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确定将在本届大会上,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下称《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草案)》)。草案主要针对4种行为,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迳,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具体执行内容和过程尚未订明,但会在周四(28号)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很多人把焦点放在草案第(四)点的执行问题: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虽然我们目前仍未知道该法的细节,但社会各界已对此提出了不少疑问。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层次是宪制问题:草案实际上是全国人大“决定”,成文的《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则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由行政长官直接公布实施,而非由香港根据23条的规定自行立法。
这次的立法程序冲击了港人过去对一国两制的认知,很多人断言“一国一制”已正式来临。“人大决定”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制?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具体如何冲击了港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这可分为三个问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