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由于案件没有审结,本文对“强奸”、“强奸犯”、“受害人”都加上引号,以强调这些标签的不确定性。
几百年前,对女性贞操的歌颂,让烈女们坚信:被碰了肌肤就要自砍手臂,遇到强奸就必须自杀以示清白。如今,时代似乎是进步了,没有人再教育女性砍手或自杀,反倒是越来越多女性意识到:不必因为被强奸过就一辈子抬不起头,错的不是你,是伤害你的人。
不可否认,这样的观念转变,让很多女人感受到了力量。然而,如果过去的观念会“善意地”创造烈女,如今的启蒙教育,尤其是“未表情愿就是强奸”的“新知识”,是否就百利无一害?
在近日某报社记者涉嫌强奸案发生后,有关“熟人强奸”的“科普”文章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教育作用不能忽视,至少是对那些习惯了“霸王硬上弓”的男性的警告,也是对女生在交往中“大胆说不”的鼓励。但这些文章往往强调“未明确表示反对,不等于同意”,并认定此案中的性行为包含女生(事后表达)的不情愿,从而构成“强奸”。这就直接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强奸定义,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也忽视了“犯罪人必须明知受害人不愿意”这一主观条件。
这些扩张强奸内涵的文章,借鉴了西方和台湾的国家女权主义所倡导的,以保护受害者为倾向的性骚扰和性侵害立法,不仅强调“‘不’就是‘不’”,甚至走向更严苛的“心口如一的‘是’才是‘是’”。然而,强奸定义范围的扩大化,真的保护了女人吗?代价是什么?
“强奸”定义的扩大
在“熟人强奸”的论述中,合法的性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半推半就和欲拒还迎,不被当成性的调味品,而是违反意愿的证明。在女性不再是男人附属品的今天,“性爱要基于各方同意”是现代自由平等契约精神的产物,两情相悦的性当然值得追求。
然而现实是,人际关系中的勉强和尴尬是常态,不情愿也有很多种。欣然同意和强奸之间是一道光谱,而不是一条清晰无误的罪与非罪的线。强奸定义的扩大化,使得那些更加模糊、棘手的生活情境——如礼貌炮、同情炮、安慰炮、来都来了炮、欠我人情炮、还你人情炮——还来不及得到深入探讨,就被迅速打为不规范动作,或者被教育成“你都没意识到那是强奸”。
如果“当时懵懂,事后觉悟”的情节在新闻事件中反复上演,并且每次都得到大众的道德声援,那么女性就相当于有了一颗“后悔药”——当下跟熟人直接说“不”太难为情,那我就先勉强接受,反正如今有了法律和舆论的保护,我事后可以告诉警察,我内心其实是拒绝的。
这颗“后悔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告诉女性遇到危险不必拼命抵抗,可以先保全自己;但另一方面,这种善意的、为保护受害女性、减轻女性举证责任而倡导的过低的主观定罪标准,却可能产生女权主义者不愿看到的相反后果──那就是:女生在复杂的人情世故面前的勇气和能动性,非但没有增强,反而减弱了。因为它变相鼓励女生在人际交往中扮演被动忍让的角色,放弃了她们本可以有的,在从勾搭到上床的各个阶段,跟男人斡旋谈判的力量。
“熟人强奸”叙事的诠释垄断
本案中的女生,是真的本来就没有谈判能力,还是在被“熟人强奸”这一新知识“启蒙”的过程中,把过去的自己塑造成了一个无知且无力的柔弱角色呢?对此我们不得而知。但扩大化的强奸概念,需要我们强调她的“不愿意”和“不舒服”,不容许我们揣测她可能有的踌躇不决或灵活机智。
懵懂的女生接受了新的性教育,成为勇敢告倒男上司的“复仇者”,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故事。但要把一个“不知道那是强奸”的女生,事后启蒙成“强奸受害人”和“复仇者”,需要通过一种特定悲情叙事,简化和固化仇人与怨恨。
而这条故事线一旦成形,就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可能编织回忆的路径。如今我们的“受害复仇者”,一旦认同了“不情愿就是强奸”的新知识和故事线,就算一开始并不想与对方闹到你死我活,如今也都很难改口和转念了——就像当年决心自杀的烈女,怀着看客们对那个时代“正义”的期待,走到悬崖边便很难反悔一样。
这种“你不站出来,是因为没有新知识和新话语作为反抗的武器,我们比你更了解你自己要什么”的启蒙方式,真的是在尊重和保护受害人吗?扩大化的强奸定义,有没有给当代烈女转身的机会?
“强男弱女”的巩固和公权力的扩张
谈论强奸、哪怕是“科学”地谈论什么是强奸、或“进步”地谈论如何不放过每一个“强奸犯”,似乎都会让人感觉哪里怪怪的。因为这些话语都没有摆脱“强奸”这个词自古以来所承载的,女性作为颤抖哭泣的受害者的形象(况且,中国目前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
强奸故事所描绘的总是耻辱而恐怖的场景,不管是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胁,还是如今熟人间的不情愿,都暗示着“女=弱=受害=遭受不义”、“男=强=施害=总是逃脱”。就算把“强奸犯”绳之以法,这些等式所代表的尊阳贬阴的父权逻辑,和男赚女赔的贞洁文化,并没有改变。当然不是说追究强奸罪没意义,而是我们必须承认,任何策略都有其代价。强奸概念扩大化的阴暗面之一,就是女性被认定为受害者的情境也在扩大化。
鼓励“熟人强奸”也要报案的另一个危险,是把警察介入当作现代人际纠纷的首要解决方案。扩充公权力不但被当成社会“进步”(排除一切不体面的主体和行为)的手段,还成了“文明”本身的标志和目的。这样却忽略了:维持现有性别秩序、打压女性和性少数、审查文学电影和网络中情欲表达的,往往也是公权力。
一个强奸内涵扩大化的社会,一个约炮就会被退学的社会,和一个拉拉(女同性恋)求婚会被警察撬门的社会之间,是否有微妙的内在勾连?
反荡妇羞辱与性污名
与“熟人强奸”的启蒙教育一致的,是“停止荡妇羞辱”的呼吁,即,不要谴责女生穿短裙就活该被骚扰,不要一有强奸案就呼吁女人注意安全,不要诽谤本案女生滥交或敲诈。的确,受害人穿什么、有没有喝酒、走不走夜路,都不能成为被强奸的理由,因而“反荡妇羞辱”有为女性赋权的意义。
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反荡妇羞辱”的言论,都没有直捣“荡妇羞辱”的死穴,反而可能与之共享了一种逻辑。舆论对本案“受害者”的声援大都是说:“你们怎么可以说涉世未深的少女是荡妇?”却很少说,就算她是跟上司开房的“荡妇”,也没有错。在前一种声援里,反羞辱与羞辱无意间达成了一致:“性”(特别是不那么正统的性,或与钱权沾边的性)会使女人蒙羞。这不仅是绑在当代女人身上的贞操带,也是施加在性上的污名。
性污名,体现在把性“特殊化”和“道德化”:性被当成无比特殊的事情、性器官比其他器官更神圣不可侵犯;所有“越轨”的性(如学霸约炮、明星操粉、拉拉求婚和领导睡下属)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目前网上对此案的讨论中,有哪些没有言明的“常识”在把性特殊化和道德化呢?
很多职场女性都有类似的经验:心里一万个“草泥马”,但还是要笑脸相迎陪领导喝酒喝到胃溃疡。我们总倾向于认定,应酬喝酒对身心的伤害,一定比应酬开房小得多。这种生殖器比肠胃更珍贵的观念,为何如此理所当然?当我们把上完床接收红包,简单跟物化和侮辱女性划等号,是不是也在暗示卖淫嫖娼总是不如恋爱结婚,这里面又有多少对性工作的鄙夷?
另外,如果我们总是认为,上下级之间的性关系,不是潜规则就是性贿赂,那么真正想要利用性资本,作为向上流动的手段之一的女人,岂不是只能否认自己的意愿和人际交往中的能动性?在他人(尤其是正义凛然的姐妹)面前,只有说自己不情愿才不会受道德谴责?而性资本的运用,一定比利用体力、技术、创意或其他资本更低劣吗?
断开污名锁链,性本无罪
因此,只是停止指责“受害者”是荡妇,却不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击破文化观念中的性污名,是远远不够的。那么,什么样的文化改变,才会让女人们敢于荡起来、让就算不荡的良妇也不怕被羞辱成荡妇呢?
除了改善经济政治条件为女性提供平等的制度环境,我们还需要有更多言论和实践,把荡妇变成一个切切实实的夸奖。为荡妇去污名、为性去污名,虽然不能直接修复那些已经发生的强奸或猥亵案件的伤害,却至少能让“受害者”少一些心理负担。
与此同时,如果我们真心希望壮大女性力量,就也需要关注“炮王”、“变态”、“出轨男”、“猥琐男”、“流氓”(在大陆,流氓一词包涵“妨碍风化”者)等背负性污名的男性,就像要为小姐争取权利,就必须也为嫖客正名。这听起来很反直觉,或者很“圣母婊”,但以性污名为基础的串联策略,能提醒我们跳出强男/ 弱女的二元对立,看到“受害者”和“强奸犯”所共处的忌性恐性的社会环境,或许是更有建设性的。
这一策略如何应用呢?
例如,一些文章说此案男主角向来口碑不好,经常对女下属聊骚(言语调情),“他做出这样的事我们不奇怪”。于是对一个男人风流成性的判断,成为了“强奸”的品格证据。然而,正如女人的短裙和浪荡不能为“强奸”开脱;男人的口无遮拦,也不能自动让他变成“强奸惯犯”,否则就是双重标准。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希望在文化层面停止荡妇羞辱,那就也要避免用“软且快”来嘲讽此案男主的雄性气概不足,还要警惕对“强奸犯”过去性行为、性偏好、性表达的回溯式攻击。
我们不必妄想男人如何只会用下半身思考,如何花言巧语狡诈暴力;不必因为女人的性被戴上枷锁,就要把男人的身体也拴起来才是平等。我们需要的是断开性污名的锁链,毕竟,性本无罪。
(黄羽飞,性积极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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