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深度逃犯条例

秦逸沨:紧急法违宪——法庭说了什么?人大会释法吗?

全国人大常委若然在行使权力时有适当的自我约束,对维持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对中央对港管治和对香港自身均有莫大的益处。

2019年11月4日,不少戴面具的市民参与尖沙咀一个游行。

2019年11月4日,不少戴面具的市民参与尖沙咀一个游行。摄:刘子康/端传媒

刊登于 2019-11-22

#秦逸沨#逃犯条例#评论

【作者按】:香港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高等法院对《禁蒙面法》违宪的判决,以及其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作出的批评。然而,判词全长106页,当中牵涉复杂的法律概念,对于想了解高院判决理据的普通市民,相信是颇为吃力。网上流传许多判词的“节录”,本意是为了促进大众讨论,但碍于篇幅精短,恐有断章取义之弊端。有见及此,我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普及公众对于法律争议的认知,让公众在日后讨论事件时能多一份参考资料。

港澳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就高等法院对《紧急法》和《禁蒙面法》的裁决表达不满,指判决“严重削弱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究竟香港法庭说了些什么,认为紧急法和禁蒙面法违宪,而全国人大又为何认为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呢?

这次针对《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法”)和《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蒙面法”)的司法复核,复核理由有五个之多,但比较重要的有其中两个。本文就这两个理由作详细的解释。

背景

这次司法复核的争议点主要有二:

1、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行会)绕过立法会,根据《紧急法》在出现“危害公安”的情况时立下禁蒙面法。《紧急法》有没有违反《基本法》订下有关行政和立法分权的宪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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