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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白”遭遇《宪法》——上海疫情中的法治假面

有了这次被民众引用法律反驳的经验,当局会肯定通过修改法律或者颁布“解释”扩大警察权力的必要。

2022年5月4日,上海,疫情期间,一名身穿防护衣的人在住宅区的屏障后。

2022年5月4日,上海,疫情期间,一名身穿防护衣的人在住宅区的屏障后。摄:Aly Song/Reuters/达志影像

时清也

刊登于 2022-05-16

#上海疫情#时清也#评论

疫情之下,上海经济与民生停摆至今,已是民怨沸腾。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上海拥有领先全国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的市民。于是,上海市的严苛封禁措施便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对中国严厉防控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紧急状态”之问

由于普通的防疫人员并不具备强制执法能力,与防疫人员一样身著“大白”防护服的公安警察便成为执行防控政策主要的暴力力量。

与疫情在上海爆发初期政府无需动用太多强制力、居民相对配合甚至打趣搞怪的现象形成对比,当快速解封已然无望,而当局又坚持清零、居民失去耐性时,防控措施就变得更为严苛和不近人情——从撬门入室“消杀”,到一人阳性全楼转移,这些明显违背科学常识和常理的作法激起了大范围的反抗,当局必须越来越依赖暴力来执行其防控政策。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普通的防疫人员并不具备强制执法能力,与防疫人员一样身著“大白”防护服的公安警察便成为执行防控政策主要的暴力力量。

执法人员经常引用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授权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这种情况,一篇据传是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所作的文章指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授权公安机关进行的强制措施仅局限于对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不包括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基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看似更宽泛、对于执法机关更便利,但根据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一款和第八十九条第十六款的规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而非上海市地方政府。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并未宣布紧急状态,上海市并未依法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公安机关并没有在执行任何“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也因此无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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