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台湾新版性平三法:修法有哪些重点,还有什么未竟之业?

在MeToo点燃燎原星火后,台湾迅速展开性平三法的修法,修法有哪些重点,又有哪些未竟之业?
2022年10月5日,一名女子在台北天际线前。摄:Lam Yik Fei/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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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底,台湾卷起一波波MeToo浪潮,多名当事人接力在社群媒体上揭露自身受到性暴力的经验,诸多知名与公众人物也连番受到指控,各领域几乎无一幸免。

实际上,台湾的性平法治已相对完善,且针对校园、职场分别订有《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并就两法不足之处,另订有《性骚扰防治法》加以补强,然而,在MeToo的星火燎原点亮台湾的性平暗夜后,人们才警觉到,现有的性平三法已无法接住一个又一个的受害者,修法的呼声鹊起,促使民进党政府立即展开修法议程。7月底,在立法院加开临时会下,性平三法迅速完成修正且三读通过,法案将在总统公告后生效,部分条文则预计于2024年3月8日正式实施。

回顾性平三法历史,在2000年后,因应性平意识高涨,台湾陆续通过实施性平三法,虽为性别平等张开保护的大网,但随著时间更迭以及行为样态的愈趋复杂,仍然有改善的空间。亦有观点认为,台湾这波MeToo运动,实际上是当事人在遭受机构背叛后所进行的反扑——当制度漏接后,只能透过自我揭露疮疤的方式,唤醒社会的关注。

综观此次修法,总统蔡英文为其指出三大修正重点:第一,在于加强加害者的裁罚机制,增订权势性骚扰并加重处罚;其次,完备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最后,则是引进民间资源,加入第三方协助调查,并建立加害人资料库。

台湾MeToo延烧迄今,仍有MeToo当事人持续在社群媒体发声,在旧性平三法已无法回应新时代的挑战下,此次三法修法有哪些重点,强化了哪些性平法制,同时还有哪些硬伤未能在此次修正中被解决?端传媒与法律专业团队“法律白话文”合作,共同解读新版性平三法有哪些不同,又有哪些未竟之业。

性平三法三读重点

本次最重要的几点改变是:加重加害人的惩罚、完善被害人的保护。在《性别平等工作法》中,将过去的法案名称“性别工作平等法”变更为“性别平等工作法”,若雇主就是加害人,又同时负责性平调查,将有球员兼裁判的疑虑,因此本次修法后,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机关提起外部申诉。另外,也明订,被害人得依侵害情节轻重要求ㄧ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行为人为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被害人得请求损害额三倍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最受外界关注的是关于“师生恋”的规定,禁止师长与未成年人发展亲密关系,另外,也将军校、警校、矫正学校纳入《性平法》适用的对象;如果行为人是校长或教职员,性平调查小组的委员得全数外聘,让被害人的保护更加周延。

而《性骚扰防治法》中,则回应民间对于延长申诉期限的诉求,从“一年延长至两年”,权势性骚扰事件则延长到三年。在三法中,明订有关单位给予被害人法律、心理辅导与咨商资源。

以下是本次三读版本的修法重点:

解读新版性平三法

明定适用顺序,降低法规混乱

对于何种行为会构成性骚扰,以及发生性骚扰事件该如何处理,性平三法各自有不同的规定。虽然按照性骚法的规定,这些事项原则上会依性骚法处理,但性骚法同时也表明,除少数条文外,凡是适用性工法及性平法的情形,便不再适用性骚法。

与性骚法及性平法雷同的是,性工法将性骚扰分为“敌意性工作场所性骚扰”及“交换式工作场所性骚扰”。前者指的是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他人性骚扰,以至于对该名受雇者形成具有敌意的环境,导致该名受雇者的尊严被贬损,或是工作表现变差。

雇主利用受雇者的劳动力扩大经济利益,自然也应该确保受雇者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因此,性工法课予雇主防治性骚扰的义务,相关准则也要求,雇主必须提供受雇者及求职者免于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当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性骚扰,性工法则要求雇主必须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

由于性骚扰是否发生于受雇者“执行职务”时,决定了是否有性工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如何判断“执行职务”,便成为司法实务上争论的重点之一。对此,我国法院时常采取《劳动基准法》所称的“工作时间”加以判断,例如打卡时间。

不过,真实世界是动态的,性骚扰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工作时间”从事性骚扰,也可能在“非工作时间”继续行为,这就代表性骚扰可能会因为从“工作时间”延续到“非工作时间”,而出现将前者以性工法处理,后者用性骚法处理的割裂现象。一旦被害人分别依性工法及性骚法提起申诉,就可能出现申诉结果不同的情况。

2008年至2010年间,新北市就曾发生国中教师利用担任学务主任的机会,多次在上班时间及下班后,盗用学生被没收的手机拨打骚扰电话及简讯给同校教师,借此性骚扰。按规定,受害教师在上班、下班期间遭受的性骚扰,必须分别依性工法、性骚法提起申诉。

受害教师向学校申诉后,学校回函表示不予受理,受害教师因而向劳工局及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却因为各部门不清楚自己的权责归属,导致案件在劳工局、教评会、社会局及教育局间流浪了一年多仍迟迟未处理,最后遭监察院纠正

考虑到适用上的混乱,本次性平三法修正将性骚法定位为“一般法”,将性平法及性工法定位为“特别法”,并将适用顺序订为先性平法,再性工法,最后性骚法。也就是说,假如一件性骚扰事件可以适用性平法,就优先适用性平法;如果不能,就看看是否能适用性工法,由性骚法担任最后一张网。

至于“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的割裂适用问题,本次修法也将三种“非工作时间”的情形纳入性工法统一处理:

  1. 受雇者于“非工作时间”,遭受所属事业单位的同一人持续性性骚扰。例如,同公司的同事在上下班时间持续传送性骚扰讯息。

  2. 受雇者于“非工作时间”,遭受不同事业单位,具共同作业或业务往来关系的同一人持续性性骚扰。例如,合作厂商在上下班时间持续传送性骚扰讯息。

  3. 受雇者于“非工作时间”,遭受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为性骚扰。例如,老板未曾在上班时间进行性骚扰,但在某次下班后的自主聚餐时,触摸受雇者的臀部。

2023年6月10日,台北的捷运站。摄:陈焯𪸩/端传媒
2023年6月10日,台北的捷运站。摄:陈焯𪸩/端传媒

健全职场申诉,调整赔偿规定

发生在职场的性骚扰事件,台湾是由雇主负起预防、调查及惩处等大部分责任,但此种作法可能面临不少问题。例如,雇主或其组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必公正或具有性别意识,当雇主本人便是性骚扰行为人时,也难以期待雇主公正处理。

依照性工法的规定,雇主在知悉有性骚扰时,必须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但当雇主“本人”就是性骚扰行为人时,旧法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这可能导致雇主调查自己性骚扰事件的诡异现象。此外,假如雇主没有尽到纠正及补救义务(例如雇主认为其行为并非性骚扰,因此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被地方主管机关开罚时,处罚的对象也是公司,而非雇主本人。

针对这个明显的法律漏洞,劳动部在 2020 年时修正了相关准则,使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如台北市政府劳动局)申诉,但此一准则法规范的位阶过低。因此,此次修法便在性工法明定,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就是性骚扰行为人时,受雇者或求职者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其次,修正后的性工法亦明定,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有性骚扰情事时,可以直接对行为人本人处以罚锾,解决处罚对象非针对行为人的问题;民事求偿部分也作出特别规定,使受害人可以对其请求损害额三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不过,除了雇主本人是行为人的情形,当雇主调查其他员工之间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也可能会有消极处理、调查偏颇等问题。举例来说,雇主可能特别中意性骚扰事件的其中一方,或是当雇主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时,没有注意委员性别比例,或是委员不具有相关专业或性别意识,导致调查徒具形式。

为解决此一问题,此次修法新增若干监督机制。例如被害人不服雇主调查结果时,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不用再次循内部机制提起申复;雇主接获申诉及作出调查结果时,都必须通知地方主管机关;针对内部调查的专业度,则规定一定规模公司的申诉处理单位,成员必须有具备性别意识的专业人士。

以上措施或能解决一部分调查不公的问题,但性工法仍然有著雇主自行打造职场友善的属性,因此长远看来,如何促进(甚至监督)雇主、公司内部的性别意识,可能才是我国职场性骚扰状况能否改善的最大问题。

2023年7月19日,国立台湾大学。摄:陈焯𪸩/端传媒
2023年7月19日,国立台湾大学。摄:陈焯𪸩/端传媒

改善校园救济,强化政府监督

一旦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而当事人一方是学生,另一方则是校长或教职员工,就属于性平法处理的范畴。

性平法规定,这类事件的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所属的学校申请调查。但如果行为人就是学校校长,则必须向学校所属的主管机关(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请调查。学校与主管机关都设有“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简称性平会),接获调查申请的学校或主管机关,必须交由所属的性平会调查处理,或由性平会成立调查小组处理。

原则上,性平会会在两个月内作成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并由学校或主管机关自行或移送相关权责机关依法议处(如教师评审委员会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行为人。如果申请人或行为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向学校或主管机关“申复”。如果对申复结果仍有不服,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提起“申诉”、“再申诉”。

性平会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及相关权责机关的议处,深深影响著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申复”及“申诉”的用意,即在于给予学校或主管机关重新审视的机会,促使相关单位谨慎作出决定。这对于有意处理性平事件的学校或主管机关而言,自然是良好的保险机制,然而,一旦当事人面对的是消极怠惰的学校或主管机关,就成为消耗心神的冗长程序。

因为当事人在申请调查、申复与申诉这三项程序中,都必须重复面对同一个学校或主管机关。不仅如此,原本已经跑过的程序,还有可能因为存在瑕疵而白跑一趟。

性平法规定,学校如果有违反性平法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向学校所属的主管机关申请调查,而主管机关如果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则可以要求性平会“重新调查”。例如,被害人依法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性平会却忘记请被害人表示意见,教育局可以因此将案件发回学校。

这代表就算性平会对于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也可能会因为程序有瑕疵,导致调查程序必须“整个重来”。

本次修法后,程序冗长的问题已有所改善。首先,校园性别事件的行为人如果是校长或教职员工,被害人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机关”申复,可以不用向“学校”申复。

为了避免主管机关要求学校重新处理时,学校仍然消极怠惰,导致案件不断在学校与主管机关间来回往复,本次修正亦新增规定,被害人或申请人依法直接向主管机关申复后,主管机关如果发现学校处理结果违法或不当,必要时,可以依照主管机关所设的性平会建议,将学校处理结果“直接改核”。简单来说,就是你做不好,我就直接更改你的处理结果。

其次,于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时,主管机关必须对学校提供咨询服务、辅导协助,并适法地监督或予以纠正。

一旦在监督过程中,主管机关发现学校性平会有某些怠惰或瑕疵(该开会不开会、该审议不审议、调查瑕疵、处理结果违法)的情况,可以通知学校在申复程序中一并处理,或是由性平会另行审议;如果交回学校性平会后还是处理不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转交主管机关自己的性平会作出决议、取代学校性平会的决议,将相关情况纳入学校评鉴、行政考核并追究责任。

这项修正让学校在同一程序就将瑕疵解决掉,避免结果都出来了,却因为部分程序瑕疵要全部重来的情况。

台湾司法院。
台湾司法院。

三读后的未竟之业

国民党立委谢衣凤在三读后指出,在校园发生的“师对生”性骚扰案后,涉案老师离开校园却到补教业授课。为防止不当教师持续在民间教学,由于《性平法》未将补教体系的老师纳入其中,因此国民党提出的版本希望能在《性骚法》中建立防狼师条款,建立电子资料库供教育机构查阅。但最终仅通过“汇整与统计性骚事件及资料的资料库”。

另外,妇女新知基金会曾于行政院草案公布后做出修法声明,其中几项仍是在三读中未见修改的部分。新版《性工法》规定,雇主接获当事人申诉才有处理性骚扰调查的义务,若雇主仅“知悉”,而被害人未提出申诉,雇主就没有相关义务。妇女新知认为,这违反修法强调的友善与可信赖原则。

台湾过去曾出现多起宗教团体人士利用敬拜做出性骚、性侵事件。妇女新知表示,曾发生在同一个案件中,其中一名被害人与宗教团体有聘雇关系,另一名被害人却是一般信徒,导致前者案件被依法起诉,后者却无法符合现有法律下的权势定义而不起诉。因此妇女新知曾在此次修法中呼吁在《性骚法》中纳入“信仰活动”而为的利用权势性骚,但却没有在此次新法中修订。

时代力量党团则开记者会指出,本次修正的《性工法》只有针对10人以上公司才要建立申诉管道,时代力量质疑,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员工或顾客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王婉谕更在三读后批评,劳动部与卫福部称10人以下的企业会有配套措施,但至今仍未见到。

读者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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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移動端這篇文章的位置也太低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