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选举过后,有很多关于雷动的讨论。无论大家觉得雷动有多少问题,在泛民支持者之间,今次选举似乎确立了策略投票的合法性(legitimacy)。参与策略投票的市民比预期多,选后评论亦大都认同策略配票的需要,问题只是如何可做得更好。当然,也有意见认为,若没有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就不如不做,但这观点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策略配票。
笔者想在本文回到基础,做一点概念梳理:到底什么是策略投票?组织配票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事先声明,本文并不旨在讨论雷动计划,要讨论的是策略投票本身。在香港,策略投票从来存在,只是没有那么大的规模和声势而已。事实上,雷动计划的起点,就是假设大部分人都不会策略投票,只由“雷霆救兵”优化(optimize)选票在非建制选候人之间的分布。不过,现实却是策略投票的人远多于预期。放眼将来,非建制选民要思考的,是当大量市民会策略投票时,如何才能做到理想中的效果。
为避免混乱,先为下文两个字眼下定义:“策略投票”指的是选民个人行为,选民基于某种跟候选人胜负机会率相关的计算,把票从原来最属意的一位候选人,转到另一位候选人身上。策略投票,是可以完全没有中心化的组织和协调的;“组织配票”,则是指由某个中心组织者大规模地安排或指导选民如何进行策略投票。建制派以地区为基础配票,以及雷动计划,都是组织配票行为。
把两者分开,第一点可以指出的是,策略投票本身没有什么可以争议。我们可以评论一位朋友的策略投票决定是否明智,可以跟他分析选情,但他要投给谁,说到底是个人选择。组织配票则不一样,由于不是个人行为,它是否需要存在,谁有权去做、应该怎样做才能达至最佳效果,在过程和做法上有没有对个别候选人不公平的地方,都是可争议的问题。
个人策略投票的局限和组织配票的需要
既然如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有组织配票?如果没有组织配票,只靠选民个人策略投票行为,不可以吗?而要回答这问题,我们就要想,如果选举中只有个人策略投票行为,会出现什么情况。
政治学中有很多策略投票行为研究。现于史丹福大学任教的 Gary Cox,是研究比例代表制下策略投票行为的著名学者(注一)。他指出,假设选民都希望把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同时假设选民的选择分布是公开的资讯,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胜算有共同的理解。那么,策略投票,不外乎是一定会输的候选人的支持者,会转投可能(但不确定)会赢的候选人中,自己最接受的一位,以及一定会赢而且票数过多的候选人的支持者,有部分转移到可能会赢的候选人中,自己最接纳的一位。以今届立法会选举为例,无论有没有雷动计划或任何组织配票,选票在最后一刻由涂谨申大量转移至邝俊宇,是在大量选民根据个人理性选择进行策略投票时,本来就会发生的事。
那么,单靠选民策略投票,局限在哪?首先,Gary Cox 对日本选举的分析指出,在两种情况下,选民较难合理地策略投票,第一是候选名单相比议席多出太多,第二是有很多新人参选。这两个因素,都令大众难以对候选人的胜算有准确而共同的认知,所以选民的个人行为统合起来时,可能会显得混乱。
明显地,今次立法会选举,对非建制派而言,正是候选名单过多和多新人参选。另外,选举期间大家对香港大学的滚动民调也多有批评。从 Gary Cox 的论点出发,这些环境条件,部分地解释了策略投票的混乱状态。亦即是说,若我们希望将来的选举中,选民能合理地策略投票,我们也要想如何创造有利合理策略投票的环境。
新人参选是不能控制亦不应控制的事,但过多候选名单这问题会否再出现,视乎各政党和独立候选人之间能否做好协调。至于候选人胜算的资讯的准确度,也可看看大家会否考虑聚集资源,让有公信力的民调机构做更精确的(如样本更大,误差值更小的)民调。
但就算有了有利的环境条件,选民策略投票仍要面对其他问题。以下笔者以三个假设的选区作阐释:
我们先看选区A,O 和 E 代表两个派别,数字为百分比。假设7人争4席,选前民调,O1、E1 和 O2 都算稳妥。争第四席的 E2 支持率领先 O3,但相差不太远,O4 和 O5 则明显会输。在这情况下,O1 的多余选票和 O4 及 O5 那些将会被浪费的选票,需转移至 O3。如上所说,只要选前民调结果是公开和大家认为可信的,毋须组织配票者存在,策略选民通过计算,也会做出同样选择。
不过,对手也会配票。选前民调只有14%的 E2,最后得票率可能会有18%。O派要拿3席,就要使选票很平均地分到3人手上。能容许多少配票误差,要看两派的总票数本身有多少,以及对方配票的能耐有多高。在选区A 中,E 派共有37%的票,如果E派配票能力极高,那么 O派不单需要大部分 O4 及 O5 的选民均是策略选民,而且连较小的配票误差也不能承受。这是单靠选民策略投票的第一个基本局限:由选民自行策略投票和配票,能确保非常低的配票误差吗?
再看选区B。仍然是7人争4席,两派支持度比例也是63比37。但 O1 拿了大量的票,O2 和 O3 在第四及第五位不相伯仲。如果选民自己选择,那将会是部分 O1 支持者转至 O2 或 O3 其中一位,O4 及 O5 的支持者也会转至 O2 或 O3 其中一位。
在没有组织下,策略投票者会选 O2 或 O3,就只看个人意愿。不过,既然 O2 及 O3 的原本支持度不相伯仲,我们可以预期,他们从策略投票者中所得的新增支持度,应该也不相伯仲。那么,O2 和 O3 有可能一起超越 E2。而只要选票分配得宜,O1 流出的票足够 O2 和 O3 当选,同时自己又没有流失过多选票,O派就可拿下3席。O派在选区B 的挑战,跟选区A 一样,是如何把票分得平均。
如何指引策略选民取舍?
在选区C,情况就不一样。7人争4席,O2 至 O4 排第四至第六,支持度接近。O 派有可能拿下3席,但一定要将选票只集中在3人身上。但若由选民自行策略投票,O2 和 O3 的支持者不会转向,O4 的支持者也很可能觉得 O4 仍有机会而不会转向,转向的只有 O1 的多余选票和 O5 的支持者。他们根据个人喜好选择 O2、O3 或 O4,而既然3人之前支持度相若,他们能拿到的策略票也很可能相若,结果是 O派未能多拿一席。这就显示单靠选民策略投票会出现的另一局限:它解决不了所谓“揽炒”(同归于尽)的问题。
读者也许可以想到,今次立法会选举中,哪个选区比较接近以上那个状态。以上的分析只是表明,组织配票者需要做的事,除了思考能否为选民策略投票创造条件之外,最基本的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协助策略选民把票以最合理和有效的方式,分配到不同候选人身上;第二是在支持度相若的同派别候选人面对“揽炒”时,指引策略选民作出取舍。
以笔者个人观察,选后有关雷动计划的评论,除了对雷动表达情感上的批判或支持,多集中在第二个问题上。而对这个问题,笔者最同意的是以“前线科技人员”名义撰写的《雷动扫盲系列》第三篇文章中的观点,大意是我们到最后也只能依赖民调,而统计学说到底建基于或然率。
组织配票者要做的,是对各候选人的胜算,根据公开的数据作透明和准确的计算。到最后,在上面选区C 的那种情况中,组织配票者可能在计算过后,仍然要呼吁大家在 O2 至 O4 中放弃某位胜算其实只是低一点的候选人,但若胜算的计算做到科学客观,配票建议就可算有合理基础。而若果决策过程若能做到公开透明、事前解说充足、公布时再解释清楚,那市民亦较大可能会觉得配票建议在伦理上会站得住脚,这亦会较少争议。
如何协助策略选民创造最佳选票分布?
至于第一个问题,即如何协助策略选民以最合理和有效的方式把票分配到不同候选人上,是选后评论较少触及的问题,但其实是更重要和更难解决的问题。今次雷动计划的原意,包括选民事前汇报自己的投票意向,甚至在选举当天通过最新情况,向参与者发放即时指引。然而,这些做法有颇多漏洞,除了黑客入侵和即时传讯的困难外,最基本的问题,是向雷动报告了投票意向或决定的选民,不一定具代表性。
不过,本文主旨不在评论雷动的得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协助策略选民创造最佳选票分布,是组织配票最基本的目的,要做到这点,组织配票者除了要有更扎实的选情评估外,也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如按地区配票,呼吁以小组形式配票等各种方案。重点是,配票建议需要包含一些“谁会通过配票拿到多少票”的计算。在这一点上,参选政党和候选人的配合,也可以是关键。以笔者有限的认知,世界不同地方选举中大规模的组织配票行动,大多是政党发动或至少有份参与的(就像建制派配票一样)。今届立法会非建制派中最成功的“配票行动”,大概也是选战后期新界东杨岳桥跟陈志全及张超雄联合宣传。始终,由候选人自己来协助发放如何配票的讯号,会使讯号更清晰,亦应有更多选民愿意配合。
值得留意的是,杨岳桥陈志全张超雄的联合行动,本身就涉及一些计算(如杨岳桥能分票给多少位候选人)。同时,该行动不是纯粹鼓励个别杨岳桥支持者转投他人;它发放的讯息是,若有几位支持者聚合起来,可将选票分配给三位候选人。这样,杨岳桥自己的票源也受到一定保障。其实,有时组织配票若不成功,也只是不能多拿一席而已。但最坏的情况是组织配票未能成功多拿一席,同时反而令本来多人支持的一位候选人输掉议席,推了一位“次选”候选人上场。而这情况在今次立法会选举中的超级区议会选举就差点出现,部分原因是事前大家都估计不到策略选民有那么多。这也代表,组织配票要成功,最好是参与策略投票的选民不要太少亦不要太多。更重要的,是组织者不只要对选民意愿分布有了解,也要对策略选民的数目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同时,配票指引要考虑如何保障领先者的胜算。
本文只是对策略投票和组织配票的关系,以及组织配票要面对的问题作一个基本的梳理。像很多概念性讨论一样,以上分析涉及不少假设以简化讨论。但现实比以上的状况复杂,例如以上的分析,假设了候选人清晰地分为两派,大众对谁属哪一派没有异议,而一个派别的支持者不会对自己派别中的某个候选人非常抗拒。这些假设在今次立法会选举并不完全成立(尤其在九龙东)。当某些假设不成立时,自然又会带来额外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分配选票和在“揽炒”危机出现时作弃保决策,始终是组织配票最基本要处理的问题。如果连这两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就真的不如完全让选民进行个人策略投票算了。
(李立峰,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注:本文的一些分析和观点,源自 Gary Cox 与 Matthew Shugart 于1996年在 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 中发表的Strategic voting und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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