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牵动中国人的心,看到印在地图上70年的九段线被否定,看到曾母暗沙被否定是中国领土最南端,看到太平岛变成一个“礁”,不满情绪都是能理解。但经过将近一个月的冷静期,加上早前菲律宾总统特使前总统拉莫斯赴华,开始仲裁案之后中菲之间的第一次高调接触,也是时候该好好检讨,中国对仲裁案,以及南海的策略态度。
指责仲裁庭,令人失望
首先,中国外交部延续了对仲裁案的“四不”立场,这能理解。但随后副外交部长刘振民却无端指责仲裁员“收了菲律宾的钱”,外交部又指仲裁庭是个“野鸡组织”。连联合国的中文微博,也说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是个“莆田系”(可想而知发帖者是中国人),和联合国无关。这种污名指控相当没有必要,很多国内学者对此也不以为然。
仲裁庭确实不是国际法庭,但这并不等于它缺乏合法性。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287条列明三种常规程序解决争端:(1)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2)国际法庭(ICJ)、以及(3)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在这三种途径之中,只有仲裁庭才能处理一方不肯出席的情况,正如这次争端那样。所以,菲律宾挑选这种程序,实在是其唯一可行的途径。
这次组建的仲裁庭,属于常设仲裁法院(PCA)之下组建的仲裁庭。尽管听上去不如国际法庭那么“高大上”,但成立于1899年的 PCA,其历史比战后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庭更为悠久。中国在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都参加了 PCA。1993年,中国恢复在 PCA 的地位,并在同年指派仲裁员。
PCA 仲裁过很多国际领土纠纷。最著名的一次,是1928年美国和荷兰之间,关于帕尔马斯岛的主权争议 (Island of Palmas Case) 。该次仲裁为偏远小岛的主权争议定下范例,美国亦接受了不利的仲裁结果。此外,1931年丹麦和挪威间关于东格陵兰的主权争议,也是 PCA 仲裁的经典案例。
我担保任何一个学过国际法的人,都知道这两个案例。在 PCA 官方网站上,还列出了20个近期仲裁的案件。可是就有中国媒体宣扬:“该法院成立117年来总共接受16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执行率是0%。”实在自欺欺人。
中国又抹黑这次仲裁庭是一个“临时机构”,PCA 只为了赚钱提供“秘书服务”。检视这次仲裁流程,其是由根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再根据公约附件七的法定程序,在 PCA 设立仲裁庭,挑选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注册名单的仲裁员来展开仲裁。实际上,PCA 所有的仲裁都是这样“临时”邀请仲裁员而组建的。与“完全”由 PCA 负责的仲裁相比,唯一区别只是:后者的仲裁员从 PCA 注册的列表中挑选。
国际海洋法法庭和 PCA 有固定的合作关系,不是“临时”的安排。根据 PCA 网站的资料,公约成立至今,通过附件七程序处理的十几件案件,只有一件案件的程序和这件案件不同。PCA 接受仲裁案件,就意味著以自己的权威和声誉为其公平性背书。
中国接著抹黑,日本人柳井俊二是幕后黑手。姑且不管柳井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如何,他对整起案件的参与,仅限于按程序挑选仲裁员――除了菲律宾有权指定一位仲裁员外。其实中国本也可指定一位中裁员,并且可以参与选择另外三位仲裁员;可惜中国拒绝参与,才导致剩下四个都由柳井俊二挑选。
即便如此,说柳井俊二能影响这些仲裁员的判决,也难以让人信服。这些仲裁员都是各国有名的法律学者或法官,有自己的操守和专业,岂是这么容易被操控?中国又说这些仲裁员都不是亚洲人,不理解亚洲情况。可是,如果他们是亚洲人,中国又是否会指责他们存在利益关系,有预定立场呢?
至于刘振民说仲裁员收了菲律宾钱,暗示他们拿钱办事,更属无稽。他说的大概是指附件七第七条关于开支的规定,费用由双方平分(这些费用除了仲裁员的报酬外,还有各种法律服务的费用)。因中国缺席,所有费用就只能由菲律宾单方承担,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安排。正如法庭审案,与讼双方都需要负担堂费。把这种费用作为贬低仲裁员的借口,除了没道理,也反映了“你有钱,别人就全部聼你话”的劣质思维,毫无对专业操守的尊重。
中国外交部这些做法,有失大国尊严,相当令人失望。
中国不该拒绝参加仲裁
中国从开始就坚持不参与仲裁,这种做法已遭到越来越多质疑。整个案件程序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审核该案能否进入仲裁程序;第二是裁决仲裁庭有无管辖权;最后才是裁决具体诉求。如果中国至少参与第一和第二部分,力争仲裁庭没有资格处理这些问题,这表现出对仲裁庭的认可,但同时明确否定仲裁案,将有机会阻止整个程序,或者至少部分仲裁诉求。但偏偏中国就觉得,参与任何一个步骤,就等于认可了仲裁庭对此有管辖权。这不但存在逻辑错误,更影响了中国作为大国尊重国际程序的形象。
如果中国参与,就能指派一个代表自己的仲裁员,还可对另外三个仲裁员的挑选提出意见。我相信仲裁员都公正尽责,但若中国能找一个合意的仲裁员,可能会更好地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也可以从仲裁员以往背景信息出发,让另外三个仲裁员更有利中国。
其次,菲律宾诉求能否成功,最艰难就是第一和第二步。尽管我认为菲律宾理据更充足一些(见前文“第九个误区”),但难以否定,中国方面也有一定的理由。若中国参加,菲律宾未必能通过这两步。
举个例子,中国在立场文件中试图论证,国际法案件中有先例,对于何为“充分交换意见”有很高的标准,而中菲之间不见得已“充分”交换意见。如果能在庭上以此据理力争,或许能说服仲裁员。任何一个有法庭体验的人都知道,法庭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呈现在法官(或陪审员)面前的证据和逻辑”。基于这种认识,就不难理解参与法庭的重要性。
事实上,对比过仲裁庭的判词、菲律宾的材料、中国的立场声明,以及台湾法庭之友的材料之后,就会承认仲裁庭在“课外”还做了不少功课。仲裁员的庭审过程中,也以质疑的眼光严格审视菲律宾的证据。但不难想像,在庭上,菲律宾能直接呈现材料、现场解释以及回答质询,必然获得了很大的优势。
第三,不参与的另一个劣势,就是不能紧跟案件的进程。因此中国的应对总是慢半拍。比如在刚开始,中国一直强调中国不参与,仲裁庭就不应该接受。事实上,附件七就是专门针对这种“一国不同意”的情况而设的。中国的反对难以阻挡仲裁案进入审核程序。
中国提出的两个有用论点:“中菲之间有协议通过谈判解决”、以及“中菲之间没有穷尽交换意见”,都应该在审核程序时就据理力争。但中国迟至2014年底的立场文件,才总结出有关这两论点的证据,其时审核程序早已通过了。在管辖权听证时,这两个论点已经不再是焦点。
值得指出的是,在管辖权裁决结束之后,至关重要的九段线问题的可管辖性还没被确定。故此,在菲律宾提出仲裁后,中国有两年多时间应对九段线问题。此期间,如果中国能提出对九段线的定义,哪怕非常不符合国际法,也可能阻止仲裁庭对九段线问题进行裁决。例如,声称九段线内水域是“历史性港湾”或拥有“历史性主权”,由于中国2006年的保留声明排除了“历史性港湾”与“历史性主权”在可仲裁之列,仲裁庭也就没有办法对此仲裁。可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无所作为。
反观菲律宾,由于全程参与,不仅能知道各个程序关键点,还能根据进程不断补充材料,增加和修正诉求。菲律宾最初的诉求并没有十五项,是在管辖权庭审之前增加到这么多的。而十五项中原先没有对太平岛地位的诉求,是在实体庭审时才加上。菲律宾有备而战,处处主动,优势也越来越大。
最后,如果中国参与的话,可以通过战术拖延仲裁进程。这样,中国一来可以有充足的时闲准备材料,二来,如果拖延到阿基诺三世(艾奎诺三世)卸任之后,甚至还可能和新总统达成协议,撤销仲裁。
南海仲裁,无涉“领土主权”
最近网上又流行,中国央视驻美国政治记者王冠与美国人在《今日俄罗斯》电视节目里的辩论。他的主要论点是:仲裁庭无法处理“主权”问题。在台湾,一些人听说太平岛是礁不是岛,要跑到太平岛上“捍卫主权”。两者都令人感到哭笑不得。
这次仲裁案基本上不牵涉“领土主权”问题(除了低潮高地问题,但这个问题反而没有成为焦点)。太平岛仍是台湾的,仲裁庭没有把它判给菲律宾。在国际法上,主权原先是对领土而言,后来被扩展到最多12海里的领海。但在领海外的海域,各国只能享有“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而不是“主权”。两字之差,当中的分别却至关重要。仲裁庭确实无权处理主权问题,但主权权利,即海洋利益如何分配,正是订立公约的目的,也自然是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
与领土主权不同,海洋权益等主权权利并不是单一国家所固有的。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海洋都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沿岸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只局限在3海里领海内。在海洋中自由航行的权利,则被视为共有的权利。在某些地区捕鱼的传统,都是非排他性的,这后来被定为“传统捕鱼权”,而不视为“历史性权利”。无论大陆架还是专属经济区的权益,都是二战后才出现。因此,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都不是各国“先天拥有”的,而是在不太久之前,通过协商被国际社会赋予的。
领土主权一般是独占的,明确的,勉强可以说是“祖宗留下的”。但主权权利,即便是公约制定之后,还是不确定的。由于地理上互相冲突,很多国家都无法得到理论上最大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需要进行海洋划界。更不用提,外大陆架还需要申报给联合国有关机构审核。因此,把这些主权权利上升到和领土主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有著原则上的错误。
即便领土,也非绝对神圣不可犯
甚至连领土,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古以来各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就一直在变动。中国在秦朝之前,长期只限于中原到长江一带,之后才开始扩张到华南地区。到了清朝,版图才扩张到鸦片战争前的疆域。近代以来,中国的疆域开始缩小,直至今天的状态。如果领土真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国就应该继续声称自己疆域的最大领土,而不是和俄罗斯签订边界条约。周边国家也应该按照它们各自历史上的最大疆域,向中国主张现在中国国境内的一些领土。推而广之,全世界的领土都要陷于纷争之中。这显然不现实。
网上流传的普京(普丁)“俄罗斯国土虽大,但没有一寸是多余的”只能当作笑料。且不说俄罗斯(苏联)历史上有“出卖”阿拉斯加、割让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等先例。就在普京当政期间,如果真是“一寸不能少”,为何在和中国谈判时,把实控的黑瞎子岛的一半割让给中国?
中国一直以解放后,已经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完成了边界协议为傲。如果双方没有在领土上的互相妥协,何以能完成边界条约?事实上,中国确实在边界领土问题上作过让步。
1960年,中缅边界协议,中国放弃了清末以后被英缅方占领,但仍然一直主张的“传统领土”──面积约7万平方公里的江心坡。中国也放弃了一直实控的南坎(220平方公里)地区,以此换取了片马等地区(135平方公里)。以实控领土而论,仍然失去85平方公里领土,相当于170个太平岛。
比如1962年的中朝边界协议中,中国便把长白山主峰以南一带划给了北韩,失去了230平方公里的领土,相当于460个太平岛。即便是1990年代末的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划界协议中,双方也都放弃了一部分原先坚持的领土,才能最终达成协议。
最重要的是,从1990年代到21世纪初,中俄进行边界谈判,俄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列宁曾承认这一点,并声明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所割据的外东北地区,以及没有明确被割让的库页岛(注一),都被承认属于俄罗斯。
可见,领土其实并非如同某些人所说的那么神圣。无论对争议的哪一方来说,都存在可供妥协的空间。特别是一些面积细小而法律地位模糊的领土,通过谈判和仲裁确定其归属,并不是一件不可接受的事。关键是要依据历史、公义和法理,以及兼顾全局利益。
中国应该实事求是地认识到,南海既是周边国家共同的财富,也是世界各国共享的财富。中国固然在南海诸岛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有相当的理由,但其他南海诸国,不但在海洋划界上拥有相当有力的证据,在主权问题上也并非全无理由。笔者前文《南海争议,北京说词的误区》简明论证了这个观点;“抱朴仙人”在2005年写的广为流传的《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漫谈》也可参考。我在此引用其中一段:
“钓鱼岛问题的实质是“保”。主权是明确的,就是属于我们。……南沙问题的实质是“争”。法律上确实有问题,但先下手为强,争得多少是多少,为此杀人放火则没必要。”
所以,坚持南海“一点都不能少”的人,应该重新思考一下。如果坚持南海上,“一点都不能少”,那么面对被外东北领土,为何不说“一片都不能少”?
大国毋须遵守国际仲裁?
在抹黑仲裁庭的同时,中国媒体又祭出近年流行的“比烂”大法,列举出“大国不需要遵守国际仲裁”的例子。这些例子不都恰当。
首先是指责日本捕鲸案。其实,那是2014年针对日本在南极海域“科研捕鲸计划”的裁决。为保护动物,国际上禁止商业捕鲸,但仍允许科研捕鲸。这其实是给有捕鲸传统的国家(日本、挪威等)一个弹性空间。所谓捕鲸计划,是指日本要捕鲸,就要先列明每年要捕多少头,合理解释有什么科研的用途。裁决指出,按照日本现在的计划,日本捕鲸太多,超出了科研的要求,故要求的是日本停止“现在的捕鲸计划”。
裁决并不是传媒所说的,要求日本以后不能捕鲸,而是不能沿用现行的计划捕鲸。日本当时立即停止了捕鲸行动,并在2015年推出新计划,计划捕鲸数量降至原先的三分之一。我希望日本能完全停止捕鲸;但中国媒体以此为由指责日本不遵守裁决,却难以成立。
尼加拉瓜和美国的案子最常被提及。美国没有服从国际法庭的裁决,并多次使用安理会否决权阻止案件执行,这确实是让美国声誉受损的污点,但也值得放在当时美苏“冷战中的热战”的大背景下衡量。苏联当时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推翻了美国支持的旧政府,此举本身就是“非法”的;新政府也武装支持邻国萨尔瓦多的反政府武装。美国对尼加拉瓜的干涉是当时国际社会的常态(美国认为行使集体自卫权)。
正如当年联合国决议认定中国侵略南韩,中国绝不认同是公平;美国对该案裁决也不服。而且,从程序上说,美国其实只要一开始拒绝,就可以直接阻止案件进入程序(国际法庭要求双方都同意才可提起,与这次仲裁案不同),但美国还是参与了管辖权阶段的程序。这种姿态,也多少为美国带来同情,而最终双方还是就此案协商和解。
至于中国媒体举出了俄罗斯2013年在经济专属区逮捕“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不遵守国际法庭裁决的例子,这倒是毫无疑义。但在这个案件中,俄罗斯尽管口头声称不服从判决,但不久却以特赦名义释放这些成员,并没有按照原定罪名起诉,算是变相地遵守判决。
其实即便当年替尼加拉瓜打官司的律师也认为,美国那次不遵守裁决,只是极个别的例子。实际上,无论法国、英国或美国,都曾在领土或海洋争议中败诉(法国输掉了海峡群岛,美国输掉了帕尔马斯岛,英国输掉了北海渔权),却选择遵守决议。这些例子都肯定大国也需遵守国际仲裁的意义。中国当前的作法,无视这些先例,只是把自己往低标准看齐。
不参与仲裁的误区
为什么中国不肯在国际机构(国际法庭或仲裁庭)上解决领土问题呢?常见的解释就是:“领土怎么能给别人裁决?”又或进一步认为,国际仲裁“一定”会对自己不利。这其实是一种受害者心态作祟。
领土被裁决的例子多不胜数,上面列举的美英法等大国都曾试过。其实早在民国时期,中国就有接受外国仲裁的经历,而其决议都有利于中国。这里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英印政府与中国的缅甸分界问题。从清末开始,英国与中国就中缅之间的漫长边界展开谈判和勘界。在晚清和民国初期,中国都只是单独和英国进行谈判和勘界,导致几乎所有具争议的地区都划归英国。直到20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觉得这样不是办法,于是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派出一个瑞士人 F. Iselin 作为中立委员,和中英双方代表一起勘探云南和缅甸南段的边界,并拥有最后裁决权。正是因为这位中立委员的公正仲裁,使得大片中国要求的土地最后划归中国(当然也有一些中国要求的土地被划归英方)。相比之前谈判过程中全面失利的局面,已有本质性的改观了。
第二个例子,是日本当年支持溥仪在东北建立满洲国,中国政府向国际联盟提出申诉。国际联盟派出调查团,顶住了日本的压力,作出了:“如果没有日本军队的驻扎和日本官员的活动,满洲国是不可能成立的,它没有得到当地普通中国人的支持”、“(满洲国)不能被认为是出于真正的和自发的独立运动的产物”的正确结论。尽管限于国际联盟的执行力太弱,这个结论并未取得实质效力,但裁决在道义、法律和舆论层面,都大大有利于中国。
可见,中国早就有主动要求和接受国际仲裁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中国都是弱小的一方,而对手不但远为强大,而且都更能把握国际法(尤其是英国)。但是,中国在这两个例子中都得到了有利仲裁。
更为可叹的是,第二个例子明明是结果有利中国,却常常被作为反例,认为仲裁“没用”,进而否定参与仲裁。论证者混淆了“不公正”和“没用”之间的区别。如果以往的仲裁确实是不公正,那么当然可以引以为戒,但明明是公正的结果,只不过为当时“强权当道”的国际现实而未能被执行,又怎么能作为否定仲裁本身的理由呢?
显然,要否定的,不是“李顿报告”,而是当时的日本帝国不遵守国际规则。讽刺的是,中国现在有不少人咆哮煽动中国,去扮演类似当年日本的角色。
结论
中国有“中国梦”的抱负,有成为世界性大国的志向,有要参与全球治理的愿望,这就需要掌握国际话语权。掌握话语权的第一步,就是要学习和运用国际语言、遵守国际规则,而国际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中国不是国际秩序的受害者,而是受益者。这就是中国为什么反复强调,“中国并没有另起炉灶,没有另搞一套,而是努力在现有国际秩序和体系中发挥更多作用”的原因。这要求中国“不能选择性地遵守国际规则,而要全面地遵守国际规则”。
正确理解公约,符合中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长远利益,而且中国也正通过实践公约推进自己的国际利益。从这个角度看仲裁案,当有另外的结论。我认为,中国在短期内仍然会坚持“四不”的立场,但假以时日,也会以“自己的方式”顺应国际社会的要求。
(黎蜗藤,旅美历史学者,哲学博士,近年专注东海与南海史、国际法与东亚国际关系)
注一:库页岛一向被认为在19世纪中期被割让给俄国,但笔者研究却提出异议。
手动@BH一下,辣鸡玩意,看不看是个人自由,还轮不到你BB,除非端倒闭了
这个世界的规则是强者制订的,美国说打谁还不是就打谁,伊拉克战争联合国反对有用么 什么用都没有,也别谈什么和平了这个世界有人的存在就没发和平。发生战争就逃到一个没有战争的地方,不被国家民族主义绑架的自由才是真的自由世界
講得太好了。只要美國手伸到那裡,那裡就是災難。世界上例子比比偕是。有和平獎的Obama, 在任每天打仗,沒有停過。
就是讀了端傳媒的島礁分別的分析後才明白的。
仲裁結果的大贏家不是菲利賓。他們什麼島都沒得到。大贏家不是東南亞諸國,我們什麼島也沒得到。中國及台灣更是輸家。連太平島都變礁石。
有人要我們慶幸說,哇,現在「大家」共有這些海域礁石。咦,這個「大家」倒包括了美國。
在我們東南諸國吵吵鬧鬧之際,一個仲裁結果把南海開成公海。美軍戰艦從此理所當然的在南海通行無阻。誰是大贏家?
而竟然沒有所謂的分析家敢敢直接了當的寫出來。如此歪曲的分析。當我們是笨蛋。
美國戰艦在我們國家附近大搖大擺的來去。會不會像對伊拉克般說我馬國是回教國,向我們的吉隆坡開支導彈。怎麼客觀看待?
要不要接受仲裁?很簡單先回答一個問題:
太平島是不是島?講良心話吧!不要盲目負荷,中國人(陸港臺)清醒吧!
同意,中国在此次事件中未能遵守国际秩序,不符合一个大国的地位,只是觉得如果中国想要参与国际秩序的管理与维护,应当遵守国际法,对这种杀鸡取卵的政治行为表示相当遗憾
港人常說的「輸打贏要」確是傳神。
哇,连端传媒的评论区都开始充斥着五毛了,不爱看端传媒的文章就滚啊,瞎BB什么
強權就是公理。
经鉴定:作者是个日本人,无法表达中国人的观点!切,什么玩意的东西,装大以巴狼。南海是中国的,需要你在这里瞎哔哔嘛。
前面写的可以,后来就开始扯了,主观色彩不要太严重,应该更加理性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