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 王纪尧 陈卓斯
【按】香港一出以六位千禧年代出生女学生为追访对象的纪录片英华女学校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备受争议,在正式上映后第4天便宣布停止公映。社会上开始关心纪录片中拍摄者和被摄者的权力关系与互动、拍摄同意书授权的法律效力、儿童作为纪录片中被摄者权利等问题。 纪录片伦理鲜有地成为香港社会热话。4月16日,香港电影金像奖揭晓,《给十九岁的我》获得最佳电影,联合导演郭伟伦在台上的得奖感言,“香港拍纪录片嘅导演,请你继续努力去拍纪录片,唔好惊,因为时代需要拍纪录片,用镜头纪录我哋发生嘅事,记住唔好熄机,继续拍,唔好惊,拍咗先算,剪咗先算,上咗先算。”这一段话再度引发公众愤怒,两周之后,郭伟伦去信英华女校,向金像奖大会,英华及《给》团队致歉。
纪录片理论是纪录片工作者需要面对的难题,但并非非黑即白的问题。在纪录片资源相对丰厚的台湾孕育了不少导演,也拍摄了不少追踪式的人物纪录片,耗以多年的时间去拍摄一些人的成长故事。
《端传媒》访问了三位不同背景、有拍摄过追踪式纪录片的台湾纪录片工作者,并从他们的拍摄伦理思考的中,窥探到底纪录片伦理这把漂浮不定的尺该放在何处?又该如何促使他们在人的和作品的两难中取得平衡?
“同意”拍摄背后代表什么?
“那张纸,它重要吗?”
纪录片拍摄过程中,导演为了取得被摄者的同意一般必须签署正式的文件,至于具体条文的内容,则视乎不同的情况而定。
贺照缇解释,同意书的作用事实上牵涉到利益和买卖。当第三方,如电视台和发行商上需要购买纪录片作播放或上映等用途,这一纸同意就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基础。“所以要看那张纸是怎么写的,它很大程度保障了导演,可是它好像不只是对导演重要,对吗?”
“同意”背后,对贺照缇来所是一个漫长的关系建立。“这长到即使她说同意拍摄,我也开始拍了,那也不表示影片能够完全被同意在所有的状态下可以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