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深度逃犯条例

法梦:新西兰上诉庭判决指,中国有系统性的苛待被告和囚犯情况

判决源于一宗历时七年的引渡案,中国2011年向新西兰提出移交韩籍新西兰永久居民金京烨。傅华伶关于此案向新西兰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承认,中国的审判制度下,政策、稳定、灭罪等考量往往凌驾于保障被告个人权利的需要。

新西兰上诉庭质疑中国保证,撤销个案移交令。

新西兰上诉庭质疑中国保证,撤销个案移交令。摄:Andrea Verdelli/Getty Images

法梦成员黄启旸、 Charles

刊登于 2019-06-11

#香港政治

编者按:港府近数月力推《逃犯条例》修订,引发社会巨大回响,6月9日大量市民上街表达反对意见,民阵指游行人数高达103万。面对各界意见,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多次表示政府提出修订草案有参考新西兰等国的做法。6月11日,中国向新西兰提出的一宗引渡个案获得新西兰上诉庭裁决,裁决指出有鉴于中国存在“系统性苛待被告和囚犯情况”等因素,驳回司法部将嫌疑人引渡去中国的决定。端传媒邀请法律关注团体法梦为我们解读判词。

正当港府修订《逃犯条例》引发社会各界群起反对之际,新西兰高等法院上诉庭今日(6月11日)的一宗判决驳回了司法部将嫌疑人引渡去中国的决定,并在判词中指出司法部应该正视嫌疑人在中国将难以面对独立的司法审裁等问题。

2009 年,上海发生一宗凶杀案,中国警方指称根据鉴证及环境证据,显示韩籍新西兰永久居民金京烨 (Kim Kyung-yup) 是嫌凶。中国和新西兰两国之间并无签订逃犯移交协议,中方因此向纽方提出个案引渡要求。在金京烨一案,历经新西兰的地方法院裁定可予移交 (eligible for surrender) 之后,由于金京烨的司法复核申请而经历多番官司后,今日新西兰上诉庭颁布裁决,撤销司法部长的第二次移交令,并指示引渡事宜发还司法部重新考虑。上诉庭的裁决主要关注中方向纽方提供的外交保证 (diplomatic assurances),能否确保被告人免受酷刑、获得公平审讯等权利,法庭同时指出,新西兰司法部在引渡程序中必须考虑中国的整体人权状况,并且要成为是否接纳其外交保证的先决议题。

金京烨引渡案数年来经历不同程序。中方于 2011 年提出引渡金京烨的要求,奥克兰地院在 2013 年裁定中方提供的材料达到表证成立门槛,可交由司法部长决定是否移交金京烨。中纽双方于 2015 年完成有关外交保证内容的商讨,中方正式提供有关金京烨人身安全、诉讼权利及外交保护等事宜的书面保证。新西兰司法部长基于书面保证,连同较早前中方答应不会在本案寻求死刑判决,因此于 2015 年底首次发出移交令。不过,之后高院法官于 2016 年批准金京烨的司法复核申请,随后裁定中方书面保证中就酷刑风险及公平审讯两项的保证不足,司法部长须撤销移交令并且重新考虑。在中方提供补充外交保证后,司法部长再次发出移交令;金京烨针对第二次移交令的司法复核在 2017 年被高院同一法官驳回,他于是提出本上诉案件。

金京烨一方以及新西兰司法部均分别向法庭提供有关中国刑法的专家意见,使这宗原本围绕引渡金京烨申请而展开的案件,看来更像是对中国刑事司法公正性的审判。

加拿大法律学者 Clive Ansley 从1984 年直至 2003 年曾在华担任外国律师,获法院接纳具备中国法律专家的资格,可以为支持金京烨而作供;纽国司法部则主要依靠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傅华伶的法律意见,他曾经在中纽双方草拟中方外交保证时协助纽国当局,此后亦在引渡程序的不同阶段向司法部长提供书面意见。

上诉庭在今日发出的判决中指,经审视专家证据后,的确显示中国有系统性 (systematic) 的苛待被告及囚犯情况。尽管国际法下并未完全禁止新西兰政府在评估金京烨受不当待遇的风险时,接纳中方的外交保证,但上诉庭阐明,如果要求引渡国国内出现普遍侵犯人权的情况,即间接证明该国无意或无法尊重人权;在此等情况下仍然盲目依赖该国所作的保证,法律上属不合理。上诉庭认为,由于司法部没有在初始阶段 充分考虑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会否致使新西兰不应当考虑其外交保证,因此司法部的决定有错。

新西兰司法部早前曾得出结论,认为金京烨酷刑风险较低就此,上诉庭指,司法部一方面过度依赖一些因素,例如凶案调查程序、针对金京烨凶杀的证据强而有力,以及案件将在迫供事件已有减少趋势的上海市审理等,但另一方面则未有顾及其他相关因素,例如专家证据显示在整个中国而言,酷刑仍然广泛存在但难以被侦查、迫供所得证据仍然准予呈堂,另外,也有实质因素阻止受酷刑者举报,所以司法部长不能认定金京烨面临较低的酷刑风险。

上诉庭再进一步裁定,司法部在考虑金京烨能否获公平审讯时的正确准则,应该是被告人会否由于审讯程序偏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致使其根据公约可享有的关键程序权利,有“实质而非单纯臆测 (real and not merely fanciful)” 的被剥夺的可能。

就这一方面,上诉庭特别援引被告方专家 Clive Ansley 曾提供有关中国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分析,并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使中国法院内主持聆讯者并不一定就是作出裁决者。另外,傅华伶的书面意见也承认,中国的审判制度下,政策、稳定、灭罪等考量往往凌驾于保障被告个人权利的需要。因此,纽国司法部必须正视金京烨将难以面对独立的司法审裁,更不能忽视证据显示在中国刑事制度的现实下,抗辩、质询证人、法律援助以至面见律师等,往往都置于检控当局的酌情安排之下,而非当然的权利。

另一方面,上诉庭则认同司法部有权接纳中国曾在纪录上对新西兰及其他国家遵守“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并认定金京烨不会面临死刑风险;此外,金京烨一方亦未能让上诉庭信纳,新西兰当局曾经在引渡程序中纳入不应予以考虑的因素。但综合而言,上诉庭接纳金京烨的上诉,撤销高院判决及司法部的第二次移交令,发还引渡事宜由司法部长按照上诉庭的指引作第三度考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则仍有机会向新西兰最高法院申请终极裁决。

近数月,港府一直在游说各界接纳引渡法例的修订时,曾屡次引新西兰的个案移交制度为例子。不少本港以至海外的媒体,都关注中国引渡要求在新西兰法院再遭挫败,会否对香港修订《逃犯条例》的争议有所启示,例如进一步昭示中国刑事司法的信誉确实不符国际期望,抑或可以为香港政府或建制派所用,推衍出“法院把关”的确可以发挥功效。

我们务必正视的是,新西兰的个案移交制度也许与港府目前的修订建议确有相似之处,但新西兰作为主权国,有条件以平等态度促使中国就公平审判及善待被告等事宜提供外交保证,或者进一步的保证;另一方面,在今天中港政治的现实下,行政长官有多大法律与政治能耐,在死刑、政治罪行、酷刑风险、司法独立、被告人权等诸般问题上,获取中方的保证或守诺呢?

更何况,新西兰法院审视行政当局移交程序的“把关”尺度,是建基在新西兰人权法案、国际人权法、人权公约等组合而成的一整套完整宪制框架之上。即使是在这人权保障的框架下,金京烨仍要经历三次人身保护令申请、两次保释申请、三宗司法复核申请,屡败屡战,才最终说服得了法院认可他对于中国司法的质疑。在宪政底蕴、人权传统皆远不及新西兰的香港,恐怕连制度内的成员亦不敢对香港投以同等的信心,否则我们就不会见到人数破纪录的黑衣游行,以至连法官也要匿名受访、参与联署,来表明心志了。

无论如何,新西兰上诉庭的判决,可说是一次在国际认可的公开讼辩中,展示中国刑事司法概貌的好机会,亦正好让香港人更清楚明白,当前有关引渡立法争议的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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