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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场性骚扰:说出“我们不要这样算了好不好”之前,你需要的底气

如何在这波浪潮中,正视当事人的经验,重新盘点制度的缺点与完善度,是这波浪潮中应该推进的重要工作。

2023年6月28日,市民在台北市的山上观看夜景。摄:陈焯煇/端传媒

2023年6月28日,市民在台北市的山上观看夜景。摄:陈焯煇/端传媒

林秀怡

刊登于 2023-07-06

#metoo#台湾metoo#性别平等#性骚扰

(林秀怡:性别平等/友善职场讲师,曾任职妇女团体、性骚扰申诉事件外聘调查委员。)

“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好不好”,台剧《人选之人——造浪者》里翁文方说出这句台词,让许多曾经在职场里经历性骚扰的人非常有感触,感慨自己在过去受伤的时候,如果能有个主管对自己说出这样支持的话语就好了。但也有其他希望自己可以像翁文方的主管感到焦虑,害怕自己对于职场性骚扰处理的知能不足,到底要如何处理才不会造成二次伤害,避免有天成为被控诉纵容职场性骚扰的共犯。

MeToo运动遍地开花的当事人陈述与控诉,重新燃起台湾各界对于性骚扰的重视,也展现了在职场、校园、人际关系、利益、工作与各种关系交织下,性骚扰所隐含权势关系的多元样貌;被行为人也不仅只是女性,多元性别、性倾向也可能受害;样态上也不只是袭胸、摸臀等吃豆腐的行为样态而已,其中亦不乏在“以爱为名”、“为你好”等包装下的交换式性骚扰,以更细致的权势运作让当事人不敢拒绝或声张,同时也阻绝被行为人对外求助与强化对其控制。

然而,随著不同场域中的当事人现身,在媒体近日的推波助澜下,焦点逐渐偏移到以八卦综艺方式看待,例如预测哪位明星会大爆冷门,或者成为各种爆料指控的工具,令人担心MeToo运动的未来走向。

但危机可能也是转机,如何在这波浪潮中,正视当事人的经验,重新盘点制度的缺点与完善度,也是这波浪潮中应该推进的重要工作;而不是潮退了、阅听人麻痺了,什么也没有留下的再次被遗忘,直到下次事件再起,才重新勾起集体创伤与社会重视。

在台湾,性骚扰的处理机制分属三个法律,分别是《性别工作平等法》(2002年立法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2004年立法通过)、《性骚扰防治法》(2005年立法通过)。三法立法时间接近,都是在2000年初,其立法精神不同,分别保障工作权、受教权与身体自主权,法律所规范受理申诉流程、强化责任归属的单位也不同。加上所管辖范围的规模大小、面对性骚扰样态、申诉人所需要、被申诉人惩处等必要处置措施皆不同的情况下,难有一体适用的标准与法规。

这也是过去三法虽然不只一次讨论要合并或是拉齐,但每次修正有限,且多数讨论集中在三法间的法律竞合的重要因素。以下先就职场性骚扰相关的《性别工作平等法》,提出观察与建议。

要申诉就得做好离职准备?

困难在于,雇主是否具有足够敏感度意识到这是性骚扰?而非仅是职场中某人“私德有缺”或“不擅长与同事互动”的问题。

在《性别工作平等法》中,职场性骚扰相关仅有少数几条条文,对“雇主责任”也写得含糊笼统。这样的法条内容对于处理职场性骚扰事件来说,确实是双面刃,既可能有利、也可能造成弊害。能妥善运用是给雇主弹性,能立即有效先提供暂行措施,保障给主张遇到性骚扰者,同时能比司法更快速处理;但反之,也因为其责任写得含糊,对于想要私了或草率行事的雇主来说,难以明确的监督与限制。

笔者曾见过,少数看重社会责任跟公司受雇者权益的雇主,在知悉性骚扰事件发生时,立即盘点其可负担的资源提供申诉人协助,采取比现有法律更好的补救措施去协助被行为人,在调查性骚扰成立后,公司也采取以降职减薪更具威力的实质减损权益方式去惩罚行为人;且调查过程,都在公司内部、以工作时间进行,因高阶主管重视与关注,也让行政程序更为简便快速,承办人主动告知相关讯息与征询申诉人需求,也大大减少申诉人的不安与对调查的恐惧,但这样的例子较为少数。

反之,也看过在调查未启动前,雇主就想要徇私或大事化小,虽然找了调查委员来协助,却在调查前就已先告知“这不是性骚扰”,只是需要走个程序过场。甚至是在委员调查认为性骚扰成立的情况下,动用投票表决不成立的可怕例子。

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中,虽有弹性、但也落下许多漏洞可钻的风险。若主管机关未能善尽把关责任及提供良好、畅通的权益救济管道,这样的设计对于职场的工作者而言,几乎是赌运气,不是大好就大坏,而且大坏的比例还不在少数。这也难怪职场中流传如果要提出申诉,就要先做好离职准备的各种“提醒”与“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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