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导最后更新时间:2024年5月30日东八区下午5时
逮捕始自2021年1月6日的“香港民主派47人初选案”,审讯历时118日,今日(5月30日)对16名不认罪被告作出裁决。早上约10时15分,法庭宣判刘伟聪、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被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下午2时半,法庭再开庭,律政司马上指会就被判无罪的刘伟聪、李予信二人提出上诉,并申请撤销李、刘原来的保释,表示担心两人在保释期间离开香港。在休庭10分钟后,法庭决定维持两人保释,条件为每月到警署报告一次。随后,有罪成被告申请保释等待判刑,不过遭法官驳回,随即散庭。
案件休庭至6月25日求情,法官称求情不可超过20分钟,需于14日内呈交。
去年政府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就高院原诉庭由3名指定法官审理的国安案件,律政司可在法庭作出无罪裁决后,紧接著提出拟上诉。律政司上诉期间,法庭要按《国安法》第42条保释门槛决定被告须否还押。目前国安案件定罪率为100%,未曾有被告脱罪。
长达337页的判词已上载于网络。上午开庭不足10分钟就结束。
下午开庭前,包括黄之锋、岑敖晖、徐子见、冯达浚、梁晃维、李嘉达、伍健伟、胡志伟等人在警员的看守下走到被告席前,期间胡志伟与观众席的友人点头示意,友人们大力挥手,面有慰色。惟审讯不足40分钟便结束。有市民对于法庭迅速审理感惊讶,有人问道“听日唔开呀?”,另有人答“6月25号呀!收工喇。”现场保安不断催赶公众人士离开。
约4时,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在西九龙法院回应判决,他称法官判词指出有关罪行严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参与和角色,显示他们是目无法纪,以身试法;今日的裁决是“当头棒喝,让他们知道,当时做的事是犯法。”
李桂华表示,经过118日的审讯,希望公众明白“初选只是一个幌子”,最终目的是令政府瘫痪。“如果当时不是当机立断,香港可能踏上揽炒十部曲的结果,继续有很多不同示威、制裁,社会继续停顿下去。”李桂华说。
有记者提问,如何看参与初选的选民的角色。李桂华表示,初选只不过是案件中“好小部分”,最重要的是涉事人如何合谋想颠覆政权、令政府无法运作。另有记者问及初选案大搜捕中包括涂谨申、邝俊宇等8名未被起诉和获准保释的民主派人士之后的处理,李桂华指案件仍在调查,目前不会发还旅游证件。
案件经过两年多的羁押,于2023年2月6日假高等法院(移师至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至开审时,31名被告认罪、16名被告不认罪。16名不认罪被告为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其中有6人目前正在还押,包括吴政亨、林卓廷、梁国雄、何桂蓝、余慧明、邹家成。余慧明及邹家成一度保释成功,后被撤销。
不认罪被告中,除杨雪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未有作供,吴政亨及柯耀林未作供但传召证人作供外,其余人士均有亲身作供。控方则共传召12位控方证人,其中包括被告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此外,辩方代表曾经要求传召林景楠作供。(延伸阅读:香港国安最大案:47人案证词集)
此案是港区国安法下、以被告人数计,规模最大的案件,又称“47人案”。47名来自香港民主阵营不同光谱的人士,因为在组织和参与了2020年7月的一场民主派内部初选,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若罪成,按港区国安法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负责法官为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和陈仲衡,不设陪审团。
在国安法下,颠覆罪罪成后分为三级罚则: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庭对不同被告参与程度的宣判,可能会影响他们各自的量刑。
2021年1月6日,香港警队国安处拘捕多名民主派初选参与者,当时有53人被捕,之后获准保释;2021年2月28日,警方要求被捕人士提早报到,之后正式对47人落案起诉,于2021年3月1日开审,从那时开始,超过30名被告(包括已认罪人士)一直被还押,已经在狱超过3年。
刘伟聪、李予信罪名不成立的理据
开庭前,包括胡志伟、 岑敖晖、王百羽、黄之锋、徐子健等数位认罪被告在第二庭被告栏旁听场。有头发花白、手持拐仗的老人遥遥向被告席挥手示意;有中年市民拿著手机,尝试逐个对认被告栏中的各人,“王百羽呀佢系!”、“都系之峰个样最后生”、“最近𠮶个系梁晃维”、“哇佢瘦咗好多”。
早上10时11分开庭。法官旋即宣布16名被告中,除了刘伟聪和李予信,其余14人全数罪成。法官指网上已颁下近400页判词,不到10分钟即宣布休庭。
大量市民感到错愕,宣判后仍留在庭内不愿离去,有市民向被告栏中的各人挥手,有人眼泛泪光。围聚在正庭外等待的市民相拥、抱头痛哭。现场保安人员则著市民赶紧离开。
10时36分,被宣判无罪的刘伟聪步出法院外,有数名警员紧随,他至法院对面马路外才受访。他指:“各位,今日我不应该是焦点所在,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案里面其他朋友。如果今日有任何主角,这份判词才是主角,希望大家去看看法官怎么处理本案。”对于律政司会否上诉,刘伟聪表示,“下午就能知道。”
邻近11时,被判无罪的李予信亦步出法院,被大批镜头包围。李予信表示,“多谢大家多年以来的关心,因为律政司表示有可能上诉,我此刻都不能表达太多意见。”李予信称自己心情平静,“想和屋企人饮餐茶,我未见到屋企人。”
判词中,法官接纳前公民党成员李予信的大部分证供,相信他原先并无打算参与初选,亦无参与任何协调会议;他是在较后期才加入,原不获公民党内批准参选,及至2020年6月中,他在运动中被捕后才获党批准参与。
另外,法官相信他对公民党在2020年3月25日召开记者会的准备会议并不知情;同时不知道党于6月11日以党名义签抗争派发起的《墨落无悔》,因为李当时未正式成为参选人,无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内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至于大律师刘伟聪,法官指他参与初选时未提倡五大诉求和否决预算案,他们就刘是否支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认为有合理怀疑;法官认为不能从证据作出唯一合理推论,证明刘在国安法后认同案件中的谋划,亦不肯定刘在任何阶段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审讯中曾争议刘的名字有出现在《墨落无悔》声明,刘辩称他从未签过,因不想“政治自杀”而未作出澄清。考虑当时政治环境,法官接受其解释。而facebook专页或初选论坛上,刘都未提议否决财案,对于刘是否认同“无差别”否决财案存疑。
此外,法官指刘曾提交初选的提名表格,条款列明确认支持和认同协调会议的共识,对于他在庭上称不知九西参选人达成有捆绑的协议,当选人不一定运用否决权,法官表明不接纳,因为刘曾阅读墨落,肯定知悉初选其中目的是无差别否决财案,迫行政长官回应“五大诉求”。
“这一刻终于来了”。宣判后,26岁的王先生在法庭外伫立,“证实了大家不会再有空间去幻想,终于要面对事实,个红线就系咁尽。”王先生早上特意从港岛来听审,他形容是次审判有如台湾美丽岛大审,是香港史上很重要的一刻。他说自己作为仍未移民的香港人,前来听审是仅余可以做的行动,“作为香港人,想令自己记得这一刻。”
他身著印有乐队My Little Airport歌词“we have to be very strong if we want to do something very wrong”的T恤。王先生说,除了希望带出文字的意义外,还因为自己的朋友曾在2019年被捕时穿著同样的衣服。他认为歌词代表了一代人的想法和信念,“有啲野觉得值得做,就去做。”
在法院外,黄女士与友人一同在现场观察,身旁有警员驻守。黄女士是其中一名前区议员被告的相识街坊,今日特来支持。黄女士对判决感到意外,说“个官真系揸得好紧”(法官真的捉得很紧)。她认为初选发生在国安法前,当局追溯指控做法荒谬。“宪法赋予咗佢哋(47人参选)权利架嘛!”
判词要点
这是《港区国安法》实施后第一宗“串谋煽动颠覆国家罪”。
公诉书指,该案16名被告与其他承认控罪的31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的是《港区国安法》第22(23)条,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根据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控罪中可提取四个关键词:“串谋”以“非法手段”、“严重干扰”,达致“颠覆国家政权罪”。
对于宣判前的控辩双方关键争议,判词要点如下。
1、阐释何为“国家政权”?何为“颠覆”门槛?
该案法律争议之一,涉及罪行中的“颠覆国家政权”。
辩方认为,《国安法》或其他地方均未对“颠覆”和“国家政权”这两个词句作出具体定义,故有关罪行有欠肯定。
判词指,由于《国安法》并未对上述词语有具体定义,故应按“立法目的”诠释。法庭引用中文词典《辞海》的定义诠释:政权也称为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或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法庭考虑法律文意时采用终审法院诉黎智英一案、港区《国安法》立法原意(即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香港法例对“国家”“权、权力”的定义和《基本法》第62条形容香港特区政府职能。
综合以上四项要素,法庭认为,《国安法》第22条保护的“国家政权”指的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种权力,以及政府不同组织(例如政府部门/政策局)所履行的职能。”
判词续指,就“颠覆”一词在制定《国安法》时的社会情况和法庭对“国家政权”的诠释后,认为《国安法》第22(23)条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法庭强调,有关“干扰、阻扰、破坏”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2、《基本法》第73条下规定的职权,是否构成《国安法》22条中的“非法手段”?
就此,辩方提出本案另一法律争议:违反《基本法》73条下的职权,会否构成《国安法》22条中的“非法手段”?
根据《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行使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公共开支的权利;并无提及不能否决议案。就此辩方认为,议员行使否决权——即便是为了实现“五大诉求”——也并非违法;就算议会否决政府预算案,《基本法》也早有解决机制。因此,辩方认为,按照《基本法》规定行使否决权,称不上是“非法行为”。
控辩就此有三大涉及犯罪“行为”及“意图”的争议。最终,判词认为:对“其他非法手段”的狭义诠释,违反《国安法》立法目的。
“非法手段”须限于“武力”否?
根据《国安法》第22条,辩方认为,“其他非法手段”,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判词指:《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国安法》第22条是订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例,目的显然是为防范及制止背后的“祸害”,即颠覆国家政权。
法庭引用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说明”,和5月28日通过制定《国安法》的“决定”,认为二者相继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法庭强调“任何”的字眼,认为:该“说明”和“决定”提及“任何”活动,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即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
也即,法庭认为根据针对祸害的原则,《国安法》第22(23)条的诠释,不但须涵盖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还须涵盖其他非法手段。
“非法手段”需限于刑事否?
辩方又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必须为“刑事罪行”。若把“其他非法手段”诠释为不足以构成完整刑事罪行的行为,会造成《国安法》第22条的范围过于广泛和有欠肯定;如果把民事过失也包括在内,可能令“其他非法手段”一词过于广泛和有欠肯定。
法庭指,依据《国安法》可认为: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的。
法庭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防范颠覆国家政权罪行。
至于非法手段所涵盖的确切范围,即民事过失是否足以构成非法手段,法庭认为无需就此事表达肯定意见。在本案中,法庭只需就“违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构成非法手段”此问题作出决定。
被告需确切知道手段确为非法,否则不知者无罪?
就“非法手段”控方需进行证明,对此控辩双方无异议。但辩方指,控方必须证明各被告当时知道涉案的手段是非法的。其论据续指,因此辩方可提出真诚但错误相信(第一被告戴耀廷提倡的)该等手段属合法手段,作为其辩解理由。
法庭认为:《国安法》第22条并非绝对责任的罪行,反而是带有特定意图的罪行。如果控方未能证明该等双重意图,则无法证明有关罪行。
法庭指,经过仔细考虑得出的结论是:控方无须证明各被告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法庭认为,《国安法》第22条“非法”一词,明显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为,而并非所需的犯罪意图;否则,被告即可基于自己对法律无知,提出辩解理由。
议员行使职权,是“非法”吗?
判词指出,法庭认为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对之审核和通过”。
因此,“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始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违反《基本法》职权规定和拥护《基本法》的规定。
判词强调,“若此等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
法庭补充,议会特权不适用于本案;再者,《国安法》第62条清楚说明,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
法庭再总结:若各人怀有控罪所指的意图,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会否必然地“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答案为肯定的。
但值得留意的是,在审讯期间,亦有数名被告提出不会无差别否决议案。
3、“串谋”颠覆国家政权,“串谋”是否成立?法庭:这或许不是空想。
从一开始,控方力图证明,47名被告因为参与了协调和初选,因此都参与了“一个串谋”。“串谋”关键是实现“35+”和否决财政预算案。
“串谋”指,被告若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取得过半35+议席,将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不予区别地否决,意图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否则就解散议会及令特首下台。这就构成“滥用否决权”的“非法手段”,目的是引发“前所未有的宪制危机”,达至国安法下颠覆罪所指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辩方就此提出争议,指:被告不可能取得35+;即便议席过半,接下来的事情发展也未必全如戴耀廷所想;戴耀廷的想法不代表每个人的想法,每个人的目的也有不同。
对此,法庭观点如下:
这场“串谋”,初选计划起点是第一被告戴耀廷的构想“立法会取得过半议席”,该想法发表在2019年12月的《苹果日报》文章《立会夺半 走向真普选重要一步》——判词称之为“没争议的事实”。
呈堂证据显示,戴耀廷在报章和Facebook发表多篇文章宣传“35+”计划和行使否决权迫使特首对“五大诉求”让步的想法。
法庭认为,在2020年3月和4月,“35+”的终极目的和目标已经非常清晰:“第一被告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和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
在审讯过程中,初选协调会议和机制协议、初选记者会、《墨落无悔》声明、抗争派记者会等被控方作为证据。数名不认罪被告在作供时,对各议题有不同说法。
法庭指,看到协调会议形成的四项协议中没有“否决”事项。然而,法庭认为,协调过程绝非止于协调会议,会议结束后,“运用否决权是绝大多数参选人已达成的共识”。法庭又指,《墨落无悔》声明,源于对不要求签署声明的不满,声明中可见“共同纲领”乃一众候选人的合作基础。法庭续指,初选后的记者会中,第一被告曾说明,“参选人已在协调会议中达成否决财政预算案的协议”,后来抗争派更声明,会“按协议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
判词指,若“35+”顺利进行,控方的串谋指控,即通过否决权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和下台,便会被推进。随著抗议升级,五大诉求的内容曾有过变化,最后一条诉求从要求行政长官下台变为要求双普选,但法庭认为,要求行政长官下台的诉求一直存在,只是名目不同。
判词指出,第一被告提及“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概念时,法庭毫无疑问肯定他所指的,是《基本法》第50至52条中整体的否决权力,以及运用此等权力后带来的后果。而法庭肯定,第一被告已对参加协调会议的人士,解释了他的步骤和追求的结果。
最终,关于“一个串谋”的指控,法庭结论是,“这或许并非是一个空想”。在此基础上,政府执行任何新政策会受到严重阻碍,“政府和特首权力和权威被大大破坏”,会对香港造成宪制危机。
法庭回到上述1、2法律观点,总结认为:若各方怀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图来进行该谋划,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或令成功的候选人参与这等行为。
以下内容的更新时间:2024年5月30日东八区上午11时20分
开庭现场
47人案判决备受瞩目。第一日判决日早上,警方在法院外采取严格戒备。法院正门外的行人通道上设置了比过往更多的铁马,记者主要被限制在两个专门区域。西九龙法院外沿途街口有警车和便衣驻守,法院内外均有大量身著防刺背心的警员看守。
端传媒记者在现场观察,早上8时,法院外已有约百名人士排队等候听审,一条细长的人龙排到英华街综合调解事务处后。根据《法庭线》《集志社》报导,有些人士自昨日起自带折凳、干粮连夜排队,另有人则称不知道今日为何案件;有旁听过多次的市民称,认出有排队人士为排队党,后者此前亦有来过现场占位。
30多岁的赵先生昨晚12点已经来到法院外排队,他身穿风衣,脸上戴著黑色口罩,仍盖不住脸上的疲态。他向端传媒表示,2021年47人案落案起诉时,已经开始关注此案。“要比佢哋(他们)知道,庭内庭外都仲有好多人支持紧佢哋。”
对于有61万人在初选投票,赵生反问政府为何不也起诉那61万人?他还表示,若政府认为事件违法,为何当初又会容许事件发生。“法院前的正义女神,以前代表公平公正,现在就是甚么都睇唔到,因为国安法已经指定了法官。”他叹道。
30多岁的小灵从昨晚11点便到法院外排队,他自带露营椅、干粮和零食,在法院外形成一面另类的风景。小灵表示,自己此行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被告朋友。虽然他近来都有和朋友保持正常联系,但仍想亲身到现场支持。只因整件事“好荒唐、好荒谬。”
早上9时许,不认罪被告刘伟聪抵达法院外。他身著一身深蓝条文西装、打著粉色领带。对于记者“今日心情如何”的提问,刘伟聪用精神的声音回答,“后会有期,后会有期,多谢大家。”被告彭卓棋身穿黑色西装,他已剪短头发,以平头现身。被告杨雪盈身穿一身白裙在九时半抵达法院,面带微笑。彭、杨二人短暂在媒体区前停留、拍照,没有发言。
获得保释的被告李予信今日身著黄蓝色主调的衬衫来到法庭,他在29日晚于Facebook发文,“我之后有可能失去自由,有可能以后将不可在这里当社工或在其他专业岗位上发挥,也有可能失去在世界舞台上代表香港跳舞的机会。不过我更在意的是,无论结果为何,保持香港人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其实早已每天不断地面对著最严峻的挑战。”
另一不认罪被告邹家成正还押,他的社交媒体今早更新,指“由于我决定不认罪、经历抗辩,再到今日面对判决,我都抱著既不期盼也不气馁的心态。未来难以预测,生命充斥著无数不可控的因素,唯一引领著我的,是信念和原则。于一个当下做最正确和最无悔的决定,而我完成了。”
国际政党和舆论十分关注这次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包括英国、加拿大、美国、日本和欧盟等领事馆都有派员到场听审;纽约时报、CNN、BBC、美国之音、法新社等等多间国际媒体也有来到现场报道。
民主党前主席刘慧卿今日亦有到场。进入法院前,刘慧卿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很伤心,里面的人很多已经关押了三年。”刘慧卿表示,她不仅是来支持该案,也是来支持香港的制度,“香港有自由、法治、安全,有一国两制,香港应该返返去很安全的情况,香港已有《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和《基本法》。”
刘还表示,自己希望媒体也可以自由采访报导,而不是被监禁,“ 我们香港人可以有示威、媒体、信仰、艺术各方面的自由,这是我们要争取和支持的,今日希望法庭可以向全世界发出讯息,香港可以迈向像以前一样自由安全的城市。”
根据《文汇报》报导,今早9时,包括被告梁国雄太太、社民连成员陈宝莹和曾健成、黄浩铭、周嘉发、余伟彬在法院外抗议时,被警方以“行为不检”拘捕。
案情焦点:“五大诉求”、“揽炒”
2019年反修例运动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审讯中成为焦点,一个是“五大诉求”,另一个是“揽炒”。
2019年的示威运动最早由香港政府推动《逃犯条例》修订、允许数种刑事罪行的嫌疑人被移送大陆审理而引发,因此被称为反修例运动。在2019年上半年多次大规模和平游行示威之后,港府续在立法会恢复二读条例,推进修例,引发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首次包围立法会,以图阻止恢复二读,港府以防暴警出动催泪弹等多种镇暴武器驱散,并宣布当日示威为“暴动”。
由此示威日渐升级,示威者提出“五大诉求”:第一、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撤回暴动定性;第三、撤销对示威者的控罪;第四、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队滥暴滥权;第五、立即实行立法会议员和行政长官“双普选”。
控方认定,要政府实现“五大诉求”和要求政府渎职无异,因此政府不可能满足“五大诉求”也因为众被告明知如此,所以他们是决心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但有被告抗辩,争取“五大诉求”没有问题,政府也可以做到,以“五大诉求”为标准判断是赞成还是否决预算案,并不违法。
另一个概念是“揽炒”,控方将“揽炒”翻译为 mutual destruction,即同归于尽、双输的局面,并以戴耀廷发表的《揽炒十部曲》为基准解释这个概念,指根据戴的“十部曲”计划,揽炒是一个“邪恶计划”,目的就是要让香港陷入宪制危机、刺激香港和北京当局铁腕镇压、香港出现流血事件、从而让国际社会围堵制裁香港。但有被告抗辩,称“揽炒”是示威者不怕牺牲自我的精神,是要提高政权打压的代价,从而让政权重新回到谈判桌与示威者谈判。
民主派初选案是国安法时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被告涵盖民主阵营由传统温和到本土激进的光谱。2020年7月的民主派初选,两个投票日共有超过61万名香港选民参与投票,此案也因此被普遍视为国安法对香港民主和政治反对派的审判。
在2020年7月11、12日初选投票日之后不久的7月底,港府就以新冠疫情为由,宣布推迟立法会选举至少一年,民主派候选人,无论有无参与初选,实际上都没有参加到正式的立法会选举。
在实施国安法的同时,北京和香港当局也在落实北京提出的“爱国者治港”原则,通过全国人大常委决议和香港本地修订法例的方式,强化公职人员——包括议员、区议员、公务员——宣誓效忠的要求,并修改立法会和区议会的组成。在初选案审讯完结之际,立法会和区议会中都已经没有往昔的反对派。
47人案被告名单:
47名被告依次为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吴政亨、袁嘉蔚、梁晃维、郑达鸿、徐子见、杨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静、何启明、冯达浚、刘伟聪、黄碧云、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施德来、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伍健伟、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何桂蓝、刘颕匡、杨岳桥、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范国威、吕智恒、梁国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晖、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希望 端傳媒找法律學者分析「47人案」判詞。
前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資深憲法專家戴大為(Michael Davis):「在民主選舉的制度下,候選人贏得足夠的票數,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之後,在憲法容許的框架內,與政府進行各種博弈其實是平常不過的事。香港憲法容許立法會議員阻擋政府通過預算案,亦容許如果預算案不通過,便舉行新一輪選舉。 」
資料來源:rfa (2024/05/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k-court-international-05302024102148.html
再詳盡的判詞只是在演繹,合理化三個字:莫須有
荒謬。
就算否決了財政預算案,香港特首也不會辭職,政府也不會停擺。
@小梦梦 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嘛,已经定了罪,然后找理由判你
有無高人可以解答幾點?
1. 我一直不太明白,被告們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是為了迫港府接受五大訴求。這已經為接納財政預算案提出了條件。法院可以指出這些條件不合理/不合法,但這也算「無差別否決」嗎?
2. 即使港府不接受五大訴求,結果預算案被否決,也僅代表要重新大選。如果預算案在選後再度被否決,則特首要辭職。這…不完全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可以發生的事?「政府和特首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為甚麼是憲制危機?這看上去算是政府和特首遇到危機,多於制度遇上危機。
講粗鄙些,就係法官在鳩噏——研究那群扑街的400頁判詞係浪費時間,越聽新聞越令人扯火。
香港都搞成这个样子还想骗台湾?开玩笑!
惡法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