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深度国家安全法

港区国安法草案: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对极少数案件拥管辖权,未透露此类案件审判程序

草案规定国安公署有权“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特首可指定法官来审理国安案件,律政司将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专门检控部门,而法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澳门回归20周年庆典。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和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澳门回归20周年庆典。摄: Jason Lee/Reuters/达志影像

端传媒记者 李慧筠、实习记者余颕彤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20-06-20

#国家安全法

港区国安法争议持续燃烧,外界揣测国安法执行细节,今日(6月20日)草案内容揭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早闭幕,新华社于傍晚6时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是草案内容第一次公开。

这份文件指,草案要求设立两大机构,包括中国政府将在香港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这一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并未透露这些“极少数案件”的审判程序,只是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此外,香港政府则要设立一个“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主席。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份草案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一共66条。新华社文件指出,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四大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构成、刑事责任、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具体规定是什么,新华社文件没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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