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法律白话文运动网站主编,东吴、静宜与国防大学法律学系兼任讲师)
众所瞩目的台湾地方选举与修宪公投案,在26日晚间划下句点。尽管选前之夜,蓝绿皆大力动员,但受选情冷清影响,各阵营始终无法激起交锋,最终直辖市长投票率仅有59.86%、县市长64.2%。在六都方面,国民党当选四席,民进党当选两席;县市长部分,国民党当选九席,民进党当选三席,台湾民众党当选一席,无党籍及未经政党推荐当选则有两席;民进党主席蔡英文也因选举结果不佳,当晚宣布辞去党魁一职、下台负责。
此外,18岁公民权修宪公投案,因其诉求相对单纯而无爆点,整体投票率为59%,获564万多张同意票,距离通过门槛962万票(即选举权人半数)有段差距,亦宣告破局。
不管结果是否尽如人意,每一次的选举投票都是大型的民主实验,在每次风风火火的操作后,我们也需检视,过去有什么值得检讨、未来又有什么新的挑战?
因此,本文将从“青年参政兴衰”、“修宪公投意义与出路”、“公投绑大选好坏”等角度,分析这场台湾首次拥有修宪公投的地方选战,探讨民主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继续守护台湾在各种逆境中的独立。
太阳花运动青年参政消逝,保证金高墙依旧
选举应以能力与论述作为决胜,用金钱作为门槛,阻挡民主政治的新陈代谢,其后果,将是台湾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代价。
2014年,由青年发起的318运动,反对国民党所提出的两岸服贸协议,并占领立法院议场达24天。这场规模浩大、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刺激公民主动关注公共事务,青年参政更蔚为风潮。
如《端传媒》与《报导者》报导指出的,台湾青年世代的参政风气,在2014年318运动后迎来高峰,不同政党、团体也发起基层选举计划,如民进党的“民主小草”、台湾团结联盟和福尔摩鲨会社的“斗阵选里长”等活动,皆在鼓励年轻人竞选地方公职;同时,2018年39岁以下的候选人人数,相较于318运动发生前更是增加超过百人。然而,2022年的这场选举,却也呈现出青年参政的浪潮已经慢慢变调,政局开始转向“政二代”班师回朝的景况。
根据《2022六都议员暗公报》整理,其针对六都共740位市议员候选人进行“身家调查”发现,具有政治家族背景的候选人,总共有196位,等于超过四分之一的候选人都有政治家族背景;其中,非现任的候选人(包括首次参选的新人)有77人具有政治家族背景,而现任的候选人则有119位。亦即,这样的政治世袭,在讲求“服务与连结”的地方选举中,即有难以撼动的力量。
具体来说,许多素人经常在党内初选时,因欠缺家族奥援而被淘汰,没有机会被政党提名;若要以小党或无党身份参选,又得面对政治家族或大党,挟众多资源辗压的困境。
因为胜选的关键,显然与金钱等资源息息相关;基于多年在地的耕耘,政治家族或大党自然拥有更多的政治献金与广告宣传,这对于小党或无党的新鲜人来说,宛如赤手空拳对上飞机大砲。
而这一切困境,可能因“选举保证金制度”更加动弹不得。
即便从这届选举开始,中选会决议调降直辖市长候选人保证金金额,从200万降至150万元;其他职位如县市议员、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候选人,仍维持12万与20万不等的保证金门槛。然而,选举是场烧钱的大型嘉年华会,参选保证金对于大党候选人或是政治家族来说,可能只是九牛一毛,但对于小党或无党参选人而言,便得把全数身家压在这场选举上。当身家财产都拿去抵充选举保证金,还有多少经费可以宣传自己?这样武器不对等的竞争,还会是场公平的选举吗?
参选要缴保证金的缘由,规定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当中,立法理由在于:“防止选举轻率登记为候选人”。亦即,就是想利用保证金的门槛,防止“轻率”的候选人登场参选。但反过来看,难道缴交保证金的候选人,就一定端重自持而不轻率吗?用保证金作为评判一个人是否能参与选举的标准,是否合理?
历史上,许多国家都会将参政权限定在某些拥有一定财产的族群,而这往往导致少数男性公民,才配拥有左右政局的权利。到了21世纪,台湾仍就参选公职设有保证金门槛,此意味著我们还停留在“用财富看人高低”的观念,也让小党素人失去一展长才的竞争机会。
选举应以能力与论述作为决胜,用金钱作为门槛,阻挡民主政治的新陈代谢,其后果,将是台湾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代价。
修宪公投意义:还权青年与大众、消除世代失衡
那些对宪法内容的设定,过往都是由政治人物说了算,但26日这天,头一次由台湾人民作主,为还权于民的宪法时刻。
宪法作为台湾根本大法,和一般法律修改相比,修宪得经过更为复杂的程序,例如:立院提案,并在公告后举办公投投票决定。
本次称为18岁公民权修宪复决公投的结果,仍有约500万名选民投下“不同意票”,反对调降投票或参选的年龄。这显示,就算朝野立委具有高度共识,许多政治人物或民间团体也表态支持,依旧未能完成“变迁宪法”的巨大工程。
综观这次下修公民参政的年龄门槛,并实施公投,背后还有三大意义:
1. 还权青年
“还权”强调的是落实青年的“权责相符”。事实上,从明(2023)年开始,除了课税、纳健保、当兵与处罚责任外,台湾18岁的青年,也随著民法成年年龄正式下修至18岁,开始要担负完整的民事责任。
随著法律上种种责任逐渐到位,18岁的成年人却无法行使参政权,导致青年被迫担负许多国家义务,却无法决定谁可以为自己发声,进而带著民意形塑青年利益,青年权责不相符的现状将成疑虑、也为困境。
也有人认为,18岁的青年尚未经过一定的社会历练,且正值血气方刚的年纪,判断力也不够成熟,容易成为被煽动的目标,不适合拥有参政权(注)。但实际上,赋予参政权的真正意涵,在于肯认某些族群有“自我管理”的资格,就算那些族群的管理能力不足,重点也应放在如何“提升认知”并“鼓励参与”,而非迳自拿走任何保障他们权利的机会。
因此,正是因为目前青年没有投票或参选的权利,导致他们感到政治离自己太过遥远,因而缺乏关心公共议题的内在动机。但借由修宪,赋予参政机会,让青年得以认知自己对社会的影响力与过往大不相同,进而提升自己与社会的连结。同时,透过各方培力、强化思辨,必然能逐渐成为负责任的公民,这才是民主社会期待的新陈代谢。
2. 还权于民
台湾宪法施行至今,已历经七次修宪,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修宪不只由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投票决定,而是邀请台湾人民“一起做主”;而此也是台湾第一次,全民可以一起决定宪法内容的关键日子,自然是意义非凡。
宪法是一部社会契约,内容记载人们彼此交织的价值观,并让众人同意交出权力、组成政府,由后者代替人民施政,因而在制宪或修宪之际,不同利益团体便会在沟通协调中,依据宪法规定写下各式愿景;另方面,当社会规范的某些做法,跟锁定在宪法的价值有所出入,如不让同志伴侣共同收养第三方的孩子,人民就有机会以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主张立法者应比照“异性婚”公平对待,确保那些价值不被违反。
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那些对宪法内容的设定,过往都是由政治人物说了算。但26日这天,头一次由台湾人民作主——即使确诊者及不在籍人士不在这个信任圈里——为还权于民的宪法时刻。
部分学界认为,宪法对参政权所标注的年龄设定,只不过是“天花板”,立法者不妨直接修正涉及“选举年龄”的相关法律,相关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3. 消除世代失衡
在台湾迈向超高龄社会的过程中,在一人一票的前提下,高龄人口的总票数对政治运作有高度影响力,然而高龄族群在人数上的优势,不免也让民主制度预期的多元面貌,换上单一的高龄雪银图像。2020年立法院法制局指出:近年台湾人口结构迈向高龄化、少子化,为了避免资源分配、公共政策往具投票权及高龄人口族群倾斜,应调降选举权年龄,以符合世代正义。
讨论世代失衡,绝对不是把长者参政与“弊病”划上等号,但当投票权人彼此间意见相左,却囿于世代票数差距、沟通管道无法正常交流,让人数具优势的族群,或为捍卫自身权益与价值不愿沟通,最终以人数的绝对优势凌驾议题讨论,只会让青年世代备感压迫,放任对立于台面下迅速堆积。
因此,就算这次没有提出修宪案,提早赋予18岁青年参政权,是为避免政策方向过度倾斜某一世代,我们也应持续提高全体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促进世代对话,这样才能缓和世代失衡的预期局面。
4. 公民权的未竟之路怎么走?
尽管本次修宪公投未能通过,但扩大青年参政的下一步,未来可能有三条路径可尝试:
其一,再次启动修宪公投,重新唤起民众的注意。由于修宪公投的特殊性,不受《公民投票法》两年内不能重行提出的限制,因此修宪公投马上就有东山再起的空间。不过,现实上面临大量反对民意,可能也让政治人物欠缺继续情义相挺的诱因,这需要持续累积更多支持者的关注。
其二,直接修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等法律规定。在解释上,部分学界认为,宪法对参政权所标注的年龄设定,只不过是“天花板”——如“最慢”20岁的时候,就要让青年可以行使选举权——立法者不妨直接修正涉及“选举年龄”的相关法律,相关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不过,当政治人物好不容易说服选民,要用修宪公投才能提供青年更多参政机会,在公投落幕之际,透过直接修法、降低青年参政的年龄限制,恐怕遭批评“不顾民意反对”。这样的沟通与政治成本难有人愿意承受,需要支持者给政治人物更多的勇气。
其三,在前述政治与民意路线之外,也许可以透过法律战——即宪法诉讼——声请大法官释宪,让大法官宣告“20岁的投票门槛”或“各种参选年龄门槛”过高而违宪。
例如,人民可先尝试打完行政诉讼所有审级,主张不能投票或参选侵害权利,就有机会向大法官主张“诉讼中所讨论的‘投票或参选门槛’违宪”。但是,这条路难处在于,如何说服大法官,现行的“各式年龄门槛”,具体违反了哪个宪法规定?由于许多宪法规定都具有“抽象简洁”的特色,实际去打宪法诉讼的时候,也就容易陷入违宪理由不够充分的困境,遑论大法官们对于本议题的立场与比例,也是动见观瞻。
投完了,但疑问仍在:这次公投该绑大选吗?
我们相信公民投票制度不但不会妨碍代议民主的运行,甚至还能适切地扭转代议民主的缺失,而这不正是我们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所极力追求的更高境界?
有不少意见认为,2021年公投绑大选结果显示“公投不能绑大选”,为什么今年修宪就可以?民进党或中选会是不是双重标准?
从规定来看,《宪法增修条文》指出:修改宪法,在经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并公告半年后,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
当本次宪法修正案,在今年3月2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于同月28日公告,并在9月28日公告期满;因此,中选会作为公投的主管机关,则依前述规定取得在同年12月28日之前、甚至在地方选举同日,办理公投完成的选择空间。
此时,另个问题是,面对2018年的公投案和地方选举重叠,当时反对公投绑大选的人,认为这样会“混淆投票取向、徒增行政困扰”,而想把公投与大选分开。为何这次修宪公投,当时持反对意见的人,为什么这次又主张公投绑大选?
参酌中选会提出的论述,其理由不外基于“思考期间足够”、“票务尚属单纯”、“避免影响经济和疫情”等考量,选择把修宪公投跟大选绑在一起。
本文认为,正反方的论点,可以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加以确认。首先,思考制度目的是否确实存在且正当;其次,思考制度作为手段,是否真能落实目的。最后,则要注意制度所欲增进的公益,是否优于制度衍生的副作用,避免轻重失衡。
1. 绑大选的目的存在吗?
过去提倡“公投绑大选”,是因为旧法的通过门槛高,需要“半数投票权人”出来投票,并订有同意票大于二分之一的规定才能过关,在此高门槛下,便需要透过公投绑大选来冲高人气。
修宪公投的门槛,更须超过“选举权人的半数”,也就是在所有可投票的人当中,要有一半以上的人去投同意票。以2022年的选举而言,今年选举人为1923万9392人,根据法规,总同意票数须超过选举人总额一半,也就是961万9697票的门槛——而这个数字远高于2020年总统大选,在74.9%的投票率下,由蔡英文获得的817万票(第二高则是2008年马英九的765 万票)。就目前纪录所及的票数,都离修宪通过的门槛有段距离,因此必须考量绑大选的必要性是否确实存在。
2. 绑大选是否利大于弊?
从“冲人气”——即民主正当性——的角度来看,公投绑大选固然能激发出更高的投票率,但从2018年的公投来看,在九合一选举与十项公投合并举办下,让排队人潮无法消化,最终导致投、开票同时进行,更让当时台北市长国民党籍的候选人丁守中提出选举无效之诉。
此外,当普罗大众为了个人经济生活奔走而无暇关注公投议题之际,更会让有心人士利用民众对执政党的不满,以及绑大选的选务繁杂,趁乱将大众想法引导至特定所欲的公投结果。
如此被不当带风向的公投,真能呈现选民对特定政策的偏好?而这样的的投票决定,倘若造成不如预期的结果,是否会让整体社会花费更多资源,且虚耗在反复建立信任的无奈之上?
是以,不管未来是否要将各种公投与大选合并,皆须具体考量效益与代价。如果因失序的公投决定,浪费更多的修复成本,并让未来政局处处引发对立,也就不得不确认有无绑大选之必要。
这样谨慎思维,又反复确认,如同许宗力在《宪法与公民投票——公投的合宪性分析与公投法的建制》提到:“对公民投票,我们固然不应视之为解决问题的万灵丹,而百般歌颂它,美化它,但另方面也实在无须视之为洪水猛兽,而百般敌视它、丑化它,毋宁经由适当地设计,我们相信公民投票制度不但不会妨碍代议民主的运行,甚至还能适切地扭转代议民主的缺失,而这不正是我们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所极力追求的更高境界?”
注:修宪公投的内容,固然降低了参选的起始年龄,可同时也规定还是要看具体的法律设定,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因此,就算本次公投过了,现行法定的参选年龄门槛并不会受到影响,18岁的青年也无法直接出来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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