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10月4日,香港政府曾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称“《紧急法》”)颁布《禁止蒙面规例》(下称“《禁蒙面法》”),限制香港民众在身处规管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非法集结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时,不可使用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后多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法例的合宪性。高等法院则于11月18日裁定,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以《紧急法》订立规例,违反《基本法》有关一般立法权只授予立法会的规定。至于《禁蒙面法》,除了有关非法集结的部份外,该法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超乎为达致正当的社会目的之合理所需。此后,随著《紧急法》违宪,《禁蒙面法》失效。
政府就此裁决结果提出上诉。直到今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判词,裁定政府一方上诉得直。上诉庭推翻原讼庭的决定,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没有违反《基本法》。而就《禁蒙面法》本身,上诉庭的判决也与原审的附带意见部分不同,认为除了禁止身处非法集结 (unlawful assembly) 人士使用蒙面物品是合宪外,涵盖未经批准集结 (unauthorised assembly) 也是合宪的,但禁止身处经批准的公众集会和游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以及授权警方要求身处公众地方的人除去蒙面物品仍然维持违宪。
判词颁布后,有声音批评上诉庭立场保守和偏向信任政府,不符合香港的政治现实。本文试图厘清的是,究竟上诉庭在作出判决时,考虑了哪些与原讼庭不同的因素?《紧急法》合宪,是否意味著行政长官可在缺乏有效制衡下行使广泛的立法权?《禁蒙面法》部分合宪,原讼庭和上诉庭又在公共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取舍有何不同?
这宗司法复核中,泛民一方提出了五个理由,而政府上诉主要针对理由1、理由5A和理由5B,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