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权工作者范国瀚(Jolovan Wham)涉嫌触犯三项“非法集会”、三项“拒绝签署警方口供”,和一项“人为破坏”罪(Vandalism),被新加坡总检察长办公室于11月28日起诉。事情在短时间内引发星国内外的批评,舆论多半关注新加坡公共集会法规的荒谬,以及星国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意愿,但也有不少人对“人为破坏”这罪名感到疑惑。
范国瀚曾经三次和平抗议,这项罪状来自他的第二次行动。今年6月,范在新加坡地铁列车上举办了一场“沉默抗议”,纪念“光谱行动”(Operation Spectrum)30周年。“光谱行动”发生于1987年5月,其时星国内部安全局(Internal Security Department,ISD)以涉及马克思主义阴谋、企图颠覆新加坡国家政权为由,逮捕和未经审判拘留了22名社会工作者和义工。被拘留者当时被剥夺睡眠、收押在低温房间、被殴打,以及受到严厉审讯。新加坡政府至今没有提出被拘留者与任何阴谋或罪行相关的证据。更有甚者,星国在人民行动党(People’s Action Party,PAP)1959年掌权后,未经审判正式拘留了约一千多人(还有另外非正式拘留了约一千至一千五百多人),同样未曾提出过任何证实拘留原因的证据。(注一)
范在这次抗议行动中,用胶带把两张纸贴在地铁列车内的墙上。两张纸上印了“马克思阴谋?”、“#没审判不可拘留”,和“为光谱行动生还者争取正义”的英文标语。这个举动并未损坏地铁内墙,却使他被控“人为破坏”。
范的罪名宣布后,脸书用户开始分享街上难以去除的广告贴纸(特别是新加坡常见的锁匠贴纸广告)、租房传单和其他海报的照片。这些都是警察惯常视而不见的张贴物。而最让人讶异的是,“人为破坏”的罪行与刑罚是非常不成比例的:在新加坡法律下,“人为破坏”最高可罚款新币2000元、判监三年,和按罪行轻重而定,鞭刑三至八下,或以上兼施。
范在《人为破坏法》下被起诉,其实并非意外。1966年的《处罚人为破坏法》(1970年修法后改为《人为破坏法》),是特地为了惩罚政治异议者而设立的。它刻意将一些政治言论的表达列为刑事和“反国家”罪,这不但压制了言论自由,也把决定“国家”定义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机器手里。这是当年众多的英殖民控制手段之一,而行动党将之进一步扩张。
透过垄断定义“国家”的权力,行动党政府可正当化任何威权行为。它只需要简单地把反对者划为“反国家”,就可把其定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威胁。《人为破坏法》的关键,是故意忽视惩罚必须与罪行有适当比例的原则,反而利用过度惩罚和羞辱的方式,来击溃政治异议人士。
打压异议和关闭公共空间
《处罚人为破坏法》是为了应付行动党在1966年面对的几个挑战而立的。从1962年起,行动党便企图利用几种手法击溃政治对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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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监视异议分子和突击搜查他们的聚会,进行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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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注意力,包括利用司法程序缠绕异议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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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异议者挤出公共空间,包括打压有关异议人士的媒体报导和禁止他们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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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胁迫,包括未经审判拘留异议人士领袖、把合法活动非法化,和注销或取缔代表异议声音的工会和其他组织。
行动党政府当时希望以上一系列措施会激怒异议人士,促使他们采取非法和违宪的行动,这样它便可以合理化其更进一步和更直接的打击行动。(注二)
虽然当年行动党重创了异议人士,但其时基层的反对势力仍然有一定的气候。他们透过张贴海报和其他公共展示,继续提出非官方叙述和令行动党难堪的事实。另外,行动党也发现,未审判拘留经常会把拘留者变为成烈士,使对手赢得更多的公众喜爱和追随者(殖民者在殖民地经常碰到类似的人物,包括甘地、苏卡诺、林清祥)。
1966年4月,在南越服役的美军抵达新加坡休假后,情势加剧恶化。当时的新加坡民众对英国殖民、马来亚“紧急状态”(Malayan Emergency)、印马“对抗”(Konfrontasi)下的动荡记忆犹深,非常不欢迎新加坡再卷入另一场纷争之中。同样,当时在野的社会主义阵线(Barisan Sosialis,社阵)主要的主张之一,就是维持新加坡的不结盟地位,避免该国被卷入冷战两边帝国之间。社阵也认识到越战是一个被殖民者与殖民者之间的反殖民战争。联合国宪章和万隆宣言也承认世界人民有自主、选择自己政府、不受他人在自己身上强加政权的权利。社阵当年认为越南人民并不例外,而新加坡不应该协助压迫。
因此,社阵和左翼工会展开了运动,抗议美军在新加坡逗留和反对美国在越南的军事行动。由于他们已被排除于公共空间,不能举行游行和获媒体报导,于是他们在深夜里到处张贴海报。这是师法于抗议的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从罗马涂鸦、马丁路德论纲,到中国的“大字报”,海报都是用来向威权表达异议的方法。
1966年4月13日一早,新加坡人起来后,发现红色的反美标语被漆在公车站和墙上。接着,在五一劳动节前夕,行动党政府虽然提高警力、恒常地监视异议人士,每半小时又播放警告民众不要参与集会或游行的公告,反殖民人士仍然在通往美国大使馆的街道,以及左翼工会办公室的周围贴上“老美回家”的海报。
行动党政府随即提告了23名张贴海报的男人和男孩,但是它碰上了一个法律障碍:1906年设立的《轻罪条例》把“人为破坏”列为轻微滋扰,最高罚款50新元、监禁最长一周。“人为破坏”也并非可扣押的罪名,所以警察最多只能传唤嫌犯出庭。对于坚定的民主运动,这几乎没有任何吓阻作用。
行动党政府也试着先发制人,制止民众张贴海报。星国国庆日前三天(1966年8月9日),内部安全局警员搜查社阵的中央党部,查获文件和海报。不过,行动党政府晓得,他们无法用这样的手法阻止每一次政治海报的张贴,他们必须设法吓阻异议人士贴海报。
搜查十天后,8月16日,《处罚人为破坏草案》在国会通过第一读。
1966年的《处罚人为破坏法》
当时,行动党政府非常积极。在第一读通过的十天后,草案经过第二、三读,在8月26日正式立法。
政府行政部门在第二读呈交给国会的叙述,与英殖民政府与行动党政府之前对付对手的手法相同:
首先,他们将合法政治抗议定义为非法扰乱公共秩序;
其次,他们将参与政治抗议的人士列为“反国家”,不但把他们标签为颠覆者,更划为“人民公敌”;
第三,他们透过质疑异议人士的动机、散播有关人士行为的部分事实,甚或编造假信息,抹黑目标,将这些人贬为非人的“他者”,这样政府便未必需要应用一般司法原则和文明来对待异议者。
这个过程建立的叙述,让行动党可以推动更严厉的法规。为了能够采取有效的行动,行动党必须立法,让自己有最大使用权力的空间。这让行动党政府获得了极大的独断权力,可在对付对手时选择性地使用。
因此,草案的发起人,时任国防部政务部长的黄循文(Wee Toon Boon),把破坏公物描述成“反社会和反国家分子以民主之名”的所为。(注三) 黄在国会多次重复“反国家”的字眼,强调这类“反国家分子”“损坏或破坏为人民福祉而提供的公物”……这些人在“人为损坏或破坏中找到残酷的愉悦。为了国家利益,务必严厉对待造成破坏的少数”(注三) 。总理李光耀把“人为破坏”形容为“特别恶毒的社会罪行,犹如拿一桶油漆,到每个公车站,涂上反美、反英或挺越共的标语”。(注四)
很明显,黄、李二人真正形容的并不是“人为破坏”,而是合法抗议——特别是在行动党坚决阻碍、调控合法政治言论的情况下,被迫寻找空间而进行公民抗命的反殖民、挺民主言论。
法学学者Jothie Rajah在分析行动党法律论述时,指出行动党言语中几项重要的隐含意义。(注五) 第一,它会将人民幼稚化。李光耀当时论:“我们的社会,很可惜,只了解两件事情——奖励和吓阻。”(注六)同时,黄循文则以家长对子女的比喻形容国家机器和人民,支持鞭刑为处分“人为破坏”的适当惩罚。(注七) 这类论点与行动党经常提倡的神话一致——人民都是无助、脆弱的,只有行动党可以保护他们。
第二,行动党也经常利用笼统的断言,把险恶的动机加诸于犯上“人为破坏”罪的人士身上。黄循文更在国会宣称:“各位委员都晓得,反国家分子利用儿童和其他青年涂抹和损坏公共和私人所有物。”(注八)这个双重污蔑,把“人为破坏”者同时形容为“反国家”和利用儿童的人。黄和律政部长巴克(E.W. Barker)还把造成财物永久性损毁(他们强调财物损毁造成对个人人身威胁的可能)的人士,和利用可抹掉的墨水书写标语或悬挂海报等造成非永久性财物损毁的人士,划上道德等号。(注九)
Rajah指出这样的总体效果是为了建立以下的逻辑联想:
假如那些“人为破坏”者反对行动党;
同时,那些“人为破坏”者反对国家和意图伤害人民;
同时,那些“人为破坏”者是非人的,必须受到惩罚;
那么,反对行动党的人士也是反对国家、意图伤害人民,是非人的,而必须受到惩罚。
Rajah在书里分析:“《处罚人为破坏法》的潜台词是,‘非人和造成公共危险’人口的区别特征,就是异议思想。因此,问题就变成:与执政党理念相符,是不是成为‘人民’这类别的一员、让人得到‘国家’保障的必要条件?”
违背法理原则与先例
从行动党的角度,答案无疑是“是!”况且,既然人民脆弱无助,他们的敌人便必须透过行动党用任何手段处理。有了这样的思想武器,行动党便可以在《处罚人为破坏法》内抛开法理原则和先例。
首先,该法律向来都是被定义为轻微财物罪,但其惩罚却完全不成比例。新法律把罪名变成可扣留、不可保释的罪名,刑罚也从最多罚款50元新币、监禁一周,上调到罚款新币2000元、三年监禁,以及最重要的,最少鞭刑三下、最多八下。李光耀当时很清楚这一点,他的论点显示,国家机器要遏制的行为不是一般对财物的“人为破坏”:
“罚款并不会吓阻我们在这里面对的犯人。他已很有准备,知道用红色油漆涂污公共建筑后会入狱。他会炫耀自己理念的价值,预备当烈士入狱。他会拒绝付罚款以殉教。但如果他晓得自己会得到最好的三下,我想他将失去许多的热诚,因为在被鞭刑的羞辱中,很难找到光荣。”(注十)
“人为破坏者”被形容为受到政治意识形态鼓动的人,但却被区分为刑事犯,而不是政治行动者。如果“人为破坏者”被承认为政治参与者,那么他们的异议权利就会获得承认。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被列为刑事犯,而且要面对鞭笞刑罚的故意羞辱。
第二,草案违背了刑事罪名成立必须在行为和动机上有罪的一般法理原则。在没有根据提出“反国家分子利用儿童和其他青年人士涂抹和损坏公共和私人所有物”的断言后,黄循文接着主张法律务必追究惩罚“真正有责任”的人。(注十一)结果,草案不但把“人为破坏”和“企图人为破坏”变成刑事罪,也非常关键地把“引起”人为破坏行为的人士刑事化。
第三,《处罚人为破坏法》修改了“人为破坏”的定义和大大扩张了罪行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条例》下,“滋扰”是一种在物件表面上标记或者张贴单张或海报的行为。《轻罪条例》并不理会其传达的内容或信息。《处罚人为破坏法》却强调通讯:
“(一)在任何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上以书写、图画、涂漆、记号或刻写任何文字、标语、漫画、图画、标志、象征或任何其他事物;
(二)在任何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附上、张贴或展示任何海报、标语牌、广告、单子、布告、文章或其他文件;或者
(三)在任何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上吊挂、悬上、吊装、附贴或展示载有任何文字、标语、漫画、图画、记号、符号或其他物件的任何旗帜、彩旗、标志、横幅或其他物件;”
“文字、标语、漫画……海报、标语牌、广告……旗帜、彩旗、横幅。”草案的意图并不是(世界一般处理人为破坏法律所关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坏,而是传达信息的企图。如此广泛地扩张“人为破坏”的定义,使行动党在新加坡公共空间内可消除任何其他信息,让他们强势垄断新加坡人见到和听到的信息。
最后,李和巴克两人很小心地指出法律对永性久与非永久性损毁的区别,只让前者需要强制鞭刑。(注十二)不过,这只针对初次犯罪。从第二次罪名成立后,法律在实质上并没有分辨永性久与非永久性损毁,因而很容易触法。例如今年前些时候,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把标语牌靠在墙上,也可能造成“人为破坏”:
“或许没有永久性变化或对相关财物的任何损坏。不过,只要有物品被展示,就必定会‘损毁’财物的外表。”(注十三)
回到范国瀚案,虽然他这次的罪名不大可能判处鞭刑,但范在将来仍很容易遭到第二次“人为破坏”的起诉。在法律下,他并不需要自己动手,就如黄循文1966年在国会所澄清的,控方只需要证明范“促使”他人进行“人为破坏”。在星国“人为破坏”的广大定义下,和《人为破坏法》意图达成的目的,无法排除范将再次以“人为破坏”被提告的可能。
结论
公众对范以“人为破坏”遭起诉的反应——取笑检察官和分享广告海报与贴纸的照片——可以理解,不过这是建立在对《人为破坏法》的误解之上。该法条并不是为了惩罚损坏财物的人士而设的。该法条的目的在于给行动党垄断公共空间展示信息的能力;将行动党的反对者刑事犯罪化和抹黑成“非人”的、“反国家”的;吓阻敢应用宪法给予的自由和政治言论权利、反对行动党的人士;以及,最终经过鞭刑羞辱任何坚持在公共场合挺身与行动党作对的人士。在这种情况下,范国瀚正是《人为破坏法》被设计来针对的那种人。
(覃炳鑫(Thum Ping Tjin; “PJ”),英国牛津大学跨领域东南亚研究中心“东南亚计划”的创办人,专研东南亚治理与政治。最近著作包括《在新加坡与神话共存》)
【编者按】:英文版The Use of Humiliation as a Political Tool刊于New Naratif。
注一:正式拘留名单连结。“正式拘留”指《内部安全法》第八条所允许长达两年(无限制更新)的拘留。“非正式拘留”指《内部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下,允许内部安全局在未得拘捕令的情况,以涉及“安全威胁”嫌疑,进行长达二十八天的拘留。许多被“非正式拘留”者在二十八天后被释放,不过在一踏出内部安全局场所后,便立刻被重新逮捕。
注二: 合法政治非法化,参见Christopher Tremew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Control in Singapore《在新加坡社会控制的政治经济》(伦敦: Macmillan, 1994年), 194-199。
注三: 为何草案是以国防部政务部长发起,而不是律政部长,至今仍未厘清。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新加坡国会辩论》, vol. 25 col. 291, 1966年8月26日。
注四: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5, 1966年8月26日。
注五: Jothie Rajah,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 《威权法制:在新加坡的立法、论述和合法性》(剑桥: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65-80.
注六: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6, 1966年8月26日。
注七: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3, 1966年8月26日。
注八: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1, 1966年8月26日。
注九: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8-99, 1966年8月26日。
注十: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6-97, 1966年8月26日。
注十一: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3, 1966年8月26日。
注十二: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25 col. 296 and 298-99, 1966年8月26日。
注十三: Ng Chye Huay v Public Prosecutor〈黄才辉【译音】对检察官〉 [2017年] SGHC 224, 2017年9月14日。
是跨领域不是垮领域
没想到在新加坡新闻里居然闻到了似曾相识的味道
"透過壟斷定義「國家」的權力,行動黨政府可正當化任何威權行為。它只需要簡單地把反對者劃為「反國家」,就可把其定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威脅。"~~好強烈的似曾相似
呵呵,这就是被当作“榜样”的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