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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戴耀廷:中港法律解释与法治观念,何以争拗不断?

中、港两地的法制及法律传统,对什么是法律解释,有不同的理解。

按香港过去一直实行的普通法制度及根本的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若在执行法律时出现争拗,或是因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相关的法律与宪法有冲突,都会由独立的法院在诉讼中解释相关的法律或宪法条文,并依这解释裁决法律争议。

然而,中国所实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解释之上还有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虽是立法机关,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四款,其享有法律的解释权。关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基本法》,也就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在中国宪制下是宪法下的第二级法律,人大常委会是享有解释权的。因两个法制对《基本法》解释权的安排有不同看法,在起草《基本法》时曾引起不小的争议。

为了平衡两地法制的差异,《基本法》第158条虽确认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也同时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基本法》内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香港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如需要解释《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而该条款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按《基本法》起草时的共识,只当由终审法院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才会解释《基本法》,而人大常委会是不会主动去解释《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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