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陈永政:DQ周庭──政府官僚随意膨胀的政治筛选权

香港众志上一次立法会选举可以合法地参选,其间《基本法》未有修改,香港众志的政纲亦未有修改,当日合法的,在同一法例、同一条件下,突然今天就不合法了。
2018年1月28日,参加立法会补选的香港众志周庭获选举主任通知,被裁定选举提名无效。图为27日晚上,周庭联同黄之锋在铜锣湾争取市民支持。
香港 选举

香港政府以支持“民主自决”违宪为由,禁止香港众志周庭参加立法会议员补选。计上周庭,自2016年以来,前后已有13名参选人及当选人被各种不同理由取消资格(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游蕙祯、梁颂恒、赖绮雯、陈国强、梁天琦、中出羊子、陈浩天和杨继昌(注一))。虽然香港走向威权时代已是人尽皆知,但取消周庭参选资格这一步,实在是出乎意料的赤裸、丑陋。

“民主自决”不可被直接视为主张破坏国家统一

民主选举的意义,在于让不同政治理念竞争,让市民自由表达及选择。当立法会选举地区直选受到政治筛选,那就不能称作民主选举。“自决”本身是一个政治立场,其能否得到香港人接受,理应透过选举决定其优胜劣败,而不是由选举事务处决定。而且周庭所代表的香港众志,政纲中除了民主自决外,还有很多其他政治理念,如今亦一并遭到筛走。客观效果上,这等于由选举事务处亲自落场,在选举中打击某一部分人的政治立场及理念,继而令立法会地区直选组别再难以公平地代表香港人的政治意志,认受性大打折扣。

政府新闻稿辩称“‘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因此周庭被取消资格,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筛选,与“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而这套说辞实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周庭及香港众志提出的“自决”不可被等同于主张香港不再是中国领土一部分,因为在自决过程中,继续保留“一国两制”,甚至主张2047年以后变成“一国一制”都可以是自决过程的选项。如果说不论主张是“独立”、“自治”还是“放弃自治”,只要那是“自主决定”就马上等同于分裂国家,那难道是说,唯一可以合法合宪地接受中国主权的方法,就是“不自主地”、“奴隶地”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很难想像,北京或特区政府会愿意承认《基本法》的原意就是要香港人成为中国的奴隶。况且,这也会令所谓的“拥护”《基本法》及国家基本政策无从说起,因为“拥护”的前提是能自主而真诚地决定是否“拥护”。民主自决,顶多只是确认香港人能“自主决定”的道德地位,因此不可被直接视为主张破坏国家统一。

选举事务处随意权力破坏法治

而且,如果选举事务处取消参选人资格时所用的理据及方法成为常规,这就等同赋予选举事务处随意权力,进行政治筛选。要将“民主自决”理解为不符合《基本法》,推论非常间接,需要大量演绎及判断,如果这属于选举事务处的权力范围,那同一尺度就可以让选举主任就很多其他政治立场及理念判定参选人不合资格。例如,如果某参选人曾反对人大释法,那就可以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参选人主张以赤字预算增加社会福利,就可以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第5条及第107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这绝非危言耸听,姚松炎已被选举事务处书面询问:“在涉及你的宣誓案件中,原讼法庭给予理由,认为你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在法律程序终结后,你曾在不同场合批评有关《基本法》第104条的人大释法。请问:……(b)你现在是否接纳人大常委有关《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而信件最后指“我们将会按相关法律及相关资料决定你的提名是否有效。”

这种询问,意味着参选人的日常政治意见,如人大释法是否合理,都有可能被演绎成不拥护《基本法》的人大释法权,而被取消资格。这么一来,选举事务处就等同于拥有政治立场的审批权力。这和法例是否容许选举事务处作出这些决定无关,因为就算这真是合法权力,这亦只是说法例容许选举事务处作出筛选的政治决定。至此,公务员不再政治中立,而是当权者的打压异己的政治工具。

更令人沮丧的是,选举事务处的政治权力将同时是随意权力,单看这一点,就可能是对香港法治最大冲击之处。香港众志上一次立法会选举可以合法地参选,其间《基本法》未有修改,香港众志的政纲亦未有修改,当日合法的,在同一法例、同一组织,同一政纲下,突然今天就不合法了。余此类推,今天合法,明天又可以变成不合法,什么是合法,根本无法预先知道,只靠选举事务处随时随意,甚至随当时政治气氛来决定,选举事务主任说什么就什么。这是连法庭判案都没有的随意权力。

法治的其中一项基本精神,在于同一法例,在同一情况,就必须以同一方式处理。因为若在同一法例下,行为一样却受到不同处理,那实际上就是让该条法例的意义不停改变,令人无法知悉何谓合法,继而无法遵从,若市民因此而受罚,那就是极不公义的情况。因此法庭在判案时,会很小心地遵循以往的案例,即使个别法官内心不同意,法理推论及判决还是得依循案例,目的就是维持法律稳定一致地执行。这是法治的根本基石。选举事务处这种一法两判的随意权力,连法庭都没有,这正正是对香港法治的严重破坏。

政府部门筛选,比“8.31框架”更不民主

雨伞运动爆发,近因就是人大“8.31框架”(或称“8.31决定”)以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限制特首选举参选权,其筛选作用足以令从政者因其政治立场而无法参选特首,令特首选举变成一场不民主的假普选。这数年来,选举事务处多次因参选人政治立场及诉求取消其参选资格,其筛选作用其实较“8.31框架”有过之而无不及。在“8.31框架”下,1200人提名委员会始终要经过间接选举产生,虽然不民主,但总比一个政府部门甚至只是一个政府官僚作出政治筛选好一点。

面对香港政府以取消资格为手段进一步侵害香港人的基本政治权利、破坏法治,我们除了痛心,大概还会感到很无力。然而,无论实力上有多大限制,作为香港公民的我们都仍有两点基本责任:一、我们有责任继续发声,为公义背书;二、我们有责任用尽手上一切方法,与当权者周旋到底。

(陈永政,旅星香港学者,耶鲁—新加坡国大学院(Yale-NUS College)助理教授)

注一:与其他参选人不同,杨继昌没签署提名表格中有关拥护《基本法》的法定资格声明。

读者评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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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禮樂崩壞,道德淪喪的社會,官商鄉黑勾結不斷,所謂民主,不過是統治者和既得利益者獲取利益鞏固自己地位的手段,不,口號而已!

  2. 大栽問是中國是憲法國家?
    他有實質行憲過?若無,下面的只是在擦脂抹粉罷了

  3. 作為憲法國家,每個政府都會有對抗個人自由的「框架」。無關乎專制與否。當然程序很重要,但基於第一條的規定,依法制止分離的可能性,只有比例問題,沒有違法問題。
    所以討論中國中央以基本法箝制所有對抗框架者,北京的正當性,不低於以族群和諧而懲戒種族主義者的國家。
    除非你本身就先假設民主自由的價值高於國家。而這就成了價值的比較問題。
    核心還是在,中共在基本法之前同意了些甚麼?回歸後,修改基本法如何進行?最重要的,香港人民對於基本法的不滿,願意付出甚麼?

  4. 出卖香港真是笔好生意

  5. 其實香港想要去自治必須和大陸人一起對抗中央政府,要不然干什麼都會被說港獨。至於港獨大部分大陸人都不會支持的,因為大家都希望有一個統一的國家。其實中國的問題在於沒有反對黨一黨獨大,跟是不是社會主義完全沒關係

  6. 按這速度 感覺完全官派的一天不遠了….

  7. 道旁儿
    我本來都想移民台灣 但大陸說不排除攻打台灣 那還是一動不如一靜 地球真的很危險

  8. 樓上想移民香港的BH朋友,既然“半民主的香港”已經崩壞,可以移民“全民主”的台灣啊

  9. 不過這可能也是一個有趣社會實驗,在中共大棒子加甜棗(金錢)伺候下,當體制內只剩下一種聲音,那些找尋不到出路的聲音,會星火燎原或者是無疾而終最終被現實馴化,這過程可能要過一二十年才能驗證。
    生命自己會找尋出路,希望就算身在陰溝裡,仍仰望星空的港人,找到並實現那原初的夢想。

  10. 這就是所謂的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既然要如此做,直接官派就好。
    我想可能就像中國式民主和全球最大民主國家,或者八榮八恥和維護社會主義價值觀等口號,僅管可能實際上沒人在乎,但總要喊一下。
    像其他國家證明,香港人還是在中國大度下,擁有民主的呢XD

  11. 香港崩坏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怎么办啊,我还想移民到这片半民主土地上啊

  12. 我不想生小孩了

  13. 太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