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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北京大兴的一场大火,引发了一场雷厉风行的整治行动。这两天来,成千上万的普通人不得不仓皇离开他们在北京的居所,没有补偿,甚至没有救助,只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依法依规清理整治”。互联网上,可以看到各种催人泪下的照片和文字,看到来自各方的同情和呼吁。然而,这一切在收获点击量的同时,并不能改变那些被强制驱离的人们的命运,也不能减少他们当下的苦痛和悲伤。就笔者看来,这一悲剧所证明的,就是21世纪的中国民间在看待问题时,依然遵循的是专制时代的道路:面对庙堂之上的苛政,有识之士们只能大声疾呼,祈求得到圣上的垂怜和同情。那么,现代法治社会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首先是要从法律意义上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政府依法整治的对象是谁?难道是整治那些居住在自己花了钱租来的房屋里面的租客?这当然不是。政府要整治的是那些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整治那些不具备出租资格的违法房屋。那么也就是说,政府要整治的对象是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的所有者,租客们对此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然而,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是租客们被驱赶逐离呢?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并在2008年实行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屋的治安、消防和户籍管理归属公安机关,房屋结构的监督归属建设行政部门,具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则有基层管理服务站负责(第四条,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管理则由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负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在违法责任上,除了没有完成房屋出租登记这点上,承租人(也就是房客)也有法律责任之外,其他所有的违法责任,皆是出租人、房屋所有者、房地产经纪人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来承担的。
也就是说,房屋有安全隐患、房屋不符合出租要求、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等等这一切的法律责任,按照北京市自己颁布的法律,是不该由房客们来承担的。
在很多采访中,那些被迫离开的房客们都是在那些非法建筑内租住了许多年了,那么根据法律,除了出租房屋的所有者,还有应当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他们才是应当对此负责的。然而,我们看到的并不是管理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摇身一变,成了坚决执行整治行动的正义使者。而且,他们去整治的对象也不是违法出租房屋的出租者们,而是居住在其中的无辜的房客们,这又是怎样的荒唐。
不错,大兴的一场大火,那19条鲜活的生命足够敲起警钟,人命攸关,刻不容缓,必须立即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但显然,整治的对象不应该是那些房客。
按照公布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第九条“违约责任”,规定如果是出租方交付的房屋问题导致的解除合同,房东应当向房客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这些被迫离开自己居所的房客们不但没有法律责任,还应当得到来自房东的补偿。然而实际情况呢?补偿呢?
我们只在媒体中看到,房客们接到两天内搬走的通知,甚至更短的,所以他们只能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家电和大家具,以及接受疯狂涨价的小旅馆和合法出租房,那么这个损失又究竟谁来赔偿呢?没有赔偿,没有补偿,甚至在零下五度的北京寒夜,没有救助。
按照北京市在201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提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应当提供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衣物、食物,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那么,在这次如此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中,对于那些无辜失去住所的房客们,北京市政府又是否进行了救助呢?或者说,是否在各个违法建筑点张贴声色俱厉的搬离通知同时,顺便也告知一下申请救助的程序和方法呢?没有,什么都没有。
我们只能看到,在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北京市民政局的官网上,局长们在讨论“切实清除一批违法出租,拆除一批违法违章建筑;切实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维护民政系统安全稳定”,看到在“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府官网)上,市长们在讨论“必须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一切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坚决整治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把威胁安全的‘灰犀牛’关进笼子”。大家都只字不提对那些无辜的租客们的权利保障,只有空洞的“稳定”以及更加空洞的“人民”。
所以,发生在2017年11月18日之后的北京市大规模整治行动,究其法律事实,就是一群违法者(那些本应负责其监督管理房屋,保障人们权利和安全的人们)以安全为名,驱逐一群无辜者。在这一场无耻的悲剧之中,我们只看到网民们漫天飞舞的同情,看到肉食者毫不动摇的决心,随着那些被无辜者们舍弃的家具,和那个千呼万唤都不出来的法治,成为这个时代的冰冷注脚。
那么,应对这一事件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是什么呢?
- 要求房东补偿损失,如果房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 要求地方政府补偿损失,如果地方政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 要求地方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如果地方政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 对在此事件中长期失职渎职的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 社会各界将同情心化为实际行动,尤其是记者可以帮助固定证据(合同、问题房屋,政府部门的通告等等),律师则可以为无辜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得到补偿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安置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无辜者。
无辜者不应当承担的损失,必须走法律途径拿回来。而违法者应当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才是法治社会。
参考资料: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民政局召开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视频、本市召开工作推进会 全面整改消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最后一句莫非是个讽刺
法治社會的邏輯就不要拿來討論我國的事了⋯⋯(打下這句話我都覺得心寒⋯
專制就是這樣,在法治社會是常識的東西,在專制社會就是個屁。
作者的愿望很美好,但显然毫无现实价值。在许多年前,帝国爆发三聚氰胺事件的时候,帝国的法院甚至做出过不受理集体诉讼的行为。而彼时你还能找到的代理律师,今天只怕也找不见了。说穿了,真正维持帝国运行的法,是祖宗的成法,帮会的家法,官员的想法,维稳的办法。而那些看起来很美的法条,终究不过是帝国试图将自己打扮成文明世界一员的一种伪装而已。
这篇文章所提的对应方法脱离了实际情况,全文也是情绪偏重,内地本身法治观念未普及。搞清楚现状是什么,为什么出现,才能确定解决方法,当然不能这样要求媒体……但媒体可以去调查……
黨國本著自己打天下的經歷,執政以來最忌諱「集體」,所做一切都是阻止群眾自發組織,爭取權益。務必確保「我們倒了也絕無一黨一組織可以維持如此龐大國土之正常秩序」的恐嚇順利實現。
而且,現在的清理應該是用憲法下位法就能解決,不至於到違憲。中共憲法寫的漂亮著呢,一打眼都看不出來這國家管制🈶️多變態。
集體訴訟呢?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違憲違法。
最後列出的幾條建議,從第一條開始就很難展開,不知道筆者是否和那些覺得「我租房子給你是你們的福氣」的業主打過交道。走法律程序,耗不起的是手停口停的貧民,不是收着好幾套、十幾套乃至幾十套房的房租,整天在家裏拍桌子罵「都是那些外地人把北京搞壞了」、「這麼趕人,我們還賠了呢」的混吃等死的業主。
合法能解決問題麽?非法能解决问题麽?我的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