赏罚原则。
早前,演员蓝洁瑛溘逝;她在2014年曾接受访问提起当年被影坛大哥性侵的往事。作家廖伟棠在蓝氏离世后撰文提出诘问:当年蓝洁瑛的剖白就是实实在在的#MeToo,为何没有妇女团体出来声援? 读后我一直愧疚。2014年,我已是硕士学历、活跃地书写性别评论的写作者,当年我到底为这件事做过甚么?我一字都没有写。因为当时的我并没有把娱乐圈的“八卦”新闻认真看待——我没有把娱乐圈的性侵传闻,纳入到理应被认真对待的“性侵事件”的范围里。这是可怕的疏忽和盲点。
Dr. Christine Blasey Ford在听证会上说:“I was calculating daily the risk/benefit for me of coming forward, and wondering whether I would just be jumping in front of a train that was headed to where it was headed anyway and that I would just be personally annihilated.(我每天都在计算站出来对我的利害,我想,我是否只是往一列无论如何也能驶到它要朝向的地方的火车前方跳下去,只是我个人被毁灭而已)”](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national/wp/2018/09/27/kavanaugh-hearing-transcript/?utm_term=.6c9fe03ca6e6); [伊藤诗织后来在访问中剖白,不扣钮扣,是因为不甘心于人们对性侵只有一种理解方法。
但是我想,为什么我们要受害人被伤害后还要耗尽心力、怀著粉身碎骨的刻痛觉悟去启发社会?如果我们认真希望社会再没有性罪行的受害者或被诬告者出现,为何我们不能对性侵这种社会共业,主动发展出更深更广的理解?
我不甘心,不甘心我们回到各打五十大板的茶余饭后渲泄式讨论,而非共同思考出制度性和非制度化的方法去减少伤痛。我深信我们有能力把这地方变得美好一点,即使在最黑暗的时空下。
sparks 先生顯然偏離了主題,性侵案件和性騷擾案件如果受害者沒有在當下立即報警,採證(精子、毛髮皮屑、監視器的攝影帶、被害人當日時間表)這些東西除了監視器之外,可能都會被抹除,有尤其當事發地點並沒有監視器的話,更難以對加害人論證。
誠然女性的誣告會對當事人男性造成傷害,但是一名實存的受害者在多年之後終於有勇氣像外界表述時,她們客服心理創傷的恐懼你可能並沒有思考過。
只有你的蠢有目共睹,你不讨论就闭上嘴,我只看到被侵害求助无门的女性多么煎熬。拿出你的有目共睹一起来看看啊
如果如樓上所說,「香港女性過於優越地位」,這教練現在就已經被定罪了吧?香港的諸多工作的高管應該大部分是女性了吧?女性的產假應該更長、整體工資水準應該較男性更高纔對啊?以女性爲主的家庭照顧者付出的辛苦也不會被動輒污名化爲「對社會無貢獻」和抵死了吧?
法官的說明已經很清楚,就是在現階段,法律無法懲處導致呂小姐不快經歷的人。
那麼,這件事是不是因爲無法經由法律途徑來糾正,就意味着整件事情都沒發生?
這可不是說「富有技巧」地侵犯女性,規避法律風險就等於沒事發生哦?
筆者披著公正的外皮但內裡卻是滿滿認為教練有犯罪的味道
到底教練有沒有做過,只有神才知道,這不是我們凡人能討論的問題
筆者又可以完全無視香港女性過於優越地位所造成問題
但女性一句非禮,一張metoo圖片能對男性造成多少殺傷力,大家有目共睹
在這個人心黑暗的年代,筆者又如何評論這種令人覺得心寒的殺傷力?
“完美受害者”这个说法相当好,希望端能多写点文章多用点数据来说说这些事情。
第三段第一句話「年前」,到底是幾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