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正式于香港刊宪实施,7月6日,港府刊宪公布《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7月8日,驻港国安公署正式挂牌。这星期来,无力感与惶恐困扰著很多香港人,人们为《国安法》进一步侵蚀个人自由与权利感到忧虑,担心动辄就被扣上危害国安之罪名。一旦被落案起诉,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还能确保审讯能公平公正地进行令人担忧,《国安法》中“不受司法复核”、“不得保释”、“闭门审讯”、“没有陪审团”等规定与字眼,也教人闻而生畏。
《国安法》虽订明《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ICCPR”)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称“ICESCR”)中的人权保障条文继续适用,但其第五条又订明“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令人忧虑实质保障几何。
《国安法》无疑对香港的自由和法治构成影响。然而,与其让自己一直活于恐惧之中,我们更须在不确定性之中寻找确定性,让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逐渐消化这一部法律,运用普通法中的法治原则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审讯的公正性。只有更了解这一部法律,我们才能继续正当地行使我们的自由和权利。
《国安法》,可作合宪审查吗?
香港法院并无权力对全国人大常委把《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这个决定进行合宪审查。然而,在实际执行上,我们可以预见两者之间将会难以避免地出现冲突。
早于5月底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制定《国安法》时,就有声音质疑引用《基本法》第18(3)条为香港制定国安法并将其纳入附件三的操作,不符合《基本法》。(参见正、反意见)然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具有对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解释权(《宪法》第67(4)条)(註0)。《基本法》第158(1)条也订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因此,香港法院并无权力对全国人大常委把《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这个决定进行合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