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由於案件沒有審結,本文對「強姦」、「強姦犯」、「受害人」都加上引號,以強調這些標籤的不確定性。
幾百年前,對女性貞操的歌頌,讓烈女們堅信:被碰了肌膚就要自砍手臂,遇到強姦就必須自殺以示清白。如今,時代似乎是進步了,沒有人再教育女性砍手或自殺,反倒是越來越多女性意識到:不必因為被強姦過就一輩子抬不起頭,錯的不是你,是傷害你的人。
不可否認,這樣的觀念轉變,讓很多女人感受到了力量。然而,如果過去的觀念會「善意地」創造烈女,如今的啟蒙教育,尤其是「未表情願就是強姦」的「新知識」,是否就百利無一害?
在近日某報社記者涉嫌強姦案發生後,有關「熟人強姦」的「科普」文章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教育作用不能忽視,至少是對那些習慣了「霸王硬上弓」的男性的警告,也是對女生在交往中「大膽說不」的鼓勵。但這些文章往往強調「未明確表示反對,不等於同意」,並認定此案中的性行為包含女生(事後表達)的不情願,從而構成「強姦」。這就直接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強姦定義,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也忽視了「犯罪人必須明知受害人不願意」這一主觀條件。
這些擴張強姦內涵的文章,借鑑了西方和台灣的國家女權主義所倡導的,以保護受害者為傾向的性騷擾和性侵害立法,不僅強調「『不』就是『不』」,甚至走向更嚴苛的「心口如一的『是』才是『是』」。然而,強姦定義範圍的擴大化,真的保護了女人嗎?代價是什麼?
「強姦」定義的擴大
在「熟人強姦」的論述中,合法的性必須是完全自願的,半推半就和欲拒還迎,不被當成性的調味品,而是違反意願的證明。在女性不再是男人附屬品的今天,「性愛要基於各方同意」是現代自由平等契約精神的產物,兩情相悅的性當然值得追求。
然而現實是,人際關係中的勉強和尷尬是常態,不情願也有很多種。欣然同意和強姦之間是一道光譜,而不是一條清晰無誤的罪與非罪的線。強姦定義的擴大化,使得那些更加模糊、棘手的生活情境——如禮貌炮、同情炮、安慰炮、來都來了炮、欠我人情炮、還你人情炮——還來不及得到深入探討,就被迅速打為不規範動作,或者被教育成「你都沒意識到那是強姦」。
如果「當時懵懂,事後覺悟」的情節在新聞事件中反覆上演,並且每次都得到大眾的道德聲援,那麼女性就相當於有了一顆「後悔藥」——當下跟熟人直接說「不」太難為情,那我就先勉強接受,反正如今有了法律和輿論的保護,我事後可以告訴警察,我內心其實是拒絕的。
這顆「後悔藥」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告訴女性遇到危險不必拼命抵抗,可以先保全自己;但另一方面,這種善意的、為保護受害女性、減輕女性舉證責任而倡導的過低的主觀定罪標準,卻可能產生女權主義者不願看到的相反後果──那就是:女生在複雜的人情世故面前的勇氣和能動性,非但沒有增強,反而減弱了。因為它變相鼓勵女生在人際交往中扮演被動忍讓的角色,放棄了她們本可以有的,在從勾搭到上床的各個階段,跟男人斡旋談判的力量。
「熟人強姦」敘事的詮釋壟斷
本案中的女生,是真的本來就沒有談判能力,還是在被「熟人強姦」這一新知識「啟蒙」的過程中,把過去的自己塑造成了一個無知且無力的柔弱角色呢?對此我們不得而知。但擴大化的強姦概念,需要我們強調她的「不願意」和「不舒服」,不容許我們揣測她可能有的躊躇不決或靈活機智。
懵懂的女生接受了新的性教育,成為勇敢告倒男上司的「復仇者」,這是一個大快人心的故事。但要把一個「不知道那是強姦」的女生,事後啟蒙成「強姦受害人」和「復仇者」,需要通過一種特定悲情敘事,簡化和固化仇人與怨恨。
而這條故事線一旦成形,就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可能編織回憶的路徑。如今我們的「受害復仇者」,一旦認同了「不情願就是強姦」的新知識和故事線,就算一開始並不想與對方鬧到你死我活,如今也都很難改口和轉念了——就像當年決心自殺的烈女,懷着看客們對那個時代「正義」的期待,走到懸崖邊便很難反悔一樣。
這種「你不站出來,是因為沒有新知識和新話語作為反抗的武器,我們比你更了解你自己要什麼」的啟蒙方式,真的是在尊重和保護受害人嗎?擴大化的強姦定義,有沒有給當代烈女轉身的機會?
「強男弱女」的鞏固和公權力的擴張
談論強姦、哪怕是「科學」地談論什麼是強姦、或「進步」地談論如何不放過每一個「強姦犯」,似乎都會讓人感覺哪裏怪怪的。因為這些話語都沒有擺脱「強姦」這個詞自古以來所承載的,女性作為顫抖哭泣的受害者的形象(況且,中國目前強姦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
強姦故事所描繪的總是恥辱而恐怖的場景,不管是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脅,還是如今熟人間的不情願,都暗示着「女=弱=受害=遭受不義」、「男=強=施害=總是逃脱」。就算把「強姦犯」繩之以法,這些等式所代表的尊陽貶陰的父權邏輯,和男賺女賠的貞潔文化,並沒有改變。當然不是說追究強姦罪沒意義,而是我們必須承認,任何策略都有其代價。強姦概念擴大化的陰暗面之一,就是女性被認定為受害者的情境也在擴大化。
鼓勵「熟人強姦」也要報案的另一個危險,是把警察介入當作現代人際糾紛的首要解決方案。擴充公權力不但被當成社會「進步」(排除一切不體面的主體和行為)的手段,還成了「文明」本身的標誌和目的。這樣卻忽略了:維持現有性別秩序、打壓女性和性少數、審查文學電影和網絡中情慾表達的,往往也是公權力。
一個強姦內涵擴大化的社會,一個約炮就會被退學的社會,和一個拉拉(女同性戀)求婚會被警察撬門的社會之間,是否有微妙的內在勾連?
反蕩婦羞辱與性污名
與「熟人強姦」的啟蒙教育一致的,是「停止蕩婦羞辱」的呼籲,即,不要譴責女生穿短裙就活該被騷擾,不要一有強姦案就呼籲女人注意安全,不要誹謗本案女生濫交或敲詐。的確,受害人穿什麼、有沒有喝酒、走不走夜路,都不能成為被強姦的理由,因而「反蕩婦羞辱」有為女性賦權的意義。
遺憾的是,目前大多數「反蕩婦羞辱」的言論,都沒有直搗「蕩婦羞辱」的死穴,反而可能與之共享了一種邏輯。輿論對本案「受害者」的聲援大都是說:「你們怎麼可以說涉世未深的少女是蕩婦?」卻很少說,就算她是跟上司開房的「蕩婦」,也沒有錯。在前一種聲援裏,反羞辱與羞辱無意間達成了一致:「性」(特別是不那麼正統的性,或與錢權沾邊的性)會使女人蒙羞。這不僅是綁在當代女人身上的貞操帶,也是施加在性上的污名。
性污名,體現在把性「特殊化」和「道德化」:性被當成無比特殊的事情、性器官比其他器官更神聖不可侵犯;所有「越軌」的性(如學霸約炮、明星操粉、拉拉求婚和領導睡下屬)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道德譴責。目前網上對此案的討論中,有哪些沒有言明的「常識」在把性特殊化和道德化呢?
很多職場女性都有類似的經驗:心裏一萬個「草泥馬」,但還是要笑臉相迎陪領導喝酒喝到胃潰瘍。我們總傾向於認定,應酬喝酒對身心的傷害,一定比應酬開房小得多。這種生殖器比腸胃更珍貴的觀念,為何如此理所當然?當我們把上完床接收紅包,簡單跟物化和侮辱女性劃等號,是不是也在暗示賣淫嫖娼總是不如戀愛結婚,這裏面又有多少對性工作的鄙夷?
另外,如果我們總是認為,上下級之間的性關係,不是潛規則就是性賄賂,那麼真正想要利用性資本,作為向上流動的手段之一的女人,豈不是只能否認自己的意願和人際交往中的能動性?在他人(尤其是正義凜然的姐妹)面前,只有說自己不情願才不會受道德譴責?而性資本的運用,一定比利用體力、技術、創意或其他資本更低劣嗎?
斷開污名鎖鏈,性本無罪
因此,只是停止指責「受害者」是蕩婦,卻不在日常生活中一點一滴擊破文化觀念中的性污名,是遠遠不夠的。那麼,什麼樣的文化改變,才會讓女人們敢於蕩起來、讓就算不蕩的良婦也不怕被羞辱成蕩婦呢?
除了改善經濟政治條件為女性提供平等的制度環境,我們還需要有更多言論和實踐,把蕩婦變成一個切切實實的誇獎。為蕩婦去污名、為性去污名,雖然不能直接修復那些已經發生的強姦或猥褻案件的傷害,卻至少能讓「受害者」少一些心理負擔。
與此同時,如果我們真心希望壯大女性力量,就也需要關注「炮王」、「變態」、「出軌男」、「猥瑣男」、「流氓」(在大陸,流氓一詞包涵「妨礙風化」者)等背負性污名的男性,就像要為小姐爭取權利,就必須也為嫖客正名。這聽起來很反直覺,或者很「聖母婊」,但以性污名為基礎的串聯策略,能提醒我們跳出強男/ 弱女的二元對立,看到「受害者」和「強姦犯」所共處的忌性恐性的社會環境,或許是更有建設性的。
這一策略如何應用呢?
例如,一些文章說此案男主角向來口碑不好,經常對女下屬聊騷(言語調情),「他做出這樣的事我們不奇怪」。於是對一個男人風流成性的判斷,成為了「強姦」的品格證據。然而,正如女人的短裙和浪蕩不能為「強姦」開脱;男人的口無遮攔,也不能自動讓他變成「強姦慣犯」,否則就是雙重標準。與此同時,如果我們希望在文化層面停止蕩婦羞辱,那就也要避免用「軟且快」來嘲諷此案男主的雄性氣概不足,還要警惕對「強姦犯」過去性行為、性偏好、性表達的回溯式攻擊。
我們不必妄想男人如何只會用下半身思考,如何花言巧語狡詐暴力;不必因為女人的性被戴上枷鎖,就要把男人的身體也拴起來才是平等。我們需要的是斷開性污名的鎖鏈,畢竟,性本無罪。
(黃羽飛,性積極女權主義者)
讀者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