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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取“劳工董事”到反制“秋后算帐”,长荣罢工之路为何荆棘?

劳工董事、巨额赔偿、秋后算帐⋯⋯究竟要如何理解这场劳资纠纷中的法律争议?

2019年7月2日,长荣工会于台北凯道举行“一起陪长荣空服罢工”晚会。

2019年7月2日,长荣工会于台北凯道举行“一起陪长荣空服罢工”晚会。摄:李昆翰/端传媒

邱羽凡、翁玮、龙建宇

刊登于 2019-07-03

#长荣罢工#评论

继2016年6月华航空服员发动罢工与2019年2月华航机师罢工,台湾航空业于今年六月间第三度进入罢工警戒状态,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下称空服员工会)自今年6月20日16:00针对长荣公司开始进行罢工。

然而,相较于前两次发生于华航公司中之罢工,此次的长荣空服员罢工不但时间拉距更长、双方协商议题更广泛,令外界难以理解的更在于双方协商诉求从一开始聚焦于劳工董事的争议,到目前胶著于资方不得秋后算帐,其间又发生长荣公司对工会理事长及全体理监事作为提出每天求偿新台币3,400万元之诉讼,究竟在这场劳资争议中,劳资双方各自的坚持为何?

要求设置劳工董事

工会“事前监督”劳动条件形成,根绝劳资争议。

本次长荣罢工中最大的争议即在于劳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部分。虽然在华航机师罢工时就曾提出“撤换破坏劳资关系之不称职主管”的诉求,尝试介入公司治理,但此次长荣罢工则更进一步提出“开放劳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经营必要信息,例如:工会参与推派独立董事或增设劳工董事”,可见台湾工会在策略上已由守至攻,要求“事前监督”劳动条件形成,根绝劳资争议。此一工会运动的路线提出,社会各界的疑问不外为:

  • 工会为何要参与公司法理?为何要设置劳工董事?
  • 工会要求资方设置劳工董事,合法吗?

工会亟欲参与公司治理以谋求劳动条件之改善,其源于长荣公司属于日式管理文化,上下阶级关系严明,造成威权文化,由长荣主管于罢工现场高声:“我专制怎么样?”、“就是要这个威权,才可以极权管理”,更可见其专制管理。因此工会欲借由参与公司治理,以矫正资方以威权独断之方式来决定劳动条件的作法。

然而,在台湾的现行法下,劳工董事仅见于《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5条第2项:“前项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应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国营事业主管机关聘请工会推派之代表担任。”工会所推派的劳工代表为“代表政府股份者”,意思是政府行使股东权时,一定要至少推派五分之一的劳工代表,超越公司法之相关规定。

至于在民营企业中,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下董事的推选通常需要经过两道程序,首先依照公司法192条之1的董事候选人提名、二是依照公司法第192条第1项由股东会选任之。董事除了董事会可以提名以外,只要持股超过1%的股东亦可提名,而且选举却需要股东投票同意。

因此,现行民营企业工会多是使用其他迂回的方式,例如工会本身即持有公司的股份再借由公开募集委托书的方式抢下公司一席的劳工董事(如台湾企银工会)、或是股权大多数掌握在经营派的手中并由其选出工会推选的董事等方式,但这些方法本身都没有办法完全确保公司“劳工董事”一定进的了董事会。

证券交易法下对于一定规模的公开发行公司要求要设立独立董事来监督董事会。然而依照现行《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2条第1项,需要相当的法律或是财务会计经验与专业,并没有将“劳动专业”作为独立董事之资格条件。而现行民用航空法第49条之1虽然规定:实收资本额新台币20亿元以上的民用航空业者应设置具公益性之独立董事,然而其下位规范《民用航空运输业公益性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对于公益董事资格与《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根本如出一彻,更何况关于其之选任也是依照前述公司法第192条与192条之1的相关规定,因此民用航空法所谓“公益性之独立董事”根本形同虚设,无法做为参考之用。

2019年6月21日,有大批的空服员聚集在长荣南崁航运大楼外展开罢工。
2019年6月21日,有大批的空服员聚集在长荣南崁航运大楼外展开罢工。

民营公司治下,员工只是公司“外部人”?

董事的决定权掌握在股东会的手上,如此之公司设计模式,是基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概念”,董事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了满足股东,为股东谋取利益以获取其支持,而在公司这个巨大“机器”底下的螺丝也只能够不停的运作不停的谋利。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系不同的法人格,工会对于公司提出协商诉求,然有决定权者是股东,因此只能仰赖股东的信念或道德良知,期待重视劳动权益的董事能获得选任。

不过,而这样的设计符合资本主义社会思维模式,让拥有财富的人将其财富只交由专门的人管理,但将与公司运作关系至为紧密的员工视为“外部人”,而非在纳入公司治理时所应考量的一环。这也凸显了“公司”这项体制作为资本主义下的制度,只重效率、忽略合理分配资源、使贫富差距加剧、带来阶级冲突等问题,员工只是公司以金钱换取而来的劳动力,甚至是可以用完即丢的工具。在竞逐利益的体制下,公司与股东除非直接有法律依据(如国营企业管理法),否则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诱因去重视劳动权益,更遑论设置劳工董事。

这样的问题在长荣公司更是如此。长荣公司是由张荣发基金会、长荣集团透过严密的交叉持股情形把持其股权,而且长荣公司由张家与其人马把持经营阶层也早已不是新闻,以此循环持股的方式导致同一批人马不断的掌控公司的经营,其思维模式难以改变,即便面对社会舆论压力也仍坚持一吋不让。

相较于华航公司面临两次罢工,一前一后导致了时任董事长孙洪祥、何煖轩下台,劳资争议亦快速落幕,因为华航系由交通部所控制,而政府受到舆论压力时将会更有效的处理其反应;相较之下,长荣公司自罢工事发至今以快速对工会提告的方式应对,也一再印证民营公司采取打退罢工、排拒外部监督的强硬态度。

“劳工董事”合法吗?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3条第1项规定:“劳资争议,非经调解不成立,不得为争议行为;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不得罢工。”调整事项则是指法令与契约都没有规定、或是优于法令或契约的劳动权利,而劳工为了争取此种权利,必须与雇主进行谈判,谈判不成可以进行罢工。

劳工设置劳工董事或参与公司治理,此项诉求因在民营企业中本身并无任何法律所规范,而罢工既然是为了创造法律所无的规范,并进而将谈判结果订入团体协约之中,对照团体协约法第12条第5款的“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是一合法的协商事项,因此可以推知“开放劳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经营必要信息”乃是合法的争议事项。

期待长荣公司改善其权威文化、落实相关的劳动条件,并非一蹴可几,纵使可以靠工会争取开放劳工参与公司治理来逐步落实,然于劳资双方欠缺信任基础下,劳资关系紧绷的状况一触即发,因此仰赖诸如劳工董事等制度以参与公司治理,是为了与公司“合作”,让企业运作更加和谐、顺畅,一方面可促进公司营运效率,另一方面亦可提升对于劳工的照顾保护,避免工会一有劳资争议即需动员、抗争以达成其诉求。

2019年7月2日,长荣工会于台北凯道举行“一起陪长荣空服罢工”晚会。
2019年7月2日,长荣工会于台北凯道举行“一起陪长荣空服罢工”晚会。

谈判方向为何突变“禁止秋后算帐”?

华航罢工衍生三年法律战,仍历历在目。

从罢工一开始各界讨论劳工董事之议题,劳资双方于6月28日重启协商后,协商重点急遽转变为“禁止秋后算帐”条款,为何在台湾《工会法》明文规定“对于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双方仍为了“禁止秋后算帐”条款而胶著?回顾近三年来台湾航空业中三起罢工,资方挑起的法律争议手段不仅有所变化,且冲突时点大幅提前,目的其实均是为了达到更有效地反制罢工、更快速地瓦解会员团结。

2016年6月的华航空服员罢工,当时关于职业工会能否罢工、要如何举行罢工投票才合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4条所称“全体过半数同意”),已有诸多争议。当时,华航公司为弭平争议,决定撤换董事长并迅速与工会签署协议、终止罢工行动。

一切看似圆满落幕,但后续华航公司却不愿履行包含“禁搭便车条款”等协议,无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华航公司均给予外站津贴调升。双方开启了长达三年的法律战,后续包含停止优待机票申请权及使用权的争议、6月24日签署协议非属团体协约之争议,期间总计有12件经劳动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认定构成不当劳动行为之案件。

华航公司面对2016年空服员罢工时,所采取的策略是先答应诉求以迅速终止罢工,而后再跳票反悔、屡生争议,借由惩处及漫长的争讼程序,打击工会发展与会员信心。

资方“求偿”的“底气”哪里来?

此次双方争执的秋后算帐,其中之一就是长荣公司对工会理事长及全体理监事作为提出每天求偿新台币3,400万元之诉讼,其实《劳资争议处理法》明文规定:“雇主不得以工会及其会员依本法所为之争议行为所生损害为由,向其请求赔偿。”

此次空服员工会历经调解不成立、罢工投票等程序而合法宣告罢工,工会会员参与罢工、拒绝提供劳务亦属合法,若长荣公司因故无法履行对消费者间的契约、无法提供客货运服务,必须对于客户及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这正是法律赋予罢工手段所得达到的压制效果,以促使资方与劳工进行协商,而此部分之营业损失依法不得转向工会或劳工求偿。因此,可以推断长荣公司提出民、刑事告诉之目的恐怕并非求偿或是协助会员救济,而是要作为影响舆论、打压工会之手段。

华航罢工衍生三年法律战,仍历历在目,虽然工会在大部分裁决案件中均得到胜利的结果,然而,工会与劳工付出的代价是什么?答案就是“程序成本”!程序成本对于劳工与工会而言,是最难以承受的支出,因为劳力、时间与金钱支出是资方容易用金钱买到,但劳工要赔上整个生活才能应付的成本,而且台湾法律对资方的不当行为,本来就有无法即时纠正,以及罚则过轻的问题,纵使资方最后败诉,劳方的程序成本已经付出,精神上与金钱上的负担也无法再收回,想像工会理事长及全体理监事面对每天求偿新台币3,400万元之诉讼,其所承受之压力为何?就算未直接被提告的工会会员也难以不产生寒蝉效应而远离工会。

资方只要看准这一点,则可以毫不掩饰地拒绝签署“禁止秋后算帐”条款,不放弃其“依法办理”(依法提告)的权利,才能在罢工落幕后用一起起的法律争议来让工会陷入更漫长的苦战,在程序的消磨下才能瓦解工会会员对工会的向心力,这就是在依法处理的大旗下,紧咬秋后算帐不放的资方算盘。

台北松山机场的长荣航空商标。
台北松山机场的长荣航空商标。

劳资双方的背水一战

长荣罢工迄今已十数天,迄今仍无落幕之迹像,一路走来,从从争取劳工董事到反制秋后算帐,长荣罢工之路一望布满荆棘,在双方协商未有明显进展下,公司又要求工会签署和平协议、罢工预告期条款:“乙方确认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以下称和平期间)不得发动任何争议行为。”、“乙方同意若于和平期间过后有发动罢工争议行为之必要,至迟应于开始罢工之30日前,对甲方、全台旅行社及相关公部门书面通知预告下列事项,否则应就因其未预告罢工而受有损害之人,负担一切民刑事责任。(1)开始罢工之具体日期。(2)罢工期限。”

姑不论该等“放弃罢工权”之绝对和平义务是否有违法民法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亦即工会放弃罢工之后,是否还有力量去实现工会法第1条“促进劳工团结,提升劳工地位及改善劳工生活”的目标?以放弃罢工条款为目的的条款是否与工会的本质不相符合?姑不论上列条款的合法性问题,由劳资的攻防已可以明了,此次罢工是劳资双方的背水一战,威权独裁的管理阶层与追求人性化劳动的工会罢工行动,两者剧裂地拉扯中。相信资方亦是真实感受到工会的力量,才会倾全力予以对抗。

不论最后罢工的结果为何,此次由职业工会发动的罢工,已经将台湾工会运动更推进了一步,劳工不但意识由跨企业的产、职业工会来代表劳工,才能更加凝聚劳工的力量而撑起罢工,工会亦看见劳资争议要从头处理,应该由介入公司治理开始,在此意义上,此场罢工已经带给劳工一定的胜利,推进台湾对于罢工的认识与对罢工权的尊重。

(邱羽凡,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翁玮,玮烨法律事务所所长;龙建宇,交大科法所硕士生/法律白话文执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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