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006年由美国非裔女性性别平权运动家特兰纳・博克(Tarana Burke)发起,2017年10月因美国影视界性丑闻而骤升规模的MeToo运动,五年多来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延烧,终于在2023年5月抵达台湾。许多人问,为什么在亚洲性平意识名列前茅的台湾,引爆时间点却晚于日本、韩国、中国,甚至菲律宾?
事实上,2018年4月,长期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的励馨基金会,曾发起“多陪一里路#MeToo”大游行,号召社会大众响应全球正风起云涌的反性暴力运动,但引发的关注相当有限。一直要到2023年4月底,以进步派政党幕僚选战日常为叙事焦点的《人选之人——造浪者》台剧上映,台版MeToo才获得了充分的“造浪”能量。
剧中那一句“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好不好?”,宛如毅然陪伴女性党工追讨正义的坚定告白,让她不再孤身对抗职场日常的父权压迫文化。这句台词,旋即成为无数个受害者的充权强心针,令她/他们一个个打开曾迫于各种内、外在压力而隐忍的伤口,亦将许多观众的心理频率调整到适于接收受害见证的波长;它激励了知情者捍卫发声者、挞伐加害者的意志,也促使自诩为进步圈的组织,翻新性暴力相关知识,重新校准性别平等规范及处置程序。
不过,真实人生总比戏中剧情复杂千百倍。当众多受害者冒著二度伤害的风险,从暗处走出,对世界细说暗夜里反复啃噬内里的不堪记忆后,无人能担保每个故事都能走向完满结局。我们该如何跟上浪的速度,才不致辜负这些鼓起勇气现身的负伤灵魂?
第一步:承认所知极为有限
自19世纪末起,关于性暴力真相的揭露,是一段由揭发-控诉和掩盖-反扑所交替构成的漫长历史。
这把火,从政界、学界、媒体界、社运界,一路延烧到艺文界、影视演艺界、音乐界、教育界、医界、体育界……,被具名揭露的加害者名单愈来愈长,近月来,几乎日日爆出新的受害见证,人们已经开始同理疲乏。然而,这些见证探照出的局部暗面,比起真实性暴力辽阔的地下世界,恐怕只是苍穹微星。我们是否真正准备好,直视人类文明深处的广袤黑暗?
台湾至今未曾进行性暴力盛行率的全面调查,宛如把头埋在沙里的鸵鸟,把无知当作最高段也最荒谬的自我保护手段。因此,实际情形永远只能从通报数字进行极不准确的推估。
若参考卫福部保护司统计资料,台湾每年平均总共接获通报的性暴力案件量为一万余件(如2022年性侵害通报件数为9234件,性骚扰申诉调查成案件数为1515件),但现代妇女基金会参照国外性侵害黑数研究推估,实际案件数每年可达3至20万件。由此可想见,这一波浮上台面的事件,不过是冰山一角。
虽然国家人权委员会已于去年展开“儿少安置机构及校园性侵议题系统性访查”,这是令人欣慰的发展,但距离全面掌握性暴力的型态,发生脉络,个人成因、结构因素,伤害的多元样貌,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情况下,相关法制与处遇设计不良,是必然的结果。
受害者和加害者,一直都在我们身边
《创伤与复原》经典著作的作者茱蒂・赫曼(Judith Herman)曾说,自19世纪末起,关于性暴力真相的揭露,是一段由揭发-控诉和掩盖-反扑所交替构成的漫长历史。伴随著1960年代掀起的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临床精神医学、心理及社工实务工作者早已揭露了为数可观的妇女和孩童(男女皆有),长期在家庭内、外承受著性侵害和性剥削的事实。待更晚近,男性受害者的声音才得以突破传统性别刻板印象的束缚,逐渐为大众所知。
而随之显影的,是加害者面貌的多元,除了性别上属生理男性的压倒性显著差异,加害者身份背景跨越了族群、文化、阶级、宗教、政治倾向、性倾向、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至于这性别差异究竟是源自雄性性欲的生理层面(比方荷尔蒙说),或是父权社会性别养成的文化因素(例如阳刚展演),至今仍无定论。此外,男性不会遭到性侵、或就算被性侵也不会有伤的错误印象,也大幅增加这类案件被揭露和相信的困难度。
尽管上个世纪的犯罪心理学家们曾致力于剖析性侵加害者的人格特征,但这些主要以性犯罪受刑人为检视、测量对象的研究,未能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往往仅能苍白地提出家庭失能、贫穷、失业、药酒瘾、人格疾患等解释力十分有限的潜在风险因子。但这些风险因子,更可能反映的是这类加害者较容易受到国家治理的监管,而位于中上阶层的加害者,有更多社会文化资本躲过体制监控的视线。科学上的已知拼凑不出可辨识性暴力加害者的特征,但坊间仍普遍流传著流涎猪哥、变态粗鄙的“色狼”想像,仿佛将他人贬抑为满足性欲工具的“坏人”,可被一眼识别。实际上,对于加害者、受害者、性暴力发生场景的刻板印象,恰好妨碍了辨识性暴力的能力。
而今,研究者唯一能够确知的是,性骚扰可能发生在大众交通工具上、街头、公园、校园、职场等公私领域,加害者以陌生人、初识者占大宗;性侵害则更多发生在熟识者、伴侣,甚至是亲子之间,陌生性侵比例反而相当低。
此外,性暴力的发生无关乎受害者的衣著、装扮、年龄、性别、族裔、是否符合主流美丑标准,或与加害者亲属关系远近。熟识者加害的高比例,意味著多数性暴力发生之前,潜在加害者与受害者早在各种情感、工作关系中相处著。加害者对受害者说的话、做的动作,原本是在亲人、朋友、师生、同事、长晚辈、上司下属、雇佣……的关系框架中被理解著。溢出框架的言行举止,在第一时间引发的情绪感受,经常是疑惑、羞愧、自责,需要时间沈淀,并与身旁值得信赖、且对性暴力型态有一定认识的人讨论,它们的意涵才可能拨云见日。
关系,经常是受害者的魔障,而非避风港
小心“坏人”的性教育通常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大部分的性暴力都发生在当事人、或周遭人们认为行为人可信任而无所防备的时刻。
迫使受害者噤声的原因有千百种,多数被指陈的原因是耻辱感(该如何面对创伤记忆中不堪的自己?、“别人会怎么想我?”),没有明确证据担心被质疑(“你是不是喝醉搞错了?”、“你有明确拒绝吗?”)、害怕被报复(“你以后不要想在这行混!”、“你的裸照还在我手上!”),担心遇上冷漠鄙夷的眼神(“谁叫你穿得这么清凉!”、“摸一下会死吗?!”)。
但更核心、却经常被遗忘的原因,是“关系”。且不仅仅是各种变项交互作用下失衡的权力关系,有时也包括情感。这是为什么小心“坏人”的性教育通常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大部分的性暴力都发生在当事人、或周遭人们认为行为人可信任而无所防备的时刻。
正因为关系先于暴力,令性暴力、尤其是伴随著情感操纵的性暴力的暴力性质,极度暧昧而不容易辨识,教受害者极难立即以“被害”视框理解自己正在经历什么,也不易将行为人视为“加害”者。
“关系”为带有性意涵的言行举止裹上一层纱,允许行为人争取解释空间(“只是开玩笑,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对人比较热情,别小题大做”)。在性侵害的情况里,关系加深了受害者的惊惶失措和罪疚感,以致难以指认暴力,赧于求救(“是我不自觉发出什么讯息让他误会吗?”)。
这波MeToo让我们看见,许多受害者甚至可能为了“顾全大局”,选择隐忍、自我牺牲、保护加害者或关系人(“选情低迷,我不能害到党、“我不能伤害到社会运动的公共形象”、“我不能毁掉他的大好前程”、“我不能拆散家庭”、“我不能让弟妹变成安置儿童”)。
维系关系的必要(特别是伴侣或家人),修复安全感与秩序感的心理需求(“我得设法靠自己的力量好起来”、“只要我懂得忍耐就会没事”)、保守自己对世界善意的渴望,可能让受害者在创伤的苦痛深渊中,继续为加害者和周遭的人们著想,希望能在不“麻烦”他人、不造成更多“伤害”的前提下,自己解决。
解决不了,就可能出现解决自己的冲动。有高比例的性暴力受害者长年背负各种创伤关联身心症状,许多来不及等到世界的温柔善意,便离开人世。这样对自身严厉,对加害者宽容的“选择”,最初可能是幸存策略的不得不(尤其是家内性侵的情况),但不必然是内化加害者思维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有时候,幸存的受创者只是希望自己能长成跟加害者不一样的人,不想复制残酷,或不想让痛苦的经验捆绑自己。而欲同时照顾所有关系中人的受害者,犹如站在拔河拉绳的两端,将自己化为手中的绳,冒著撕裂自我的风险,努力维持不可能的平衡。
否认的力量
如大家所见,受害者的善意缄默,换来的通常不是加害者的悔悟,而是否认到底。加害者对于性暴力,对于自身的恶,是没有记忆的,所以可轻易抛诸脑后,继续自由逍遥游走世间,寻找下一个不会声张的,可满足自恋性欲的辅具。
各国研究都指出,除非罪证确凿,绝大部分的加害者都不会认罪。加害者自我防御的心理需求,自我形象经营和人际关系操纵的能力,以及周遭关系人节能省力的心理经济模式,都助长了环境中的集体否认。
这现象在人际关系紧密、权力位阶牢固、性别平等意识薄弱的组织和机构最容易发生,像是某些宗教组织、教育机构、军队、家庭等。否认的惰性力量极为强大,比起与孤立无援的受害者站在一起,陪伴她和他对抗拥有权势的利益共享集团,社会污名抨击,漫长且机会渺茫的司法程序,否认具有更强烈的吸引力。集体的包庇、乡愿,眼不见为净,是围堵受害者发声最厚实的墙。
台版MeToo从政治圈开始引爆,不可避免地,当受害者见证叙事直指线上政治人物涉及加害或包庇者,势必被卷入当前政党间角力的险峻政治现实,虽然提供社会大众一个检验各政党性平意识的绝佳机会,但对于现身的受害者而言,也冒著被保守政治势力穷追猛打的风险。
MeToo的前浪
21世纪的台湾人,该如何接下续完性别平权未竟之业的棒子,追讨、扭转隐藏在社会各角落的性/别暴力不正义?
若想了解台版MeToo之所以能以眼前的样貌涌现,需要稍微把镜头拉远,带进性平运动的历史向度。虽是受惠于《人选之人》而点燃,但若拉长时间轴来看,这场正在进行中的由受害者/幸存者主导的反性暴力运动,实则是奠基在好几个世代的人权、妇权、儿少权倡议运动“造浪者”们共同累积的基础上。底下仅举二个重大事例。
我辈成长过程中曾听闻无数贞节烈女乡野传奇,因遭强奸后跳井、投水、上吊自缢以示清白,而受到赞许褒扬。这些恐怖鬼故事里运载的性别认知框架腐朽不堪,但一直要到1993年爆发邓如雯杀夫案,这以妇德之名世世代代传承的性别压迫价值体系,才终于获得被重新检视和修正的机会。
邓如雯15岁遭强暴后未婚怀孕,家人因慑于加害人频繁的暴力威胁,也唯恐乡民流言中伤,竟决定把邓如雯嫁给加害人。婚后,加害人没有一天停止对邓如雯施暴,甚至对自己的稚子施加肢体暴力,亦企图性侵邓如雯的妹妹。所有这一切,皆在邻居和管区警员的眼皮下发生。天地不应、求助无门,22岁的邓如雯,一天趁丈夫睡著后,自己用铁锤和水果刀,终结了七年的残暴地狱。在多个妇团和跨党派立委积极救援下,司法“轻判”她三年有期徒刑。(注1) 这名曾被世界遗弃,被迫走上私刑绝路的受暴少妇,以自己的终极反抗和牢狱为代价,在1996年,为台湾社会换来了亚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同年年底,发生了震惊台湾社会的彭婉如命案。彭婉如是1980年至90年代台湾最重要的女权运动家之一,她积极参与雏妓救援行动,推动多项保障妇女、两性平权的法案。遇难当晚,身为民进党妇女发展部第一任主任的她,正在为隔天即将表决的民进党公职提名“妇女参政四分之一保障条款”奔走,以提升女性参政权。从犯案手法和刻意辱尸的残酷程度来看(请读者自行google),这极可能并非一场随机杀人案,而是事先计划好的谋杀。杀人者(或下令杀人者)的目标,不仅是杀死彭婉如这个人,而是要制裁台湾女权先锋,扼杀她所代表的一切。一个月后,立法院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隔年1月正式上路。警方至今未能侦破这场命案,凶手依然查无此人。
回顾这二段令公权力得以介入私领域的性别平权运动史上重大事件(注2),是为了提醒,前人推进性别平等相关法制及教育的革新努力,30年来逐渐让台湾社会长出辨识性别歧视与性暴力的眼睛。但是对于侵犯他人以满足自身性欲或权力欲恶行的百般包容,漠视性暴力创伤严重性的老旧文化价值体系,就跟拥护威权的思维惯性一样,远远未在民主化30年后的台湾根绝。这正是台版MeToo运动,必须趁著这波浪头,设法走得更远的意义所在:21世纪的台湾人,该如何接下续完性别平权未竟之业的棒子,追讨、扭转隐藏在社会各角落的性/别暴力不正义?
浪起后,如何一起走得更远?
吃瓜群众与积极公民的悬殊比例,性平纪录黑到发亮的政党趁机攻讦敌营的荒诞行径,在在考验著这波运动是否能超越社会大众的偷窥欲,及以假道学作为掩护的攻击欲。
MeToo,是隐身于社会各角落的受害者/幸存者,藉著集体现身见证,彼此赋权的接力行动,它鼓励了现身或未现身的受害者们,夺回身体自主权、欲望主体性和受暴经验的诠释权。
随著浪起,各种样态的性暴力场景,从骚扰、猥亵到强制性交,在社群媒体公共空间中显影,有些伤痕业已淡去,有些犹原鲜血淋漓,教人不忍直视。每一个将混杂著耻辱、惊恐、惶惑、自责、羞愧、焚忧、折磨、刺痛的创伤记忆从内里掀出,以文字直面幢幢暗影,奋力抵抗被黑暗吞噬的危殆,好让读者贴近性暴力真实的受害者/幸存者,都是设法将私密叙事化为社会变革活泉的造浪者。
MeToo,是许多不同专业领域知名人士与公众人物的暗面现形记。被点名的加害者各自采取的回应姿态,或多或少展现了坦承犯行与过错的能力的匮乏,以及想像受害者伤痛的抗拒。从既已公开的不同形式声明看来,加害者的反应光谱与既有研究文献所揭示的结果大致相符:有能力顾及受害者心情,理解自己造成的伤害,并愿意承担罪责,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代价的加害者,极为罕见;绝大部分,就跟性侵发生当下一样,选择优先照顾自己的自恋需求,将大部分的心力花在自我形象管理上,一心一意证明自己的善,极小化自己的恶。
他们多以受害者自居,怪酒精,怪逆境,怪控诉者颠倒是非,怪乡民起舞猎巫。有些加害者强硬回击,仗著性侵害搜证困难,堂堂皇皇反告受害者污蔑。有的甚至出奇招告发自己,算好了为避免冤案、保障人权而必须坚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有极高的机率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这效果将等同于法院还他们“清白”,外加认证受害者毁谤名誉。
MeToo,是一个集体社会自我检验性平意识与性暴力处置能力的关键时刻。如果我们真的想让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的体质更适合各式各样的人生存,当受害者突破重重阻碍打破沉默之后,接下来,就是我们的事了。然而从世界各国MeToo运动的潮起潮落看来,群众情绪一时被动员而翻腾的浪潮,不保证其续航力足以撑起社会改革。这是这类运动的强项,亦是它的限制。
各国MeToo运动中,最吸睛、因而最具爆炸性的,是加害者为知名人士,或纠举政党、具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公民团体管理阶层责任的案例。台湾也未能自外于此倾向。
因此,台版MeToo近来受到的热烈关注,事实上无法反应社会大众对性暴力本身在意的程度。吃瓜群众与积极公民的悬殊比例,性平纪录黑到发亮的政党趁机攻讦敌营的荒诞行径,在在考验著这波运动是否能超越社会大众的偷窥欲,及以假道学作为掩护的攻击欲,将激越的义愤转化为推进性别平权的日常实践。
什么样的性教育能与性暴力抗衡?
21世纪台湾性教育及性别平权教学现场的老师们,究竟有没有能力带领学生思考性欲与性/别实践的伦理议题,而非巧妙地避开了性,以及性别的多元性?
在揪出一些知名加害者的慷慨激昂过后,仍有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待思考。譬如,人们该如何直面自身及他人的性欲?如何认识多元性/别?如何与自身及他人的性/别身体相处?如何反思关系中的性/别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划下性欲实践的道德及法律界线?
已有许多论者指出,性暴力之所以以惊人的频率发生,加害者假借权势、或以不尊重他人的方式满足自身性欲、情欲,受害者苦寻不著懂得聆听的人而缄默隐忍,身旁的知情者默许、冷漠以对或不知所措,皆是国人缺乏性教育及性平意识的结果。确实如此,但究竟如何发展适切的性教育及性平教育?我认为这波MeToo叙事见证中揭露的各种性骚扰、性侵害真实场景所延伸出的诸多问题意识,实际上为后续研究、政策拟定及处遇方案设计,提供了极佳的指引。
是时候该彻底检视当前依法在各级学校、公务机关传授的性平教育。目前线上的性平教育讲师,是否害怕教导性教育时孩子只会想到性交?是否在不自觉中巩固了传统父权文化价值,复制了男性性欲冲动危险而不可控的刻板印象?换个问法:21世纪台湾性教育及性别平权教学现场的老师们,究竟有没有能力带领学生思考性欲与性/别实践的伦理议题,而非在高举道德教条或科学论述的同时,巧妙地避开了性,以及性别的多元性?
即使是部分当代反性暴力的女性主义论述,亦经常不自觉地陷入一种去性化的迷思。为了清理性暴力中性欲与宰制欲混杂纠结所产生的模糊难辨,避免受害者受到指责,许多女性主义倡议者强调,性暴力与性无涉,而是权力欲的展现。如此聚焦于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论述,十分简洁有力,且成功地在一贯默许、漠视性暴力,又不知该如何讨论性欲的社会里,达成了为受害者追讨正义的诉求。
但这基于运动目的的必要简化,却可能让对于性暴力了解不深的人们,忽视了这种特殊型态人际暴力的核心,正好在于性欲、爱恋与暴力的混淆,令它比其他不平等权力关系中的迫害更具杀伤力。这种杀伤力的幽微之处,在于加害者可藉著性暴力的模棱性,将受害者的自我吞卷进暴力的执行,令受害者产生拥有欲望的自己(比方,想被老师喜欢),必须为伤害负责的错觉。这种模棱性导致的杀伤力,也往往无法在直指权力压迫后而获得消除。
这里谈的伤害,跟某些将性解放无限上纲,仿佛性欲的满足拥有至高无上地位,以致可忽略性关系中互为主体性的论者所误认的伤,存在著根本差异。持此种立场的论者,往往误会了性创伤的根源主要源自保守的性道德观念,或所谓的贞操或处女情结。倘若此假说为真,那么整体社会彻底经过性解放洗礼的法国社会,发生性暴力或性创伤的机率,理应远低于其他性观念保守的文化区域,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显性的创伤不应作为追索正义的要件,只要有受害事实,即使没有严重创伤,体制仍必须给予受害者追讨正义的机会。
性欲的认受和性/别实践,在自我认同的建构中具有特殊地位,性暴力带来的伤害,不只是身体界线的侵犯,或对于性关系美好想像的破灭,而是陷入是否能以主体之姿存在于世间的资格的根本质疑:我是否仍能带著自己的性欲及属于自己的性/别身体自由徜徉于世间,自在地探索、发展性关系,也发展无涉狭隘的性的人际关系?将身体过度性欲化,依独裁式的性自恋脚本把人当成活动充气娃娃摆布、摧毁主体尊严的性暴力,没有任何一丝解放的效果,而是对性欲及自我认同的扼杀。
从各国MeToo受害者的见证叙事中,我们看见即使在女性主义和性别平权运动发展得较好的国家,从未能消除性暴力及创伤的发生。但我们不能放弃努力创造一种让受害者打破沉默变得更安全,也让加害者透过镜映认知自己造成什么伤害的进阶版性别平权运动。
这意味著,我们必须重新检视目前的性教育和性平教育的内容及教学方法。理想的性/别平权教育,不是教女性或儿童把自己视为雄性性欲的潜在猎物,甚至否认自身的性欲,借此避开性欲的攻击,而是在照顾到儿童、青少年性心理发展特殊性的前提下,帮助她/他们学习破除将雄性性欲拱为霸权的文化框架,并学习如何在互为主体关系中发展属己的性/别欲望实践。
为何法律看似完备,实务现场却处处落漆?
在性暴力案件的处置上,司法与正义之间仍存在极大的距离。具备性暴力创伤知情的基本知能,应不违背司法调查程序中维持客观中立的必要性。
若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来,台湾有亚洲最进步的性平三法(包括《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平等工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简称性防法),明确界定了性骚扰、性霸凌、性侵害等各种性暴力型态,各县市也依法设立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简称家防中心),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
理论上,在属非告诉乃论的性侵害情况里,凡接获受害者或疑似受害者告知的医疗、心理、社工、教育、警察等人员,须在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以便在第一时间为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陪同就医验伤、采证,法律咨询,心理治疗或辅导,紧急安置等各种社福资源的协助。性防法对于加害者处遇措施亦有十分详细的规定,除了必须依照案情轻重入监服刑、罚锾,仍须接受身心治疗、性平教育或辅导。
为何看来如此完备且立意良善的法制设计,却难以在实务现场落实,且漏洞百出?欲了解个中原因,须投注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深入研究才可能厘清。在此仅提出几个初步观察,抛砖引玉。
目前在职场或校园内发生性骚扰时,受害者须仰赖行为人所在机关(构)组织性平委员会以启动调查并作出处置。倘若机构主管与性平委员会成员对性骚扰、性霸凌的认知与价值观有偏误,或以保护机构形象为名对提出申诉的受害者施压,将再次加深伤害。
日前,执政高层提出以“有效、友善及可信赖”三大原则进行性平三法修正,想必已对此弊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这一波性暴力处遇流程的修正,比较是针对职场性暴力,而未同步对其他场域发生的性侵害提出更全面的改善措施——尤其是问题丛生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通报机制及处遇流程。不禁令人忧心,这次修法及申诉流程的检讨,比较是执政党受到社会舆论左右,忧心选情,而做出的宣示性作为,难以带来问题结构的深度改造。
此外,现有性侵害通报机制及流程,未能考量性暴力救助,需要以充分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并考量每个性侵案件脉络的特殊性。这意味著需要有数量足够的社区跨专业团队,且共同介入的工作者之间需建立足够的信任和默契,也意味著需要给予足够长的时间,陪同受害者准备面对启动机制后将发生的种种后续。
性防法限制专业工作者须在知情后24小时内通报,无视于是否每一个受害者都适用于这个强制通报流程。在受害者尚未准备好,或未与专业团体建立充分信任关系的情况下启动所谓的保护机制,无疑是逼迫她/他在打破沉默的24小时之内,必须接受国家单方面的美意,承受司法、检警介入她/他的生命后,对于心理状态和人际关系网络可能带来的全面冲击。
在家内与熟识性侵的情况里,甚至可能在保护机制来不及完备的情况下,放任体制来不及合法约束加害者有施压、报复和操纵的机会。不论脉络一律24小时强制通报的法律规定,更是对于一线工作者专业处遇能力的箝制及不信任,一心一意胶著于如何避免“吃案”的防弊措施,最终满足的,是欲展现效能的政府,及大众对社会安全秩序的贫脊想像,而非受害者的真正需求。
尽管整体而言,司法人员和执法者的性平意识已有提升,但仍有部分主责性暴力案件调查或审理的人员,因对性暴力样态及受害复杂经验的无知,在问话内容及态度上,对受害者造成二度伤害(比方询问受害者“为何不逃跑?”、“为什么不抵抗?”)。在性暴力案件的处置上,司法与正义之间仍存在极大的距离。具备性暴力创伤知情的基本知能,应不违背司法调查程序中维持客观中立的必要性。
法制面健全之后,不同区位的组织文化,人们的精神及思维,实务现场的运作,不会风行草偃、自动跟上。每个环节都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人们付出心力,佐以足够的资源,共同培植、建置、推行,理想才可能落实。
我们喊打喊杀,却未学会修复创伤与追究责任
就跟死刑无法杜绝重大杀人恶行一样,让性暴力加害人社会性死亡,并不会令性暴力从这个世界上消失。
台版MeToo引爆后,网上许多人喊打喊杀,仿佛无法承受人性黑暗面如火山熔岩四处喷发、流淌,需要借由负面情绪的宣泄洗涤心灵,扫除映入眼帘、冲入鼻腔的腐败恶臭,好继续安心生活。但是,谁要卷起袖子进厨房?已进厨房的人们,又能否获得充分的社会资源,实现各方的期待?这涉及民主社会资源分配的政治问题。
性暴力处遇中,社工和心理师等广义助人工作者,承担著近身陪伴受害及加害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工作。但主事者过度仰赖社工独挑大梁、忽视团队协作的个案管理模式,让工作者经常在缺乏后盾、孤立无援的苦境中,独自与人类社会的残酷搏斗。她/他们被期待一肩扛起人间苦难,却被当成可抛式工具人,反复承受体制设计不良的折磨。
在已被商业逻辑宰制的助人服务市场上,为了求生存,机构往往要求助人者按照看不见案主个别特殊性的SOP执行业务,肩上背负过多案量又不断被要求樽节的工作者,经常不被允许按照每个受创主体自身的节奏,清理多重层次的伤痛。愈严重的受创主体,愈容易被转介到医疗机构被当成精神病患医治,理应被聆听的创伤经验,在那里主要被精神药物支撑著,除了有足够经济能力负担自费心理治疗或咨商。
而所谓的跨专业处遇往往流于形式上的纸本作业,分散于各机构的专业工作者们,难以建立彼此支持的日常协作关系,也就更难支持案主。我们需要更多社区型、具机动性与日常共作能力的性暴力创伤疗愈跨专业团队。目前各县市家防中心的组织及运作模式,距离这个理想图像相当遥远。
在加害者处遇方面,由于只有经司法判定为加害人者才可能进入相关处遇方案,绝大部分的加害人皆非司法所能及,这正是MeToo不得不诉诸社会公审的原因。但公审不必然是义愤怒火的恣意喷发,观者可以学习提升判断、区辨能力,从中反思自身性平意识和道德底线,选择助攻或等待,并承担自己的行动选择。绝大多数受害者现身见证,主要目的不是摧毁加害人,而是令性暴力停下来,避免下一个受害者,并且让屈辱感和罪疚感归位,要求加害者自己承担,借以修复自身创伤。
但乡民的反应往往很两极,有些攻击加害者的冲动比受害者更激烈;另一些则选择闭上眼睛,彻底否认受害者的伤,甚而选择维护加害者。这样的两极化反应,或许是对转型正义或修复式正义概念尚十分匮缺的台湾社会,仍旧卡在既得利益阶层可功过相抵的迷思里,迟迟没有学会,不论加害者的社会声望多高,或在其他方面有多大的贡献,按照公平审判原则和比例原则追讨加害者罪责,才符合民主法治国的精神。
性加害者值不值得被理解,值不值得接受社会资源和专业支持,给予改变的机会?性暴力研究者至今都无法确切地告诉我们,人类文明社会为什么会养出这么多加害者,又任凭受害者长久被无声的伤吞噬?除了经常被提及的传统父权文化性别不平等权力关系的结构性因素之外,还需要更细致地探究加害者的成长历程与内在经验。根据多项研究,每一个性暴力加害者制造的受害者都不只一人。每减少一名加害者,可避免多人受害。我们需要培养有能力陪伴加害者深入剖析自身黑暗面的专业工作者,逐步解开我们因著道德洁癖而排斥接近的谜团。
但目前,不仅是社会大众倾向不相信加害者可能学习认错、承担罪责,亦抗拒投入资源帮助他们改变。而进入监所担任心理师或社工师的一线工作者,也观察到执法管理阶层亦倾向把受刑人的心理治疗或辅导视为矫正教化的手段,而不是爬梳加害者成长历程及内在经验的途径。除非我们的社会中大多数人认为,所有的性暴力加害者都应处以极刑,永远地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否则,我们便需要开辟协助有意愿改变的加害者,重新学习成为值得被他人信任的社会成员的路径。
完善的性暴力处遇设计,必须按照受害者的内外在状态与需求,提供有品质且持续性的陪伴和支持;也需要学会追究加害者的罪责,同时尝试了解加害者是如何被“培育”出来的,否则我们永远只能事后收拾残局。就跟死刑无法杜绝重大杀人恶行一样,让性暴力加害人社会性死亡,并不会令性暴力从这个世界上消失。让有悔意的加害者有机会重返社群,不代表不追究罪责,也不代表站在加害人那一边,而是希望世界变得安全。
MeToo的性别正义:我们是否有能力好好对待彼此?
欲快刀斩乱麻,妄想急就章的速食正义,可能反而损伤公平正义原则,也非追求公平正义的MeToo参与者所乐见。
MeToo运动让台湾社会猛然醒觉,揭发了性暴力无所不在的事实。但这波运动是否真的能够超越群众的窥视欲及善恶二元的思维惯性,从根部改变各世代社会成员的性别意识,学会尊重不同性/别主体的生命,仍有待观察。
倘若这一波MeToo能走向一个完美的结局,该是让受害者获得最大支持、创伤受到抚慰,旁观者不把自己当成局外人、学会追究加害罪责,加害者学习认错、承担责任、成为懂得尊重他人并值得他人信赖的人。为此,社会成员须共同思索如何从法制、教育、价值观建立、处遇等各个环节,一起面对性暴力的真实。可以想见,性暴力不会因为这波MeToo运动而终结,但这是社会集体共同觉醒、深入了解性暴力复杂性的机会。
暴力往往在转瞬间轻易发生,但要用保障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程序指认、处理不义,必然是漫长的过程。欲快刀斩乱麻,妄想急就章的速食正义,可能反而损伤公平正义原则,也非追求公平正义的MeToo参与者所乐见。性暴力吞噬社会文化根基的情形愈严重,愈需要和缓而冷静地思索确保不义不再发生的细致作法。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可以解释所有的性暴力与创伤现象,也没有一套标准处遇流程和疗愈路径能符合不同当事人的需求。倘若我们渴望一种有能力修复创伤、追究罪责、重建社会信任的正义,社群成员必须一起体认到,被暴力毁伤的秩序感及安全感,既不会透过掩耳、闭眼、遮口而自动恢复,也不会因为当权者雷厉风行而迅速重拾。唯有集众人之力,给予我们自己充分的时间与资源,才可能在颓圮倾倒的瓦砾中,重塑我们共同生活的世界。
这波运动的终极考验,是我们是否有能力打造更自由平等的性别友善社会,善待彼此。愿每个说出自己故事、遍体鳞伤的人,都能避开舆论的风火,步上修复疗愈之路;也愿每个拥有不同性/别的人们,都能平安顺利地长大,为世界所爱。
注1:开个小视窗: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再怎么被折磨蹂躏,再怎么求助无门,自己杀恶人是不可以的,只有国家才有资格代替集体社会杀人。而在我们的社会里,敢杀恶人的执政者压倒性地获得人民信任,不论有没有冤案,是否错杀,只要有人伏罪受戕,社会即可恢复宁静祥和。
注2: 当然,我们也不会忘记2000年遭到同学性别霸凌而消殒的玫瑰少年叶永鋕。
「性/別」的命名──特別是那條斜線的誕生──反映了我們近 20 年來在女性主義理論上的反思。中間的斜線至少包含四層在具體台灣社運經驗中覺悟的意義︰
1.超越簡單二分:「性別」並非簡單的男女兩性分野,而是還有其他許多可能,例如各種揉合或跨越性別的呈現和認同。「性/別」因此以中間的斜線來凸顯「性別」內部的多元流動、曖昧複雜、分裂不穩,性別也自此成為預設了跨性別的理解。
2.緊密相連而相對獨立:「性/別」在視覺上一方面維持了「性別」與「性」的交集,另方面斜線也明確指出兩者不可化約。性別無法專斷的指定或限制其性實踐或慾望,性也不必然受制於異性戀的性別角色想像。
3.多元差異的「性」:「性/別」的斜線表達了「性」中有「別」(差異),指出「性」的多元異質和內部差異,以及社會文化對不同性相所賦予的階序位置,及其中存在的壓迫關係,這些都構成了性政治的內涵。
4.糾葛其他社會差異:「別」包含各種差異,不僅止於性別與性領域內的差異,因此「性/別」的斜線也表達了性別、性、與其他「社會差異」(階級、種族、年齡、身體……等)的複雜關連。
(來源:台灣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假如只能看一篇文章去了解台灣me too運動發展的背景和過程和展望 那就該看這篇文章了。
@Variolatte 我猜是指 「不同的性取向」 和 「不同的性別認同的意思」
为什么要写成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