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管争议︰立宪原意容许人人携枪?

不少持保守观点的律师及法律学者,从众说纷纭的立国史料中,疏理出“枪权自古已有”的论述,并逐步通过公关、选举以至联邦法官的遴选过程,影响舆论、政府及法庭的态度,直至“个人拥枪权”为法庭所确立。
2018年2月2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城市帕克兰(Parkland)高中校园枪击案一周后,当地举行哀悼会悼念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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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近日美国较受人关注的hashtag,不是#MeToo,而是#Enough。触发人们大呼“够了!”的,是在情人节发生的又一宗校园枪杀案,这次发生在佛罗里达州帕克兰,一名被逐出校的旧生夺去了17名师生的性命。据CNN报导,这是本年发生的第8宗校园枪击案。有读者可能会更正笔者︰“是本‘学’年的第8宗吧?”不,是本年第八宗,2018年1月算起,如今只是2018年的第2个月的一半。

熟悉美国政治的朋友一定知道,枪械管制就跟堕胎、同志平权或移民问题一样,是保守、自由两派炒翻天的议题;而媒体亦不时在介绍美国枪管争议时提到宪法第二号修正案,当中规定“不得侵害人民携带武器之权利”(…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很多两岸四地的朋友于是认为,既然美国宪法明言人民有权拥枪,就算社会想收紧管制也无可奈何;甚至有些KOL(意见领袖)会提出,“拥枪权”是美国宪法为赋予人民权利用武器保卫自己、防止独裁暴政而订立,不能单单因为越来越多枪击案件,就下结论指应该禁绝枪械。(注一)

一方面,为已经真金白银依法买枪的人来说,不问背景不理需要地全面禁枪,无异于无偿剥夺他们的权利甚至财产,尤其当住在远离执法机关的乡郊,确实需要一支手枪在家以求心安;另一方面,背景检查、买枪限制,完全无助于阻止数以万计学生、老师甚至国会议员被枪所害,单在2016年,有多达11000人因涉枪事件被谋杀或误杀,即平均每天30人死于枪下。笔者亦不得不承认,以五十州不同地方的民情与社会背景,枪管争议仍将在一段长时间内停留在莫衷一是的状态,很难以单一条线,作为整个政策的有效平衡。

“个人拥枪权”非“自古已有”

但在高度分化的争议当中,至少有一点还是要“法律归法律”作澄清的︰美国订立宪法(或者起码是第一至十号修正案)时,真的肯定了人民有权在家中管有武器、继而随身携带吗?下文将会带出的是,即使环绕著第二修正案的用字与含义等一直有不少辩论,但起码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准,最高法院裁定美国人享有“个人拥枪权”,其实不过是最近十年的事;而在此以前,美国法院并未有将持有枪械提升到堪与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相比拟的“人权”的程度。

第二修正案其实还有上半截,整条的原文是︰“纪律严明之民团,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人民携带武器之权利。”(注二)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这条连同其他九条宪法修正案,包括有关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不受无理关押的第四修正案,及避免被迫自证有罪的第五修正案等,构成首批保障人权的“民权法案”(Bill of Rights)。文中提及的“民团”(Militia),依照香港的习惯,亦可译作“民兵团”或“民兵”。

第二修正案的写法,引起不同州份法院关于州法可否管制人民持械的不同解读,例如阿肯色州高院曾在1842年的“阿肯色州对Buzzard案”指,修正案上半部有关“民兵”的提述,显示宪法原意旨在维持各州享有维持武装民兵的权力,而非授予人民个别或集体地持械的权利;而肯塔基州则在1822年宣判“Bliss对肯塔基联邦案”时指,禁制武器的州法违反了宪法,因为“公民为保护个人及州而携带武器的权利必须获完整保障”。

2018年2月2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城市帕克兰(Parkland)高中校园枪击案一周后,当地一间高中的学生步行11英里到达肇事的高中,有学生手找禁枪示威牌,纪念死者 。
2018年2月2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城市帕克兰(Parkland)高中校园枪击案一周后,当地一间高中的学生步行11英里到达肇事的高中,有学生手找禁枪示威牌,纪念死者 。

经历了南北战争后,美国进入重建时期,包括要重新处理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际。在19世纪末段两次判决后(美国对Cruikshank (1876)、Presser对伊利诺伊州 (1886)),美国最高法院的立场是第二修正案没有阻止各州政府实施武器管制法律,而且对于任何以未经法律核准的民兵团名义进行的聚集或持械巡行,州政府有权予以禁制,不会触及第二修正案。到1934年,美国国会订立首部联邦层面的武器管制法律︰《国家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最高法院在1939年的“美国对Miller案”裁定,案中因联邦法例而受限的武器(即一支短管猎枪),与“维持一支纪律严明之民兵团或其效能”(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完全无关宏旨,并驳回有关《国家火器法》违宪的主张;换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只有跟“维持一支纪律严明之民兵团或其效能”有合理关系的武器及相关应用,才会获得第二修正案的保护而免受法律禁制。Miller案在及后接近70年,成为绝大部分联邦上诉巡回庭维持联邦与州枪管法的依据,并且屡次重申,第二修正案并不给予人民在纯粹私人及民用目的下管有及使用枪支的权利,反而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完全有权在不损害州或地方维持合法武装力量的前提下,实施民用枪械的管制。

2008年Heller案与NRA

直到2008年,当时是小布什担任总统的最后一年。由小布什提名而获委加入最高法院的John Roberts首席法官及Samuel Alito大法官,在“哥伦比亚特区对Heller案”给了 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判辞第四、五张支持票,让Heller案正式成为第一宗宣告美国人民能够根据第二修正案享有个人拥枪权的判决。到2010年“McDonald对芝加哥市案”,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裁定个人拥枪权的宪法诠释,对州法及地方政府同样有约束力。

谈到枪管争议,除了争议宪法的字义,另一个焦点,无疑就是多年来出钱出力游说官员、议员和选民的“全国步枪协会”(NRA)。事实上,直到70年代前,NRA 一直对枪管采取温和态度,包括在接连发生政治暗杀的60年代支持联邦制订《枪械管制法》(Gun Control Act);但随著组织受到其他强硬反枪管派的挑战,组织在70年代末选出反管制人士领导后,NRA就迅即转而成为全国主要的反枪管游说团体。支持“个人拥枪权”论点的,尚有不少持保守观点的律师及法律学者,正是他们从众说纷纭的立国史料中,疏理出一种“枪权自古已有”的论述,并逐步通过公关、选举以至联邦法官的遴选过程,影响舆论、政府及法庭的态度,直到2008年在Heller案大获全胜。

从一般印象而言,共和党撑拥枪权、民主党支持加强管制,但事实上,一直被保守或右倾阵营尊崇的前总统列根,本身正正主张枪管。他在1967年担任加州州长的任上签署法令,禁止在州内城市携带已上弹的枪械,并指“看不到有何理由,市民在今天还需要荷枪实弹地上街”。列根本人在1981年遇刺,同样受枪伤的有他的新闻秘书Jim Brady,枪伤一直折磨著这位助手,直到他在2014逝世;以Brady命名、旨在引入购枪背景检查的法案在1993年通过,列根也是法案支持者之一。

笔者并不想、亦没有能力为他方枪击案猖獗的大问题,提出甚么有份量的见解答案。只是,我们有必要正视历史,特别是要留意法律看待枪械管制问题的演变,尤其要避免轻率地断言︰美国从开国立宪开始,就视人民自行拥枪、用枪,是神圣不容侵犯的、理所当然的权利。

注一:参考罗永康〈我仍然支持美国 应该是全世界人民都拥枪〉,《上报》7/10/2017。

注二:中译原文取自台湾司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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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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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要英文水平達到高中水平,對於美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合法擁槍權利就不會有歧義,公民合法擁槍權利自美國憲法始,就是「自古已有」。
    正如投票權一樣,雖然「自古已有」的美國憲法聲稱人人生而平等,但如果沒有艱苦卓絕的爭取追求,美國最高法院到今天仍然會維持一個黑人相當於四分之三人類,而婦女乾脆就沒有投票權不是人類了。
    所以,美國公民合法擁槍權利遲至2008年得到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明確支持,只不過是對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擁槍率不斷上升而犯罪率同時穩步下降的公民政治權利實踐與達成的社會成功現實成果之確認而已,對憲法權利的遲到認證不能幫助任何人質疑第二修正案「自古已有」的法理及政治正確。
    美國最高法院的各種判例並非絕對真理,而是美國公民不斷追求美國憲法明確(而非美國憲法給予)的天賦人權的政治博弈的結果。

  2. 個人覺得文中所說"让Heller案正式成为第一宗宣告美国人民能够根据第二修正案享有个人拥枪权的判决"非常不準確.
    1)是因為成文法之上還有自然法, 根據自然法即有的權利(如信仰言論表達自由和人民擁槍)無需成文法來宣告存在或可享有. 第一修正案不創造而只是保護信仰言論表達自由, 第二修正案同樣不創造而只保護人民擁槍攜槍.
    2)是聯邦最高法院並不直接裁定案件, 而是對案件中所涉及的憲法條文做出主張(可以稱為法條解釋?). Heller案中, 最高法院從第二修正案的序言性條款和操作性條款的關係, 從人民擁槍攜槍權為何不可被侵犯, 法條起草的歷史, 被批准後直至19世紀間學者/法庭和立法者的釋義, 過往的法庭主張(包括合眾國對Miller案)並未反駁個人權利等多個方面, 來主張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擁槍權利.

  3. 槍枝管制在美國已經存在,擁槍與否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管制內容,何種武器彈藥可以開放民用,何種須管制,管制多嚴格等等。NRA等擁槍團體每次都成功的打烏賊戰,不斷扯傳統歷史與第二修正案,避免輿論討論槍枝細節與管制內容。反槍派多半沒有足夠的知識來討論槍枝細節,每次都被模糊焦點。看了非常無言。

  4. 好文。另外,貌似在Trevor或是哪个主持人的节目里看到,里根控枪是受到了黑人民权活动中一波高喊“黑人持枪”的浪潮掀起的情况下提出的,不知因果关系如何,但好像在时间上是承接的,这一说法还需考证。

  5. 我在維基百科讀到美國直到2008年才確立個人擁槍權的時候,感覺很驚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