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产品“说服了中国的精英警察”
直到2016年,德国无人机制造商 Microdrones 的官网上都有这样一则消息:《md4系列无人机大受中国警方欢迎》,消息称该系列无人机“在治安保卫、追逃、应急处突、群体性事件和重要演练等方面进行了空中监控搜索,以其简单的操作和安全可靠、稳定的性能受到了警方的好评。”
“Md4系列”的四旋翼无人机系统是 Microdrones 的旗舰产品,曾在2013年成功飞跃阿尔卑斯山,以稳定性、有效载荷对恶劣天气的耐受力以及飞行时长著称。这条消息说,在中国,Microdrones 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国家反恐部队雪豹风暴部队和反劫持特种部队、各省市人民行动团和机动师、公安部警卫局、辽宁公安特警、西藏公安边防、宁夏公安厅、广州公安特警以及武汉、江门、东莞、顺德等公安部门等领域。”
Microdrones 与中国警方的合作可上溯到十多年前。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主办的《现代世界警察》:“2007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国内率先引进德国生产的 MD 多旋翼无人机用于奥运安保、毒品查缉和消防,多地警方也开始探索无人机执法模式。”
不过,Microdrones 德国总部新闻发言人接受端传媒采访时说,从2018年开始,“我们把所有跟(中国)警方相关的文章都撤掉了。”发言人解释:“因为我们不再做这种生意了。”
总部位于台湾的神基科技(Getac)在宣传一款军用级商用笔记本电脑时,介绍了 Microdrones 在中国涉及的“这种生意”。据神基中文简体版网站2019年1月29日发表的“成功案例”,德国 Microdrones md4系列四旋翼无人机系统是神基的客户,要面对“非常复杂”的使用环境,譬如“在海南岛夏天45度高温酷暑下完成安保布控”,又或是“在新疆冬天零下20度低温严寒下进行反恐侦察”,以及“4000米海拔的西藏高原处突(处理突发事件)监控。”
进行这些复杂任务的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PAP),直接且仅对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其任务重心是反恐、保卫国有资产以及打击“群体性事件”。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前,如今从属公安部的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也都在武警部队的序列中。
至少到2012年,Microdrones 还很高兴与中国武警的这一层商业关系。2012年6月,在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锡根市的公司总部,中国武警派代表团参加了 Microdrones 组织的一场以《四旋翼无人机在警务中的应用》为主题的国际论坛。随后,发表在德国业界杂志《Rotor》的新闻稿中,Microdrones 说,自家产品在难以到达的地形中进行观察和高难度搜集任务时“说服了中国的精英警察”,“如今,它们正被部署在中国各地。”
中国武警代表团在这次访问中,还授予了 Microdrones 的首席技术官及创始人,被誉为“当代四翼机之父”的 Udo Juerss 一枚“荣誉勋章”。在另一篇如今已经被撤下的官网消息中,一位在文中并未具名、但被称作“中国武警总部首长”(Chief of Police Headquaters)的中方代表,把这枚勋章作为礼物,以“对 Microdrones 无人机系统在中国武警反恐部门中的表现表示赞赏。”
但是,很快,大受中国武警反恐部队欢迎,不再是这家德国公司愿意提及的宣传话语。
部分生意的确售给政府,但“在中国,一切都是政府”
2020年9月,在接受端传媒的采访时,Microdrones 企业事务高级副总裁和亚洲代表格尔纳(Francois Gerner)确认,在2011年到2013年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武装警察部队是 Microdrones 无人机的客户。但是,对于自家无人机当时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格尔纳紧接着解释道,“我们和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格尔纳口中的“他们”是成立自2006年的安尔康姆(Aircam)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据安尔康姆的公开信息,2008年9月,总部位于广东佛山的安尔康姆与 Microdrones 达成协议,双方合作建立md4系列微型无人飞行器系统全球唯一生产基地和 Microdrones 亚洲研发中心,并由安尔康姆独家全权负责亚洲市场的推广、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合作持续了将近十年。期间,安尔康姆曾受中国政府委托,参加2008年汶川地震无人机航拍,并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作为反恐合作单位参加“长城5号”反恐演习。
时间拉到2018年12月下旬,Microdrones 完成了自2016年开始的对安尔康姆的收购,安尔康姆的公司名称自此改为了 Microdrones,也有了一个中文名“镁科众思”。
换句话说,尽管安尔康姆如今已成为 Microdrones 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但当我们问询 Microdrones 无人机是否被用在新疆反恐行动的时候,后者划出了2008到2016年这个“真空”时间段,解释说:“在被收购前,安尔康姆是一个完全独立和中国所有的公司。Microdrones 对其没有权力。”
当然,基于公司网站上先发布又被撤下的消息,格尔纳承认:“Microdrones 的确知晓安尔康姆在中国的一部分生意是销售给政府。”不过,这一层事实在当时的 Microdrones 看来应该并不敏感。毕竟,如格尔纳所说,“在中国,一切都是政府。”
据安尔康姆在2017年中国无人机系统及任务设备展览会上的公开信息——此时,Microdrones对安尔康姆的收购已经快结束——md4系列四旋翼无人机系统是作为“中国武警部队标准侦察无人机装备”,列装到“两个国家级武警反恐部队和全国所有武警省总队和机动师,也是也是当时唯一批量列装中国武警部队的多旋翼无人机系统”。中国共有31个省级武装总队、14个机动师,后者由武警总部直接指挥,在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执行镇压武装暴乱和大规模骚乱的任务。
据 Microdrones,安尔康姆在2008年为 Microdrones 无人机在亚洲的制造和分销支付了独占性许可证(exclusive license)。格尔纳强调,这个技术转移的过程,得到了德国负责执行出口管制政策“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BAFA)的许可。
欧盟的出口管制包含物品、软件和技术。BAFA新闻发言人霍贝格(Nikolai Hoberg)邮件回复了端传媒的问询:“欧盟管理条例适用于从欧盟向第三国转让技术的情形。在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BAFA)总是会全面审查和评估关于最终目的地、最终用途和接收方的所有现有信息。”
“如果对接收方的最终用途(end-use)有任何疑问,出口申请将被拒绝。”但是,霍贝格继续说,BAFA无法提供个别公司的信息,“包括是否获得出口许可。”
德国政府应该对 Microdrones 无人机技术转移接收方的“最终用途”应该留有疑问吗?而这一层疑问,又是否可以要求出口技术的公司或是发放出口许可的政府机构负起责任呢?对于关注人权的人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价值450亿的中国警用无人机市场
与神基科技发表在官网的“成功案例”类似,不难搜索到无人机在新疆“反恐搜查任务”中的“有效应用”。
根据一篇在2015年发表在《克拉玛依日报》的报导,在一场北疆西部区域融合发展研讨会的“新疆区域无人机推介会”上,新疆喀什伽师县公安局副局长徐凌磊分享了一个“在维稳反恐中应用无人机技术的小故事”:“有一次,我们在查看无人机巡航图像时发现,茫茫戈壁滩中有个窝棚。当时,我们就警觉起来,随后,派人根据gps定位去巡查,果然在窝棚中发现一个深受宗教极端思想毒害的小伙子,并查处大量非法经文和影像制品。”
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在2017年发布的一份关于警用无人机市场的报告,举例另一个应用场景:“2014年8月,鹰眼警用无人机飞行侦查小组远赴新疆参加新疆反恐搜捕工作。连续对目标区域进行夜间航查,有效的缩小包围圈170余平方公里,排查清沙帐等茂密农作物1700多亩并成功定位了嫌疑目标暴恐分子的藏身之地。”据该报告,成立于2014年的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向各警种提供“立体化、独创性”解决方案为己任的警用无人机系统供应商。
据广证恒生,中国警用无人机的市场被标上了450亿的市场规模——“假设中国每个乡级行政单位(39839个)都需要配置至少2台多旋翼无人机”。报告说,警用无人机可应用在包括森林、消防、救灾、交通等各种不同的警用情形中,处突维稳监控安防的应用最多。
依据这份报告的定义,无人机分为民用和军用,而警用安防则被归类在民用专业级下。但是,在无人机领域,军用和民用的区分并不像白纸黑字这样清晰,尤其在武警部队的应用场景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办的国防期刊,2019年刊登了一篇题为《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章,介绍了无人机在中国武警部队反恐维稳中可以担负的职能,其中就包含“参与攻击”——“根据多旋翼无人机可悬停的特点,搭载强声、强光或抛投设备,悬停于恐怖分子藏匿地的上方,通过强光照射、喊话、发射爆震弹等方式,对其实施心理上的直接攻击;也可携带质量轻、后坐力小的航空枪炮,配合地面力量直接对恐怖分子实施火力打击……”
这篇研究进而指出,中国“对于使用枪支、弹药以外的武器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并未作出规制,这就意味着,如果无人机挂载了枪支以外的武器,就会面临没有相关程序性规定加以制约的境地。”
国际上大多对无人机领域的研究,除了军用和民用之外,都会给这个“当代最颠覆性的技术之一”的无人机的使用分类中,添加一项:“两用”(dual-use)。绝大多数的无人机技术都具有两用特征,在世界各地,军方使用民用的无人机技术并应用在军事任务中的做法十分常见。而对两用无人机的管理,正是对这个行业的监督中,备受挑战的关键。
在欧洲军用物项出口管制中,人权是一条明确的考量。譬如在2008年欧盟对武器出口的共同立场中,“如果出口的军事技术或设备有明显被用于国内镇压的可能”,欧盟成员国应当拒绝其出口许可。
但是,当涉及到军民两用物项(dual-use items,香港译为“两用物品”,台湾译为“两用货品及技术”)的时候,出口管制与人权保护的挂钩,开始放松。
出口管制的失效
“两用物项”指通常用于民用但也可以军用的产品、软件和技术。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防止可能有助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产品和技术供应——最初推动管制的根本原因,便是1990年代欧洲公司在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项目中的角色。近些年,各国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关注点,开始涉及其他领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侵犯人权行为、以及网络监视系统。
Microdrones 的无人机在中国的最终使用者(end user)中,包括中国武警部队——执法机构(Law enforcement agencies)。监控是各国执法机构的基本工作之一;近些年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普通公民的网络痕迹和公部门追踪个人信息的能力都呈量级增加。执法机构用这些手段来反恐或打击罪犯,也带来各种人权层面的担忧。
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中国高级研究员王松莲(Maya Wang)在接受端传媒采访时说,在无人机在新疆的应用场景中,即便是看似无害的边境巡逻,“当你考虑到它发生的背景时,实际上也有很大的问题。”王松莲说,很多被没收了护照的新疆居民无法离开,便会试图偷渡到东南亚或是在土耳其申请庇护,“在新疆,部分镇压正是把人们强行留下,他们在那里会受到多种方式的控制、监视和转化。”
2011年阿拉伯之春后,人权机构发现,中东和北非的政权积极使用欧洲公司(以及一些美国和以色列公司)生产的监视技术来镇压公众抗议,引起争议。随后的数年内,数项网络监控相关的技术被增添进了瓦瑟纳尔协定(Wassenaar Arragement,即《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一项由40个国家签署,管制传统武器及军商两用货品出口的条约)和欧盟的两用物项管制清单。
2020年9月,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发表题为《出口管制失效》的报告,调查了位于法国、瑞典和荷兰的3家公司向中国公安机关出售数字监控技术,可能助长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
报告中,现隶属于法国跨国企业 Idemia 的 Morpho 公司在2015年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了人脸识别设备;瑞典公司安讯士(Axis Communications)向中国公安提供网络摄像头,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公司参与中国的扩张监控计划;而荷兰公司诺达思信息技术(Noldus 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2012年到2018年间向至少两所新疆大学出售了其数字监控技术。
报告给出了这几家公司的不同回应,Idemia 表示,自2017年来,公司已经认识到出口到中国的产品的人权威胁,不再将人脸识别设备卖到中国;安讯士则说,公司当时并不知道产品会被使用在大规模的监控系统中,即使这些系统以“客户故事”的形式发表在官网上,安讯士仍表示,公司没有从客户方面得到产品可能会侵犯人权的信息;诺达思则称,公司所出口的自动分析面部表情的分析系统,不应该被归类为监控技术。
在接受端传媒采访时,Microdrones 对于自己产品曾受中国武警青睐的过往所给出的解释,也很类似:德方并不知道产品最终被用在什么样的场合,产品的使用目的并不是监控,或是,如今公司已经不再把中国警方视为自己在中国的客户。
Microdrones 企业事务高级副总裁和亚洲代表格尔纳说,最后一笔面向中国武警的销售是在2016年,自从德国总公司对安尔康姆的收购开始以来,这类交易就不再继续了。“这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不再是一家中国公司——我们是一家外资控制的、位于中国的公司。而中国许多客户被要求从中国的公司购买无人机。”
“但是,我们无法对公司在被收购以前的行为负责。”
国际特赦组织商业、技术、人权和武器出口管制专家罗尔巴赫(Lena Rohrbach)对这样的解释并不陌生,“尽管联合国在2011年就发布了《工商企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足够多的西方国家的支持,这已经不是更早前希望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硬法’(hard law),而是主要基于自愿的‘软法’(soft law)。”
政府和企业,谁来防止出口产品侵犯人权?
这些年,对两用出口管制政策进行升级是欧盟层讨论的重点。2016年9月,欧盟理事会起草了一份关于两用物项的管理条例,尤其关注网络监控技术(cyber-surveillance technology)和人权。
除了将人权放在评估出口协议的重要位置外,这份条例提议开设一项“全面条款”,允许成员国对可能用于严重侵犯人权、即便未列入清单的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管制,同时规定公司有义务评估其出口物项被用于这种用途的风险。2017年,欧洲议会给该提案投了赞成票。
但是,当2019年7月,该提案终于递交到欧洲理事会并开始谈判的时候,许多修订意见被拒绝。据一份由“欧洲议会研究处”提交的评估,理事会试图删除与网络监控技术和人权相关的实质性条款。
两用物项管制的核心是贸易与安全的微妙平衡。在重审出口管制时,欧盟列出的“两用”产业,单子很长——“能源、航空航天、国防和安全、激光和导航、电信、生命科学、化学和制药、制造和材料加工设备、电子、半导体和计算机行业”。
准确地计算出这些行业中可被定义为“两用物项”的价值很难,在衡量了2013年欧盟28个成员国“两用相关出口”的价值后,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给出的预估是1.1万亿欧元。
换句话说,两用管制牵扯到重要的经济利益,而代表着这些利益的欧洲企业,尤其不喜欢“全面条款”,在2020年1月发布的联合声明中,由欧洲35个国家商业联合会组成的 BusinessEurope 表示:“全面条款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商界的声音认为,这项规则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更会对欧洲企业的竞争力带来影响,而且,欧盟“不应当将对政治性质进行评估的责任转移给公司……与私营公司相比,政府机构拥有更好的评估风险的能力。”
出口管制专家罗尔巴赫在接受端传媒采访时也说,当她与德国商界或政客交流出口管制措施时,常会被反问——中国如今什么都能生产,并不那么依赖德国的产品和技术,一个有损德国经济利益的出口管制,到头来并不真的能帮上谁。
以警用无人机为例,据第五届中国警用直升机与无人机系统应用创新论坛,中国AEE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的警用无人机就占据了60%的市场份额,另外还有易瓦特、观典防务、零度智控等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在整机制造层,国外品牌并不起眼。但这并非产业链的全部,再上游的软件和硬件供应商——包括芯片核心零部件、电池和软件开源平台——很多中国无人机品牌,依然依赖欧美企业的供应。
罗尔巴赫并不认为企业可以就此推卸责任。“政府可能会对某个国家的政治情形更为知晓,但是企业肯定对自己产品的信息、以及被滥用的可能更为清楚。”
“以新疆为例,”罗尔巴赫说,“没有谁需要复杂的情报才知道那里在发生什么,企业看一眼人权机构的网站就够了。”
而且,若具体看到 Microdrones 将无人机的技术出口至中国的时间范围,也即2008年前后,欧洲议会议员、同时也是议会就两用条例更新立法的选派报告人(rapporteur)格雷戈罗娃(Markéta Gregorová)在接受端传媒采访时说,“德国向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出口无人机技术,这在当时不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出口管制决定,还是一个政治决定,那便是德国信任中国。”
格雷戈罗娃也说:“要认识到我们的出口或是贸易伙伴正在造成混乱或是侵犯人权,这对很多人而言还是太大、太抽象的一件事。”但一些正在发生的数字专制和人权侵犯的事件,正在推动公众意识的提升,譬如白俄罗斯中断互联网访问并限制在线内容的做法,“就让欧洲领导人无法视而不见。”
尽管拒绝了委员会和议会的许多建议,2020年11月9日,欧盟理事会主席与欧洲议会代表就《欧盟双重用途条例》的审查达成了临时政治协议。用欧洲议会议员、负责此次谈判的兰格(Bernd Lange)的话说:“尊重人权将成为出口的标准。”
不过,大赦国际的出口管制专家罗尔巴赫说,要等到委员会在该协议的基础上发布了指引手册后,才能评价这一次更新的力度。缓慢更新加强的制度,能够多大程度推动企业的意愿,仍是未知数。不过,以《出口管制失效》报告为例,罗尔巴赫说,企业失职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被公民社会和舆论点名,受到公众的直接质疑,也是促使改变的路径。
当尊重人权成为出口的标准
回看 Microdrone 无人机进入中国武警的路径,除了德国出口技术出口至中国这一环,来自台湾神基科技的强固电脑,显然也出现在了这个使用场景中。
据神基科技公开发表的介绍:“安尔康姆研发人员经过多方测试和比较,决定基于 Getac X500 电脑来搭建四旋翼无人机地面站,提高了 Microdrones 四旋翼无人机的系统可靠性”,而且“经过海南、新疆、西藏等省的用户实地应用”,“得到行业用户的肯定。”
那么,神基科技的“强固式军用级商用笔记本电脑”,是否属于台湾出口管制清单中呢?
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言人在回答端传媒问询时说:“强固型电脑到底属不属于出口管制清单涉及专业鉴定。但是,即便经过鉴定不属于管制用品清单,而用途是在国防与军工范畴,依法也必须要申请输出许可证才可以出口。”不过,被安尔康姆使用的神基科技强固电脑,大概率无需考虑台湾的输出许可。
成立于1989年,与美国奇异航太部门合资成立的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台湾,在中国江苏昆山、常熟、越南河内地区设有生产基地。据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言人解释,不在台湾生产的产品,不管是从中国大陆再出口,或是销售给中国的客户,都不再需要向台湾申请许可。
受台湾《贸易法》的限制,凡属于战略高科技的货品,需向政府申请输出许可;至于无形技术的输出,则受到经济部投审会管制,台湾业者要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必须符合《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一定金额以上就要申报,分许可类和禁止类。
不过,台湾资策会科技法律所所长王伟霖向端传媒解释,目前台湾针对无形技术的管控问题在于法规刑度比较低,以及许可和禁止的标准并不明确,而且缺乏明确的指引。
相较而言,欧盟在2020年11月再次推进了在人权及网络监控技术层面的安全考量,其两用出口管制的治理手段要严格得多。欧洲议会就两用条例更新立法的选派报告人格雷戈罗娃说,此次更新得以在欧盟理事会通过,与2020下半年由德国轮值理事会主席的时机分不开。
据斯德哥尔摩和平研究所军民两用武器贸易控制项目研究员布罗克曼(Kolja Brockman),就雇员数量而言,德国监管机构BAFA是迄今为止欧洲此类政府机构中最大的:“他们肯定比其他国家更严格。”人权观察组织德国总监麦考斯基(Wenzel Michalski)也认为,“至少在纸面上,德国拥有欧洲最好的管制制度。”
在欧盟更新后的两用管制框架下,若再有媒体或公民社会对于 BAFA 的出口许可过程提出疑问,后者可能无法简单以“无法提供个别公司的信息”的理由拒绝。更新后的两用管制,要求成员国监管机构将相关信息发给欧盟委员会:包括目的地国家以及是否批准出口。
不过,欧盟升级后的两用管制,倒并没有让 Microdrones 特别需要担心,如格尔纳所说:“我们销售的是测量和绘图客户,这不是BAFA会关心的。”
他说:“我们的客户都是工业用途。这是一个非常令人兴奋的领域,没有任何缺点。我们不需要追问自己产品最后是如何使用的。很幸运,我们不用担心这一点。”
(端传媒记者陈莉雅对本文亦有贡献)
(接上)而人权的威胁,很多就来源于个人价值被牺牲。因此这种不考虑他人价值而下判断的行为,正正是人权最大的危害来源。因此人权组织如此做,是否恰当?
@Anothermaverick
我认可你所说的包容的界限,包容不应当包容恶。但是善恶都是价值观下的判断,存在差异的价值观是否可以以其中一个论断另一个为恶?
假如你的论点成立的话,即“中共的行为在你眼中为恶,因此不应包容。”这种行为是合理的话,那同样的,”因为新疆人的信仰导致邪恶,因此不应被包容“是否同样应当可以合理?这两种思想之间差异在哪里?如果这种行为合理,那新疆政策又有何错误的地方?如果”你可以这么做,中共不可以”,理据是什么?
新疆问题其实双方论点都已经阐述得很清楚,我们都能把双方的默写出来了,再度陈述并无意义。我所想探讨的在于何为跨文化理解,即不同价值观底下的探讨。
不同价值观注定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一些行为在一个价值观下为恶的东西,在另一价值观下为善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这不会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很多问题很可能难以有解。
但我认为有一个行为,明确是错的。这个行为是”论断“,即以自己的价值观直接判断对方的行为是错的。无论最终价值判断如何,单从自己价值观出发,在不考虑对方价值下判断对方为恶。这种行为对我来说肯定是错误的。不知道你是否认可?
自我陶醉,多愁善感的“假”理客中平台当然越来越破落,迎来它们自己的命运:
在被老练狡猾的共产党利用到没有价值后,丢到垃圾桶。
事實上,這一家公司就是殺害無數維吾爾人及西藏人以及將來的香港人的幫兇了。
TO jingfujack:謝謝您的回覆,我知道這樣的現象,只是順著前面第十一個觀察者、Jackhui的邏輯,試圖提出一個破口來思考即使恐攻者為少數民族,為了多數人可能遭受襲擊的風險而將少數民族種族滅絕,在中國公共知識份子們的眼中是否合理。看端一年有餘,我一直非常珍惜這樣溝通的平台,可以透過這裡願意付費、相對資訊獲取較為全面的讀者之中,理解中國、香港、台灣的民眾彼此的為難。但這半年或許因為國際局勢的動盪,我感受到即使是在端,對話的空間也逐漸縮小。有時候看到一些三方之間惡意的言論,甚至都避免提出自己的想法以免被誤會為是要說服他人,而不是使他人理解。
前幾年在中國旅行時,因為口音經常會被人認出、經常被強迫討論自己的政治傾向。談到西藏相關問題時,所有遇到的中國民眾都口徑一致的說:「我們政府多好,那些少數民族就是沒有文化,給他們免費學校念提升他們素質。」就像教科書背誦一樣的口徑一致,我心中由衷的害怕。如果這個平台的中國知識份子們都認為,為了92%漢族人口的可能被攻擊風險,因此要實際針對少數民族進行一連串的迫害是絕對合理的事 (在他人的眼中這些就是一種生存權利的剝奪),那麼這樣的中國也難以在國際社會中扮演主導者的角色。
小粉红的逻辑链条:
所以中共在新疆对突厥民族进行滥捕滥抓、强制劳动、汉化教育、去宗教化、消灭知识精英是完全合理的
而其他人的指责没有理解到:“对人权的维护,在于促进世界尊重包容每个人的权力。而这种包容思想,需要减少指责而接纳不同价值。”
宁这种惊人的跳跃不怕扯着蛋么?
中共说自己在新疆的所作所为是为了反恐,但这种说辞是为了模糊焦点。实际上,在新疆被关进集中营的不仅是普通民众,同时还有几乎所有的维族知识精英,包括新疆四所高校的校长、记者、报社编辑、中学教师、摄影师、歌手、舞蹈家、民族医师,维族历史英雄的墓葬麻扎被推平,维族人的子女断绝了与他们父母的联系被送进寄宿学校和幼儿园。这种对一族文化的定点打击跟消灭恐怖主义有什么关系?只是为了满足习近平大汉族沙文主义的强国梦罢了
to Anothermaverick: 1) 92%中国汉族人口所受到的最高几率的恐怖袭击(举例:在街头,学校甚至幼儿园被无差别袭击),仍然是由汉族人,而不是你讲的8%群体发动。 2)100%的中国人(可能有“一男子”可以例外)无法逃脱中共制造的真正的恐怖袭击/统治,除非中共下台。
看到在jackhui的評論裡討論到包容的界線,想到另外一個思考的的角度。許多人都聽過哈佛有名的正義課說的倫理實驗:一台失速的火車上即將撞上在軌道上工作的 5 名工人,你發現岔路上只有另 1 個工人,你要不要轉換岔路,撞死 1 個人而救 5 個人?許多人會犧牲少數人以成全多數人的利益。
但如果命題成為「為了免於92%中國人口可能被恐怖攻擊的恐懼,因此需要令8%的人口強制遷徙 (新疆、西藏)、非自願參與軍事化教育營 (新疆)、禁止特殊宗教習俗 (新疆)、禁止使用特殊文字 (內蒙古)、特殊種族婦女施打絕育 (新疆)」,兩者的人權價值是否等價?
如果是指着对他人信仰行为进行干涉即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话,规定一个人权准则要求他人信仰也是侵犯信仰自由。
同样的目的,“我这种干涉方法可以,你那种干涉方法不可以”的说服力实在不强欸。
如果是指暴力手段,全世界警察暴力程度相约而言差不多,新疆武警不见得比美国警察暴力多少。你又如何知道发货往美国的无人机最终被送到哪里使用呢?
当然我知道反驳没啥用,认可的人继续认可,反对的人看了继续反对。
对人权的维护,在于促进世界尊重包容每个人的权力。而这种包容思想,需要减少指责而接纳不同价值。人权组织不关心人权思想核心”包容“,而频繁”指责“,对世界人权思想的普及会有帮助?
樓下是工程師的話,怎麼會知道無人機最終被送到哪裡使用呢?樓下如果是公安國安,那就有直接利益衝突,別人為甚麼要信你呢?你是甚麼參與者?教育改造營的設計者嗎?
文中說的問題,許多都是事實澄清問題,發表觀點永遠都無助事實澄清,澄清事實需要的是調查,而調查需要的是開放的自由環境。中國政府一方面聲稱自己沒有侵犯人權,一方面卻不容許任何人進行獨立調查,這是他們永不能洗白自己的原因。
作为文中提到主要项目的亲身参与者,我想说事实大体没错,但文章角度很鬼扯,国际反中大气候下的上纲上线。
中国警察使用无人机绝大多数时候与侵犯人权毫无关系。文中提到的microdrones 无人机在中国警察实际应用的案例有扫毒、有搜索越狱逃犯、有地震救灾、有天津港爆炸勘察,就是没有什么监控维吾尔人。
樓下有提到買某國產品不代表支持某國或該地某政策,但是不買/抵制跟對方做生意確實是一個表明自己不支持的方法。不道德的事情每個大國都會做(有些小國會,不會的常常只是沒機會),我並不覺得不跟新疆武警做生意反而把資源拿去砲轟中東有比較好(坦白說支持哪個都一樣爛,都是在殺人),但是單就他們公司表明不做新疆生意來說算是個進步吧(德國人超愛美國,國內轉型正義但是對外又很自私也不是秘密了)。
c_c你沒看懂,他的意思是,人權組織在意新疆人不被丟到集中營的自由,但不在意中國人不想被恐怖攻擊的權力(我只是翻譯而已,不代表我贊成這種想法)
尊重「他人的權力」?權力這種東西什麼時候該被尊重了,它從來只該被壓制與監督,即是人權組織在做的事
就是被他們不當人看的人啊,是不是和歷史有點相似呢
“不同的人權價值”意味著有些人有某些人權而有些人沒有,某些人權只屬於某些人。那麼您的哪些人權是可以不要的呢?
這個企業都明說了「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那監管機構是不是該考慮下只規管客戶行業的有效性
对啊对啊,英美苏帝国主义只不过为了自己利益打压德国“生存空间”发展,就不要拿犹太人和子虚乌有的“毒气室事件”来做牌坊啦。
人权组织(或者支持者)的最大矛盾点在于,他们从来不尊重他人的权力(不同的人权价值认识)。。。
@第十一個觀察者:
所謂制裁在歐美恐怕也不見得是單純國家競爭考量,亦需考慮選民的偏好意向。即便只是道貌岸然,只要有足夠的壓力質疑,不論是政客或是商人都必然得要加以回應。
川普上台意味著確實有相當民眾喜歡這種直來直往、拿錢出來談的風格,可是他現在被美國選民趕下台了。
贸易行为又不等同于全盘认同对方的价值观,我现在仍然会认购美国设计美国制造的产品,不代表我认可美国的对华政策,反之亦然。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存在着简单的逻辑问题,望注意。
笑了,什么叫侵犯人权?你德国HK出口HK416给米军特种部队在阿富汗打死平民算不算HK助长侵犯人权?
啊上面的说法是很荒谬的,因为无法核查,而且本身出口的就是武器,同理这次也是一样,不出口给新疆武警那能不能出口给北京武警?能不能出口给海南武警呢?如何认定“人权”责任?事实上还不是靠华府一张嘴。
其实这就是我讨厌的一点、你直接说我高科技行业制裁你中国就不出口给你其实也就行了,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没必要搞人权的幌子,学学川普,撕破脸说话大家反倒能爽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